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男子酒后到他人果园偷摘苹果时,被果园主人养的狗追赶,男子逃跑过程中,掉进水沟身亡。案发后,家属将果园主人告上法庭,索赔85万元。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钟大爷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主要是靠种水果变卖维持生计。为了防盗,钟大爷在水果成熟时,会住在果园旁,临时搭建的一间木棚内过夜,与钟大爷作伴的还有两条狗。
事发当天晚上,36岁男子余某参加同村村民婚宴时,大量喝酒。余某酒后独自回家,经过钟大爷家果园时,爬入果园内,偷摘钟大爷家的苹果。
钟大爷养的两条狗,听到有动静后,不停地在叫,将已经入睡的钟大爷吵醒。钟大爷随即将拴住狗的两条绳子解开,随后两条狗冲进果园。
余某见状赶紧离开果园,并往没有灯光处跑,狗紧追不舍,导致余某慌忙之中,掉进水沟当中。钟大爷步履蹒跚赶到,发现余某已经倒地不起后,遂到村干部家中求助报警。最终余某经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余某家属以钟大爷放狗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钟大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85万元。
本案是余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家属举证称,钟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当负有妥善管理义务,钟大爷故意解开两条狗绳,导致余某被狗追赶的过程中身亡,钟大爷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钟大爷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如无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考虑钟大爷解开狗绳,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来看,钟大爷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上述条款后半段内容同时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侵权之诉,我们不能仅仅以后果来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其一方确实是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狗的主人钟大爷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余某当时是酒后爬入果园偷摘苹果在先的,属违法行为。即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反观钟大爷,其在余某离开果园后,仍然放任狗对其追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余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则需承担20%的责任,即钟大爷需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提出上诉。家属一方认为赔20%太少了,所以请求二审改判。钟大爷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一分都不想赔。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余先生盗窃在先,钟大爷不用赔偿。但也有网友认为,钟大爷只要将余某赶走或报警即可,因此钟大爷放狗咬人,属“防卫过当”,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钟大爷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主要是靠种水果变卖维持生计。为了防盗,钟大爷在水果成熟时,会住在果园旁,临时搭建的一间木棚内过夜,与钟大爷作伴的还有两条狗。
事发当天晚上,36岁男子余某参加同村村民婚宴时,大量喝酒。余某酒后独自回家,经过钟大爷家果园时,爬入果园内,偷摘钟大爷家的苹果。
钟大爷养的两条狗,听到有动静后,不停地在叫,将已经入睡的钟大爷吵醒。钟大爷随即将拴住狗的两条绳子解开,随后两条狗冲进果园。
余某见状赶紧离开果园,并往没有灯光处跑,狗紧追不舍,导致余某慌忙之中,掉进水沟当中。钟大爷步履蹒跚赶到,发现余某已经倒地不起后,遂到村干部家中求助报警。最终余某经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余某家属以钟大爷放狗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钟大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85万元。
本案是余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家属举证称,钟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当负有妥善管理义务,钟大爷故意解开两条狗绳,导致余某被狗追赶的过程中身亡,钟大爷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钟大爷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如无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考虑钟大爷解开狗绳,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来看,钟大爷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上述条款后半段内容同时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侵权之诉,我们不能仅仅以后果来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其一方确实是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狗的主人钟大爷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余某当时是酒后爬入果园偷摘苹果在先的,属违法行为。即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反观钟大爷,其在余某离开果园后,仍然放任狗对其追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余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则需承担20%的责任,即钟大爷需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提出上诉。家属一方认为赔20%太少了,所以请求二审改判。钟大爷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一分都不想赔。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余先生盗窃在先,钟大爷不用赔偿。但也有网友认为,钟大爷只要将余某赶走或报警即可,因此钟大爷放狗咬人,属“防卫过当”,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人生如路,总有坎坷,生活似海,必有风浪。没有谁的人生可以事事如意,没有谁的生活可以一帆风顺。活在这个社会上,我们都不容易,再难,也得走,再累,也得干。身为成人的我们,肩上扛着养家的责任,不干,如何维持生计,不累,哪有硕果累累。无论生活怎么刁难你,你都不要放弃。干,就完了,累,就对了,熬,就赢了。
大家好我是凉山西昌农村人在西昌市高速公路下边种地的 现因西昌市锦江公馆无隔离围墙 无喷淋 无除尘装置 无晒水车 烂倒混凝土 建筑垃圾 高楼扬尘等 我们农民就是为了种地维持生计 几个人种了30亩地里香葱 却被无良的开发商洗灌车偷倒剩余混凝土建筑垃圾等 导致我们颗粒无收 我们发现时去找他们沟通过就是管一星期 过了又继续倾倒混凝土 多次找到他们负责人就是给我清理了 他们负责人表示已经被相关部门罚款了 之后就不理会我们 后面就更加严重了高楼扬尘 水泥 建筑垃圾满地都是 我们没有办法找到环保局 环保局叫我们找建设局 建设局叫我们城管局 城管局叫我们找建设局 找到相关部门的时候都积极询问的后来就踢皮球了在这几个月里这情况我们反复几个部门多次来回 到现在叫我出具坚定报告 在这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及主管部门我该怎么办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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