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比2019年翻了一番,充电桩却迟迟“缺位”】#安个充电桩,咋就这么难# 目前,随着新能源汽车逐步被人们接受,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人也在逐渐增多。截至2022年5月,哈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24万大关,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也增至1.8万余辆,比2019年翻了一番,但通过电力部门办理充电桩数量的涨幅却远远落后于新能源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调查发现,买了新能源汽车,可能面临“桩难安、电难充”的尴尬局面,诸多问题困扰车主。面对冰城充电桩“缺位”现状,如何破题?5月13日至20日,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连续多日进行了调查采访。
数据分析: 目前车桩比为24∶1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截止到2022年5月,哈尔滨个人充电桩(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系统中的居民充电桩)共有3200余个,哈尔滨公共充电桩(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系统中的非居民充电桩)共有533个。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截至2022年5月,哈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4万余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8万余辆,比2019年整整翻了一番。其中,新能源公交车约有5000辆,新能源小型汽车保有量为1.3万余辆。今年前4个月,新能源汽车比去年新增1841辆,由数据可以预测,2022年全年增量也可能呈大幅增加趋势。
根据数据观察,目前公共充电桩车桩比为24:1。由此可见,充电桩的数量和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无法匹配。
车主反馈: 找公共充电桩费时费力
记者随机采访多位新能源车主获悉,没有个人充电桩的车主,一般都到公共充电桩充电,或用车载电源找到可以插电的地方进行充电,都费时费力。即使找到公共充电桩,也不一定与车辆匹配,一样面临充电难的尴尬。
在李范五花园附近的公共充电站内,记者看到王先生正为自己刚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王先生告诉记者,“我的车充满电大概2-3小时,趁着午休时间来这里充电,不然晚上就断电了。我现在没有自己的充电桩,挺费事的。”
刘女士有一台特斯拉新能源车,她告诉记者,“很多充电站充不了特斯拉的车,因为插头插不进去。我家附近没有特斯拉的充电站,每隔两天就得跑到有充电站的地方充电。有时候有急事,满街找充电站,非常不方便。”刘女士告诉记者,一般充电站一个电字大概需要1.2元至1.5元,但是个人充电桩晚上一个电字不到1块钱,充一次电至少能节省20至30元。
记者采访中发现,不少新能源车主反馈找公共充电桩不易,即使通过手机地图寻找,有时也存在定位不准的情况,费时费力。
市民呼吁:出台硬性配套规定
2018年12月,《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报装接电专项治理23条实施细则》出台,为办理充电桩的车主带来了一些红利。可事实上,即使有了实施细则,想安装个人充电桩,物业这“第一关”就过不了,这也是很多人反映过的问题。
物业有没有义务配合安装充电桩?2016年9月,我国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并提出应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
对此,车主们呼吁,希望哈市政府出台硬性配套法规,配合《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实施,让车主安装充电桩更省力、更省时、更省钱。
专家建议:应多措并举对症下药
对于冰城个人充电桩安装难题及公共充电桩数量少、款式少等问题造成的充电难题,生活报记者采访交通、交警、电力等多部门专家得出的看法均是,应多部门联合破题,多措并举对症下药。
法官提醒: 物业应提供 必要协助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可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提醒广大新能源车主,遇到报装个人充电桩物业无理阻挠的情况,可诉至法院维权。
第一,制定充电桩市场的监管标准,哈市市场主管部门有序引导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二,各主管部门必须要加强管理,公共充电桩设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谁建设谁收益和维护。鼓励企业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增设公共充电桩,进一步提高公共充电设施占比。
第三,对于目前社会资金自建的充电桩,哈市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商继续进行改造,增强功能性更加便民利民。
第四,考虑公共充电桩的布局建设应重点考虑在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等公共交通路网节点上,设立为广大车主长途出行服务的配套公用桩。
第五,针对个人报装充电桩遭物业“拦路”的现状,建议哈市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引导,甚至哈市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强行突破物业的恶意阻挠。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何兴丽 李威兵;摄影:何兴丽 李威兵
数据分析: 目前车桩比为24∶1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截止到2022年5月,哈尔滨个人充电桩(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系统中的居民充电桩)共有3200余个,哈尔滨公共充电桩(国家电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系统中的非居民充电桩)共有533个。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截至2022年5月,哈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4万余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8万余辆,比2019年整整翻了一番。其中,新能源公交车约有5000辆,新能源小型汽车保有量为1.3万余辆。今年前4个月,新能源汽车比去年新增1841辆,由数据可以预测,2022年全年增量也可能呈大幅增加趋势。
根据数据观察,目前公共充电桩车桩比为24:1。由此可见,充电桩的数量和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无法匹配。
车主反馈: 找公共充电桩费时费力
