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产业2021Q1梳理2021.05.07
随着一季报全部披露完毕,我们对国内外13家激光产业链公司2021Q1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一、激光器:
1、锐科:营收5.84亿元(+331%),毛利率35.95%(同比+8.8 pct,环比+5.1 pct)。公司订单饱满,保持满负荷生产,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在研发中心与制造中心双中心的带动下进一步加强研发创新驱动力和产品竞争力,推出工业级单模12KW光纤激光器、多模组100KW光纤激光器、带光闸高功率光纤激光器、小体积手持焊专用激光器、大能量皮秒激光器、大功率飞秒激光器、266nm深紫外皮秒激光器和持续推出光束模式可调激光器新品等,公司通过技术差异化,打破同质化竞争,持续引领高端领域应用,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领军地位,提升市场份额。
2、创鑫激光:营收5.2亿元+。
3、杰普特:营收2.56亿元(+174%),毛利率33.2%(-4.8 pct)。公司2021Q1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业务获得订单金额为人民币2.29亿元,同比下降1.52%,来自苹果公司订单为160.32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040万元。被动元件器业务订单共计人民币1.21亿元。
4、IPG:中国区营收1.4亿美元(合人民币约9.1亿元,+104%),毛利率47.5%(同比+6.2 pct,环比+3.9 pct)。2021Q1, IPG业绩达到2018年以来最佳季度,主要得益于中国和北美市场的强劲需求,以及来自焊接、锂电池和光伏电池激光应用。按产品划分,2021Q1,占总收入49%的高功率连续激光器的销售额同比增长43%,其中6kW及以上连续激光器占比达到其中55%,并且增长迅速(+34%)。脉冲激光器和光束模式可调(AWB)激光器需求也很强劲。
5、nLight:中国区营收0.15亿美元(合人民币约1亿元,+29%),毛利率28.8%(+6.8 pct,环比-1.1 pct)。nLight总收入6134万美元,同比增长42%,创历史最高水平,主要得益于每一个终端市场的增长。
以上五家公司合计实现营收约23亿元,按2020年数据计这5家公司占据了国内85%的市场份额,则一季度国内激光器市场约为28亿元,系历史最佳一季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1Q1激光器环节盈利能力均有所提升。
二、激光设备(由于一季报未披露主营构成,故使用总营收):
1、大族:营收31.3亿元(+108%),毛利率37.1%(-2.4 pct)。
2、华工:营收17.9亿元(+136%),毛利率20.0%(-4.7 pct)。
3、亚威:营收3.9亿元(+44%),毛利率25.4%(-1.6 pct)。
4、海目星:营收1.3亿元(+28%),毛利率31.1%(+2.5 pct)。
5、柏楚:营收1.88亿元(+147%),毛利率80.8%(-0.8 pct)。一季度工作日比较少,还是能超过去年Q4,确实是受益于大环境影响,主要系功率段持续渗透、行业持续渗透。中低功率8000多套,高功率800多套。切割头占比5%左右(1000万元左右),高功率占比16%左右,总线占比70-80%左右,高功率同比增长200%多。
三、专用激光设备:
1、联赢:营收2.28亿元(+41%),毛利率37.9%(+2.6 pct)。
2、帝尔:营收2.74亿元(+36%),毛利率40.4%(-9.1 pct)。
3、铂力特:营收0.45亿元(+145%),毛利率27.1%(+16.2 pct)。
四、激光产业2021Q1总体情况:
1、激光器:2021Q1延续2020年疫情后高景气度,下游需求持续旺盛。考虑到一季度是激光产业传统淡季,但柏楚电子营收环比仍有增长充分说明了下游高景气度。对应到激光器行业,IPG、锐科、创鑫等五家主流激光器厂商合计实现营收约23亿元,国内激光器市场总体约为28亿元,同比大幅增长。
2、激光器价格:锐科已全面掌握定价权,光博会前后主动调价争取市场份额。据我们跟踪,锐科分别于3月初和光博会后即3月下旬分别下调10%和15%。其他中小厂商以被动跟随为主。
3、需求结构:高功率化稳步推进,3kW功率段正逐步成为出货量主体部分,6kW接受度大幅提高。
五、光纤激光器行业2021年十大预测:
