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了三次食品生产许可,三次均驳回?这不是故意刁难吗?”四川德阳,某香料公司注册成立后,向市监局提出食品生产开办申请,但接连三次均被否定。香料公司认为市监局系有意刁难,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赔偿损失58万余元。(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香料公司成立后,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因此,香料公司如要从事生产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是,香料公司开始了漫长曲折的食品生产开办申请。
第一次:市监局受理了其申请后,以其提供的材料形式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第二次:香料公司再次提出申请,市监局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再次否定。
第三次:市监局仍然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第三次作出《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下称47号决定)。
一连三次均被否定,香料公司郁闷坏了。于是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到本次复议事项中,市监局如认为香料公司的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应当否决的,应当说明理由,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以便其有效整改,依法规范。
但市监局作出的47号决定的过程中,既未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决定,让香料公司看到了希望。随后,市监局向香料公司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再次进行了现场核查。
不过结果却再次让香料公司大失所望。核查组于现场核查的当日便作出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本次未通过。市监局第四次出具了不予许可决定书。
香料公司简直要疯了,拿不到行政许可,就无法生产经营,公司都成立了,就等着拿证开工呢,可结果却......
于是香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市监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赔偿因其不作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142元。
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依据其法定职权,并由食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聘请的两名食品生产许可检查员,依法对香料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后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在法定期限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对不予许可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亦告知了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判决书中并未列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市监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香料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香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 市监局先后对其申请进行了4次实质性的核查,但在受理核查期间,多次违反程序,不作为、违法行政、行政错误。在通知、送达、告知方面存在执行程序违法;尤其是在最后一次的现场核查中,评分环节存在多项评定错误。
香料公司认为,其就是有意刁难,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因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公司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并将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1067760元。
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诉求既包括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同时还认为其构成不作为,要求其发放许可证,并主张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本案审查的范围应当是市监局作出的《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市监局是否属于不作为,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经查,市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依法成立了核查组,书面通知了香料公司,也召开了首次会议向其介绍核查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安排。
核查完成后,也召开了末次会议,与香料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其反馈意见后,宣布了核查结论。该核查程序,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香料公司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均得以保障。
而现场核查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各项核查得分”,在此环节,市监局聘请了2名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查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标准逐项评分,并在《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上签名确认,系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作出的专业性判断评定,且现场的客观情况也有音像资料为据。
香料公司虽认为评分存在多项错误,但仅是其对评分标准的不同理解,并无相反证据对评分记录表作出专业性的否定。
故市监局依据该评分结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证据确凿,亦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的上诉意见并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香料公司成立后,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因此,香料公司如要从事生产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是,香料公司开始了漫长曲折的食品生产开办申请。
第一次:市监局受理了其申请后,以其提供的材料形式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第二次:香料公司再次提出申请,市监局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再次否定。
第三次:市监局仍然以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第三次作出《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下称47号决定)。
一连三次均被否定,香料公司郁闷坏了。于是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到本次复议事项中,市监局如认为香料公司的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应当否决的,应当说明理由,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以便其有效整改,依法规范。
但市监局作出的47号决定的过程中,既未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决定,让香料公司看到了希望。随后,市监局向香料公司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再次进行了现场核查。
不过结果却再次让香料公司大失所望。核查组于现场核查的当日便作出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本次未通过。市监局第四次出具了不予许可决定书。
香料公司简直要疯了,拿不到行政许可,就无法生产经营,公司都成立了,就等着拿证开工呢,可结果却......
于是香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市监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赔偿因其不作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142元。
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依据其法定职权,并由食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聘请的两名食品生产许可检查员,依法对香料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后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在法定期限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对不予许可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亦告知了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判决书中并未列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市监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香料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也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香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 市监局先后对其申请进行了4次实质性的核查,但在受理核查期间,多次违反程序,不作为、违法行政、行政错误。在通知、送达、告知方面存在执行程序违法;尤其是在最后一次的现场核查中,评分环节存在多项评定错误。
香料公司认为,其就是有意刁难,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因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公司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并将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1067760元。
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诉求既包括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同时还认为其构成不作为,要求其发放许可证,并主张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本案审查的范围应当是市监局作出的《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市监局是否属于不作为,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经查,市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依法成立了核查组,书面通知了香料公司,也召开了首次会议向其介绍核查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安排。
核查完成后,也召开了末次会议,与香料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其反馈意见后,宣布了核查结论。该核查程序,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香料公司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均得以保障。
而现场核查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各项核查得分”,在此环节,市监局聘请了2名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查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标准逐项评分,并在《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上签名确认,系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作出的专业性判断评定,且现场的客观情况也有音像资料为据。
香料公司虽认为评分存在多项错误,但仅是其对评分标准的不同理解,并无相反证据对评分记录表作出专业性的否定。
故市监局依据该评分结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证据确凿,亦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香料公司的上诉意见并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椰岛总经理冯彪辞职#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8月19日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公司总经理冯彪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
#海南椰岛# 表示,冯彪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暂由公司董事长王晓晴代行总经理职责。至于冯彪的去向,海南椰岛方面并未透露。
根据公开信息,冯彪曾于2016年至2021年9月任海南椰岛集团董事长,其中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冯彪还兼任海南椰岛集团总经理。2021年9月,海南椰岛发布公告,选举王晓晴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经王晓晴提名,聘任冯彪为公司总经理。
冯彪辞职前夕,海南椰岛于8月17日公布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收及净利润均出现下滑。2022年1月-6月,海南椰岛实现营业收入3.93亿元,同比下降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3.28万元,同比下降29.79%。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报告期内,海南椰岛转让了海南洋浦椰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并因此实现盈利。数据显示,海南椰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亏损1882万元,同比下降293.99%。
#海南椰岛# 表示,冯彪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暂由公司董事长王晓晴代行总经理职责。至于冯彪的去向,海南椰岛方面并未透露。
根据公开信息,冯彪曾于2016年至2021年9月任海南椰岛集团董事长,其中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冯彪还兼任海南椰岛集团总经理。2021年9月,海南椰岛发布公告,选举王晓晴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经王晓晴提名,聘任冯彪为公司总经理。
冯彪辞职前夕,海南椰岛于8月17日公布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收及净利润均出现下滑。2022年1月-6月,海南椰岛实现营业收入3.93亿元,同比下降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3.28万元,同比下降29.79%。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报告期内,海南椰岛转让了海南洋浦椰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并因此实现盈利。数据显示,海南椰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亏损1882万元,同比下降293.99%。
【ST众泰: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财联社8月19日电,ST众泰公告,公司及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合作协议》,公司租用原重庆众泰生产线并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建成年产10万辆新能源整车生产基地;璧山区政府全力配合公司复工复产及新车型导入,并在权责范围内依法予以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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