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创文明城市#【呼和浩特将在全市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话筒]】
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以及路灯杆、电线杆、灯箱、表箱、围墙、宣传栏、报刊亭、路名牌、公交站台、配电柜等市政设施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
二、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接非法广告印刷业务。
三、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公共张贴栏等正规渠道发布广告信息,严禁发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文明、不健康广告和信息。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三)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罚。
(四)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六)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内容涉黄、涉赌、涉毒、涉枪涉爆,涉及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宣传暴恐、非法票据、非法集资等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五、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违法“小广告”的散发、张贴、刻画、喷涂行为等线索。
#强国复兴有我 我与文明同行#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6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以及路灯杆、电线杆、灯箱、表箱、围墙、宣传栏、报刊亭、路名牌、公交站台、配电柜等市政设施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
二、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接非法广告印刷业务。
三、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公共张贴栏等正规渠道发布广告信息,严禁发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文明、不健康广告和信息。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三)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罚。
(四)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六)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内容涉黄、涉赌、涉毒、涉枪涉爆,涉及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宣传暴恐、非法票据、非法集资等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五、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违法“小广告”的散发、张贴、刻画、喷涂行为等线索。
#强国复兴有我 我与文明同行#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6日
【#池州[超话]#扩散!即日起,贵池免费核酸采样点优化调整!】
关于进一步优化设置免费核酸采样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工作,满足群众“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求,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有关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优化设置免费核酸采样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点设置及开放时间
(一)城区
戳下图
(二)农村地区
属地卫生院,每日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免费采样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因核酸采样点消毒需要,非采样时间请勿前往。
二、温馨提示
(二)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禁止参加核酸采样。
(三)24小时内已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重复采样。
咨询电话:0566-2093022、0566-2023022。
池州市贵池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设置免费核酸采样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工作,满足群众“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求,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有关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优化设置免费核酸采样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点设置及开放时间
(一)城区
戳下图
(二)农村地区
属地卫生院,每日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免费采样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因核酸采样点消毒需要,非采样时间请勿前往。
二、温馨提示
(二)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禁止参加核酸采样。
(三)24小时内已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重复采样。
咨询电话:0566-2093022、0566-2023022。
池州市贵池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陕西温泉旅游服务大厅长安通窗口正式营业】
即日起,陕西温泉旅游服务大厅长安通窗口正式对外营业,可满足市民办理长安通学生卡、老年卡、充值等业务需要。具体地址及营业时间如下: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一层1-10101号 陕西省温泉旅游服务大厅内14号窗口
营业时间:
【夏季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18:00
【冬季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营业
即日起,陕西温泉旅游服务大厅长安通窗口正式对外营业,可满足市民办理长安通学生卡、老年卡、充值等业务需要。具体地址及营业时间如下: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一层1-10101号 陕西省温泉旅游服务大厅内14号窗口
营业时间:
【夏季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18:00
【冬季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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