智仁矩阵 | “三期”女工企业日常管理十问十答——以浙江政策为例
周佳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三期”女工企业日常管理十问十答——以浙江政策为例》
2021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这是自继2015年二孩政策后我国人口政策又一重大变化。那从企业经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三孩政策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而“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原本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已经颇为令人头疼,那放开三孩后,可预见“三期”女职工在一定时期会增加。同时,随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25日的正式实施,企业对于“三期”女职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凸显的问题越来越多,下面笔者将就最问及的十个话题作一一论述解答。
一,现在女职工的产假依法能休多长?
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不同情形享受对应的产假天数(如下图所示)。
二,98天法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发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因为企业若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的,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即转化成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超出98天法定产假外的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要发工资吗?
我们认为,如上述第1点所述,2021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98天产假期满后,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还可以享受不同天数的奖励假。而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该奖励假的性质为产假,即奖励假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
故,用人单位若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则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对于2021年11月25日起新增的奖励假,目前对应的生育津贴暂无法申领,用人单位有强制义务预先补发吗?
我们认为,如上述第3点所述,对于2021年11月25日起新增的奖励假对应的生育津贴,只是因政策暂时衔接问题,导致目前执行不到位。
因此,用人单位并没有强制义务预先补发。可采取以下措施替代:A、告知相关女职工,待生育津贴政策明确后,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B、可与相关女职工签订协议,由单位先行垫付相当于生育津贴款项,待生育津贴发放时直接抵扣。
五,生育津贴和产假前工资的标准不一样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做?
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六,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是否可获得双份工资?
依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37条的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依法可享受产假及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女员工提前返岗工作。若经双方协商,女员工同意提前返岗工作的,女员工除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员工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产假标准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而产假属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假期,则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和男职工护理假属于福利待遇,则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
八,用人单位可以制度规定男方所享受的护理假只能是从配偶生产之日起一次性使用吗?
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针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问题解答,男职工护理假是指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九,员工提出育儿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吗?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我们认为,育儿假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和户口薄(户籍证明)等证明资料,然后审核后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而且,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十,劳动合同期限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届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若用人单位径直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选择主张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亦或者选择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周佳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三期”女工企业日常管理十问十答——以浙江政策为例》
2021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这是自继2015年二孩政策后我国人口政策又一重大变化。那从企业经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三孩政策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而“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原本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已经颇为令人头疼,那放开三孩后,可预见“三期”女职工在一定时期会增加。同时,随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25日的正式实施,企业对于“三期”女职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凸显的问题越来越多,下面笔者将就最问及的十个话题作一一论述解答。
一,现在女职工的产假依法能休多长?
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不同情形享受对应的产假天数(如下图所示)。
二,98天法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发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因为企业若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的,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即转化成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超出98天法定产假外的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要发工资吗?
我们认为,如上述第1点所述,2021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98天产假期满后,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还可以享受不同天数的奖励假。而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该奖励假的性质为产假,即奖励假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
故,用人单位若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则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对于2021年11月25日起新增的奖励假,目前对应的生育津贴暂无法申领,用人单位有强制义务预先补发吗?
我们认为,如上述第3点所述,对于2021年11月25日起新增的奖励假对应的生育津贴,只是因政策暂时衔接问题,导致目前执行不到位。
因此,用人单位并没有强制义务预先补发。可采取以下措施替代:A、告知相关女职工,待生育津贴政策明确后,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B、可与相关女职工签订协议,由单位先行垫付相当于生育津贴款项,待生育津贴发放时直接抵扣。
五,生育津贴和产假前工资的标准不一样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做?
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六,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是否可获得双份工资?
依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37条的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依法可享受产假及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女员工提前返岗工作。若经双方协商,女员工同意提前返岗工作的,女员工除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员工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产假标准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而产假属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假期,则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和男职工护理假属于福利待遇,则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
八,用人单位可以制度规定男方所享受的护理假只能是从配偶生产之日起一次性使用吗?
