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务头条#
来自众兴财教育的早间会报20220704
——信息——
1、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考生可在7月5日6:00至11日17:00申请调转考试地点或退费。
2、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3、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科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务学年会顾问、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盖地教授于7月2日18时21分逝世,享年77岁。
4、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余怒涛任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
5、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审计(初、中、高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合格标准。
6、由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办、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承办的第二十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将于2022年7月16—17日在重庆市举办,年会主题为“新发展理念下智能会计的创新与应用”。
7、浙江省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会计技能”赛项举办,共有56支队伍224名选手参赛。
(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众兴财教育整理,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财会信息)
来自众兴财教育的早间会报20220704
——信息——
1、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考生可在7月5日6:00至11日17:00申请调转考试地点或退费。
2、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3、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科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务学年会顾问、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盖地教授于7月2日18时21分逝世,享年77岁。
4、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余怒涛任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
5、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审计(初、中、高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合格标准。
6、由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办、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承办的第二十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将于2022年7月16—17日在重庆市举办,年会主题为“新发展理念下智能会计的创新与应用”。
7、浙江省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会计技能”赛项举办,共有56支队伍224名选手参赛。
(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众兴财教育整理,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财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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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咖啡里的资本江湖:万亿赛道涌入新玩家】
悄然间,谈起咖啡,星巴克已不再是第一选择。
近年来,国内新兴咖啡品牌正加速跑马圈地。押注咖啡赛道的,不仅有红杉、IDG、淡马锡等明星投资机构,还有腾讯、字节跳动、美团等互联网大佬。同时,不少上市公司以“跨界者”“产业链分食者”身份入局。
