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四)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通信、电力、燃气、广电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

(四)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铁路、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六)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位;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高危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辖区内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关部门之间实现重点单位信息库的共享共用。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变动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标志;

(三)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备的正常运行,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在本单位及时传播;

(四)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加强防涝、防旱、防雷、防雹、防雾、防风、防低温、防高温、防冻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或者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内部传播,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制度文件;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开展情况记录,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记录;

(五)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发送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开展情况;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情况;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发布)

#今日长三角# 中国经济二季报前瞻:摆脱底部,迅速爬升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俄乌冲突等超预期因素影响,二季度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国家统计局将于7月15日发布2022年二季度及6月份宏观经济数据,GDP增速、消费、投资、工业等经济指标将“亮相”。

  多位专家表示,受到2020年初以来最严重的疫情反弹和封控措施影响,二季度经济增速大幅放缓。得益于疫情好转,6月份工业生产数据或显著恢复,消费降幅收窄。投资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基建投资保持高增长,房地产投资回暖。第二季度经济有望实现正增长,下半年经济增速将显著回升。

  展望下半年,为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需要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宏观调控举措,政策效果也将会有更充分的体现。专家建议,财政政策应发力最终需求,并向受疫情冲击严重的行业倾斜。货币政策继续发挥总量和结构工具优势,充分挖掘利率改革潜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绿色发展、制造业、基建等重点领域支持。

  二季度GDP有望正增长

  最新一期第一财经首席调研结果显示,参与调研的17位经济学家对2022年第二季度GDP增速的预测均值为0.94%,远低于2022年一季度4.8%的经济增速。

  国君宏观发布的研报显示,疫情造成较大冲击,预计二季度增速0.8%。供给端来看,疫情对工业和服务业冲击都比较大,二季度工业增加值大概率落在1%以下,服务业生产指数则仍位于负增区间,因此二季度GDP位于1%以下可能性较大。需求端来看,消费偏弱,基建、制造业带动投资,出口较有韧性。

  2022年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王军对第一财经表示,从国际看新冠疫情和俄乌冲突持续扰动经济修复节奏,国内三重压力对经济造成持续影响。在政策底的强劲支持下,2022年的经济底可能已经在二季度出现,并继续在三季度出现一个明显回升。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鉴于4月和5月供需两端出现急剧的停滞,6月份的反弹可能只是勉强使二季度经济运行摆脱负增长局面。

  中国财政学会会长、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副主席楼继伟日前在一次公开演讲中也提到,5月、6月中国经济已经回暖,但预期恢复并不平衡;相比于产业链上游的大型国企和价值链高端的金融机构和高技术企业,产业链的中下游和价值链的中低端多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最终需求不足,困难最为严重,关键是最终消费要得以全面恢复,不确定性大幅减弱,经济才能活起来。

  随着稳增长政策的逐步落地,经济学家们预计疫情对经济的扰动将逐步减弱,未来经济将缓慢修复。第一财经研究院发布的7月份“第一财经首席经济学家信心指数”为50.62,连续两个月反弹,是今年4月以来首次高于50荣枯线。

  工业生产加快修复

  参与第一财经首席调研的经济学家对6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的预测均值为4.07%,高于上月0.7%的公布数值。

  瑞银亚洲经济研究主管、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汪涛预计,6月工业生产同比增速可能反弹至3.3%,三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从此前的4.6%上升至5.4%。

  从先行指标来看,国家统计局6月30日发布的2022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6个百分点,结束连续3个月50%以下低位运行,重回50%以上的景气区间。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约分析师张立群认为,6月份PMI指数继续回升,且重回荣枯线以上,表明经济全面恢复态势更为明显。显示随疫情影响减轻,中国经济充沛的增长动能很快显露。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6月官方制造业PMI较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至50.2%,反映制造业已经转为扩张。疫情受控、物流恢复推动复工复产进程加快,基建投资反弹、出口仍有韧性、消费和房地产市场降幅收窄,均有利于工业生产加快修复。

  高频指标显示,行业开工率继续回升。6月全国247家钢厂高炉开工率由82.8%回升至83.4%,为2021年3月以来的最高水平;6月汽车半钢胎周平均开工率由上月的56.8%回升至64.2%。

  消费降幅或收窄

  今年以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促消费相关举措,全方位多领域发力激发消费潜力。第一财经首席经济学家调研结果显示,6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或将回升至-0.81%。

  汪涛表示,预计6月社会消费品零售同比跌幅可能收窄至2%,依然弱于工业活动的增长动能。因疫情防控措施的进一步放松,整体消费者活动可能改善。其中18个主要城市的地铁客流量同比下滑14%,较5月同比下降42%显著改善。

  华创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张瑜分析,6月消费数据回暖主要来自于汽车与餐饮。预计6月餐饮增速为-8%,仅餐饮一项,将使得6月社零增速比5月多1.4个百分点。尽管618促销热度一般,但从物流数据看,6月网购增速依然会略好于5月。

