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简易验收制度推行“一网通办”“全程代办”,重庆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
重庆之声1月6日讯 记者今天(6)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近日,我市印发了《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方案》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进一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提升重庆办理建筑许可水平,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获得感。
据了解,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简称小低项目)是指: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
该《实施方案》对标国际一流,持续营造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进一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提升重庆办理建筑许可水平,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获得感。
减:免办环评、水保等手续
以往提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环节多、手续多,然而随着《实施方案》印发实施,多项手续将免办。
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免办的手续包括人防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环评、水保相关手续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手续。
“具体来说,就是今后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的减免手续。”该负责人介绍,对于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将不再需要办理环评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手续也将免办,处置建筑垃圾时,将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承运时段和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服务对接工作。
优:优化工程勘察等服务
在减免一系列手续的同时,《实施方案》还优化了不少服务项目,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比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就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全覆盖施工图质量审查。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并取得项目赋码后,不用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实施方案》还将变“坐等审查”为“主动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感。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行业主管部门将主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工程勘察单位开展勘察工作,勘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勘察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至“渝快办”平台供建设单位使用。
新:实行简易验收 推行“一网通办”“全程代办”
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也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方案》中,还有不少亮眼的创新之举。
比如明确实行简易验收制度,取消了消防、人防、工程档案、水、电的验收和备案,取消建筑能效测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待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样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间。
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平台上,搭建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专用入口。小低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平台,企业可全程在网上申办,实现全市一口受理、内部流转、数据共享。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委针对办事群众解决表单填写困难、系统操作流程不熟悉、政策理解不透彻、材料准备不齐全等困惑,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了“帮代办服务专区”,整合设置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综办”窗口,为群众提供帮办、代办、综办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
(重庆之声夏蕴秋 市住房城乡建委供图)
重庆之声1月6日讯 记者今天(6)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近日,我市印发了《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方案》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进一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提升重庆办理建筑许可水平,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获得感。
据了解,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简称小低项目)是指: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
该《实施方案》对标国际一流,持续营造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进一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提升重庆办理建筑许可水平,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获得感。
减:免办环评、水保等手续
以往提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环节多、手续多,然而随着《实施方案》印发实施,多项手续将免办。
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免办的手续包括人防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环评、水保相关手续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手续。
“具体来说,就是今后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的减免手续。”该负责人介绍,对于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将不再需要办理环评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手续也将免办,处置建筑垃圾时,将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承运时段和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服务对接工作。
优:优化工程勘察等服务
在减免一系列手续的同时,《实施方案》还优化了不少服务项目,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比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就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全覆盖施工图质量审查。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并取得项目赋码后,不用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实施方案》还将变“坐等审查”为“主动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感。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行业主管部门将主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工程勘察单位开展勘察工作,勘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勘察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至“渝快办”平台供建设单位使用。
新:实行简易验收 推行“一网通办”“全程代办”
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也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方案》中,还有不少亮眼的创新之举。
比如明确实行简易验收制度,取消了消防、人防、工程档案、水、电的验收和备案,取消建筑能效测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待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样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间。
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平台上,搭建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专用入口。小低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平台,企业可全程在网上申办,实现全市一口受理、内部流转、数据共享。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委针对办事群众解决表单填写困难、系统操作流程不熟悉、政策理解不透彻、材料准备不齐全等困惑,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了“帮代办服务专区”,整合设置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综办”窗口,为群众提供帮办、代办、综办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
(重庆之声夏蕴秋 市住房城乡建委供图)
连锁店装修的流程!
