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今天因为西安地铁事件,发生了一些事,倒是让我想起一件往事。
zhttty或者说张恒的瓜被翻切,引出七英俊的旧事,孰是孰非已经很难说清楚了。但是这事之所以从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匿名吐槽事件演变成热搜霸榜好几天、牵扯进一大批大神级写手、最终引出zhttty被女粉控诉性侵、以及香蕉的《赘婿》网剧被抵制、香蕉本人退网等等一系列事件,闹得天翻地覆,沸沸扬扬,某些打着“为七英俊主持正义”旗号的营销号的推波助澜,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比如截图里这位,七英俊明确表示仅仅是匿名吐槽,并不想和谁撕破脸,哪怕众多大神写手鼓励她大胆说出当事人到底是谁,却由于担心被报复而选择闭口不言的情况下,仍然把众多可能在场的写手架在火上烤,逼迫他们自证清白,才是事情闹大的主因。
至于七英俊本人在这场风波中承受了多大压力,又因为这一场“自证清白”的闹剧无形中得罪了多少人,就不清楚了。而当七英俊站出来想要结束这场闹剧的时候,还要被指责“缴械投降”。
而事件进一步发酵到更高潮则少不了梁钰的参与,“听说香蕉他们在想办法送七英俊吃牢饭”这么恐怖的消息,自然是让更多人愤怒起来......
七英俊本人的死活,谁关心呢?
一定要小心那些打着“为了你好”旗号,拖你进深渊的“正义路人”啊!特别是这些起高调门,喊大口号的,指不定想拿谁当炮灰染红自己的绿卡......

#以案说法# 【车辆进水 保险公司会赔吗?暴雨来袭 有法应对】
近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内多处地铁、医院等被大水漫灌,变成一片泽国。截至https://t.cn/A6ImqmuI .4万人受灾。目前,随着各级救援力量奔赴现场,受灾群众已逐步得到妥善安置。
  无独有偶,我省近期也频繁遭遇暴雨天气,不少市民纷纷打入本报法治热线进行咨询。“我的车辆被水淹了怎么办?”“下班路上因为暴雨受伤能算工伤吗?”针对这些常见法律纠纷,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事件回顾
  暴雨之后汽修店排起长龙
  近日,河南持续遭遇大范围强降雨,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本报记者也辗转联系到了家住郑州市金水河的薛先生。
  “当天我是六点半从单位回家,那时候水位已经淹到小腿肚了,整个路面已经完全被雨水覆盖,部分区域水流比较急,人行道上的共享单车也横七竖八倒得不成样子,平常只需要20分钟的路程硬生生走了一个半钟头。”回忆20日晚上的场景,薛先生仍然心有余悸。
  薛先生告诉记者,当前郑州各居民小区水电网等供应正在逐渐恢复中,除了部分隧道仍然因积水禁止通行,大部分路面上的积水都已经排干,环卫工人正在清理淤泥等障碍物。而在暴雨过后的上班路上,薛先生注意到,相较于市内其他商铺百废待兴的局面,各家汽修店却早早排起了长龙,有车一族的他也犯起嘀咕:如果私家车因暴雨浸泡致损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车主们第一时间又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
  ●律师答疑
  2020年9月19日后买的车损险发动机涉水可赔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表示,车险的理赔范围具体要以车主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一般而言,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且各大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条款内容也基本一致。在车损险部分,一般都会约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陈华中说。
  2020年9月19日起,《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业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发动机涉水险便包含其中。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也基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则包含了发动机涉水、自燃、盗抢等的损失,无需再单独购买涉水险、自燃险和盗抢险等。所以,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只要购买了车损险的,车主一般都可以主张发动机进水损失的理赔。而若是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的车险,根据保险公司普遍适用的保险合同文本,在车损险部分,一般都会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所以,未购买涉水险的,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理赔的。”陈华中告诉记者。
  陈华中建议:“如遇暴雨,建议车主首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下车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也可以报警求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等,以固定证据。”
  ●热点问题链接
  连日来,我省多地也备受暴雨困扰,在打进本报的法治热线中,亦有不少市民对暴雨中受伤是否算工伤、有商家借暴雨营销、如何防范诈捐等问题进行了咨询。
  问题1下班路上因雨受伤算工伤吗?
  20日,郑州一女子避雨时被大水冲倒飘走,慌乱之际抱树自救,社区志愿者见状立即冒险营救,女子这才成功脱险……暴雨期间,不少人在下班路上都遇到了类似的惊险一幕,甚至有人因此受伤。这种情况下,打工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在没有特殊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下班路上因暴雨受损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针对暴雨时在路上行走掉入没有窨井盖的下水道而受伤、被路旁树木砸伤等常见意外情况,何源表示,这些情况都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作为窨井盖、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将河南暴雨视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若因暴雨导致窨井盖缺失、树木倒塌造成了第三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主张免责。”何源解释说。
  问题2灾难营销房地产公司违法吗?
  此前,康桥集团发布了一张写有“入住高地,让风雨只是风景”的宣传海报,引发公愤。21日,康桥地产发布道歉声明称,已将广告画面删除,并对本事件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薪、降职等问责处理。
  有批评者指出,此种借暴雨进行“灾难营销”的行为不应止步于内部处理、道德谴责,更需法律惩治。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分析称:“显然,康桥集团的宣传海报系广告行为。《广告法》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中也提及,广告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王生忠认为,该广告词虽然并无《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词汇,但在灾情下,以此种广告词推广商品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作为企业,也应当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营利不应凌驾于道德之上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企业发布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王生忠说。
  问题3想为灾区捐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暴雨无情人有情,近几日,有不少网友想通过线上募捐为河南尽一份爱心,又担心不法分子借此“骗捐”“诈捐”。对此,何源告诉记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慈善机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将可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接收社会捐赠的主体共有公益性社团法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三类。”爱心人士在进行募捐的时候,应该严格审查公益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并选择财务情况、项目动态都公开透明的公益组织,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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