记者随机采访多位新能源车主获悉,没有个人充电桩的车主,一般都到公共充电桩充电,或用车载电源找到可以插电的地方进行充电,都费时费力。即使找到公共充电桩,也不一定与车辆匹配,一样面临充电难的尴尬。
在李范五花园附近的公共充电站内,记者看到王先生正为自己刚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王先生告诉记者,“我的车充满电大概2-3小时,趁着午休时间来这里充电,不然晚上就断电了。我现在没有自己的充电桩,挺费事的。”
刘女士有一台特斯拉新能源车,她告诉记者,“很多充电站充不了特斯拉的车,因为插头插不进去。我家附近没有特斯拉的充电站,每隔两天就得跑到有充电站的地方充电。有时候有急事,满街找充电站,非常不方便。”刘女士告诉记者,一般充电站一个电字大概需要1.2元至1.5元,但是个人充电桩晚上一个电字不到1块钱,充一次电至少能节省20至30元。
记者采访中发现,不少新能源车主反馈找公共充电桩不易,即使通过手机地图寻找,有时也存在定位不准的情况,费时费力。
市民呼吁:出台硬性配套规定
2018年12月,《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报装接电专项治理23条实施细则》出台,为办理充电桩的车主带来了一些红利。可事实上,即使有了实施细则,想安装个人充电桩,物业这“第一关”就过不了,这也是很多人反映过的问题。
物业有没有义务配合安装充电桩?2016年9月,我国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并提出应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
对此,车主们呼吁,希望哈市政府出台硬性配套法规,配合《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实施,让车主安装充电桩更省力、更省时、更省钱。
专家建议:应多措并举对症下药
对于冰城个人充电桩安装难题及公共充电桩数量少、款式少等问题造成的充电难题,生活报记者采访交通、交警、电力等多部门专家得出的看法均是,应多部门联合破题,多措并举对症下药。
法官提醒: 物业应提供 必要协助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可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提醒广大新能源车主,遇到报装个人充电桩物业无理阻挠的情况,可诉至法院维权。
第一,制定充电桩市场的监管标准,哈市市场主管部门有序引导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二,各主管部门必须要加强管理,公共充电桩设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谁建设谁收益和维护。鼓励企业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增设公共充电桩,进一步提高公共充电设施占比。
第三,对于目前社会资金自建的充电桩,哈市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商继续进行改造,增强功能性更加便民利民。
第四,考虑公共充电桩的布局建设应重点考虑在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等公共交通路网节点上,设立为广大车主长途出行服务的配套公用桩。
第五,针对个人报装充电桩遭物业“拦路”的现状,建议哈市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引导,甚至哈市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强行突破物业的恶意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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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兴丽 李威兵;摄影:何兴丽 李威兵
近日,区残联会同区人社局举办了“就”在民企,“职”向未来——武侯区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活动暨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本次招聘会充分汇聚企业资源,组织了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等70余等家优质企业参加,提供现场品控、家装顾问、秩序维护员、生产操作工、厨师、销售顾问、房产经纪人、配送员、普工等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待遇从3000-30000元不等,力求满足残疾人不同就业需求。
为确保防疫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稳步落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采用了“直播带岗”线上交流方式,区残联认真指导各街道残联落实各项服务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多形式组织145名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参加了线上招聘会。二是坚持多方联动,协同区人社局为残疾人求职者提供政策咨询50余人次,帮助3名困难残疾人进行了岗位匹配。三是强化典型引导,通过对残疾人自强典型事例的宣传,激励残疾人求职者不畏困难、勇敢面对,努力创造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促进提升残疾人就业率。
活动当天,直播流量达上千人次,吸引了众多残疾人驻足直播间观看,在线投递简历140份,初步达成就业意向54人,达到了预期效果。
本次招聘会充分汇聚企业资源,组织了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等70余等家优质企业参加,提供现场品控、家装顾问、秩序维护员、生产操作工、厨师、销售顾问、房产经纪人、配送员、普工等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待遇从3000-30000元不等,力求满足残疾人不同就业需求。
为确保防疫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稳步落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采用了“直播带岗”线上交流方式,区残联认真指导各街道残联落实各项服务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多形式组织145名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参加了线上招聘会。二是坚持多方联动,协同区人社局为残疾人求职者提供政策咨询50余人次,帮助3名困难残疾人进行了岗位匹配。三是强化典型引导,通过对残疾人自强典型事例的宣传,激励残疾人求职者不畏困难、勇敢面对,努力创造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促进提升残疾人就业率。
活动当天,直播流量达上千人次,吸引了众多残疾人驻足直播间观看,在线投递简历140份,初步达成就业意向54人,达到了预期效果。
5月13日,从安徽省律师协会获悉,省律协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与房地产领域政策规定等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专业建议。