#装修##设计[超话]##连锁#
1、准备阶段
业主意向及选址完成后,方可进行委托设计。在与业主初步沟通后,设计人员前往现场测量各种尺寸,并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同时,预算员应当根据方案进行概算。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经业主确认后,由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图,进行交底,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2、施工阶段
施工场地准备是指现场水、电的准备和原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房屋是否漏雨,是否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是否更换进线电源线,是否涉及原有消防喷淋设施,是否需要办理消防、环卫、市容建设等施工手续,施工时间是否有限,道路交通是否方便等
3、施工现场的准备
1)由于上述客观因素会严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度,因此需要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的密切配合。任何方面的问题都会造成工期延误和人力物力的浪费,给业主和装修公司造成损失。如果上述准备充分,将避免许多问题,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不同工种之间的穿插作业可以安排在空间中。如顶板作业与电工挖洞、安装灯具等交叉作业争夺工作面,可进行协调安排,避免相互影响、相互减缓。木匠和油工的工作面可以形成小流量作业。木工完成部分工作面并经班组自检后,由负责人移交给油工工序,同时进行交接检查,确保各工序施工质量。当部分工程项目上下工序不能交叉作业时,可在保证关键部位的同时安排辅助工程施工。每道工序作业完成后,管理人员应注意一些后备工程和工序的施工,使各工种人员有序地从一个工作项目转移到另一个工作项目,合理使用人员和机具,本工程可按计划分步实施,保证工程和质量
3)连锁店的门脸和招牌是施工难点,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繁华地段和步行街施工,必须提前办理进场道路占用手续,尤其是市容、城管审批时间短。为避免扰民,夜间施工时间不宜过长。此时采取的措施是将标识牌在加工厂加工成半成品备用,以减少现场工作量。开工后,合理利用工作时间。白天施工队可以进行有声音的工程,晚上施工队可以进行组装,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避免了对居民的干扰
4、后期服务与保修阶段
1)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采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控制工程质量。通过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查、施工隐蔽检查、施工检查、内部验收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在维护和服务方面为用户提供预期的工程和服务
2)装修公司必须向业主交底,如空调、电动卷帘等电器的使用情况、店铺清洁方法、定期回访、一年保修、保修期内收到维修通知后及时维修等,取得业主满意。总之,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互利关系离不开双方的相互合作
#装修##设计[超话]##连锁#
1、准备阶段
业主意向及选址完成后,方可进行委托设计。在与业主初步沟通后,设计人员前往现场测量各种尺寸,并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同时,预算员应当根据方案进行概算。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经业主确认后,由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图,进行交底,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2、施工阶段
施工场地准备是指现场水、电的准备和原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房屋是否漏雨,是否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是否更换进线电源线,是否涉及原有消防喷淋设施,是否需要办理消防、环卫、市容建设等施工手续,施工时间是否有限,道路交通是否方便等
3、施工现场的准备
1)由于上述客观因素会严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度,因此需要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的密切配合。任何方面的问题都会造成工期延误和人力物力的浪费,给业主和装修公司造成损失。如果上述准备充分,将避免许多问题,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不同工种之间的穿插作业可以安排在空间中。如顶板作业与电工挖洞、安装灯具等交叉作业争夺工作面,可进行协调安排,避免相互影响、相互减缓。木匠和油工的工作面可以形成小流量作业。木工完成部分工作面并经班组自检后,由负责人移交给油工工序,同时进行交接检查,确保各工序施工质量。当部分工程项目上下工序不能交叉作业时,可在保证关键部位的同时安排辅助工程施工。每道工序作业完成后,管理人员应注意一些后备工程和工序的施工,使各工种人员有序地从一个工作项目转移到另一个工作项目,合理使用人员和机具,本工程可按计划分步实施,保证工程和质量
3)连锁店的门脸和招牌是施工难点,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繁华地段和步行街施工,必须提前办理进场道路占用手续,尤其是市容、城管审批时间短。为避免扰民,夜间施工时间不宜过长。此时采取的措施是将标识牌在加工厂加工成半成品备用,以减少现场工作量。开工后,合理利用工作时间。白天施工队可以进行有声音的工程,晚上施工队可以进行组装,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避免了对居民的干扰
4、后期服务与保修阶段
1)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采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控制工程质量。通过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查、施工隐蔽检查、施工检查、内部验收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在维护和服务方面为用户提供预期的工程和服务
2)装修公司必须向业主交底,如空调、电动卷帘等电器的使用情况、店铺清洁方法、定期回访、一年保修、保修期内收到维修通知后及时维修等,取得业主满意。总之,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互利关系离不开双方的相互合作
药品零售经营管理办法再修订,违反“七统一”或被暂停药品销售
广东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再次修订,《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就《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 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七统一”,具体包括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如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此前在2008年12月1日,广东省发布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间隔将近10年后,广东省药监局对现行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于2018年4月15日起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为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召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修订企业座谈会。
会上指出由于新的药品管理法规、规章陆续实施,电商、特许经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药品零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这成为监管部门、零售企业的共识。
而特许加盟、连锁门店之间药品调剂、连锁委托配送、远程药学服务等热点话题成为此次会议上连锁企业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下面来看看此次《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体系实施“七统一”
《意见稿》明确零售连锁是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三大构成功能
《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
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配送中心负责连锁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药品储存、运输;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承担药品管理、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职责。
直营店开办要求
连锁企业开办直营店的,连锁企业总部向拟开办直营店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做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相应信息同步录入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办直营店的,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仓库注册地址、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按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不经现场检查,将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关于加盟店开办和退出:
连锁企业增加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应当向拟加盟的单体药店发证机关提交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
加盟店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应当主动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将其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店自行申请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
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连锁经营方式变更,申请再次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总部退出与门店处理:
连锁总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需要将连锁门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连锁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
