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心】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2020年诊断中心首场活动顺利召开
为进一步帮助挂牌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发展布局,同时不断优化产业路径,提升企业融资能力。3月31日,在乌兰察布金融办的支持下,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启动了本年度首场企业诊断服务活动。此次活动优选出格琳诺尔、金色亚麻、永辉农业、蒙花生物四家亚麻籽挂牌企业,以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本期活动还邀请了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亚麻籽协会副会长杨续金和塞领资本创始人、燕园金控董事长张孝。杨老师从亚麻籽原料基地分布、进出口情况、产品的短板及创新等角度进行了分享。张总从企业产品品牌建立、定位、目标人群如何细分等角度进行了分享,并从投行角度为企业梳理了融资路径及如何提升融资能力。活动期间,参与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专家进行了充分交流,专家围绕企业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并提出相关建议。
亚麻籽行业通过多年的市场积累,目前整体呈上升态势,消费者已越来越意识到α-亚麻酸对于身体健康的重要性,进而接受亚麻籽健康产品,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投入到此行业中来。参与此次活动的四家企业均有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产品和成熟的商业模式。中心将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联动专家开展走访工作,帮助企业提升经营能力,进而逐步提升融资能力,让更多的金融活动助力企业快速成长。
小贴士:
大量的基础研究、流行病学调查、试验及临床观察表明,亚麻籽油中的α-亚麻酸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降血脂、降低临界性高血压、抑制癌症的发生和转移、抑制过敏反应和抗炎作用、抑制衰老、增强智力、保护视力等功效。
欢迎与亚麻籽企业合作、投资!
业务洽谈电话:张女士15391159111
为进一步帮助挂牌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发展布局,同时不断优化产业路径,提升企业融资能力。3月31日,在乌兰察布金融办的支持下,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启动了本年度首场企业诊断服务活动。此次活动优选出格琳诺尔、金色亚麻、永辉农业、蒙花生物四家亚麻籽挂牌企业,以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本期活动还邀请了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亚麻籽协会副会长杨续金和塞领资本创始人、燕园金控董事长张孝。杨老师从亚麻籽原料基地分布、进出口情况、产品的短板及创新等角度进行了分享。张总从企业产品品牌建立、定位、目标人群如何细分等角度进行了分享,并从投行角度为企业梳理了融资路径及如何提升融资能力。活动期间,参与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专家进行了充分交流,专家围绕企业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并提出相关建议。
亚麻籽行业通过多年的市场积累,目前整体呈上升态势,消费者已越来越意识到α-亚麻酸对于身体健康的重要性,进而接受亚麻籽健康产品,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投入到此行业中来。参与此次活动的四家企业均有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产品和成熟的商业模式。中心将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联动专家开展走访工作,帮助企业提升经营能力,进而逐步提升融资能力,让更多的金融活动助力企业快速成长。
小贴士:
大量的基础研究、流行病学调查、试验及临床观察表明,亚麻籽油中的α-亚麻酸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降血脂、降低临界性高血压、抑制癌症的发生和转移、抑制过敏反应和抗炎作用、抑制衰老、增强智力、保护视力等功效。
欢迎与亚麻籽企业合作、投资!
业务洽谈电话:张女士15391159111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挂牌企业第五十七期线上培训之疫情特别活动成功举办】
3月25日下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功举办了挂牌企业“蒙股大盈”特训营第五十七期线上培训之疫情特别活动。
疫情期间,为了助力企业防范在合同、劳动用工、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中心邀请了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文萍为大家带来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的精彩培训,主要针对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近期出台的防范型规章制度和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措施等内容做了详尽的解读。
“蒙股大盈”特训营是中心每两周组织一次的线上培训活动(每次定于星期三,时间为半小时),以短而精的小课方式为挂牌企业提供系统、专业、全方位的常态化且免费的线上系列培训服务,并根据挂牌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适时调整培训课程。
今年,中心拟通过系统性的线上培训安排,以及与“蒙股大盈”路演吧和“企业教练陪跑系统”(在线估值、咨询、路演)等方式相结合,为挂牌企业提供集培训、路演、估值、咨询等为一体的投融资对接服务,助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加速转型升级,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大胆创新,进而引领企业做大做强!
精彩培训值得期待,诚邀您的积极参与!
