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明清史和近现代史,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明清士绅精神世界的两个关键词:“善”与“忧愁”。从历史现象来看,无论是“善”还是“忧愁”,在明清时期都是相当显著的现象。
就“善”而言,“善”当然是儒家思想中的必备元素,儒学从本质上就是一种“君子之学”,目标在教人如何过上一种道德的(善的)生活。
就“忧愁”而言,明清士绅阶层广有“忧愁”的书写。书中所指的“忧愁”不能等同于某种文学书写,绝非出于排遣感情的需要,而是发自内心的心灵史的表达——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思想的表达。
[微风]
《善与忧愁:中国近代社会和文化掠影》
978-7-5117-4204-9
作者:朱新屋
内容简介
本书收入了作者有关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研究的13篇论文,大体上按照研究主题和时间顺序分为“时代与心灵”“社会与文化”“思想与学术”等三组,先后聚焦汪辉祖、冯桂芬、王毓英、严复、高谊、聂云台、福建籍南社成员、顾颉刚、江绍原等“过渡时代”的知识分子,从精神史、阅读史、书籍史或观念史等层面,展开对诸如辛亥革命前后中国社会变迁、中国现代学术的形成等宏大命题的掠影式描述。既有对历史深处的细节描摹和深度解读,也包含研究者个体情感的主观投射。
作者简介
朱新屋,1985年5月生,江西于都人,历史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理论与评论》责任编辑、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福建师范大学)研究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五项。出版译著《欧洲形成中的亚洲(VOL.3.4)》(第一译者)、《公司与将军:荷兰人与德川时代日本的相遇》(第一译者),主编《福建红色文化实践教学指南》等著作,在《学术月刊》《民族艺术》等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明清士绅精神世界的两个关键词:“善”与“忧愁”。从历史现象来看,无论是“善”还是“忧愁”,在明清时期都是相当显著的现象。
就“善”而言,“善”当然是儒家思想中的必备元素,儒学从本质上就是一种“君子之学”,目标在教人如何过上一种道德的(善的)生活。
就“忧愁”而言,明清士绅阶层广有“忧愁”的书写。书中所指的“忧愁”不能等同于某种文学书写,绝非出于排遣感情的需要,而是发自内心的心灵史的表达——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思想的表达。
[微风]
《善与忧愁:中国近代社会和文化掠影》
978-7-5117-4204-9
作者:朱新屋
内容简介
本书收入了作者有关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研究的13篇论文,大体上按照研究主题和时间顺序分为“时代与心灵”“社会与文化”“思想与学术”等三组,先后聚焦汪辉祖、冯桂芬、王毓英、严复、高谊、聂云台、福建籍南社成员、顾颉刚、江绍原等“过渡时代”的知识分子,从精神史、阅读史、书籍史或观念史等层面,展开对诸如辛亥革命前后中国社会变迁、中国现代学术的形成等宏大命题的掠影式描述。既有对历史深处的细节描摹和深度解读,也包含研究者个体情感的主观投射。
作者简介
朱新屋,1985年5月生,江西于都人,历史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理论与评论》责任编辑、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福建师范大学)研究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五项。出版译著《欧洲形成中的亚洲(VOL.3.4)》(第一译者)、《公司与将军:荷兰人与德川时代日本的相遇》(第一译者),主编《福建红色文化实践教学指南》等著作,在《学术月刊》《民族艺术》等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楞伽经》导读【1-04-05】法与非法 自相与共相】(二十九)
关键词 法与非法 自相与共相 现量与比量
本讲内容提要
前几次课,经文中多次提到“二义”,比如【曾问过去一切如来应正等觉二种之义】、【此二种义差别之相】、【我今欲问如来二义】、【变化如来说此二义】,我猜大家一定早就很好奇“二义”究竟是什么?
楞伽王终于问佛陀是哪二义?
耳熟能详的一句经文悄然而至【“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金刚经》中这句话当中的“法”指的是佛法,《楞伽经》中不是,不要混。
那《楞伽经》中讲的二义——“法”与“非法”到底是几个意思呢?
(一)、何为法?何为非法?
【必背金句】法与非法这对二,是描述凡夫【虚妄分别所行境界】【差别】的一对范畴
法dharma
特征 :【有体】【是实】
详解:
①“体”svabhāva,通常翻译为“自性”。有自性就是存在,法就是有体性的、有自性的。【法表示凡夫虚妄分别的存在。】
②“实”bhautika,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成的实实在在的存在。
非法adharma
特征:【无体】【非实】
详解:
①“无体”abhāva,就是不存在,无体性。
②“非实”abhautika,就是没有实在的存在性。
(二)、什么是现量?什么是比量?