连锁企业核减经营范围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核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核减所有直营店相应的经营范围。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实施远程审方药学服务时,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履行处方复核职责,并按服务标准实施现场药学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合理。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储运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连锁总部自行储运和委托储运的药品数据信息由连锁总部负责统一采用计算机系统联网管理。
门店调拨: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直营门店之间确需调拨药品的,应当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将所调拨的药品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门店数量管理
直营店数量少于10家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需要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门店进货临时限制
连锁总部出现被暂停销售药品,撤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不能继续经营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得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上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销售药品。
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不能继续销售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其已配送至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连锁企业可以变更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运。
日常监查八大内容
对连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连锁门店构成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企业委托储运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药品追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
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上报情况;
企业对上次各级药品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
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违反七统一的处理
发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广东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再次修订,《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就《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 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七统一”,具体包括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如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此前在2008年12月1日,广东省发布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间隔将近10年后,广东省药监局对现行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于2018年4月15日起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为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召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修订企业座谈会。
会上指出由于新的药品管理法规、规章陆续实施,电商、特许经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药品零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这成为监管部门、零售企业的共识。
而特许加盟、连锁门店之间药品调剂、连锁委托配送、远程药学服务等热点话题成为此次会议上连锁企业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下面来看看此次《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体系实施“七统一”
《意见稿》明确零售连锁是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三大构成功能
《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
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配送中心负责连锁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药品储存、运输;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承担药品管理、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职责。
直营店开办要求
连锁企业开办直营店的,连锁企业总部向拟开办直营店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做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相应信息同步录入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办直营店的,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仓库注册地址、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按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不经现场检查,将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关于加盟店开办和退出:
连锁企业增加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应当向拟加盟的单体药店发证机关提交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
加盟店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应当主动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将其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店自行申请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
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连锁经营方式变更,申请再次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总部退出与门店处理:
连锁总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需要将连锁门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连锁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
连锁企业核减经营范围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核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核减所有直营店相应的经营范围。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实施远程审方药学服务时,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履行处方复核职责,并按服务标准实施现场药学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合理。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储运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连锁总部自行储运和委托储运的药品数据信息由连锁总部负责统一采用计算机系统联网管理。
门店调拨: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直营门店之间确需调拨药品的,应当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将所调拨的药品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门店数量管理
直营店数量少于10家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需要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门店进货临时限制
连锁总部出现被暂停销售药品,撤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不能继续经营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得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上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销售药品。
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不能继续销售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其已配送至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连锁企业可以变更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运。
日常监查八大内容
对连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连锁门店构成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企业委托储运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药品追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
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上报情况;
企业对上次各级药品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
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违反七统一的处理
发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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