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冰墩墩蛋糕会侵权吗#?】近日,杭州富阳一烘焙店售卖冰墩墩蛋糕被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约谈。最近,有些老客户主动给烘焙店主发信息,要求定制冰墩墩主题蛋糕,店主便在朋友圈发布了关于冰墩墩主题蛋糕的宣传广告。
店主朋友圈广告刚一发布,就被热心群众反映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市场监管局的网络监测部门也主动筛查到了关于该店的相关涉奥信息。
鉴于店主观故意不强,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了违法后果,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店铺也及时下架了相关广告链接,并进行了退款处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富阳区的这个侵权案例很有典型意义。如果消费者DIY自制一个冰墩墩蛋糕,而不将此作为噱头,更不以此来为自己的商品做宣传,那么就不会涉嫌侵权。如果用于商业目的,就涉嫌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图片来源:新华社)
店主朋友圈广告刚一发布,就被热心群众反映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市场监管局的网络监测部门也主动筛查到了关于该店的相关涉奥信息。
鉴于店主观故意不强,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了违法后果,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店铺也及时下架了相关广告链接,并进行了退款处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富阳区的这个侵权案例很有典型意义。如果消费者DIY自制一个冰墩墩蛋糕,而不将此作为噱头,更不以此来为自己的商品做宣传,那么就不会涉嫌侵权。如果用于商业目的,就涉嫌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图片来源:新华社)
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又是丰收年!26家券商成绩单出炉:3家净利破百亿 中小券商跑出多匹黑马
意料之中的,2021年对证券公司来说又是个大年。
截至1月25日晚间,至少已有26家券商预告了2021年度业绩,其中仅有5家净利润同比下降,也即是说超过80%的券商业绩同比增加,甚至有4家券商净利润有望翻倍。不过也有一家证券公司不仅净利润同比大跌超150%,更是目前唯一亏损的券商。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目前至少已有3家头部券商预告净利润突破百亿,且同比增速相当可观。其中,中信证券以230亿元稳居第一,同比增幅也高达54.2%;而国泰君安证券净利润为150亿元,同比增长34.98%;招商证券净利润则同比增长22.35%,为116.13亿元。
与此同时,部分特色化券商则冲破了马太效应桎梏,实现业绩大幅增长。例如以公募资管及财富管理业务见长的东方证券净利润在50-56亿元,同比增幅高达85%-105%;背靠母公司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的东方财富证券净利润也同比增长约67%,达到了48.25亿元。
突破百亿,3家头部业绩恒强
公告显示,目前共有12家上市券商发布2021年的业绩预告,另有14家券商由大股东披露了2021年未经审计财报(母公司)。从现有样本来看,大部分券商2021年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业绩增长,但同时行业内卷情况也在继续加剧。
1月5日,中信证券早早公告了业绩预增的喜讯。数据显示,中信证券2021年营收为765.7亿元,同比增长40.8%,净利润则同比大增54.2%至229.79亿元,充分展示了券商龙头的虹吸效应,继续稳坐冠军宝座。
随后,国泰君安证券和招商证券也相继宣布预计2021年净利润超百亿。其中国泰君安证券2021年营收为426.69亿元,同比增长21.22%,净利润150.13亿元,同比增长34.98%;而招商证券营收同比增长21.04%至293.86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22.35%至116.1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东方证券、光大证券、财通证券、浙商证券4家上市券商净利润预计均超过20亿元,而东方财富证券和安信证券的未经审计财报(母公司)显示其净利润分别为48.25亿元和33.63亿元,基本跑进行业较前位置。
从业绩增速来看,除中原证券、国盛证券、江海证券3家小型券商规模较小,业绩同比增幅超过100%外,另有东方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等多家券商预计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50%。
而在5家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券商中,国都证券、粤开证券、五矿证券3家净利润同比降幅相对较小,分别为2.6%、4.1%和11.87%;而东海证券、中山证券两家券商,净利润却分别同比下降了56.86%和151.54%,在行业大年明显掉队。
押对财管,多家券商业绩大增
通过对比券商业绩预告,不难发现一个比较明显的脉络——2021年的业绩靓丽券商,普遍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颇有建树,“含财量”似乎已经成为挖掘绩优券商的一个重要指标。
举个例子,在已有数据统计的26家券商中,东方证券的净利润同比增速达到了85%-105%,可谓遥遥领先。开源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高超对此表示,东方证券财富管理和公募资管业务先发优势明显,充分受益于财富管理市场空间扩容,预计其2021年大财富管理业务线条(代销+旗下控股和参股公募基金)净利润达到27亿,同比+41%,利润贡献到达50%。