1、国产化率提高至65%以上。伴随着:1、锐科产能全面恢复,锐科、创鑫、GW、飞博、凯普林、长光华芯、长飞光纤等厂商的新增产能逐步释放;2、锐科、创鑫万瓦级激光器技术及稳定性逐步成熟;3、锐科等厂商在新工艺上的突破,国产激光器厂商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预计2021年国产化率提高至65%以上。
2、主流功率段恶性价格战停歇,超高功率成主战场。困扰激光器行业三年之久的恶性价格战有望在2021年停歇,降价以成本降幅为限。IPG囿于成本以及顾忌全球市场无力降价,锐科将着力修复利润,创鑫需要尽力符合上市要求。总体而言,在需求预计较好、成本绝对金额下降空间不大、关税稳定的2021年,主要参与者对主流功率段平稳的价格有一定的共识。但是,6kW以上高功率激光器在技术成熟带动成本下降局面下仍有降价空间,加速激光平价普及。
3、全行业产值突破110亿元。光纤激光器行业产值2020年突破90亿元,2021年将突破110亿元。2021年,中国仍将是世界经济复苏的火车头,国外受疫情影响滞后需求开始释放,国内外需求叠加,同时价格降幅较小,行业产值将大幅增长。
4、高功率化持续演绎。得益于在切割速度、质量、综合效率上的突出表现,高功率激光器迅速打开了市场。2020年,国产万瓦级激光器销售量大爆发,国产化率由2019年不足10%迅速提高到2020年接近40%。预计2021年国产高功率激光器仍将获得市场青睐,市占率达到60%以上。产品上,40kW多模连续光纤激光器、12kW单模块激光器将实际出货,正式拉开等离子切割替代进程。
5、激光全产业证券化加速。激光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长以及产业链分工形成的专业化,5亿元产值以上的公司数量和质量大幅增加,预计2021年提交IPO/上市10家公司,重大投融资事件10起以上,激光全产业链得到资本重点关注及扶持。
6、上游零部件公司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IPG始终坚持垂直化生产,最高曾占据70%的全球市场份额,极大压制了激光器零部件厂商的发展。然而国内激光器行业以挑战者的姿态横空出世,以长光华芯、星汉激光为代表的芯片、泵浦源厂商,以睿芯光纤、长飞光纤为代表的特种光纤厂商均成功配套国产激光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帮助国产激光器零部件自制化率、国产化率大幅提高。
7、万瓦级切割头国产化。普雷茨特高端切割头售价昂贵,阻碍了万瓦级激光切割设备的普及。2021年万瓦级激光器价格竞争将带动切割头国产化,柏楚电子或执牛耳。
8、激光器上游零部件专业化分工趋势确立。伴随着行业规模增长、技术迭代速度放缓,专业化分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核心零部件技术门槛高、固定资产投入大,如激光芯片环节长光华芯、星汉激光、凯普林、凌云光纷纷筹划上市,而有源光纤环节长飞光纤、光学材料环节福晶科技均已大批量成熟供货。国内制造业环境中,若市占率小于50%、无法发挥出规模效应,那么专业化分工无论是在推动技术进步还是在降低成本方面均有明显优势。
9、新工艺、新应用持续突破。数千瓦级脉冲激光器用于清洗、高功率激光器用于熔覆,激光器厂商利用底层设计优势,自行研发设备拓展激光清洗、熔覆市场。钣金切割中,中高功率切管机、超高功率坡口切割继续替代传统工艺。万瓦激光复合焊提供新的工艺解决方案。
10、激光工艺从通用向行业专用发展。锂电池精密生产依赖激光工艺,2021年宁德时代将带头开启激光设备国产替代进程。太阳能硅片无损切割全面使用激光工艺。工程机械、轨交装备、船舶等行业中厚板切割开启激光切割设备导入。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导致下游需求放缓,竞争加剧。#股票##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随着一季报全部披露完毕,我们对国内外13家激光产业链公司2021Q1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一、激光器:
1、锐科:营收5.84亿元(+331%),毛利率35.95%(同比+8.8 pct,环比+5.1 pct)。公司订单饱满,保持满负荷生产,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在研发中心与制造中心双中心的带动下进一步加强研发创新驱动力和产品竞争力,推出工业级单模12KW光纤激光器、多模组100KW光纤激光器、带光闸高功率光纤激光器、小体积手持焊专用激光器、大能量皮秒激光器、大功率飞秒激光器、266nm深紫外皮秒激光器和持续推出光束模式可调激光器新品等,公司通过技术差异化,打破同质化竞争,持续引领高端领域应用,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领军地位,提升市场份额。