一、新冠疫情一律构成合同免责事由吗?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事项,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1)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在实践中,不少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将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普遍性的流行疾病、政府关于施工的政策及政令等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在此情形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如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已有的特别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了新冠疫情,不能免责。(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新冠疫情,可以依法根据情况免责。
二、房地产企业可否主张因新冠疫情导致房屋延期交付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房地产企业产生逾期交房时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逾期交付的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分析判断:
1.因疫情影响采取封城措施或发布延期复工通知的地区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直接、实质影响的,该类地区受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2.没有采取延期复工或疫情较为轻微的地区,要根据相关因素综合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付是否可以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相关因素主要考虑:(1)是否因疫情造成人工短缺;(2)是否因交通管制造成原材料短缺;(3)是否存在确诊或疑似病例导致工地被隔离;(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证据证明疫情与交付延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反之,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三、新冠疫情使购房者不能如期取得银行贷款导致不能如期支付房款,购房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处需重点关注新冠疫情是否影响贷款办理及发放,或购房者是否存在客观难以办理贷款事宜的情况。比如,银行应政府要求暂停营业、暂停审批贷款、迟延审批贷款、暂停或迟延发放贷款,或购房者被医学隔离等。如果符合这些情况,则购房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特别提示的是,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均强调相关情形的客观性及因果关系,因此,如贷款银行并未因新冠肺炎疫情暂停或暂缓贷款业务,购房者亦未被医学隔离,仅由于购房者担心被感染而拒绝外出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导致无法及时取得银行贷款的,不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四、新冠疫情导致开发商和购房者未能按照商品房预约合同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支付定金的,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先签署《认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文件,并约定一定期限后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往往规定,购房者须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类似款项。
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无法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种影响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购房者,买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新冠疫情背景下,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疫情可能会对购房者的收入产生影响,但是并不必然构成其延迟付款的法定事由。
另外,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银行都制定了延期还款的措施。同样地,为了响应防控疫情的号召,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建议各房地产企业对因疫情原因不能如期付款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六、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权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承租方提出减免租金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承租方提出减免租金的前提是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受到了影响,包括完全无法使用房屋,比如饭店宾馆无法营业,交通运输场所停运;和无法按照正常状态合理使用房屋,比如快递业虽然仍然可以正常经营,但是工人无法返工,实际上快递业仍受到严重影响。其次,承租方因经营受到影响进而营业收入减少。只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承租人才可以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和公平原则的规定要求减免租金。
七、新冠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新冠疫情的发展阶段、新冠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新冠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冠疫情引起政策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新冠疫情本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存在比较长的履行期间,若新冠疫情仅影响了其中一段时间,即使合同当事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通常也不会认定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八、施工企业是否有权申请顺延工期?
