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皖电资讯##忠诚实干创新争先#
【做好经研先行官架起党群连心桥[话筒]】
近日,国网安徽经研院组织皖美共产党员服务队联合国网安徽电力驻金寨金刚台村工作队,邀请省内40余名经研体系业务骨干人员齐聚革命老区金寨,开展“党建+”经研体系交流。[太阳]
培训专家围绕电网工程造价相关内容详细讲解难点、痛点问题,并与参会人员展开热烈讨论,同时结合现场红色教育实践激发员工实干创新热情,进一步提升了省内经研体系人才队伍的党性修养和专业能力,充分展现了国网安徽经研院党委扎实推进“旗帜领航”党建工程,创新党建载体,以高质量党建支撑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赞](孟晓星 高象 虞惠颖)
【做好经研先行官架起党群连心桥[话筒]】
近日,国网安徽经研院组织皖美共产党员服务队联合国网安徽电力驻金寨金刚台村工作队,邀请省内40余名经研体系业务骨干人员齐聚革命老区金寨,开展“党建+”经研体系交流。[太阳]
培训专家围绕电网工程造价相关内容详细讲解难点、痛点问题,并与参会人员展开热烈讨论,同时结合现场红色教育实践激发员工实干创新热情,进一步提升了省内经研体系人才队伍的党性修养和专业能力,充分展现了国网安徽经研院党委扎实推进“旗帜领航”党建工程,创新党建载体,以高质量党建支撑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赞](孟晓星 高象 虞惠颖)
【#以后下馆子还能点拍黄瓜吗#】多家餐馆拍黄瓜被罚5000元!以后下馆子还能拍黄瓜吗?
拍黄瓜,中餐馆里存在感十足的一道菜,无论是主食还是烧烤都可随心搭配。同时,又因价格低廉、普及度高,妇孺皆知。
然而,就是如此家常的一道菜,却令安徽合肥多家餐饮企业被罚5000元。至于原因,则是从业者不具备冷食经营资质。
为了一盘黄瓜,网友们也是吵翻了天,相关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支持一方认为罚款有理有据,反对的一方则认为有关部门是“选择性执法”。
那么,餐厅卖拍黄瓜到底错在哪儿了?拍个黄瓜需要什么资质?以后下馆子还能点拍黄瓜不?
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
2021年11月18日,安徽合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反映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但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要求查处。
当地市监部门后经查明,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未经许可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凉菜,此举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售卖拍黄瓜而被处罚的事例不止这一起。2021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下发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现场进行凉菜制售,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销售的凉菜有:“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
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经营冷食需要专门资质
实际上,上述餐馆并不是因为“拍黄瓜”被罚款,而是超营业范围从事冷食经营。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食品安全博士刘少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食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餐饮企业需要在自己的范围内经营餐饮。餐饮单位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换句话说,上述这些餐馆,不是不能拍黄瓜,而是需要申请相关资质。”
刘少伟表示,我国对于菜肴的经营有着详细的规定。餐饮企业若要办理冷食类许可,需要不低于5平米的独立空间,具备二次更衣的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备和独立的空调。此外,国家标准《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也指出,易腐食品应该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处理,而凉菜正属于这一类。
有网友替餐馆抱不平:不就是拍个黄瓜吗?为何还需要申请专门资质?
对此刘少伟解释道,拍黄瓜看似简单,但是从食品安全管理角度,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冷食和热食不同,热食经过高温烹饪过程,如煮沸或者炒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将细菌消灭。而凉菜则不然,由于没有高温杀菌的过程,因此更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感染,特别是制作过程中生熟不分,混用刀具及案板,非常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尤其夏天本来就是凉菜消费的高峰期,交叉感染的风险更高。所以我们对冷食的加工过程管理很严,要求有专间制作。”
事实上,超范围经营凉菜被罚并非全国首例。2017年,广州黄浦区一家火锅店因销售“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菜而被食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并没收了139元的“违法所得”。
那么,餐饮企业为何不申请冷食经营资质呢?