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针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问题解答,男职工护理假是指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九,员工提出育儿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吗?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我们认为,育儿假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和户口薄(户籍证明)等证明资料,然后审核后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而且,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十,劳动合同期限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届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若用人单位径直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选择主张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亦或者选择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安切洛蒂集齐五大联赛冠军,成为历史第一人!
2021/22赛季,皇马4球大胜西班牙人,提前四轮锁定本赛季联赛冠军,安切洛蒂也获得本人第一个西甲冠军。
62岁的意大利人安切洛蒂到目前为止已经有长达30年的执教经验,从意大利国家队助理教练开始,再到步入职业主教练,他先后执教过10家俱乐部,并且从2004年执教AC米兰首次拿到意甲冠军开始,他先后又在2010年夺得英超联赛冠军、2013年拿下法甲冠军和2017年拿下德甲冠军,以及2022年拿下西甲冠军,由此,他将成为五大联赛百年来实现冠军“大满贯”的历史第一人。#体育#
2021/22赛季,皇马4球大胜西班牙人,提前四轮锁定本赛季联赛冠军,安切洛蒂也获得本人第一个西甲冠军。
62岁的意大利人安切洛蒂到目前为止已经有长达30年的执教经验,从意大利国家队助理教练开始,再到步入职业主教练,他先后执教过10家俱乐部,并且从2004年执教AC米兰首次拿到意甲冠军开始,他先后又在2010年夺得英超联赛冠军、2013年拿下法甲冠军和2017年拿下德甲冠军,以及2022年拿下西甲冠军,由此,他将成为五大联赛百年来实现冠军“大满贯”的历史第一人。#体育#
#以案警以例示# 【外卖地址和展板串起一条证据链】#反诈2022# #览套路防诈骗#
雇用傀儡、虚假包装、短线操作、崩盘跑路,一集资诈骗团伙在全国多地用相似手法非法集资,多次全身而退、逍遥法外。幕后主使落网后三缄其口、嫁祸于人,妄图蒙混过关、逃避刑责。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一幅展板、一个外卖地址、几条网上检索词条,将证据串联起来,不仅查实了幕后主使陈某等人的罪责,还挖出了陈某等人套用相同的模式在其他城市作案的犯罪事实。
操控傀儡,案件主使真假难辨
年轻有为,有学者气质,是被害投资人对曹某的普遍印象。直到案发后,大家才发现,这位号称名牌高校毕业、有农科院背景、在山东坐拥上万亩生产基地和蔬菜种植基地的曹某仅仅是一个傀儡,而长相不起眼、在推介会上跑前跑后的陈某,是其背后的操控者。
2021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多名投资人报警:L公司以开设百家蔬菜连锁超市为名,吸引老百姓投资入股。在老板曹某光鲜亮丽的身份信息“保证”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众多投资人纷纷投资。可不到三个月时间,这家公司便已人去楼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80余万元。
通过投资人提供的合同信息,公安机关很快将公司负责人曹某抓获。“我是假老板,他们雇我来做傀儡,骗钱出了事让我担着。”审讯中,曹某极力辩解,“他们找我来的时候就说可能会吃几年官司,到时给我好处。”
经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显示为曹某,而曹某除本人身份信息属实外,其余对外宣传的学历、履历以及产业背景均为虚构。
据曹某交代,他只是公司名义上的老板,实际操控者另有其人,此人不仅负责公司管理、业务员培训,还经常组织茶话会拉拢客户,就在案发前几天,还在某饭店组织了一场客户推介活动。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2021年8月,已潜逃的陈某在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的消息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一口咬定公司老板是曹某,称他是被曹某光鲜的外表及身份背景所迷惑,他是在曹某的授意下管理公司,对公司的虚假宣传并不知情,否认自己参与集资诈骗。
检察官发现,陈某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管理的事实仅有曹某的指证,而公司其他业务员尚未抓获,曹某的指证略显单薄。此外,由于公司选择的投资客户均是老年人,投资款以现金居多,即使是银行卡转账,也均是通过曹某名下的银行卡收款后取现转移,暂时无法根据集资钱款去向来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
转换思路,抓住蛛丝马迹拨开迷雾
检察官在详细阅卷后认为,目前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排除陈某的辩解,但通过对曹某的身份背景调查以及曹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实曹某供述的真实性。