施工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当然,如果是施工企业原因发生了延误,本应已竣工的工程遭遇此次疫情,则施工企业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除做好基本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和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外,首先需做好小区消毒、出入管理等防疫工作,包括出入人员量测体温、公共区域定时消毒、防护预防知识宣传提示,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等;其次,应积极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有人传播虚假信息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十、业主不配合测试体温或体温超标,物业服务企业能拒绝业主进入小区吗?
可以,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维护管理区域卫生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不配合测试体温的业主,有权拒绝进入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新冠疫情一律构成合同免责事由吗?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事项,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1)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在实践中,不少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将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普遍性的流行疾病、政府关于施工的政策及政令等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在此情形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如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已有的特别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了新冠疫情,不能免责。(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新冠疫情,可以依法根据情况免责。
二、房地产企业可否主张因新冠疫情导致房屋延期交付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房地产企业产生逾期交房时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逾期交付的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分析判断:
1.因疫情影响采取封城措施或发布延期复工通知的地区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直接、实质影响的,该类地区受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2.没有采取延期复工或疫情较为轻微的地区,要根据相关因素综合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付是否可以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相关因素主要考虑:(1)是否因疫情造成人工短缺;(2)是否因交通管制造成原材料短缺;(3)是否存在确诊或疑似病例导致工地被隔离;(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证据证明疫情与交付延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反之,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三、新冠疫情使购房者不能如期取得银行贷款导致不能如期支付房款,购房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处需重点关注新冠疫情是否影响贷款办理及发放,或购房者是否存在客观难以办理贷款事宜的情况。比如,银行应政府要求暂停营业、暂停审批贷款、迟延审批贷款、暂停或迟延发放贷款,或购房者被医学隔离等。如果符合这些情况,则购房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特别提示的是,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均强调相关情形的客观性及因果关系,因此,如贷款银行并未因新冠肺炎疫情暂停或暂缓贷款业务,购房者亦未被医学隔离,仅由于购房者担心被感染而拒绝外出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导致无法及时取得银行贷款的,不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四、新冠疫情导致开发商和购房者未能按照商品房预约合同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支付定金的,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先签署《认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文件,并约定一定期限后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往往规定,购房者须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类似款项。
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无法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种影响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购房者,买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新冠疫情背景下,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疫情可能会对购房者的收入产生影响,但是并不必然构成其延迟付款的法定事由。
另外,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银行都制定了延期还款的措施。同样地,为了响应防控疫情的号召,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建议各房地产企业对因疫情原因不能如期付款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六、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权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承租方提出减免租金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承租方提出减免租金的前提是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受到了影响,包括完全无法使用房屋,比如饭店宾馆无法营业,交通运输场所停运;和无法按照正常状态合理使用房屋,比如快递业虽然仍然可以正常经营,但是工人无法返工,实际上快递业仍受到严重影响。其次,承租方因经营受到影响进而营业收入减少。只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承租人才可以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和公平原则的规定要求减免租金。
七、新冠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新冠疫情的发展阶段、新冠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新冠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冠疫情引起政策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新冠疫情本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存在比较长的履行期间,若新冠疫情仅影响了其中一段时间,即使合同当事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通常也不会认定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八、施工企业是否有权申请顺延工期?
施工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当然,如果是施工企业原因发生了延误,本应已竣工的工程遭遇此次疫情,则施工企业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除做好基本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和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外,首先需做好小区消毒、出入管理等防疫工作,包括出入人员量测体温、公共区域定时消毒、防护预防知识宣传提示,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等;其次,应积极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有人传播虚假信息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十、业主不配合测试体温或体温超标,物业服务企业能拒绝业主进入小区吗?
可以,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维护管理区域卫生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不配合测试体温的业主,有权拒绝进入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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