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与上海交大签署协议共建联合研究中心】8月17日,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商用车先进技术与智能制造联合研究中心揭牌暨签约仪式在上海交大科技园举行。中国一汽总经理助理,一汽解放董事长、党委书记胡汉杰表示,双方将依托一汽解放—上海交大商用车先进技术与智能制造联合研究中心,充分利用上海交大多学科与前瞻研究优势,结合一汽解放产品工程化的资源优势,在商用车先进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领域共同攻克关键技术,支撑一汽解放全面提升研发能力、强化技术产出与应用、建立前瞻技术洞察与信息获取渠道。https://t.cn/A6SqJAfE
#五大曝光行动#【典型事故】
2022年08月08日13时25分,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K3***8小型汽车行至广东省云浮市汕湛高速566KM+400M路段时,因操作失当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云浮交警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08月08日13时25分,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K3***8小型汽车行至广东省云浮市汕湛高速566KM+400M路段时,因操作失当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云浮交警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南三亚,男子与情人到三亚旅游时,向当地的一位朋友借了一部小汽车使用。可刚取车不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男子死亡、情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男子的妻子将丈夫的朋友、情人,告上法庭,索赔109万。
(案例:海南三亚中院)
男子周某是公司老板,其与公司女员工陈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年后,两人相约一起到三亚旅游。下飞机后,周某的朋友李某接上二人,到入住大酒店的餐厅包厢内,吃饭喝酒。过程中,三人推杯换盏,都喝了不少酒。
酒后按照事前约定,李某借给周某一部小汽车,用于其在三亚旅游期间使用。随后李某在离开酒店时,将车钥匙交给周某,并告诉其车子停在停车场、证件放在车上。周某道谢后,李某离开酒店。
可不曾想,周某拿到车子后,就与陈某一起驾车外出游玩。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死亡、陈某受伤。陈某爬出车后报警求助,交警认定周某全责。
事后周某的妻子胡某认为,李某、陈某与周某喝酒,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李某明知道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把车借给周某、陈某也未劝阻。遂以二人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侵权之诉。被告陈某、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二人有没有过错行为,且二人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过错行为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就会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某、李某以及酒店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三人共同饮酒时,未有人对周某恶意劝酒,反而是周某主动频繁要求陈某、李某陪其喝酒的。
其次,三人饮酒结束后,李某是将周某送到酒店房间门口,把车钥匙交给周某的。且这是履行事前二人的约定,即车子是供周某在三亚旅游时使用的,李某离开前,还说了让周某早点休息。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吃饭时未曾恶意劝酒,事后也将周某送到了房间门口,把车钥匙给了周某后,也提醒其休息,不要开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聚餐喝酒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义务的除外。
据此,法院认为,在这个时候以前李某、陈某均不存在过错。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系共同饮酒人,其在明知周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与其驾车外出,并导致事故发生,他未曾提醒、劝阻周某不要外出,存在过错。
意思就是说,陈某与周某共同饮酒,其对周某有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应义务。即要劝说、阻止周某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就是一种未尽到义务的过错行为。
当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周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需承担20%。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遂以曾劝说周某不要酒后驾驶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以陈某未能举证其主张为由,驳回其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因不能举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最后,笔者认为,既然己确定周某出轨陈某,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夫妻共同财产花在陈某身上,那么妻子是有权起诉陈某返还的。那么大家支持妻子起诉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海南三亚中院)
男子周某是公司老板,其与公司女员工陈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年后,两人相约一起到三亚旅游。下飞机后,周某的朋友李某接上二人,到入住大酒店的餐厅包厢内,吃饭喝酒。过程中,三人推杯换盏,都喝了不少酒。
酒后按照事前约定,李某借给周某一部小汽车,用于其在三亚旅游期间使用。随后李某在离开酒店时,将车钥匙交给周某,并告诉其车子停在停车场、证件放在车上。周某道谢后,李某离开酒店。
可不曾想,周某拿到车子后,就与陈某一起驾车外出游玩。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死亡、陈某受伤。陈某爬出车后报警求助,交警认定周某全责。
事后周某的妻子胡某认为,李某、陈某与周某喝酒,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李某明知道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把车借给周某、陈某也未劝阻。遂以二人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侵权之诉。被告陈某、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二人有没有过错行为,且二人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过错行为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就会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某、李某以及酒店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三人共同饮酒时,未有人对周某恶意劝酒,反而是周某主动频繁要求陈某、李某陪其喝酒的。
其次,三人饮酒结束后,李某是将周某送到酒店房间门口,把车钥匙交给周某的。且这是履行事前二人的约定,即车子是供周某在三亚旅游时使用的,李某离开前,还说了让周某早点休息。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吃饭时未曾恶意劝酒,事后也将周某送到了房间门口,把车钥匙给了周某后,也提醒其休息,不要开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聚餐喝酒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义务的除外。
据此,法院认为,在这个时候以前李某、陈某均不存在过错。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系共同饮酒人,其在明知周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与其驾车外出,并导致事故发生,他未曾提醒、劝阻周某不要外出,存在过错。
意思就是说,陈某与周某共同饮酒,其对周某有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应义务。即要劝说、阻止周某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就是一种未尽到义务的过错行为。
当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周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需承担20%。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遂以曾劝说周某不要酒后驾驶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以陈某未能举证其主张为由,驳回其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因不能举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最后,笔者认为,既然己确定周某出轨陈某,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夫妻共同财产花在陈某身上,那么妻子是有权起诉陈某返还的。那么大家支持妻子起诉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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