  得益于央地系列汽车政策的加码,6月汽车消费大超预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1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6月份,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49.9万辆和250.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8.2%和23.8%。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创历史新高,分别完成59万辆和59.6万辆,同比均增长1.3倍。

  中汽协表示,6月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受疫情影响的供应链已全面恢复,企业加快生产节奏弥补损失。在国家购置税减半政策、地方政府促汽车消费政策叠加下,我国汽车市场表现良好。

  投资支撑作用凸显

  今年以来,投资对于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参与第一财经首席调研的经济学家对6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预测均值为6.08%。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在基建方面,6月基建投资有望维持稳健增长,2022年度剩余专项债额度在5、6月份集中发行,资金动能走强;在房地产方面,6月随着政策发力商品房成交面积同比改善,资金压力稍缓支撑房企建安投资;在制造业方面,6月随着物流、生产继续恢复,此前受疫情影响放缓的制造业投资有望继续回暖。尤其是汽车、装备制造业等受疫情影响较为明显的行业。

  今年在稳增长要求下地方债发行前置,一季度地方债早发力,发行合计超过1.82万亿。在5月地方债发行节奏加速后,根据财政部要求,6月份地方专项债基本完成全年发行限额。6月地方债共计发行19335亿元,同比上升143.27%,环比增加60.11%。其中新增专项债发行13723亿元,同比上升218.92%。

  此外,6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筹资3000亿元,用于补充重大项目资本金或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贴息。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表示,基建是今年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由于政策靠前发力,8月后基建增速将大概率阶段性回落,但仍可能通过提前下达明年新增专项债额度以保持一定支撑力度。基于现有资金来源,预计全年广义基建累计增速将达到6%~8%高位增长。若8月后提前下达明年新增专项债额度,那么基建增速或突破10%。

  下半年稳增长政策仍需加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的全年预期增长目标。这是高基数上的中高速增长,体现了主动作为,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才能实现。如今2022年已过半,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面临更大的挑战。

  面对经济新的下行压力,下半年需要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宏观调控举措,政策效果也将会有更充分的体现。为保证全年经济目标的基本完成,使中国经济回到健康运行区间,中国稳经济一揽子措施需要进行扩容和工具的创新。

  王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当前我国的宏观调控仍有较大的余地,政策力度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果不调整全年预期增长目标,如期实现全年5.5%的增长目标,需要在上半年的基础上,大幅扩张宏观经济政策,加大政策力度,强力打破需求收缩和预期转弱之间的向下螺旋和恶性循环。

  王军建议,以财政政策为主、以中央政府加杠杆为主稳定经济大盘,增发1万亿元以上规模的抗疫纾困特别国债,成立万亿级体量的促消费特别基金,向全国范围内特定群体或全体民众发放普惠性质的现金补贴或消费券,提前下发2023年的专项债额度并在今年四季度即开始使用。继续降准降息,以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汪涛也认为,预计未来政策有望继续加码,包括信贷增速进一步反弹,放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以及进一步放松房地产政策。然而,迄今为止宣布的政策支持仍比较温和,且依然偏紧的防疫限制措施可能影响宏观宽松政策的有效性。目前已经公布和未来计划出台的政策支持包括可能发行特别国债不足以完全缓解经济下行压力。

  德勤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许思涛表示,在超预期的经济压力下,5月以来政策制定者召开了多次关于稳经济的高层会议。各地政府加快落实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而且放宽购房和购车限制等提振经济的举措也正逐步实施。这种精准发力的做法与官方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的基调一致。

  许思涛表示,财政政策应发力最终需求,并向受新冠冲击严重的行业倾斜,如财政部表示将加大对民航等行业企业纾困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增量财政政策是明智的,能否有效稳住经济大盘将最终依赖于能否高效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特色小镇应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哈哈][围观]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通知提出,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

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近年来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精品特色小镇,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但也出现了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发展的指导引导、规范管理和激励约束,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践探索,现围绕特色小镇发展定位、空间布局、质量效益、管理方式和底线约束等方面,提出普适性操作性的基本指引。

  一、发展定位
  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明确概念内涵、功能作用和主导产业,将之作为发展特色小镇的基础和前提。
  (一)概念内涵。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是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重在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先进要素集聚,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是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新型发展空间。
  (二)功能作用。特色小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依托小尺度空间集聚细分产业和企业,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生产力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载体,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生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就近城镇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承接城市要素转移,支撑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三)产业主导。特色小镇应秉持少而精、少而专方向,在确实具备客观实际基础条件的前提下确立主导产业,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宜游则游,找准优势、凸显特色,切不可重复建设、千镇一面,切不可凭空硬造、走样变形,切不可一哄而上、贪多求全。制造业发达地区可着重发展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先进要素集聚地区可着重发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及金融服务类特色小镇,拥有相应资源禀赋地区可着重发展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