培训主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
培训内容:1.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2.近期出台的防范型规章制度
3.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措施
讲师
曹文萍,博士(在读),1999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任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前担任的社会职务主要有:内蒙古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内蒙古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等。主要业务方向包括企业规范化管理、债券发行、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等。同时连续多年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主板绩优上市公司、内蒙古主要国企和极具影响力的创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金融企业的各类法律事务代理律师。
3月25日下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功举办了挂牌企业“蒙股大盈”特训营第五十七期线上培训之疫情特别活动。
疫情期间,为了助力企业防范在合同、劳动用工、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中心邀请了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文萍为大家带来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的精彩培训,主要针对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近期出台的防范型规章制度和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措施等内容做了详尽的解读。
“蒙股大盈”特训营是中心每两周组织一次的线上培训活动(每次定于星期三,时间为半小时),以短而精的小课方式为挂牌企业提供系统、专业、全方位的常态化且免费的线上系列培训服务,并根据挂牌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适时调整培训课程。
今年,中心拟通过系统性的线上培训安排,以及与“蒙股大盈”路演吧和“企业教练陪跑系统”(在线估值、咨询、路演)等方式相结合,为挂牌企业提供集培训、路演、估值、咨询等为一体的投融资对接服务,助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加速转型升级,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大胆创新,进而引领企业做大做强!
精彩培训值得期待,诚邀您的积极参与!
培训主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
培训内容:1.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2.近期出台的防范型规章制度
3.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措施
讲师
曹文萍,博士(在读),1999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任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前担任的社会职务主要有:内蒙古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内蒙古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等。主要业务方向包括企业规范化管理、债券发行、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等。同时连续多年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主板绩优上市公司、内蒙古主要国企和极具影响力的创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金融企业的各类法律事务代理律师。
【中心“法律援助团”护航企业,渡过难关 ⑮】
疫情无情人有情,抗击疫情,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所有华夏儿女全员出阵,用星星点点的光、零零散散的火,点亮亿人的希望。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运用平台,始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在抗疫期间的部署,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中心采取线上培训,电话回访,详细了解情况,来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一手抓防疫,一手促发展”,充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疾疫突发,我们看到中国企业的担当和责任,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全力以赴、贡献力量,我们怎能不为之欣慰与感动。特殊时期,企业正值寒冬,生产停滞,经营遇阻,发展举步维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为此,中心号召会员机构成立“法律服务援助团”,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为企业树立信心、谋取发展,出一份力。现以问答形式将法律服务梳理如下。
企业:某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伊坤律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企业:能否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如何扣除本次捐赠支出?
伊坤律所:例如某居民个人每月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五险一金3000元,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2月份发生符合规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6000元,则:
(一)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20000-3000-2000-5000-0-0=10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0×3%-0=300.00元。当月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300.00-0.00=300.00元。
(二)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40000-6000-4000-10000-0-6000=14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4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00×3%-0=420.00元。当月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420.00-300.00=120.00元。
企业: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伊坤律所: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时间系各级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伊坤律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捐赠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某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伊坤律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果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疫情无情人有情,抗击疫情,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所有华夏儿女全员出阵,用星星点点的光、零零散散的火,点亮亿人的希望。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运用平台,始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在抗疫期间的部署,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中心采取线上培训,电话回访,详细了解情况,来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一手抓防疫,一手促发展”,充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疾疫突发,我们看到中国企业的担当和责任,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全力以赴、贡献力量,我们怎能不为之欣慰与感动。特殊时期,企业正值寒冬,生产停滞,经营遇阻,发展举步维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为此,中心号召会员机构成立“法律服务援助团”,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为企业树立信心、谋取发展,出一份力。现以问答形式将法律服务梳理如下。
企业:某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伊坤律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企业:能否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如何扣除本次捐赠支出?
伊坤律所:例如某居民个人每月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五险一金3000元,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2月份发生符合规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6000元,则:
(一)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20000-3000-2000-5000-0-0=10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0×3%-0=300.00元。当月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300.00-0.00=300.00元。
(二)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40000-6000-4000-10000-0-6000=14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4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00×3%-0=420.00元。当月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420.00-300.00=120.00元。
企业: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伊坤律所: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时间系各级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伊坤律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捐赠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某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伊坤律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果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