2、创鑫激光:营收5.2亿元+。
3、杰普特:营收2.56亿元(+174%),毛利率33.2%(-4.8 pct)。公司2021Q1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业务获得订单金额为人民币2.29亿元,同比下降1.52%,来自苹果公司订单为160.32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040万元。被动元件器业务订单共计人民币1.21亿元。
4、IPG:中国区营收1.4亿美元(合人民币约9.1亿元,+104%),毛利率47.5%(同比+6.2 pct,环比+3.9 pct)。2021Q1, IPG业绩达到2018年以来最佳季度,主要得益于中国和北美市场的强劲需求,以及来自焊接、锂电池和光伏电池激光应用。按产品划分,2021Q1,占总收入49%的高功率连续激光器的销售额同比增长43%,其中6kW及以上连续激光器占比达到其中55%,并且增长迅速(+34%)。脉冲激光器和光束模式可调(AWB)激光器需求也很强劲。
5、nLight:中国区营收0.15亿美元(合人民币约1亿元,+29%),毛利率28.8%(+6.8 pct,环比-1.1 pct)。nLight总收入6134万美元,同比增长42%,创历史最高水平,主要得益于每一个终端市场的增长。
以上五家公司合计实现营收约23亿元,按2020年数据计这5家公司占据了国内85%的市场份额,则一季度国内激光器市场约为28亿元,系历史最佳一季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1Q1激光器环节盈利能力均有所提升。
二、激光设备(由于一季报未披露主营构成,故使用总营收):
1、大族:营收31.3亿元(+108%),毛利率37.1%(-2.4 pct)。
2、华工:营收17.9亿元(+136%),毛利率20.0%(-4.7 pct)。
3、亚威:营收3.9亿元(+44%),毛利率25.4%(-1.6 pct)。
4、海目星:营收1.3亿元(+28%),毛利率31.1%(+2.5 pct)。
5、柏楚:营收1.88亿元(+147%),毛利率80.8%(-0.8 pct)。一季度工作日比较少,还是能超过去年Q4,确实是受益于大环境影响,主要系功率段持续渗透、行业持续渗透。中低功率8000多套,高功率800多套。切割头占比5%左右(1000万元左右),高功率占比16%左右,总线占比70-80%左右,高功率同比增长200%多。
三、专用激光设备:
1、联赢:营收2.28亿元(+41%),毛利率37.9%(+2.6 pct)。
2、帝尔:营收2.74亿元(+36%),毛利率40.4%(-9.1 pct)。
3、铂力特:营收0.45亿元(+145%),毛利率27.1%(+16.2 pct)。
四、激光产业2021Q1总体情况:
1、激光器:2021Q1延续2020年疫情后高景气度,下游需求持续旺盛。考虑到一季度是激光产业传统淡季,但柏楚电子营收环比仍有增长充分说明了下游高景气度。对应到激光器行业,IPG、锐科、创鑫等五家主流激光器厂商合计实现营收约23亿元,国内激光器市场总体约为28亿元,同比大幅增长。
2、激光器价格:锐科已全面掌握定价权,光博会前后主动调价争取市场份额。据我们跟踪,锐科分别于3月初和光博会后即3月下旬分别下调10%和15%。其他中小厂商以被动跟随为主。
3、需求结构:高功率化稳步推进,3kW功率段正逐步成为出货量主体部分,6kW接受度大幅提高。
五、光纤激光器行业2021年十大预测:
1、国产化率提高至65%以上。伴随着:1、锐科产能全面恢复,锐科、创鑫、GW、飞博、凯普林、长光华芯、长飞光纤等厂商的新增产能逐步释放;2、锐科、创鑫万瓦级激光器技术及稳定性逐步成熟;3、锐科等厂商在新工艺上的突破,国产激光器厂商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预计2021年国产化率提高至65%以上。
2、主流功率段恶性价格战停歇,超高功率成主战场。困扰激光器行业三年之久的恶性价格战有望在2021年停歇,降价以成本降幅为限。IPG囿于成本以及顾忌全球市场无力降价,锐科将着力修复利润,创鑫需要尽力符合上市要求。总体而言,在需求预计较好、成本绝对金额下降空间不大、关税稳定的2021年,主要参与者对主流功率段平稳的价格有一定的共识。但是,6kW以上高功率激光器在技术成熟带动成本下降局面下仍有降价空间,加速激光平价普及。
