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会计# 《税局刚刚通知,失控发票“摊”上了,怎么办?》
[嘻嘻]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看完,有点疑惑,案件中,明明是乙公司走逃,甲公司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补缴增值税,而且还有滞纳金?涉及的金额还不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泪]1、什么是走逃企业?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案例中的走逃企业,它的定义,税局是有文件明确指出的。
通俗来说,企业没有报税、税务机关去到注册地址找不到相关人的 、管理员打电话也联系不上相关人的,这些企业可以称为“走逃(失联)”企业。
那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虽然该文件已经全文废止,但是也能知道,失控发票就是字面意思那样,“失去控制”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收到的发票有问题或者销售方企业有问题。
比如:
1、发票已经认证了,但销售方未申报。
2、虚假发票,即发票联和抵扣联不一致。
3、发票认证了,但销售方又把发票作废了。
[苦涩]2、为什么会形成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其实就是指销售方逃了,未交销项税额导致的。
我们开头所讲的案例,甲企业被告知“失控发票”,其实就是因为乙公司走逃造成的,乙公司没有申报税款,但是甲公司已经抵扣税款,而国家税款不能流失,因此甲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补缴税款。
那么除了企业走逃,还有其他情形会形成失控发票的,比如:
1、销售方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销售方丢失专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销售方丢失税控盘、税控卡等,导致无法抄报。
[允悲]3、被税局告知存在失控发票(如案例),咋办呢?
如果真遇到了失控发票,税局也是有规定的:
简单来说,就是要积极主动配合税局调查。
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
1.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
如果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企业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需要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已经抵扣增值税),同时尽量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另外,找出发票失控的原因,联系销售方,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核实后,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2. 销售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
督促销售方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如果发现销售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绝依法缴纳税款的,可以进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损失。如果后期经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那么这个发票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嘻嘻]4、如果遇到失控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该怎么做账呢?
能不能税前扣除,这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需要核查形成失控发票的具体原因,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如果取得的发票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可以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银行回单、运输发票、运输协议、入库单据等证明业务真实性,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局回复口径为准。
另外,存在失控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是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的。
怎么做账呢?
这里给大家参考下:
借:相关成本费用(跨年涉及损益科目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小贴士: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以前年度损益成本费用失控发票的,原则上按照未来适用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可。实务中金额较大时,也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的。
[疑问]5、企业怎么防范呢?
重点来了,案例中甲公司的损失如此惨重,我们怎么样才可以避免呢?
1、定期完善客户资料,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常见查询网站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天眼查、总局官网。或者可以实地查看客户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址,规模是否属实。
2、收到的发票要进行查验,特别是发票所在地和货物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3、尽量使用对公转账(不建议现金交易)。尤其对于大额交易,尽量分期转账付款,避免一次性付款,对企业较有利。
4、另外大额交易,是建议签订书面合同的,并且保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同时其他交易中的资料,如结算单、提货单等,需要存档整理好。因为当企业遇到失控发票,被税局告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时,可以提供这些单据,积极配合税局,向税局解释业务的真实性,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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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看完,有点疑惑,案件中,明明是乙公司走逃,甲公司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补缴增值税,而且还有滞纳金?涉及的金额还不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泪]1、什么是走逃企业?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案例中的走逃企业,它的定义,税局是有文件明确指出的。
通俗来说,企业没有报税、税务机关去到注册地址找不到相关人的 、管理员打电话也联系不上相关人的,这些企业可以称为“走逃(失联)”企业。
那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虽然该文件已经全文废止,但是也能知道,失控发票就是字面意思那样,“失去控制”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收到的发票有问题或者销售方企业有问题。
比如:
1、发票已经认证了,但销售方未申报。
2、虚假发票,即发票联和抵扣联不一致。
3、发票认证了,但销售方又把发票作废了。
[苦涩]2、为什么会形成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其实就是指销售方逃了,未交销项税额导致的。
我们开头所讲的案例,甲企业被告知“失控发票”,其实就是因为乙公司走逃造成的,乙公司没有申报税款,但是甲公司已经抵扣税款,而国家税款不能流失,因此甲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补缴税款。
那么除了企业走逃,还有其他情形会形成失控发票的,比如:
1、销售方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销售方丢失专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销售方丢失税控盘、税控卡等,导致无法抄报。
[允悲]3、被税局告知存在失控发票(如案例),咋办呢?
