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厦门一名6岁男孩
跟着父亲到滨海浴场游泳
突然感觉电击样疼痛
他爬上岸发现两条大腿散布着红斑、丘疹
疼痛剧烈,无法站立
父亲连忙带孩子
去儿童医院皮肤科就诊
被诊断为水母皮炎
经对症治疗
男孩目前已基本痊愈
那么,男孩是怎么得上
水母皮炎的呢?
水母虽然身体结构简单
外观美丽
被称为海中的梦幻精灵
却暗藏致命武器!
厦门一名6岁男孩
跟着父亲到滨海浴场游泳
突然感觉电击样疼痛
他爬上岸发现两条大腿散布着红斑、丘疹
疼痛剧烈,无法站立
父亲连忙带孩子
去儿童医院皮肤科就诊
被诊断为水母皮炎
经对症治疗
男孩目前已基本痊愈
那么,男孩是怎么得上
水母皮炎的呢?
水母虽然身体结构简单
外观美丽
被称为海中的梦幻精灵
却暗藏致命武器!
#案件播报#【#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被驳# 法院:自行担责!】2019年5月16日,张某在单位组织下到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张某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从滑梯上滑下来着地时摔伤腰部,于是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以及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后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枫香湖儿童公园系公益性质公园,儿童游乐滑梯场地入口处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告知游乐区的设备仅适用于3岁至14岁的儿童。
张某认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岁至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张某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张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随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入选8日发布的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裁判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冼小堤)
张某认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岁至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张某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张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随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入选8日发布的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裁判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冼小堤)
#案件播报#【#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被驳# 法院:自行担责!】2019年5月16日,张某在单位组织下到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张某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从滑梯上滑下来着地时摔伤腰部,于是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以及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后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枫香湖儿童公园系公益性质公园,儿童游乐滑梯场地入口处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告知游乐区的设备仅适用于3岁至14岁的儿童。
张某认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岁至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张某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张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随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入选8日发布的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裁判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某认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岁至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张某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张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随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入选8日发布的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裁判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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