兰州牛肉面行业资深人士秦伟从事餐饮工作近二十年,据他了解,国内具备凉菜间的餐饮企业不到十分之一,快餐及小吃普遍性不具备凉菜间。
秦伟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冷食更容易感染细菌、需要专门的营业资质,餐饮企业怎么可能会不知道,但更多是出于现实因素而无法申请相关资质。
“一间专门的凉菜间,需至少5平米的面积,还要配备空调、单独的刀具案板等,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成本。凉菜间意味着功能很单一,不能另作他用。一间面积不到七、八十平米的餐馆,去掉后厨、仓储、前台、卫生间等功能,能容纳的餐位至多也就三十多个,如果再单独辟出一间凉菜间,那势必会进一步挤压餐饮企业的盈利能力。”
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
在秦伟看来,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能不能不一刀切地执行规定?比如根据企业规模,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面积较大、且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当然应该具备凉菜间;而对于面积较小,不具备开设凉菜间的餐饮企业,能否要求工作台做到生熟区分,杜绝混切混装?
“其实,没有凉菜间并不一定意味着凉菜不合格。”秦伟进一步表示,“就我所知,不少没有凉菜间的小馆子,通过生熟分开,专刀专用,也基本能保障凉菜的食品安全。”
此外,秦伟还建议,在罚款的时候能否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对多次引导培训后依然产生违法行为的商家再进行处罚,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规范餐饮企业商家的安全经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荣达表示,对于经营者而言,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因为对于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发生,所以无论是对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法律从业者,最重要的还是要对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普及力度;
其次在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时候,也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多加沟通和指导;
在执法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处罚尺度,达到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维护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的目的。
对此,刘少伟也认为,在罚款之余,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如何处罚的问题,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在公众留言中回答过。
当时有人留言,“本人开了一家餐饮店,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范围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在销售‘拍黄瓜’凉菜”。其询问这种行为会被予以何种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称,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拍黄瓜,中餐馆里存在感十足的一道菜,无论是主食还是烧烤都可随心搭配。同时,又因价格低廉、普及度高,妇孺皆知。
然而,就是如此家常的一道菜,却令安徽合肥多家餐饮企业被罚5000元。至于原因,则是从业者不具备冷食经营资质。
为了一盘黄瓜,网友们也是吵翻了天,相关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支持一方认为罚款有理有据,反对的一方则认为有关部门是“选择性执法”。
那么,餐厅卖拍黄瓜到底错在哪儿了?拍个黄瓜需要什么资质?以后下馆子还能点拍黄瓜不?
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
2021年11月18日,安徽合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反映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但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要求查处。
当地市监部门后经查明,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未经许可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凉菜,此举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售卖拍黄瓜而被处罚的事例不止这一起。2021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下发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现场进行凉菜制售,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销售的凉菜有:“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
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经营冷食需要专门资质
实际上,上述餐馆并不是因为“拍黄瓜”被罚款,而是超营业范围从事冷食经营。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食品安全博士刘少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食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餐饮企业需要在自己的范围内经营餐饮。餐饮单位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换句话说,上述这些餐馆,不是不能拍黄瓜,而是需要申请相关资质。”
刘少伟表示,我国对于菜肴的经营有着详细的规定。餐饮企业若要办理冷食类许可,需要不低于5平米的独立空间,具备二次更衣的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备和独立的空调。此外,国家标准《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也指出,易腐食品应该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处理,而凉菜正属于这一类。
有网友替餐馆抱不平:不就是拍个黄瓜吗?为何还需要申请专门资质?
对此刘少伟解释道,拍黄瓜看似简单,但是从食品安全管理角度,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冷食和热食不同,热食经过高温烹饪过程,如煮沸或者炒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将细菌消灭。而凉菜则不然,由于没有高温杀菌的过程,因此更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感染,特别是制作过程中生熟不分,混用刀具及案板,非常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尤其夏天本来就是凉菜消费的高峰期,交叉感染的风险更高。所以我们对冷食的加工过程管理很严,要求有专间制作。”
事实上,超范围经营凉菜被罚并非全国首例。2017年,广州黄浦区一家火锅店因销售“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菜而被食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并没收了139元的“违法所得”。
那么,餐饮企业为何不申请冷食经营资质呢?
