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雯丽方否认美国国籍# 蒋雯丽老师一直是中国国籍,从未更改过!她用精湛的演技塑造了一个又一个鲜明的形象,一部部脍炙人口的作品大伙更是有目共睹!不喜欢的话您可以路过,但请不要黑她!!拒绝网络暴力❌黑子们统统原地爆炸请尊重一直非常热爱演戏的蒋老师,让她继续为我们带来更多好的作品,谢谢大家[鲜花][心]
训诫李文亮的两名警察到底错没错,冤不冤?
2020年3月19日,国家监委发布了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随后本着事不过夜的精神,武汉市公安局撤销了对李文亮的训诫,对涉事民警进行了处罚。在此我们不讨论李文亮,就来说一说对民警的处理错没错、冤不冤。
对民警的处罚错没错?
“2019年12月31日13时38分,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说,“已发现27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并称“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年1月3日13时30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安排负责内勤的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李文亮医生表示,在微信群中发有关SARS的信息是不对的,以后会注意的,谈话人员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李文亮医生亦持有1份训诫书,于14时30分许离开派出所。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来源:新华社)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训诫。训诫按词义来说是“告诫,教导”,但在法律适用上,我国行政法规有着明确的要求。对李文亮的训诫书,我们知道它是什么,在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上,该“训诫书”到底是什么性质?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对于“训诫书”到底是什么,不应仅仅看其所适用的法律,应根据其内涵、所有表达的法律目的来确定“训诫书”的性质。该“训诫书”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可以看做是对李文亮的一种制裁,目的是为了“惩戒”李文亮,有终局性的性质,理应视为行政处罚。
“训诫书”是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的训诫,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相关的训诫条款,且其中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由此可知,对于谎报疫情,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也未按此条处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训诫 只能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其他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立,武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李文亮训诫于法无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该训诫书仅仅列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未告知李文亮的权利,也未让其陈述和申辩,剥夺了李文亮的法定权利,是程序违法。
“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基层民警肯定知道要两名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无需赘述,但在该“训诫书”在执法过程中是一警一辅,属于知法犯法,是程序违法。
所以说,武汉市公安局的通报上,对涉事民警的处罚原因是“适用法律错误、监督不力、程序不规范”,而不是其它原因。所以说,对民警的处理没有错。
对民警的处罚冤不冤?
对民警的处罚通报后,我所关注的警察自媒体上都是内涵文字内涵图,因为他们真正了解这个“训诫”的机制是什么。
民警会主动去找李文亮谈话吗?不会,一定是有上级的指令,这个上级是哪个上级?是派出所的副所长吗?肯定不是。国家监委的通报上是这么写的: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 上级是“武汉市的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民警不了解传染病的防治,只能根据专业部门的专业通报来处置“谣言”,在1月3日当时来看,民警的处置是合理合法的(上述违法问题暂且不谈),卫健委表态、专家意见都指向李文亮是错误的,你叫基层民警怎么办,他只能认为李文亮所发布的是谣言,按照指示根据法律进行处置。
那指示处置的人呢?卫健委的官员呢?所以大家觉得基层民警是冤枉的。
警察自媒体都说被处罚的民警是背锅侠,我是不赞同的。你的训诫书就违法了,处理你没有错。但是要让基层民警觉得处理的不冤,感同身受,同时推动法治进程,那就也有处罚发布指示的上级。
最后不要上级指示又是:请依法妥善处置!!!
2020年3月19日,国家监委发布了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随后本着事不过夜的精神,武汉市公安局撤销了对李文亮的训诫,对涉事民警进行了处罚。在此我们不讨论李文亮,就来说一说对民警的处理错没错、冤不冤。
对民警的处罚错没错?
“2019年12月31日13时38分,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说,“已发现27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并称“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年1月3日13时30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安排负责内勤的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李文亮医生表示,在微信群中发有关SARS的信息是不对的,以后会注意的,谈话人员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李文亮医生亦持有1份训诫书,于14时30分许离开派出所。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来源:新华社)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训诫。训诫按词义来说是“告诫,教导”,但在法律适用上,我国行政法规有着明确的要求。对李文亮的训诫书,我们知道它是什么,在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上,该“训诫书”到底是什么性质?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对于“训诫书”到底是什么,不应仅仅看其所适用的法律,应根据其内涵、所有表达的法律目的来确定“训诫书”的性质。该“训诫书”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可以看做是对李文亮的一种制裁,目的是为了“惩戒”李文亮,有终局性的性质,理应视为行政处罚。
“训诫书”是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的训诫,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相关的训诫条款,且其中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由此可知,对于谎报疫情,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也未按此条处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训诫 只能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其他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立,武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李文亮训诫于法无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该训诫书仅仅列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未告知李文亮的权利,也未让其陈述和申辩,剥夺了李文亮的法定权利,是程序违法。
“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基层民警肯定知道要两名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无需赘述,但在该“训诫书”在执法过程中是一警一辅,属于知法犯法,是程序违法。
所以说,武汉市公安局的通报上,对涉事民警的处罚原因是“适用法律错误、监督不力、程序不规范”,而不是其它原因。所以说,对民警的处理没有错。
对民警的处罚冤不冤?
对民警的处罚通报后,我所关注的警察自媒体上都是内涵文字内涵图,因为他们真正了解这个“训诫”的机制是什么。
民警会主动去找李文亮谈话吗?不会,一定是有上级的指令,这个上级是哪个上级?是派出所的副所长吗?肯定不是。国家监委的通报上是这么写的: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 上级是“武汉市的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民警不了解传染病的防治,只能根据专业部门的专业通报来处置“谣言”,在1月3日当时来看,民警的处置是合理合法的(上述违法问题暂且不谈),卫健委表态、专家意见都指向李文亮是错误的,你叫基层民警怎么办,他只能认为李文亮所发布的是谣言,按照指示根据法律进行处置。
那指示处置的人呢?卫健委的官员呢?所以大家觉得基层民警是冤枉的。
警察自媒体都说被处罚的民警是背锅侠,我是不赞同的。你的训诫书就违法了,处理你没有错。但是要让基层民警觉得处理的不冤,感同身受,同时推动法治进程,那就也有处罚发布指示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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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有你第二季[超话]#
这季又入了觉醒,匠星的坑,这两公司怎么这么会选人?顺带再加一个果然。这季每个公司我双pick
觉醒:曾可妮,刘令姿(看好两位mm,冲!)匠星:安崎(爆炸 甜心)上官喜爱(请继续slay)
果然:符雅凝,葛鑫怡(颜我太 了)
欣欣子依然是笑点担当,陈珏,王清音色我都可以!还有一些有实力的妹妹还未被发现,期待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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