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手段索要工钱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案情:被害人张三在给村里修路时,雇被告人李四拉沙子,欠其运费520元,李四向张三要钱,张三未给。后李四因怀疑张三要打他,便纠集外来人员赵某某、刘某某等人,携带刀、镐把等凶器找张三打仗。因没有找到张三,李四便在饭店请赵某某等人吃饭,并支付了赵某某等人的往来车费。后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又在本村村委会将张三堵住,对其进行殴打,要求张三拿出5万元钱作为李四等人找张三打仗的费用,经关某劝解,张三被迫答应给李四2万元,于两个月后给付。两个月后,被告人李四经关某联系,再次与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路上堵住张三。李四等人持刀、棒等凶器,对张三及其女友进行威胁,并用拳脚殴打张三及其女友,继续向张三索要打仗的费用,后张三女友拿出现金一万元给了李四等人才算罢了。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因被害人张三拖欠李四的运费,便以此为名携带凶器找到被害人打仗,在第三次堵截被害人时,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取得现金1万元,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索取运费为名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三名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李四因被害人张三拖欠运费,并怀疑张三要打他,便找到赵某某、刘某某等人欲与张三打仗,因仗未打成,并支付了部分费用,便多次找到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其为打仗而支付的费用,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本案的情节看,被告人李四等人在第三次找到被害人张三时确实当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取得了财物,仅从这一情节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纵观全案,笔者认为对本案的案情不应割裂开来看,应把李四等人三次找被害人打仗并索要费用的事实联系起来。被告人李四等人因张三拖欠运费,便纠集多人欲找张三打仗,因仗未打成,吃饭、打车花了部分费用,便产生“黑”被害人点钱花的念头,再次找到被害人索要打仗的费用时,经关某劝解,被害人答应给被告人2万元,并约定了给钱的时间。后又经关某联系,第三次堵住张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继续索要打仗的费用,并经讨价还价,在被害人给付1万元后,被告人等离去。
从全案看,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多数都是突发性的犯罪,被告人当场取得财物也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没有约定时间地点并讨价还价的过程。犯罪分子在抢劫中,也不容许被害人讨价还价。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经关某调解,约定了给钱的时间和金额,又经关某联系约定了给钱的地点,被告人使用的暴力手段并不紧迫,虽然每次都来了多人,并携带凶器,但并未使用,仅是用拳脚轻微的殴打,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其使用的手段无非是迫使被害人支付被告人为打仗支付的费用。
对本案的定性应当纵观全案,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重要的情节是第三次取得财物时是由关某给约定的地点,而抢劫罪中根本就不需要约定地点,更不能由被害人讨价还价,其对人身和财物的威胁都是即时的和紧迫的,不交出财物就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而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暴力行为都是轻微的,其目的就是迫使被害人产生心里恐惧而主动交出财物,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关于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https://t.cn/A6ZXFdcj
案情:被害人张三在给村里修路时,雇被告人李四拉沙子,欠其运费520元,李四向张三要钱,张三未给。后李四因怀疑张三要打他,便纠集外来人员赵某某、刘某某等人,携带刀、镐把等凶器找张三打仗。因没有找到张三,李四便在饭店请赵某某等人吃饭,并支付了赵某某等人的往来车费。后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又在本村村委会将张三堵住,对其进行殴打,要求张三拿出5万元钱作为李四等人找张三打仗的费用,经关某劝解,张三被迫答应给李四2万元,于两个月后给付。两个月后,被告人李四经关某联系,再次与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路上堵住张三。李四等人持刀、棒等凶器,对张三及其女友进行威胁,并用拳脚殴打张三及其女友,继续向张三索要打仗的费用,后张三女友拿出现金一万元给了李四等人才算罢了。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因被害人张三拖欠李四的运费,便以此为名携带凶器找到被害人打仗,在第三次堵截被害人时,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取得现金1万元,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索取运费为名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三名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李四、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李四因被害人张三拖欠运费,并怀疑张三要打他,便找到赵某某、刘某某等人欲与张三打仗,因仗未打成,并支付了部分费用,便多次找到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其为打仗而支付的费用,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本案的情节看,被告人李四等人在第三次找到被害人张三时确实当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取得了财物,仅从这一情节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纵观全案,笔者认为对本案的案情不应割裂开来看,应把李四等人三次找被害人打仗并索要费用的事实联系起来。被告人李四等人因张三拖欠运费,便纠集多人欲找张三打仗,因仗未打成,吃饭、打车花了部分费用,便产生“黑”被害人点钱花的念头,再次找到被害人索要打仗的费用时,经关某劝解,被害人答应给被告人2万元,并约定了给钱的时间。后又经关某联系,第三次堵住张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继续索要打仗的费用,并经讨价还价,在被害人给付1万元后,被告人等离去。
从全案看,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多数都是突发性的犯罪,被告人当场取得财物也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没有约定时间地点并讨价还价的过程。犯罪分子在抢劫中,也不容许被害人讨价还价。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经关某调解,约定了给钱的时间和金额,又经关某联系约定了给钱的地点,被告人使用的暴力手段并不紧迫,虽然每次都来了多人,并携带凶器,但并未使用,仅是用拳脚轻微的殴打,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其使用的手段无非是迫使被害人支付被告人为打仗支付的费用。
对本案的定性应当纵观全案,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重要的情节是第三次取得财物时是由关某给约定的地点,而抢劫罪中根本就不需要约定地点,更不能由被害人讨价还价,其对人身和财物的威胁都是即时的和紧迫的,不交出财物就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而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暴力行为都是轻微的,其目的就是迫使被害人产生心里恐惧而主动交出财物,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关于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https://t.cn/A6ZXFd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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