如果真遇到了失控发票,税局也是有规定的:
简单来说,就是要积极主动配合税局调查。
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
1.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
如果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企业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需要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已经抵扣增值税),同时尽量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另外,找出发票失控的原因,联系销售方,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核实后,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2. 销售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
督促销售方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如果发现销售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绝依法缴纳税款的,可以进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损失。如果后期经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那么这个发票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嘻嘻]4、如果遇到失控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该怎么做账呢?
能不能税前扣除,这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需要核查形成失控发票的具体原因,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如果取得的发票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可以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银行回单、运输发票、运输协议、入库单据等证明业务真实性,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局回复口径为准。
另外,存在失控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是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的。
怎么做账呢?
这里给大家参考下:
借:相关成本费用(跨年涉及损益科目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小贴士: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以前年度损益成本费用失控发票的,原则上按照未来适用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可。实务中金额较大时,也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的。
[疑问]5、企业怎么防范呢?
重点来了,案例中甲公司的损失如此惨重,我们怎么样才可以避免呢?
1、定期完善客户资料,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常见查询网站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天眼查、总局官网。或者可以实地查看客户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址,规模是否属实。
2、收到的发票要进行查验,特别是发票所在地和货物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3、尽量使用对公转账(不建议现金交易)。尤其对于大额交易,尽量分期转账付款,避免一次性付款,对企业较有利。
4、另外大额交易,是建议签订书面合同的,并且保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同时其他交易中的资料,如结算单、提货单等,需要存档整理好。因为当企业遇到失控发票,被税局告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时,可以提供这些单据,积极配合税局,向税局解释业务的真实性,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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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一名男子租了辆价值900多万的劳斯莱斯,开回家后各种炫耀,亲戚朋友都以为他在外面发了财,不料,却被警察找上了门。原来,他竟然鬼迷心窍,将这辆豪车转手以26万卖掉了,拿到钱后,又继续租了奔驰大G、路虎等10多辆豪车,同样以低价卖掉,直到被租车公司发现后报了警。
男子王某只是个普通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也没钱,但是他却幻想着过有钱人的生活。随即想到了租豪车,建立富二代人设的办法。
他来到租车公司,直接选中了900多万的劳斯莱斯,为了不让人怀疑,租完车之后,他自己先开了半个月,在朋友圈炫耀,然后走亲访友,身边的朋友都误认为车是他的,是个妥妥的富二代。
目的达到之后,王某为了维持自己富二代的人设,决定将车卖掉。买家看到他的朋友圈,也以为他是富二代,禁不止低价的诱惑,就以26万的价格买了这辆车。获得的钱又拿去还其他的租车钱,和自己挥霍。
从2021年开始,他在这期间以这样的方式,从不同的租车公司那里,骗得10多辆豪车,全都低价变卖了。
看到这里有人就问了,这么多豪车不归还,难道租车公司就没发现吗?
当然发现了,但是都被王某给完美忽悠过去了。
今年正月,有租车公司负责人催促王某给租车钱,王某表示媳妇流产了,需要花钱,让对方再等等。租车公司也相信对方是富二代,为了不失去这个客户,就同意了顺延。
2月28号,负责人再次催促其给租车钱,王某又说父亲得了癌症,需要用钱,负责人只能再等等。
3月7号,王某说父亲去世了,给他留了1000多万遗产,因为工程被人起诉了,暂时钱动不了。
租车公司实在是等不了,给不了钱就让其还车,但是王某依然采用“拖”字诀,这时候租车公司才发现不对劲。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判断,王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2个关键问题:
第一,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这里分歧比较大,有3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租车后有保管义务,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车辆的暂时占有权,且在到期之后,拒不退还,成为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虚构自己富二代的身份,隐瞒自己没钱的事实,让租车公司和买车人,都产生了错误认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认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抱着非法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王某租车主观上是骗取的故意,而非侵占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以上的分析,王某主要在于骗,而不是占有,所以不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王某显然属于后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按照卖的价格还是车子实际价格判定?
