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数字植物数碳链会议在昆召开#2021年12月2日,为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实体经济成效,探索出一条昆明林草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道路,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数字植物”项目在淘宝拍卖专区试点运营,运用阿里平台探索植物产业区块链在助推昆明林草产业中的应用和发展,推进“数字植物”交易与互联网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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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埔,女子罗某入职了一家公司后,很快便与同事刘女士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一天罗某得知刘女士要出国旅游,便大方的把自己一条项链借给对方佩戴,这样出国看起来更有面,两人在公司的化妆间里,罗某为刘女士进行化妆,就在刘女士闭着眼睛化妆时,罗某称项链不见了。
于是两人在房间里寻找,又让物业来帮忙,可是还是没有找到,罗某称项链8万多元,要刘女士赔偿,出于愧疚,刘女士便把8万元打给了罗某。此后刘女士抱怨工作不顺心,于是罗某又帮着介绍工作。在这种过程中,罗某又以找工作送礼为由要求刘女士打了十几次款,总金额37万多元。
案发后,警方将罗某抓获归案,罗某供述项链是自己花200元买的,在化妆间故意弄丢后向刘女士索赔,而介绍工作向刘女士索要财物,也没有为她介绍,这些钱都用于自己消费和母亲医疗费了,目前,刘女士因涉嫌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万元。
说实话,受害人也真的是太相信罗某了,对方称项链8万元,那么至少要拿出来一个凭证,而不是空口无凭的说价值8万就值这么多钱。
本案中,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当罗某表示要把自己的项链借给刘女士时,并把项链拿到了公司化妆间里,那么就要看这个项链是否交付给刘女士了,如果尚未交付刘女士,此时项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在罗某处,即便这是一条真项链,那么丢了的话,对此也是罗某本人来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交付后,因刘女士的过错导致了项链丢失,显然可以认定刘女士的保管行为不当,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对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本案中,罗某故意将一条价值仅仅200元的项链弄丢,以此要求刘女士赔偿,那么此时刘女士陷入到错误认识,误以为这是一条价值8万元的项链,加上自己愧疚,就将这8万元赔给对方了。
那么此时罗某本身没有受到这么大的损失,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即项链被弄丢了,以此要求刘女士赔偿,其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可是,罗某并没有因此收手,而是借着给刘女士找工作的名义,又多次索要钱财,数额达到了37万元,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罗某获刑有期徒刑3年2个月,实际上基本是按照起刑量刑对其进行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罗某本身应具备获得被害人谅解、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才有可能被从轻判处。
其实,但凡受害人多一些思考,也不会如此轻易上当,究其原因还是太信任对方了,可是罗某利用了刘女士的信任,对其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太让人心寒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于是两人在房间里寻找,又让物业来帮忙,可是还是没有找到,罗某称项链8万多元,要刘女士赔偿,出于愧疚,刘女士便把8万元打给了罗某。此后刘女士抱怨工作不顺心,于是罗某又帮着介绍工作。在这种过程中,罗某又以找工作送礼为由要求刘女士打了十几次款,总金额37万多元。
案发后,警方将罗某抓获归案,罗某供述项链是自己花200元买的,在化妆间故意弄丢后向刘女士索赔,而介绍工作向刘女士索要财物,也没有为她介绍,这些钱都用于自己消费和母亲医疗费了,目前,刘女士因涉嫌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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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当罗某表示要把自己的项链借给刘女士时,并把项链拿到了公司化妆间里,那么就要看这个项链是否交付给刘女士了,如果尚未交付刘女士,此时项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在罗某处,即便这是一条真项链,那么丢了的话,对此也是罗某本人来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交付后,因刘女士的过错导致了项链丢失,显然可以认定刘女士的保管行为不当,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对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本案中,罗某故意将一条价值仅仅200元的项链弄丢,以此要求刘女士赔偿,那么此时刘女士陷入到错误认识,误以为这是一条价值8万元的项链,加上自己愧疚,就将这8万元赔给对方了。
那么此时罗某本身没有受到这么大的损失,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即项链被弄丢了,以此要求刘女士赔偿,其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可是,罗某并没有因此收手,而是借着给刘女士找工作的名义,又多次索要钱财,数额达到了37万元,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罗某获刑有期徒刑3年2个月,实际上基本是按照起刑量刑对其进行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罗某本身应具备获得被害人谅解、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才有可能被从轻判处。
其实,但凡受害人多一些思考,也不会如此轻易上当,究其原因还是太信任对方了,可是罗某利用了刘女士的信任,对其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太让人心寒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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