“从企业布局、消费体量、行业成长性来看,咖啡赛道近年来持续火热,万亿元规模的市场对各路资本显示出强大吸引力。”一位资深新零售分析师表示,跨界玩家也应注意到,如果选择进入咖啡赛道,不能仅追求一时热度,产品口碑才是品牌长远发展的关键要素。
新人来者何意
低调涉足咖啡领域的李宁让咖啡圈再次热闹起来。
天眼查信息显示,李宁于4月15日申请“宁咖啡 NING COFFEE”商标名称,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今年“五一”假期,“宁咖啡”在李宁厦门中华城旗舰店亮相。4月30日,李宁官微发布该旗舰店的开业消息,并在配图中展示了“宁咖啡”商标以及咖啡区布局。
近年来主打“国潮”概念的李宁可谓大放异彩,此次跨界咖啡能迸发多大的想象空间?在上述分析师看来,进军咖啡领域的跨界新玩家都有一个共通点,即庞大的线下门店规模。“这是新玩家的优势所在,以门店数量为基础,可以尝试出当前阶段希望打造的各类新业态。”
李宁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底,李宁共有7137家门店,比上年增加204家。相比之下,瑞幸咖啡同期在国内的门店数量为6000多家,星巴克为5000多家。如果李宁计划将“宁咖啡”全面铺开,仅从线下规模来看就已跻身第一梯队。
上海某咖啡品牌市场部负责人王奕珺告诉记者,星巴克在国内发展了20余年才有如今的门店规模,如果李宁等实力派新玩家决心入局,不论是对供应链的掌控、资金保障,还是门店承载能力,相信都比较得心应手。而且,得益于李宁的品牌文化,其在获客方面具备天然优势。
也有观点认为,李宁此次跨界“醉翁”之意或不在咖啡。熟悉李宁的人士告诉记者,李宁近年来一直在推进零售运营模式变革,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打造单店业务模式,强调以提升单店盈利能力和店效为主要发展目标,从而提升终端零售业绩。
“依赖单一线下平台始终存在一定风险,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如何提高坪效是李宁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该人士表示,此次跨界可能是李宁希望借助咖啡业务激活公司多元化矩阵,将传统主业赋予新业态属性以寻求新增长极。咖啡只是现阶段比较合适的载体,或许随着新消费模式不断发展,几年后会有新业务模式接力前进。
对于此次跨界,李宁方面称,在店内提供咖啡服务是李宁提升零售终端消费体验的一次创新尝试。业内人士认为,“一次创新尝试”或是李宁此次跨界的主要出发点,在不影响主业的前提下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达到一个空间内多个消费场景同频共振的目的。
明星资本环伺
行业景气的背后,实为各路资本看好咖啡赛道的发展趋势,不惜砸下真金白银。
2021年无疑是咖啡业大年。据艾媒咨询统计,去年涉及咖啡领域的投融资案例接近20起,总金额接近60亿元,较前两年投资金额明显增加。
资本有多爱咖啡?从平价咖啡品牌Manner可窥见一二。
去年6月16日,Manner完成新一轮融资,字节跳动战略投资部成为新投资人,这是继去年5月底美团龙珠投资后Manner完成的又一轮融资,也是Manner自2020年底以来获H Capital、Coatue Management以及淡马锡等入股后的第四轮融资。四次融资仅耗时六个月,投后估值已达百亿元级别。
就在Manner迅速吸金后一个月,咖啡赛道又一笔重磅融资案例出炉。新兴品牌M Stand于去年7月23日宣布完成B轮融资,由启承资本、黑蚁资本联合领投,高榕资本跟投,老股东CMC资本、挑战者创投在此轮融资中继续加码,投后估值约40亿元。
受几笔重磅案例刺激,去年下半年咖啡领域投资频次明显加快,几乎每月都有相关投融资案例出现,其中不乏腾讯的身影。去年7月,腾讯投资新兴品牌“代数学家咖啡”。这并非腾讯首次涉足咖啡领域,早在2020年5月,腾讯就投资过加拿大咖啡品牌Tims,并在去年2月与红杉等组团投资。
2022年,咖啡赛道依旧火热。在天眼查以“咖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今年以来注册成立的公司信息超过1万条。可以看出,随着资本持续涌入,咖啡赛道不断扩容。
“投资咖啡的时间之门已经打开。”上海某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宋一鸣告诉记者,近期看上了几个挂耳咖啡项目,正在筛选。“好的赛道吸引资本,实力资本助推赛道发展,这是相辅相成的。”
王奕珺表示,不可否认,投资机构在某一阶段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的从众性。但以从业者角度来看,相比过去几年,整个行业的运转秩序以及消费者的需求都在朝好的方向发展。
切入细分领域
当跨界不再新鲜,当“破圈”备受资本推崇,越来越多“闻香而至”的入局者用更加微观的视角审视咖啡产业。其中,以新宝股份、小熊电器、美的集团等为代表的A股上市公司主要从咖啡机这一细分领域切入咖啡产业链。
在平安证券社服教育行业分析师易永坚看来,咖啡机行业景气的背后是近年来消费者对品质生活的追求、咖啡饮用文化的兴起以及国内咖啡市场的快速发展。
艾媒咨询预测,中国咖啡市场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1万亿元。另据全国家用电器工业信息中心数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咖啡机市场规模超13亿元,同比增长19.6%。