3、全行业产值突破110亿元。光纤激光器行业产值2020年突破90亿元,2021年将突破110亿元。2021年,中国仍将是世界经济复苏的火车头,国外受疫情影响滞后需求开始释放,国内外需求叠加,同时价格降幅较小,行业产值将大幅增长。
4、高功率化持续演绎。得益于在切割速度、质量、综合效率上的突出表现,高功率激光器迅速打开了市场。2020年,国产万瓦级激光器销售量大爆发,国产化率由2019年不足10%迅速提高到2020年接近40%。预计2021年国产高功率激光器仍将获得市场青睐,市占率达到60%以上。产品上,40kW多模连续光纤激光器、12kW单模块激光器将实际出货,正式拉开等离子切割替代进程。
5、激光全产业证券化加速。激光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长以及产业链分工形成的专业化,5亿元产值以上的公司数量和质量大幅增加,预计2021年提交IPO/上市10家公司,重大投融资事件10起以上,激光全产业链得到资本重点关注及扶持。
6、上游零部件公司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IPG始终坚持垂直化生产,最高曾占据70%的全球市场份额,极大压制了激光器零部件厂商的发展。然而国内激光器行业以挑战者的姿态横空出世,以长光华芯、星汉激光为代表的芯片、泵浦源厂商,以睿芯光纤、长飞光纤为代表的特种光纤厂商均成功配套国产激光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帮助国产激光器零部件自制化率、国产化率大幅提高。
7、万瓦级切割头国产化。普雷茨特高端切割头售价昂贵,阻碍了万瓦级激光切割设备的普及。2021年万瓦级激光器价格竞争将带动切割头国产化,柏楚电子或执牛耳。
8、激光器上游零部件专业化分工趋势确立。伴随着行业规模增长、技术迭代速度放缓,专业化分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核心零部件技术门槛高、固定资产投入大,如激光芯片环节长光华芯、星汉激光、凯普林、凌云光纷纷筹划上市,而有源光纤环节长飞光纤、光学材料环节福晶科技均已大批量成熟供货。国内制造业环境中,若市占率小于50%、无法发挥出规模效应,那么专业化分工无论是在推动技术进步还是在降低成本方面均有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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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句话,怕是有什么误解!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
他们相较于前几年,
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
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
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尤其最近跳槽旺季,人力君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进行了一并分析。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人力资源研究[超话]#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
他们相较于前几年,
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
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
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尤其最近跳槽旺季,人力君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进行了一并分析。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人力资源研究[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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