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又没人,孕妇坐会儿不行啊!”“没人也不能坐!”广西贺州,黄某与朋友在某生活馆的卡座上等人。刘大妈和怀孕的儿媳因没找到空座位,便坐在了黄某与朋友的对面空座上。结果双方发生了冲突,黄某与刘大妈相互厮打,导致刘大妈受伤住院。(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与本案无关)

事发当日20时20分左右,黄某与朋友坐在某生活馆里的卡座上等人并有消费行为。此时刘大妈和怀有身孕的儿媳妇齐女士也来到了该生活馆。

但找了一圈也没发现有空位置,见黄某那还有两个空座(卡座共四个座位),刘大妈与齐女士便坐在了那。

黄某认为刘大妈等人未经其同意便擅自坐下,十分不礼貌,而且自己的朋友很快就来,刘大妈他们坐这算怎么回事啊!

而刘大妈认为自己已经和黄某打了招呼,而且只是暂时坐一下,何况儿媳也怀了孕,黄某的朋友不是也没来呢嘛,暂时休息一下也不碍事。

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黄某觉得刘大妈有点不讲理了,气得用手拍了桌子并站了起来,刘大妈也不示弱,站起身来拿起桌面上的奶茶就泼向了黄某。

黄某见刘大妈不仅占了“自己的座”,还拿自己买的奶茶泼自己,更加气愤了,便将剩余的奶茶也泼向了黄某。二人的肢体冲突就此爆发。

刘大妈被泼之后,便拿起桌面的小型塑料垃圾筒砸向了黄某,黄某被砸后,也拿起该垃圾筒砸了刘大妈,并将刘大妈的面部砸伤。

好在服务员及时将二人拉开,并报了警。之后,黄某被带走调查,刘大妈则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5天。

因黄某与刘大妈二人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互相殴打对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双双被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刘大妈被处以罚款500元。同时,因刘大妈已年过六旬,故黄某殴打刘大妈的行为,构成第四十三条的加重情形,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

但此事还没算完,刘大妈经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颧部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icon;4.左眼钝挫伤;5.应激性胃炎;6.心肌缺血,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

刘大妈认为,自己受伤住院均是因为黄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因此又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31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刘大妈因“占座”一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并且用小型塑料垃圾筒互砸对方,造成刘大妈受伤的损害结果。

因此对于刘大妈受伤的后果,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刘大妈的行事方式也欠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后,确定刘大妈的损失共计20313.65元,黄某负责赔偿80%,即16250.92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1、刘大妈与儿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便自行霸占剩余的两个座位,这是矛盾的起因。而且在其擅自坐到座位上后,也没有补充征询黄某的意见。

当黄某提出一会儿有朋友要来,与刘大妈交涉时,刘大妈却蛮横无理,不仅认为黄某没有权利使用该桌位,还拿着黄某购买的奶茶泼向黄某。因此刘大妈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2、整个过程中,黄某仅是按照刘大妈的无理行为进行复制回应,并没有额外地拳脚相加,或者增加任何侵害行为。刘大妈如何做,黄某就如何做,很公平对等。

3、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比例过高。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大妈最多是左颧部软组织损伤。

而且据CT检查报告单证实,其颅脑并未受损,双眼也未有异常,说明刘大妈的损伤属于轻微的外伤,简单治疗即可,根本无需住院。

但刘大妈的出院诊断及医疗费用中,竟然还包括了应激性胃炎以及心肌缺血,这明显不属于殴打行为所致。但一审判决对此却并未查明,仍予以支持。

最后黄某提出,在一般民众的认知里,应当知晓生活馆作为提供消费的场所,黄某向其支付消费费用,该卡座必然暂时归黄某所使用。刘大妈等人自行坐到剩余的座位上,不仅并没有意识到此行为的错误,更理直气壮地向黄某咆哮、拿黄某的饮料砸向黄某。

这种行为绝对与社会倡导的尊老爱幼相背离,不应予以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卡座上等人并消费,并不意味着该生活馆已将所有卡座的使用权已出售给黄某,在无人入座时,剩余卡座他人均可使用,无需征得黄某同意。

但是,由于卡座之间的位置较狭窄,黄某等人先到,故出于礼貌以及避免矛盾的产生,刘大妈应当在征求黄某的意见后再入座,会更为妥当。

双方因座位问题发生争吵后,本应保持清醒克制,理性处理矛盾,而不是使矛盾升级,但二人均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

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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