背靠母公司东方财富,同样业绩大增的东方财富证券财富管理属性更加明显,并反映在相关业务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上。数据显示,东方财富证券2021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同比增长52%至45.5亿元,继续快于市场增速,市占率进一步上行;利息净收入达17.5亿元,同比增加38.6%,融出资金规模420亿元同比增长42%,两融市占率进一步上行至2.3%。
方正证券2021年净利润预计为16.45-18.65亿元,同比增长50%-70%,这或许也与其财富管理业务的加速布局有关。据方正证券财富管理业务相关负责人透露,2021年方正证券共新设14家营业部,以加大对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覆盖;同时鼓励全员考取投顾资格,强化产品投研队伍建设,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超过50%。
“从盈利驱动力角度来看,2021年盈利高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财富管理业务的高增,而财富管理带来机构管理规模的高增,将带来未来券商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国泰君安非银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非银板块内,券商更具投资价值,2022年全年来看更是如此,仍推荐券商由财富管理衍生出的机构业务主线的投资逻辑。
风险拖累,部分券商业绩滑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目前超过八成的券商均表示2021年业绩预喜,但仍有5家券商净利润同比下滑,甚至中山证券还暂时成为了去年唯一亏损的券商。
从数据来看,国都证券、粤开证券、五矿证券3家净利润同比降幅相对较小,分别为2.6%、4.1%和11.87%,但东海证券、中山证券净利润却分别同比下降了56.86%和151.54%!
透过业绩下跌看背后,东海证券和中山证券近两年可谓风险频发。
作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锦龙股份曾在2021年半年报中提到,中山证券因2020年8月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函,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被暂停,导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较大。另外,中山证券部分持仓债券估值下跌,公允价值变动出现损失。
中证协信息也显示,中山证券目前共有12名董监高,其中包括董事长、总裁、董秘、财务总监、4名副总裁在内的8名高管均是上述处罚公告后发生的变更。管理层发生大变动,资管、信用、自营等业务遭监管叫停,2021年分类评级下降至CCC级……多重影响之下,中山证券2021年最终亏损。
另一边,2021年未经审计财报显示,东海证券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为9.53亿元,同比下降0.42亿元;利息净收入则同比下降1.14亿元至0.18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甚至是-4.87亿元,而在2020年同期这一数字还是4.72亿元,成为业绩的最大掣肘项。
因多个风险事件,东海证券近两年业务开展较为艰难。其年报显示,2019年和2020年分别发生调查处罚事项10起和5起,业务涉及投行、资管等多个业务条线。而在2020年4月29日,因资管业务展业违规,东海证券还被江苏证监局采取了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 6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已于2021年2月恢复)。
意料之中的,2021年对证券公司来说又是个大年。
截至1月25日晚间,至少已有26家券商预告了2021年度业绩,其中仅有5家净利润同比下降,也即是说超过80%的券商业绩同比增加,甚至有4家券商净利润有望翻倍。不过也有一家证券公司不仅净利润同比大跌超150%,更是目前唯一亏损的券商。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目前至少已有3家头部券商预告净利润突破百亿,且同比增速相当可观。其中,中信证券以230亿元稳居第一,同比增幅也高达54.2%;而国泰君安证券净利润为150亿元,同比增长34.98%;招商证券净利润则同比增长22.35%,为116.13亿元。
与此同时,部分特色化券商则冲破了马太效应桎梏,实现业绩大幅增长。例如以公募资管及财富管理业务见长的东方证券净利润在50-56亿元,同比增幅高达85%-105%;背靠母公司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的东方财富证券净利润也同比增长约67%,达到了48.25亿元。
突破百亿,3家头部业绩恒强
公告显示,目前共有12家上市券商发布2021年的业绩预告,另有14家券商由大股东披露了2021年未经审计财报(母公司)。从现有样本来看,大部分券商2021年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业绩增长,但同时行业内卷情况也在继续加剧。
1月5日,中信证券早早公告了业绩预增的喜讯。数据显示,中信证券2021年营收为765.7亿元,同比增长40.8%,净利润则同比大增54.2%至229.79亿元,充分展示了券商龙头的虹吸效应,继续稳坐冠军宝座。