此外,检察官还在陈某的手机中发现,陈某在公司成立初、案发前、投案前等时间点,多次在网上检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零口供”等特殊词条,这佐证了陈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
于是,检察官整理了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制作了详细的讯问提纲。“你使用的电话和微信为何都是用曹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你在公司上班为何要用假名字?”“你为何要检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些词条?”……面对检察官的连番追问,陈某的辩解开始变得前后矛盾,甚至答非所问。根据在案证据,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抓获了与陈某共同策划成立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李某、宁某等人,以及两名公司业务员。据业务员交代,每天下班后,陈某等人都会对当天的投资款进行分配,业务员能拿到高达30%的分成。
顺藤摸瓜,挖出连锁犯罪事实
细心的检察官发现,陈某等人从雇用傀儡、假冒身份,再到借用傀儡名义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十分娴熟,似乎并非第一次作案。如果不是有饭店的监控视频,陈某等人必然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于是,检察官出具了更为详细的捕后侦查提纲,要求重点调查陈某的过往履历信息、出行轨迹信息等,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某的手机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提取和梳理。
公安机关很快发现疑点:陈某供述他是从湖南老家来到苏州工作,但调取的轨迹信息显示陈某是从福建福州来到苏州的。而在之前的讯问中,陈某对自己去过福州的事情只字未提,是无意遗漏还是刻意隐瞒?
对于陈某的三缄其口,检察官认为还是要从客观证据入手。在对陈某手机数据进行梳理时,一个外卖地址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个地址是在福建福州的一栋写字楼内,订单记录显示,陈某多次通过这个地址点过外卖。由此可以推测,陈某可能在这个地方上过班。
调查发现,该地址曾经是一家公司的注册地址,2021年4月,该公司因虚构“3D黄金抵押模式”实施集资诈骗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被认定集资诈骗550余万元。
2021年4月,不就是L公司成立的时间吗?“3D黄金”这个名称为何感觉似曾相识?检察官回想起来,审查逮捕阶段到L公司现场勘察时看到公司墙上挂着一幅“3D黄金”的宣传展板,当时陈某对此的解释是该项目为公司的下一个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对外宣传。
检察官立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向何某进行取证。果然,何某公司宣传的“3D黄金”与L公司展板宣传内容完全一致,而何某的供述更是与曹某如出一辙。
同样的犯罪手法,同样的宣传模式,甚至连分成比例也完全一致。经过何某与案件被害人辨认,何某所在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就是陈某,两家公司的业务员存在高度重合。
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何某等人在苏州以及福州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总涉案金额被追加到了630余万元。
3月2日,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对陈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目前处于审理阶段。
来源:检察日报 图为检察官在核对相关数据
雇用傀儡、虚假包装、短线操作、崩盘跑路,一集资诈骗团伙在全国多地用相似手法非法集资,多次全身而退、逍遥法外。幕后主使落网后三缄其口、嫁祸于人,妄图蒙混过关、逃避刑责。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一幅展板、一个外卖地址、几条网上检索词条,将证据串联起来,不仅查实了幕后主使陈某等人的罪责,还挖出了陈某等人套用相同的模式在其他城市作案的犯罪事实。
操控傀儡,案件主使真假难辨
年轻有为,有学者气质,是被害投资人对曹某的普遍印象。直到案发后,大家才发现,这位号称名牌高校毕业、有农科院背景、在山东坐拥上万亩生产基地和蔬菜种植基地的曹某仅仅是一个傀儡,而长相不起眼、在推介会上跑前跑后的陈某,是其背后的操控者。
2021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多名投资人报警:L公司以开设百家蔬菜连锁超市为名,吸引老百姓投资入股。在老板曹某光鲜亮丽的身份信息“保证”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众多投资人纷纷投资。可不到三个月时间,这家公司便已人去楼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80余万元。
通过投资人提供的合同信息,公安机关很快将公司负责人曹某抓获。“我是假老板,他们雇我来做傀儡,骗钱出了事让我担着。”审讯中,曹某极力辩解,“他们找我来的时候就说可能会吃几年官司,到时给我好处。”
经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显示为曹某,而曹某除本人身份信息属实外,其余对外宣传的学历、履历以及产业背景均为虚构。