现量
定义:凡夫依靠感觉器官对于具体事物的【直接感知】。
举例:看见了这张桌子,摸到了这把椅子,就是现量。
结论:法是有体,是实,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实在的事物。
比量
定义:基于现量而有【比度推理】而得到的结果。
举例:看见远处有烟,就推测那里有火,这个有火的结论就是比量。
结论:非法是无体,是非实,非法就是凡夫的比量推理的观念。
举个栗子:兔与兔角
先给结论:兔是法,兔角是非法
这是为什么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应用题走起来分析一哈~
①兔子是凡夫虚妄分别的现量感知到的,【兔子在凡夫境界中有体是实,】所以兔是法。
②兔角,凡夫现量感知到了兔子,又感知到了牛这样有犄角的动物之后,凡夫就比度观待有犄角的牛,而推测兔子似乎也可以有犄角,虽然至今还没有人见过兔子的犄角,可我们安立了一个名言——兔角。
兔角【只是个名言】,兔角在凡夫境界【无体、非实】,所以兔角是非法。
③因此,兔与兔角这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具体事物与凡夫比度观待的推理名言,这两者落入法与非法的差别范畴。
再举个栗子:自相与共相
先给结论:自相是法,共相是非法
(1)【自相】是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的相。自相是可以通过凡夫的现量直接感知到的,自相有体、是实,就是法。自相有一个特点就是【变化】。
(2)【共相】就是对于不同的事物,推理抽象出的共同的特征,也就是凡夫比量的结果。
现量感知不到脱离开自相的,那个比量抽象出来的共相。
共相无体、非实,就是非法。共相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变】。
(3)凡夫通过现量感知到【自相】,通过对不同事物【自相】推理抽象,归纳出共同特征【共相】,就是凡夫比量的结果。
栗中栗:
老李、老王等个体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自相,
通过推理抽象相似个体的共同特征,得到人这个共相。
老李老王就是法,
从这些自相中比量抽象出一个共相,起名叫人,是非法。
凡夫只现量感知到老李老王等自相,
都无法感知具体的老李老王之外的“人”这个抽象的共相。
这个共相——人,就是非法。
(三)、法与非法,谁更远离于真实?
第一,法与非法是一对相待的名言,也就是没有兔,就不可能有兔角的名言。没有自相,就不可能有共相的安立。因此法与非法是二。
第二,法固然是凡夫的虚妄分别所致,问题是非法比较于法,是更接近于真实,还是更远离于真实?这是问题的要害。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
(1)把这个变化的差异性的存在起名叫【现象】,认为现象是假象。
(2)隐藏在现象之中,或隐藏在现象之外的,这个抽象出来的不变的【同一性】,给这个不变的同一性的存在起名叫【本质】。
(3)结论:认为现象是不真实的,认为本质就是真相。即认为变化的差异性的自相是不真实的,认为抽象出来的不变的同一性——共相是真实的。
【佛陀】观点:
(1)共相与真相无关。
(2)错觉里的自相这个法,凡夫还可以现量感知;无明凡夫比量的共相这个非法,是错觉里的凡夫的虚妄分别上的再一次虚妄分别,是虚妄分别的平方。即【共相比自相更虚妄】。
❌对佛陀教法的【最大的误解】之一:把非法当真实!!!
总结:
1、佛法认为自相的法不真实,共相的非法更不真实,更远离真实。
2、共相非法是增益上的增益,虚妄中的虚妄。
3、佛陀亲证的真实性,既不在自相的法里,也不在共相的非法里。
4、佛陀证悟的真实性是彻底地远离自相与共相二边,彻底地泯灭法与非法二边而显现的,所以【“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5、所以舍法是要舍法与非法这两种法,这是佛教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佛法区别于哲学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关键词 法与非法 自相与共相 现量与比量
本讲内容提要
前几次课,经文中多次提到“二义”,比如【曾问过去一切如来应正等觉二种之义】、【此二种义差别之相】、【我今欲问如来二义】、【变化如来说此二义】,我猜大家一定早就很好奇“二义”究竟是什么?
楞伽王终于问佛陀是哪二义?
耳熟能详的一句经文悄然而至【“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金刚经》中这句话当中的“法”指的是佛法,《楞伽经》中不是,不要混。
那《楞伽经》中讲的二义——“法”与“非法”到底是几个意思呢?