王某非法获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诈骗的犯罪已经完成。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他人或者其他方式,都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所以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应当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认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款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顶格处罚,是50万以上,王某涉及金额达到了几千万,为了自己的虚荣心,估计要把牢底坐穿了。
目前,警方已将涉案的劳斯莱斯、奔驰大G等车追回,王某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也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脚踏实地的好,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侥幸行为,最后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
男子王某只是个普通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也没钱,但是他却幻想着过有钱人的生活。随即想到了租豪车,建立富二代人设的办法。
他来到租车公司,直接选中了900多万的劳斯莱斯,为了不让人怀疑,租完车之后,他自己先开了半个月,在朋友圈炫耀,然后走亲访友,身边的朋友都误认为车是他的,是个妥妥的富二代。
目的达到之后,王某为了维持自己富二代的人设,决定将车卖掉。买家看到他的朋友圈,也以为他是富二代,禁不止低价的诱惑,就以26万的价格买了这辆车。获得的钱又拿去还其他的租车钱,和自己挥霍。
从2021年开始,他在这期间以这样的方式,从不同的租车公司那里,骗得10多辆豪车,全都低价变卖了。
看到这里有人就问了,这么多豪车不归还,难道租车公司就没发现吗?
当然发现了,但是都被王某给完美忽悠过去了。
今年正月,有租车公司负责人催促王某给租车钱,王某表示媳妇流产了,需要花钱,让对方再等等。租车公司也相信对方是富二代,为了不失去这个客户,就同意了顺延。
2月28号,负责人再次催促其给租车钱,王某又说父亲得了癌症,需要用钱,负责人只能再等等。
3月7号,王某说父亲去世了,给他留了1000多万遗产,因为工程被人起诉了,暂时钱动不了。
租车公司实在是等不了,给不了钱就让其还车,但是王某依然采用“拖”字诀,这时候租车公司才发现不对劲。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判断,王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2个关键问题:
第一,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这里分歧比较大,有3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租车后有保管义务,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车辆的暂时占有权,且在到期之后,拒不退还,成为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虚构自己富二代的身份,隐瞒自己没钱的事实,让租车公司和买车人,都产生了错误认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认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抱着非法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王某租车主观上是骗取的故意,而非侵占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以上的分析,王某主要在于骗,而不是占有,所以不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王某显然属于后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按照卖的价格还是车子实际价格判定?
王某非法获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诈骗的犯罪已经完成。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他人或者其他方式,都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所以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应当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认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款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顶格处罚,是50万以上,王某涉及金额达到了几千万,为了自己的虚荣心,估计要把牢底坐穿了。
目前,警方已将涉案的劳斯莱斯、奔驰大G等车追回,王某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也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脚踏实地的好,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侥幸行为,最后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
河北石家庄,一名男子租了辆价值900多万的劳斯莱斯,开回家后各种炫耀,亲戚朋友都以为他在外面发了财,不料,却被警察找上了门。原来,他竟然鬼迷心窍,将这辆豪车转手以26万卖掉了,拿到钱后,又继续租了奔驰大G、路虎等10多辆豪车,同样以低价卖掉,直到被租车公司发现后报了警。
男子王某只是个普通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也没钱,但是他却幻想着过有钱人的生活。随即想到了租豪车,建立富二代人设的办法。
他来到租车公司,直接选中了900多万的劳斯莱斯,为了不让人怀疑,租完车之后,他自己先开了半个月,在朋友圈炫耀,然后走亲访友,身边的朋友都误认为车是他的,是个妥妥的富二代。
目的达到之后,王某为了维持自己富二代的人设,决定将车卖掉。买家看到他的朋友圈,也以为他是富二代,禁不止低价的诱惑,就以26万的价格买了这辆车。获得的钱又拿去还其他的租车钱,和自己挥霍。
从2021年开始,他在这期间以这样的方式,从不同的租车公司那里,骗得10多辆豪车,全都低价变卖了。
看到这里有人就问了,这么多豪车不归还,难道租车公司就没发现吗?
