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女子捡了只小狗养大后竟是貉##貉以为家# 接手吉祥的动物园专业人员都表示很佩服这家人,“能把它养活得这么好,真的是太厉害了。”根据动物园方面的最新反馈,小吉祥目前十分健康,胃口尤其好。事实上,我们这次能及时知晓情况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促成救助,多亏了“城市里的公民科学家·貉以为家”项目的热心志愿者沈女士。我们也十分欣喜地看到,公民科学家在调查和保护身边的野生动物过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城市里的公民科学家”调查也在持续进行中:如果您在上海遇到了貉或狗獾,欢迎扫码(左)提交“貉家獾乐”情报;如果您想告诉我们您对貉的态度、与貉相处过程中的喜怒哀乐,欢迎扫码(右)向我们分享。另外,我们近期也会有新一轮调查招募,敬请关注!
图1:阳光明媚时,动物园饲养人员会带吉祥出门遛遛弯。摄影/杨俊杰
“城市里的公民科学家”调查也在持续进行中:如果您在上海遇到了貉或狗獾,欢迎扫码(左)提交“貉家獾乐”情报;如果您想告诉我们您对貉的态度、与貉相处过程中的喜怒哀乐,欢迎扫码(右)向我们分享。另外,我们近期也会有新一轮调查招募,敬请关注!
图1:阳光明媚时,动物园饲养人员会带吉祥出门遛遛弯。摄影/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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