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身边事# #廊坊[超话]# 针对2019年度环境违法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现将第一批12件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3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2019年5月23日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2号生产线布袋除尘器下部存在破损现象,粉尘溢出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30万元。
【香河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6月1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河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香环责改字【2019】E8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通过环保设施处理后外排。并处罚款40万元。目前问题已整改,罚款已缴纳。
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9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吸塑车间光氧催化设施灯管及钛板沾满附着物,已没有处理能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19年10月14日,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8月21日至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固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临时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8月22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月1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核查,制作了《环境监察现场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对其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四小项第二小项的规定,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
【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验收制度案】
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检查发现,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改造四台(8吨)燃气锅炉,至今未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5万元。
【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大城县南魏村,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2019年10月2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实情况,现场负责人承认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该公司voc治理设施光氧催化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情况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立案调查。
【永清县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9月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清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目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四-029号),要求该企业停止建设,2019年5月1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9】四-029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已经整改了违法行为。
【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2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定点帮扶组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有机废气的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文安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于2019年4月21日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文环责改字【2019】LJS5号),要求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文环罚【2019】LJS5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1月8日,省厅检查组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安环责改字【2019】110803号),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安环罚【2019】68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
【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生产废水及清洗地面废水外排案。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将此问题交办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广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交办件,办案人员认为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广阳区分局于5月8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5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被广阳区分局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8日被我局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广环罚告字【2019】5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广环罚听告字【2019】51号),告知该单位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该单位未向广阳区分局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19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环罚【2019】51号),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整。
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将罚款缴纳到位。
该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已执行广阳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广阳区分局要求该公司加强管理,不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固安县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7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公司本年度第三次违反该条款,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三小项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该公司当年度第三次按照《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是多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典型案例。
【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10日凌晨3点30分左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塑料钢丝软管抽至清水池,在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东段乡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中因主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万元。(来源:廊坊都市报)
【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3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2019年5月23日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2号生产线布袋除尘器下部存在破损现象,粉尘溢出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30万元。
【香河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6月1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河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香环责改字【2019】E8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通过环保设施处理后外排。并处罚款40万元。目前问题已整改,罚款已缴纳。
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9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吸塑车间光氧催化设施灯管及钛板沾满附着物,已没有处理能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19年10月14日,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8月21日至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固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临时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8月22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月1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核查,制作了《环境监察现场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对其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四小项第二小项的规定,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
【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验收制度案】
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检查发现,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改造四台(8吨)燃气锅炉,至今未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5万元。
【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大城县南魏村,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2019年10月2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实情况,现场负责人承认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该公司voc治理设施光氧催化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情况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立案调查。
【永清县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9月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清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目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四-029号),要求该企业停止建设,2019年5月1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9】四-029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已经整改了违法行为。
【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2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定点帮扶组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有机废气的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文安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于2019年4月21日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文环责改字【2019】LJS5号),要求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文环罚【2019】LJS5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1月8日,省厅检查组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安环责改字【2019】110803号),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安环罚【2019】68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
【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生产废水及清洗地面废水外排案。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将此问题交办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广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交办件,办案人员认为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广阳区分局于5月8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5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被广阳区分局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8日被我局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广环罚告字【2019】5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广环罚听告字【2019】51号),告知该单位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该单位未向广阳区分局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19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环罚【2019】51号),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整。
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将罚款缴纳到位。
该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已执行广阳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广阳区分局要求该公司加强管理,不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固安县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7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公司本年度第三次违反该条款,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三小项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该公司当年度第三次按照《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是多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典型案例。
【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10日凌晨3点30分左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塑料钢丝软管抽至清水池,在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东段乡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中因主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万元。(来源:廊坊都市报)
【监测数据造假!济源这家企业被罚款40万后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通报#
2019年12月31日,济源市涟源炉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被依法处罚40万元后移送至公安部门。
济源市涟源炉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份被检查发现多次篡改窑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基准含氧量设置,掩盖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在调查中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认篡改数据违法行为,但对具体篡改的细节问题不配合询问调查,致使案件调查进展缓慢。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12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40万元,而后依法完成案件移送。
济源市涟源炉业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窑炉废气治理投入不足,环保设施简陋,不具备达标排放条件。为逃避超标追责,以身试法,通过数据造假逃避监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19年12月31日,济源市涟源炉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被依法处罚40万元后移送至公安部门。
济源市涟源炉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份被检查发现多次篡改窑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基准含氧量设置,掩盖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在调查中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认篡改数据违法行为,但对具体篡改的细节问题不配合询问调查,致使案件调查进展缓慢。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12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40万元,而后依法完成案件移送。
济源市涟源炉业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窑炉废气治理投入不足,环保设施简陋,不具备达标排放条件。为逃避超标追责,以身试法,通过数据造假逃避监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出重拳治污染 违法企业付出惨痛代价】2017年9月3日,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对某焦化公司焦炉烟囱排口进行废气监督监测时,发现该公司焦炉烟囱排口废气严重超标。根据丹徒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四次实测浓度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了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焦化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因该焦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加处罚款30万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京口法院经审查认为,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3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https://t.cn/EKfo3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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