随后,国泰君安证券和招商证券也相继宣布预计2021年净利润超百亿。其中国泰君安证券2021年营收为426.69亿元,同比增长21.22%,净利润150.13亿元,同比增长34.98%;而招商证券营收同比增长21.04%至293.86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22.35%至116.1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东方证券、光大证券、财通证券、浙商证券4家上市券商净利润预计均超过20亿元,而东方财富证券和安信证券的未经审计财报(母公司)显示其净利润分别为48.25亿元和33.63亿元,基本跑进行业较前位置。
从业绩增速来看,除中原证券、国盛证券、江海证券3家小型券商规模较小,业绩同比增幅超过100%外,另有东方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等多家券商预计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50%。
而在5家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券商中,国都证券、粤开证券、五矿证券3家净利润同比降幅相对较小,分别为2.6%、4.1%和11.87%;而东海证券、中山证券两家券商,净利润却分别同比下降了56.86%和151.54%,在行业大年明显掉队。
押对财管,多家券商业绩大增
通过对比券商业绩预告,不难发现一个比较明显的脉络——2021年的业绩靓丽券商,普遍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颇有建树,“含财量”似乎已经成为挖掘绩优券商的一个重要指标。
举个例子,在已有数据统计的26家券商中,东方证券的净利润同比增速达到了85%-105%,可谓遥遥领先。开源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高超对此表示,东方证券财富管理和公募资管业务先发优势明显,充分受益于财富管理市场空间扩容,预计其2021年大财富管理业务线条(代销+旗下控股和参股公募基金)净利润达到27亿,同比+41%,利润贡献到达50%。
背靠母公司东方财富,同样业绩大增的东方财富证券财富管理属性更加明显,并反映在相关业务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上。数据显示,东方财富证券2021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同比增长52%至45.5亿元,继续快于市场增速,市占率进一步上行;利息净收入达17.5亿元,同比增加38.6%,融出资金规模420亿元同比增长42%,两融市占率进一步上行至2.3%。
方正证券2021年净利润预计为16.45-18.65亿元,同比增长50%-70%,这或许也与其财富管理业务的加速布局有关。据方正证券财富管理业务相关负责人透露,2021年方正证券共新设14家营业部,以加大对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覆盖;同时鼓励全员考取投顾资格,强化产品投研队伍建设,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超过50%。
“从盈利驱动力角度来看,2021年盈利高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财富管理业务的高增,而财富管理带来机构管理规模的高增,将带来未来券商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国泰君安非银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非银板块内,券商更具投资价值,2022年全年来看更是如此,仍推荐券商由财富管理衍生出的机构业务主线的投资逻辑。
风险拖累,部分券商业绩滑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目前超过八成的券商均表示2021年业绩预喜,但仍有5家券商净利润同比下滑,甚至中山证券还暂时成为了去年唯一亏损的券商。
从数据来看,国都证券、粤开证券、五矿证券3家净利润同比降幅相对较小,分别为2.6%、4.1%和11.87%,但东海证券、中山证券净利润却分别同比下降了56.86%和151.54%!
透过业绩下跌看背后,东海证券和中山证券近两年可谓风险频发。
作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锦龙股份曾在2021年半年报中提到,中山证券因2020年8月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函,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被暂停,导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较大。另外,中山证券部分持仓债券估值下跌,公允价值变动出现损失。
中证协信息也显示,中山证券目前共有12名董监高,其中包括董事长、总裁、董秘、财务总监、4名副总裁在内的8名高管均是上述处罚公告后发生的变更。管理层发生大变动,资管、信用、自营等业务遭监管叫停,2021年分类评级下降至CCC级……多重影响之下,中山证券2021年最终亏损。
另一边,2021年未经审计财报显示,东海证券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为9.53亿元,同比下降0.42亿元;利息净收入则同比下降1.14亿元至0.18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甚至是-4.87亿元,而在2020年同期这一数字还是4.72亿元,成为业绩的最大掣肘项。
因多个风险事件,东海证券近两年业务开展较为艰难。其年报显示,2019年和2020年分别发生调查处罚事项10起和5起,业务涉及投行、资管等多个业务条线。而在2020年4月29日,因资管业务展业违规,东海证券还被江苏证监局采取了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 6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已于2021年2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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