兰州牛肉面行业资深人士秦伟从事餐饮工作近二十年,据他了解,国内具备凉菜间的餐饮企业不到十分之一,快餐及小吃普遍性不具备凉菜间。
秦伟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冷食更容易感染细菌、需要专门的营业资质,餐饮企业怎么可能会不知道,但更多是出于现实因素而无法申请相关资质。
“一间专门的凉菜间,需至少5平米的面积,还要配备空调、单独的刀具案板等,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成本。凉菜间意味着功能很单一,不能另作他用。一间面积不到七、八十平米的餐馆,去掉后厨、仓储、前台、卫生间等功能,能容纳的餐位至多也就三十多个,如果再单独辟出一间凉菜间,那势必会进一步挤压餐饮企业的盈利能力。”
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
在秦伟看来,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能不能不一刀切地执行规定?比如根据企业规模,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面积较大、且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当然应该具备凉菜间;而对于面积较小,不具备开设凉菜间的餐饮企业,能否要求工作台做到生熟区分,杜绝混切混装?
“其实,没有凉菜间并不一定意味着凉菜不合格。”秦伟进一步表示,“就我所知,不少没有凉菜间的小馆子,通过生熟分开,专刀专用,也基本能保障凉菜的食品安全。”
此外,秦伟还建议,在罚款的时候能否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对多次引导培训后依然产生违法行为的商家再进行处罚,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规范餐饮企业商家的安全经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荣达表示,对于经营者而言,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因为对于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发生,所以无论是对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法律从业者,最重要的还是要对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普及力度;
其次在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时候,也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多加沟通和指导;
在执法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处罚尺度,达到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维护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的目的。
对此,刘少伟也认为,在罚款之余,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如何处罚的问题,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在公众留言中回答过。
当时有人留言,“本人开了一家餐饮店,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范围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在销售‘拍黄瓜’凉菜”。其询问这种行为会被予以何种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称,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职能——我们用案例来说话】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今天小编就具体来给大家讲一讲。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例一: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动巡中发现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执行内容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4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该案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环境保护局等3家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及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自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罚款本金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结案。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执行和解后共违法减免罚款本金199.3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检察院对此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据法院卷宗记载,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济困难,但调查发现,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不能对本金进行减免。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已全部追回。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法院同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明的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了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同时,通过对违法执行和解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三: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某公司一分厂制浆车间发生机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日,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7万元,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8日,区安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3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罚款15万元的决定。同年3月17日,区法院执行立案,3月18日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先后采取了网络查询该公司财产情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4月5日,该公司交纳罚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查控财产措施,也未向被执行人发出任何有关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提示通知前,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在该公司履行义务后,又未在案卷内附上删除失信信息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及时删除该公司的失信信息;2.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作出说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征信记录是民营企业的软资产、软实力和“通行证”。民营企业一旦有不良征信记录,其在项目申报、融资、企业运行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规范司法,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今天小编就具体来给大家讲一讲。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例一: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动巡中发现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执行内容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4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该案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环境保护局等3家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及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自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罚款本金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结案。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执行和解后共违法减免罚款本金199.3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检察院对此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据法院卷宗记载,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济困难,但调查发现,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不能对本金进行减免。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已全部追回。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法院同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明的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了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同时,通过对违法执行和解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三: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某公司一分厂制浆车间发生机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日,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7万元,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8日,区安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3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罚款15万元的决定。同年3月17日,区法院执行立案,3月18日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先后采取了网络查询该公司财产情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4月5日,该公司交纳罚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查控财产措施,也未向被执行人发出任何有关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提示通知前,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在该公司履行义务后,又未在案卷内附上删除失信信息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及时删除该公司的失信信息;2.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作出说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征信记录是民营企业的软资产、软实力和“通行证”。民营企业一旦有不良征信记录,其在项目申报、融资、企业运行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规范司法,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