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心梗!民警护士接力施救“抢”回一命】
近日,广东深圳的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荔湖花园附近,一名男子在街头突发心梗。危急关头,民警护士联手对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AED除颤抢救。
医生介绍,急性心肌梗死是一个急重症,一旦发生心脏骤停,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心脏复苏,患者的救治成功率是很低的,民警护士联手施救为男子手术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https://t.cn/A6StLn7S
近日,广东深圳的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荔湖花园附近,一名男子在街头突发心梗。危急关头,民警护士联手对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AED除颤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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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太欺负人了!”吉林长春,一名男子到超市购物,总共消费了100多元,结账后看小票,却发现不太对劲,自己买的牛肉洋葱饺明明是6.9元,为何小票上是15.9元?他找到收银员反映,不料,收银员却说,他们的价格不会有问题,是薛先生眼花了。
听着收银员如此笃定的口吻,薛先生也犯了嘀咕,难道真是自己眼花了吗?
他又返回自己买水饺的地方,仔细查看后,确认价格就是6.9元,也就是说自己并没有看错,他为了留下证据,还专门拍了照片。
然后他再次找到收银员,看到图片后,收银员改口了,不再坚持价格没问题,而是说自己也不知道,然后就不再理会薛先生,将其晾在了旁边。
好吧,既然不知情,那么,为何薛先生第一次拿来时,却要说价格没问题呢?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不先核实,就打包票,这是不合理的。
价格不对,首先就怪消费者看错了,这种态度也不好。若是薛先生没有回去核实,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经过一番沟通,超市一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联系了厂家,但是没能接通,负责人也没办法核实,然后就不了了之了。
对于超市这样敷衍的态度,薛先生认为太欺负人了,他于是又返回超市,买了7袋水饺,还是在同一位收银员那里结账,还是按照15.9元付的。
在结账完毕后,薛先生要求三倍赔偿,若是不给解决此事,他就会打投诉电话。
超市则认为,薛先生明知道价格不对,还再次购买7袋,有故意牟利的嫌疑,所以他们拒绝赔偿。
对于超市这种说法,我是不太赞同的。
首先,薛先生若是想借此机会牟利,他完全可以不用找收银员,不用找负责人反馈,直接拍照取证,然后大量购买,最后直接投诉,岂不是更好?
其次,薛先生为何买第二次?那是因为第一次,他找到超市讨要说法,超市却认为就一袋水饺,不是什么大事,将薛先生晾在一边,不给处理方案。
既然都不给解决,你觉得这时候他提赔偿,你会理他吗?所以,他并不存在故意牟利行为。
以前我在超市行业干过,超市有上万种商品,收银员只按照系统价格收银,商品实际价格有没有问题他并不知道。
这个是由商品所在区的理货员,或者促销员负责的,出现问题应该向服务中心或者找值班经理反馈,而不是让收银员解决,他没这个权利。
他的问题是服务态度,应该耐心解释,并联系值班经理,而不是一句“保证价格没问题”,或者“不知道”来搪塞消费者。
那么,薛先生提出三倍赔偿合理吗?
超市标价和付款不一致,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超市商品标价和实际付款价不符,实际付款价高出标价,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以,薛先生提出三倍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
超市方解释说,他们是联营的,厂家每天有导购在这卖货,咨询是导购的问题。但是经过记者走访,发现超市内有不少商品的促销价格,竟然和原价一样,如果说一个是疏漏,那么这么多疏漏,就有点说不过去的,很明显超市管理存在问题。
最后,水饺促销员赶到现场,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并向薛先生道了歉,薛先生接受了道歉,放弃了赔偿,只要求退货退款就行。
这件事中,若是薛先生第一反馈时,超市就积极解决问题,那还会有后面的事。
超市小票是超市结账依椐,一般大意的人看也没看一眼,就随手扔掉。
有一次我买了26元的水果,还没扔掉就看了一眼,结果发现小票上是2个26元的水果账目,混合其它商品账目,我等于重复付了一个26元的水果钱,当我折回找收员对证,结果无可否认,叫我去服台退还26元。
这次如果我不在扔掉小票前看一眼账目,我将多付一个26元还不知道!因此提醒大伙儿,在付完账后,很有必要对一下超市小票账目,有问题及时解决!
听着收银员如此笃定的口吻,薛先生也犯了嘀咕,难道真是自己眼花了吗?
他又返回自己买水饺的地方,仔细查看后,确认价格就是6.9元,也就是说自己并没有看错,他为了留下证据,还专门拍了照片。
然后他再次找到收银员,看到图片后,收银员改口了,不再坚持价格没问题,而是说自己也不知道,然后就不再理会薛先生,将其晾在了旁边。
好吧,既然不知情,那么,为何薛先生第一次拿来时,却要说价格没问题呢?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不先核实,就打包票,这是不合理的。
价格不对,首先就怪消费者看错了,这种态度也不好。若是薛先生没有回去核实,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经过一番沟通,超市一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联系了厂家,但是没能接通,负责人也没办法核实,然后就不了了之了。
对于超市这样敷衍的态度,薛先生认为太欺负人了,他于是又返回超市,买了7袋水饺,还是在同一位收银员那里结账,还是按照15.9元付的。
在结账完毕后,薛先生要求三倍赔偿,若是不给解决此事,他就会打投诉电话。
超市则认为,薛先生明知道价格不对,还再次购买7袋,有故意牟利的嫌疑,所以他们拒绝赔偿。
对于超市这种说法,我是不太赞同的。
首先,薛先生若是想借此机会牟利,他完全可以不用找收银员,不用找负责人反馈,直接拍照取证,然后大量购买,最后直接投诉,岂不是更好?