当然发现了,但是都被王某给完美忽悠过去了。
今年正月,有租车公司负责人催促王某给租车钱,王某表示媳妇流产了,需要花钱,让对方再等等。租车公司也相信对方是富二代,为了不失去这个客户,就同意了顺延。
2月28号,负责人再次催促其给租车钱,王某又说父亲得了癌症,需要用钱,负责人只能再等等。
3月7号,王某说父亲去世了,给他留了1000多万遗产,因为工程被人起诉了,暂时钱动不了。
租车公司实在是等不了,给不了钱就让其还车,但是王某依然采用“拖”字诀,这时候租车公司才发现不对劲。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判断,王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2个关键问题:
第一,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这里分歧比较大,有3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租车后有保管义务,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车辆的暂时占有权,且在到期之后,拒不退还,成为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虚构自己富二代的身份,隐瞒自己没钱的事实,让租车公司和买车人,都产生了错误认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认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抱着非法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王某租车主观上是骗取的故意,而非侵占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以上的分析,王某主要在于骗,而不是占有,所以不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王某显然属于后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按照卖的价格还是车子实际价格判定?
王某非法获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诈骗的犯罪已经完成。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他人或者其他方式,都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所以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应当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认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款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顶格处罚,是50万以上,王某涉及金额达到了几千万,为了自己的虚荣心,估计要把牢底坐穿了。
目前,警方已将涉案的劳斯莱斯、奔驰大G等车追回,王某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也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脚踏实地的好,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侥幸行为,最后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男子王某只是个普通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也没钱,但是他却幻想着过有钱人的生活。随即想到了租豪车,建立富二代人设的办法。
他来到租车公司,直接选中了900多万的劳斯莱斯,为了不让人怀疑,租完车之后,他自己先开了半个月,在朋友圈炫耀,然后走亲访友,身边的朋友都误认为车是他的,是个妥妥的富二代。
目的达到之后,王某为了维持自己富二代的人设,决定将车卖掉。买家看到他的朋友圈,也以为他是富二代,禁不止低价的诱惑,就以26万的价格买了这辆车。获得的钱又拿去还其他的租车钱,和自己挥霍。
从2021年开始,他在这期间以这样的方式,从不同的租车公司那里,骗得10多辆豪车,全都低价变卖了。
看到这里有人就问了,这么多豪车不归还,难道租车公司就没发现吗?
当然发现了,但是都被王某给完美忽悠过去了。
今年正月,有租车公司负责人催促王某给租车钱,王某表示媳妇流产了,需要花钱,让对方再等等。租车公司也相信对方是富二代,为了不失去这个客户,就同意了顺延。
2月28号,负责人再次催促其给租车钱,王某又说父亲得了癌症,需要用钱,负责人只能再等等。
3月7号,王某说父亲去世了,给他留了1000多万遗产,因为工程被人起诉了,暂时钱动不了。
租车公司实在是等不了,给不了钱就让其还车,但是王某依然采用“拖”字诀,这时候租车公司才发现不对劲。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判断,王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2个关键问题:
第一,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这里分歧比较大,有3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租车后有保管义务,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车辆的暂时占有权,且在到期之后,拒不退还,成为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虚构自己富二代的身份,隐瞒自己没钱的事实,让租车公司和买车人,都产生了错误认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认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抱着非法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王某租车主观上是骗取的故意,而非侵占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以上的分析,王某主要在于骗,而不是占有,所以不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王某显然属于后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按照卖的价格还是车子实际价格判定?
王某非法获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诈骗的犯罪已经完成。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他人或者其他方式,都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所以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应当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认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款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顶格处罚,是50万以上,王某涉及金额达到了几千万,为了自己的虚荣心,估计要把牢底坐穿了。
目前,警方已将涉案的劳斯莱斯、奔驰大G等车追回,王某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也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脚踏实地的好,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侥幸行为,最后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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