  二、空间布局
  遵循经济规律、城镇化规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谋划设计特色小镇空间布局。
  (四)区位条件。特色小镇布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不同地区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在拥有相对发达块状经济或相对稀缺资源的区位进行布局。科学严谨论证布局选址可行性,以优化发展原有产业集聚区为主、以培育发展新兴区域为辅,重点布局在城市群、都市圈等优势区域或其他有条件区域,重点关注市郊区域、城市新区及交通沿线、景区周边等区位。
  (五)建设边界。特色小镇应边界清晰、集中连片、空间相对独立、四至范围精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持合理比例。在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下限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平方公里,保障生产生活所需空间和多元功能需要;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原则上不多于5平方公里,保障打造形成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需要,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等类型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强化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等存量片区改造。
  (六)空间功能。特色小镇应在聚力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打造优质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结合教育医疗养老育幼资源整体布局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完善商贸流通和家政等商业服务。叠加文化功能,挖掘工业文化等产业衍生文化,建设展示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赋予独特文化内核及印记,推动文化资源社会化利用。叠加旅游功能,促进产业与旅游相结合,寓景观于产业场景,增加景观节点和开敞空间,实现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相统一。
  (七)风貌形态。特色小镇建设应体现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尊重原有自然格局,促进地形地貌、传统风貌与现代美学相融合。推进多维度全域增绿,建设“口袋公园”及小微绿地,绿化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可依托既有水系营造蓝绿交织的空间形态。体现建筑外观风格特色化和整体性,控制适宜的建筑体量和高度。注重塑造色彩体系,加强屋顶、墙体、道路等公共空间美化亮化。

  三、质量效益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确保特色小镇投入强度够、质效水平高、创新活力足、低碳效应强。
  (八)投入强度。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做强做精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培育竞争优势强的领航企业。确保投资具备一定强度,建设期内建设用地亩均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避免将一般项目组团甚至单体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九)质效水平。特色小镇应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人。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就业质量,单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0人。建设用地亩均缴纳税收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年,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接待游客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万人次/年。
  (十)创新活力。特色小镇应聚焦创新创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类特色小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健全研发设计、成果孵化、金融导入、场景应用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等物联网应用,公共设施基本实现智能化。
  (十一)绿色低碳。特色小镇应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有条件的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行清洁取暖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和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再生水利用。

  四、管理方式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加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全环节管控,建立特色小镇全生命期管理机制。
  (十二)方案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导则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单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明确特色产业、四至范围、功能分区、投资运营主体、重点项目、建设方式、投融资模式、盈利模式等事项,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容积率等管控要求。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把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以公布方案草案、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十三)清单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定标准、统一管理原则,建立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纳入清单的应具备本导则提出的基础条件,建设完成后应达到本导则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坚持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人均GDP少于1万美元省份的清单内特色小镇原则上不多于50个,鼓励控制在30个以内。每年年底前公布清单,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实行“窗口指导”,加强监督、引导和督促调整。未纳入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的,各单位各机构不得自行冠名“特色小镇”或自行开工建设。
  (十四)动态调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存量特色小镇管理,对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已建设或命名的特色小镇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本导则要求及本省份管理细则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不符合的进行清理或更名。加强增量特色小镇管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动态报送的每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进行及时审核,将通过审核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对清单内特色小镇进行定期评估,实行有进有退、优胜劣汰。
  (十五)建设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通过政策激励引导、盘活存量资产、挖掘土地潜在价值等方式,培育专业性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引导大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需要引导平台公司参与,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依规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布局管网、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开展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等探索试验。
  (十六)投融资模式。建立以工商资本及金融资本为主、以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的投融资模式。现金流健康的经营性项目、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申请注册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予以中长期融资支持。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按规定分别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五、底线约束
  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不突破各项红线底线。
  (十七)合规用地底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内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持土地有偿使用,按宗地确定土地用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不得设置排他性竞买条件。
  (十八)生态环保底线。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修复监管,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严禁违法违规占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严禁挖湖造景。严防污染物偷排和超标排放,防控噪声和扬尘污染,因地制宜配备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十九)债务防控底线。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不得以地方政府回购承诺或信用担保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综合考虑地方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公共设施开工建设节奏。
  (二十)房住不炒底线。严防房地产化倾向,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其中住宅用地主要用于满足特色小镇内就业人员自住需求和职住平衡要求。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二十一)安全生产底线。严格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规划、选址、建设、运维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二)监测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动态监管,对违反以上五条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抓紧清理;对行政建制镇错误命名的虚假“特色小镇”、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的“某某小镇”,以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要立即除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时,应加强对项目名称的把关指导,规范使用特色小镇全称、防止简称为小镇,防止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外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国办发〔2021〕33号文件和本导则,是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基本遵循。各省份可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份特色小镇管理细则。本导则发布之日起,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特色小镇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类型特色小镇建设规范性要求 (详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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