据曹某交代,他只是公司名义上的老板,实际操控者另有其人,此人不仅负责公司管理、业务员培训,还经常组织茶话会拉拢客户,就在案发前几天,还在某饭店组织了一场客户推介活动。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2021年8月,已潜逃的陈某在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的消息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一口咬定公司老板是曹某,称他是被曹某光鲜的外表及身份背景所迷惑,他是在曹某的授意下管理公司,对公司的虚假宣传并不知情,否认自己参与集资诈骗。
检察官发现,陈某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管理的事实仅有曹某的指证,而公司其他业务员尚未抓获,曹某的指证略显单薄。此外,由于公司选择的投资客户均是老年人,投资款以现金居多,即使是银行卡转账,也均是通过曹某名下的银行卡收款后取现转移,暂时无法根据集资钱款去向来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
转换思路,抓住蛛丝马迹拨开迷雾
检察官在详细阅卷后认为,目前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排除陈某的辩解,但通过对曹某的身份背景调查以及曹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实曹某供述的真实性。
此外,检察官还在陈某的手机中发现,陈某在公司成立初、案发前、投案前等时间点,多次在网上检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零口供”等特殊词条,这佐证了陈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
于是,检察官整理了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制作了详细的讯问提纲。“你使用的电话和微信为何都是用曹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你在公司上班为何要用假名字?”“你为何要检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些词条?”……面对检察官的连番追问,陈某的辩解开始变得前后矛盾,甚至答非所问。根据在案证据,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抓获了与陈某共同策划成立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李某、宁某等人,以及两名公司业务员。据业务员交代,每天下班后,陈某等人都会对当天的投资款进行分配,业务员能拿到高达30%的分成。
顺藤摸瓜,挖出连锁犯罪事实
细心的检察官发现,陈某等人从雇用傀儡、假冒身份,再到借用傀儡名义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十分娴熟,似乎并非第一次作案。如果不是有饭店的监控视频,陈某等人必然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于是,检察官出具了更为详细的捕后侦查提纲,要求重点调查陈某的过往履历信息、出行轨迹信息等,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某的手机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提取和梳理。
公安机关很快发现疑点:陈某供述他是从湖南老家来到苏州工作,但调取的轨迹信息显示陈某是从福建福州来到苏州的。而在之前的讯问中,陈某对自己去过福州的事情只字未提,是无意遗漏还是刻意隐瞒?
对于陈某的三缄其口,检察官认为还是要从客观证据入手。在对陈某手机数据进行梳理时,一个外卖地址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个地址是在福建福州的一栋写字楼内,订单记录显示,陈某多次通过这个地址点过外卖。由此可以推测,陈某可能在这个地方上过班。
调查发现,该地址曾经是一家公司的注册地址,2021年4月,该公司因虚构“3D黄金抵押模式”实施集资诈骗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被认定集资诈骗550余万元。
2021年4月,不就是L公司成立的时间吗?“3D黄金”这个名称为何感觉似曾相识?检察官回想起来,审查逮捕阶段到L公司现场勘察时看到公司墙上挂着一幅“3D黄金”的宣传展板,当时陈某对此的解释是该项目为公司的下一个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对外宣传。
检察官立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向何某进行取证。果然,何某公司宣传的“3D黄金”与L公司展板宣传内容完全一致,而何某的供述更是与曹某如出一辙。
同样的犯罪手法,同样的宣传模式,甚至连分成比例也完全一致。经过何某与案件被害人辨认,何某所在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就是陈某,两家公司的业务员存在高度重合。
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何某等人在苏州以及福州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总涉案金额被追加到了630余万元。
3月2日,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对陈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目前处于审理阶段。
来源:检察日报 图为检察官在核对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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