(一)、何为法?何为非法?
【必背金句】法与非法这对二,是描述凡夫【虚妄分别所行境界】【差别】的一对范畴
法dharma
特征 :【有体】【是实】
详解:
①“体”svabhāva,通常翻译为“自性”。有自性就是存在,法就是有体性的、有自性的。【法表示凡夫虚妄分别的存在。】
②“实”bhautika,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成的实实在在的存在。
非法adharma
特征:【无体】【非实】
详解:
①“无体”abhāva,就是不存在,无体性。
②“非实”abhautika,就是没有实在的存在性。
(二)、什么是现量?什么是比量?
现量
定义:凡夫依靠感觉器官对于具体事物的【直接感知】。
举例:看见了这张桌子,摸到了这把椅子,就是现量。
结论:法是有体,是实,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实在的事物。
比量
定义:基于现量而有【比度推理】而得到的结果。
举例:看见远处有烟,就推测那里有火,这个有火的结论就是比量。
结论:非法是无体,是非实,非法就是凡夫的比量推理的观念。
举个栗子:兔与兔角
先给结论:兔是法,兔角是非法
这是为什么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应用题走起来分析一哈~
①兔子是凡夫虚妄分别的现量感知到的,【兔子在凡夫境界中有体是实,】所以兔是法。
②兔角,凡夫现量感知到了兔子,又感知到了牛这样有犄角的动物之后,凡夫就比度观待有犄角的牛,而推测兔子似乎也可以有犄角,虽然至今还没有人见过兔子的犄角,可我们安立了一个名言——兔角。
兔角【只是个名言】,兔角在凡夫境界【无体、非实】,所以兔角是非法。
③因此,兔与兔角这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具体事物与凡夫比度观待的推理名言,这两者落入法与非法的差别范畴。
再举个栗子:自相与共相
先给结论:自相是法,共相是非法
(1)【自相】是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的相。自相是可以通过凡夫的现量直接感知到的,自相有体、是实,就是法。自相有一个特点就是【变化】。
(2)【共相】就是对于不同的事物,推理抽象出的共同的特征,也就是凡夫比量的结果。
现量感知不到脱离开自相的,那个比量抽象出来的共相。
共相无体、非实,就是非法。共相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变】。
(3)凡夫通过现量感知到【自相】,通过对不同事物【自相】推理抽象,归纳出共同特征【共相】,就是凡夫比量的结果。
栗中栗:
老李、老王等个体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自相,
通过推理抽象相似个体的共同特征,得到人这个共相。
老李老王就是法,
从这些自相中比量抽象出一个共相,起名叫人,是非法。
凡夫只现量感知到老李老王等自相,
都无法感知具体的老李老王之外的“人”这个抽象的共相。
这个共相——人,就是非法。
(三)、法与非法,谁更远离于真实?
第一,法与非法是一对相待的名言,也就是没有兔,就不可能有兔角的名言。没有自相,就不可能有共相的安立。因此法与非法是二。
第二,法固然是凡夫的虚妄分别所致,问题是非法比较于法,是更接近于真实,还是更远离于真实?这是问题的要害。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
(1)把这个变化的差异性的存在起名叫【现象】,认为现象是假象。
(2)隐藏在现象之中,或隐藏在现象之外的,这个抽象出来的不变的【同一性】,给这个不变的同一性的存在起名叫【本质】。
(3)结论:认为现象是不真实的,认为本质就是真相。即认为变化的差异性的自相是不真实的,认为抽象出来的不变的同一性——共相是真实的。
【佛陀】观点:
(1)共相与真相无关。
(2)错觉里的自相这个法,凡夫还可以现量感知;无明凡夫比量的共相这个非法,是错觉里的凡夫的虚妄分别上的再一次虚妄分别,是虚妄分别的平方。即【共相比自相更虚妄】。
❌对佛陀教法的【最大的误解】之一:把非法当真实!!!
总结:
1、佛法认为自相的法不真实,共相的非法更不真实,更远离真实。
2、共相非法是增益上的增益,虚妄中的虚妄。
3、佛陀亲证的真实性,既不在自相的法里,也不在共相的非法里。
4、佛陀证悟的真实性是彻底地远离自相与共相二边,彻底地泯灭法与非法二边而显现的,所以【“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5、所以舍法是要舍法与非法这两种法,这是佛教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佛法区别于哲学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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