其次,薛先生为何买第二次?那是因为第一次,他找到超市讨要说法,超市却认为就一袋水饺,不是什么大事,将薛先生晾在一边,不给处理方案。
既然都不给解决,你觉得这时候他提赔偿,你会理他吗?所以,他并不存在故意牟利行为。
以前我在超市行业干过,超市有上万种商品,收银员只按照系统价格收银,商品实际价格有没有问题他并不知道。
这个是由商品所在区的理货员,或者促销员负责的,出现问题应该向服务中心或者找值班经理反馈,而不是让收银员解决,他没这个权利。
他的问题是服务态度,应该耐心解释,并联系值班经理,而不是一句“保证价格没问题”,或者“不知道”来搪塞消费者。
那么,薛先生提出三倍赔偿合理吗?
超市标价和付款不一致,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超市商品标价和实际付款价不符,实际付款价高出标价,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以,薛先生提出三倍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
超市方解释说,他们是联营的,厂家每天有导购在这卖货,咨询是导购的问题。但是经过记者走访,发现超市内有不少商品的促销价格,竟然和原价一样,如果说一个是疏漏,那么这么多疏漏,就有点说不过去的,很明显超市管理存在问题。
最后,水饺促销员赶到现场,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并向薛先生道了歉,薛先生接受了道歉,放弃了赔偿,只要求退货退款就行。
这件事中,若是薛先生第一反馈时,超市就积极解决问题,那还会有后面的事。
超市小票是超市结账依椐,一般大意的人看也没看一眼,就随手扔掉。
有一次我买了26元的水果,还没扔掉就看了一眼,结果发现小票上是2个26元的水果账目,混合其它商品账目,我等于重复付了一个26元的水果钱,当我折回找收员对证,结果无可否认,叫我去服台退还26元。
这次如果我不在扔掉小票前看一眼账目,我将多付一个26元还不知道!因此提醒大伙儿,在付完账后,很有必要对一下超市小票账目,有问题及时解决!
印度女子指控74岁老人性骚扰,法官:衣着“挑逗”驳回指控
印度喀拉拉邦科伊兰迪一名法官裁决一起性骚扰案,原告是一名年轻女子,指控一名74岁的残疾作家在两年前2020年2月8日在南迪海滩,举行的一个诗歌训练营中对她进行“性侵犯”。她声称,在侵犯之后,男子也一直“缠着她”打了几次电话。
被告律师指出,这是一个虚假案件,是他的一些敌人捏造的针对被告的,以寻求对他的报复。案件应该是在指称事件发生后约6个月提出,而延误的原因应由指控方解释。
律师称,事实指控人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的照片显示,指控人由男友陪同前往事发地,事发时有数人在场,没有人提出对被告的投诉。
法官对此案进行裁决,因女子衣着“挑逗”,而且事发是两年前(女子是今年4月提起指控),因此驳回她的性骚扰指控。
法官指出,该名74岁男子的保释申请所附有照片显示,女子身穿“性感挑逗”衣服,而根据法官的第一印象,她针对被告的指控“站不住脚”的。该名男子没有被正式提控。
法官还表示,不相信这位74岁的残障男子能够“强行”把女子拉到他的大腿上,并“猥亵地按压她胸部”。
此外,这是针对这位74岁的作家第二性骚扰案。他在8月2日第一宗指控中获准保释。
印度喀拉拉邦科伊兰迪一名法官裁决一起性骚扰案,原告是一名年轻女子,指控一名74岁的残疾作家在两年前2020年2月8日在南迪海滩,举行的一个诗歌训练营中对她进行“性侵犯”。她声称,在侵犯之后,男子也一直“缠着她”打了几次电话。
被告律师指出,这是一个虚假案件,是他的一些敌人捏造的针对被告的,以寻求对他的报复。案件应该是在指称事件发生后约6个月提出,而延误的原因应由指控方解释。
律师称,事实指控人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的照片显示,指控人由男友陪同前往事发地,事发时有数人在场,没有人提出对被告的投诉。
法官对此案进行裁决,因女子衣着“挑逗”,而且事发是两年前(女子是今年4月提起指控),因此驳回她的性骚扰指控。
法官指出,该名74岁男子的保释申请所附有照片显示,女子身穿“性感挑逗”衣服,而根据法官的第一印象,她针对被告的指控“站不住脚”的。该名男子没有被正式提控。
法官还表示,不相信这位74岁的残障男子能够“强行”把女子拉到他的大腿上,并“猥亵地按压她胸部”。
此外,这是针对这位74岁的作家第二性骚扰案。他在8月2日第一宗指控中获准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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