作为国内主要的咖啡机出口企业之一,新宝股份在咖啡机代工领域优势较为突出,公司2021年的出口业务占总营收比例接近八成。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热水壶、电热咖啡机、面包机、打蛋机等家用电器。其中,电热类厨房电器营收占总营收比例近50%。公司旗下的百胜图品牌以及东菱品牌均布局咖啡机业务,且两者以不同的定位覆盖不同价位段产品。
在小熊电器的线上旗舰店,咖啡机产品主要为滴漏式、半自动意式等,价格在100元至700元不等。美的线上旗舰店的咖啡机产品也主要是前述两个类别。
国金证券研报显示,半自动咖啡机为目前线上主流产品。随着消费者对咖啡品类的需求不断增加,预计半自动咖啡机占比将持续提升。滴漏式咖啡机因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国产品牌凭借性价比优势主要锁定入门级消费群体。
此外,厨房小家电企业北鼎股份表示,咖啡是公司长期关注的重要场景之一。目前公司围绕咖啡场景已推出手冲咖啡滤杯、咖啡饮品杯、咖啡手冲壶等产品,未来会推出更多咖啡相关新品。
不仅如此,近年来,中石油、中石化、中国邮政等巨头也在切入咖啡产业链。
早在2018年,中石油便推出“好客咖啡”,在旗下昆仑好客便利店售卖现磨咖啡。中石油集团昆仑好客咖啡品牌联合创始人杨富强透露,目前做现磨咖啡的门店超过120家,2021年咖啡产品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2019年9月,中石化易捷发布全新自有品牌“易捷咖啡”。
今年2月,中国邮政官宣其首家“邮局咖啡”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国贸邮政支局。天眼查显示,中国邮政于今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了9个“邮局咖啡POST COFFEE”商标,目前均为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易永坚认为,中石化、中石油等以网点为载体切入产业链下游,天然具备点位和客流优势,同时可以与便利店其他刚需消费绑定销售,扩大了销售面。
上述分析师认为,未来咖啡业必将是一个多玩家、多品类、多业态的竞争格局,要想在咖啡领域实现持续发展,更多还是要靠产品说话。此外,对标成熟咖啡市场,目前国内整体渗透率相对较低,集中度也不高,这对于参与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否则容易在行业洗牌中迷失方向。
【一杯咖啡里的资本江湖:万亿赛道涌入新玩家】
悄然间,谈起咖啡,星巴克已不再是第一选择。
近年来,国内新兴咖啡品牌正加速跑马圈地。押注咖啡赛道的,不仅有红杉、IDG、淡马锡等明星投资机构,还有腾讯、字节跳动、美团等互联网大佬。同时,不少上市公司以“跨界者”“产业链分食者”身份入局。
“从企业布局、消费体量、行业成长性来看,咖啡赛道近年来持续火热,万亿元规模的市场对各路资本显示出强大吸引力。”一位资深新零售分析师表示,跨界玩家也应注意到,如果选择进入咖啡赛道,不能仅追求一时热度,产品口碑才是品牌长远发展的关键要素。
新人来者何意
低调涉足咖啡领域的李宁让咖啡圈再次热闹起来。
天眼查信息显示,李宁于4月15日申请“宁咖啡 NING COFFEE”商标名称,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今年“五一”假期,“宁咖啡”在李宁厦门中华城旗舰店亮相。4月30日,李宁官微发布该旗舰店的开业消息,并在配图中展示了“宁咖啡”商标以及咖啡区布局。
近年来主打“国潮”概念的李宁可谓大放异彩,此次跨界咖啡能迸发多大的想象空间?在上述分析师看来,进军咖啡领域的跨界新玩家都有一个共通点,即庞大的线下门店规模。“这是新玩家的优势所在,以门店数量为基础,可以尝试出当前阶段希望打造的各类新业态。”
李宁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底,李宁共有7137家门店,比上年增加204家。相比之下,瑞幸咖啡同期在国内的门店数量为6000多家,星巴克为5000多家。如果李宁计划将“宁咖啡”全面铺开,仅从线下规模来看就已跻身第一梯队。
上海某咖啡品牌市场部负责人王奕珺告诉记者,星巴克在国内发展了20余年才有如今的门店规模,如果李宁等实力派新玩家决心入局,不论是对供应链的掌控、资金保障,还是门店承载能力,相信都比较得心应手。而且,得益于李宁的品牌文化,其在获客方面具备天然优势。
也有观点认为,李宁此次跨界“醉翁”之意或不在咖啡。熟悉李宁的人士告诉记者,李宁近年来一直在推进零售运营模式变革,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打造单店业务模式,强调以提升单店盈利能力和店效为主要发展目标,从而提升终端零售业绩。
“依赖单一线下平台始终存在一定风险,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如何提高坪效是李宁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该人士表示,此次跨界可能是李宁希望借助咖啡业务激活公司多元化矩阵,将传统主业赋予新业态属性以寻求新增长极。咖啡只是现阶段比较合适的载体,或许随着新消费模式不断发展,几年后会有新业务模式接力前进。
对于此次跨界,李宁方面称,在店内提供咖啡服务是李宁提升零售终端消费体验的一次创新尝试。业内人士认为,“一次创新尝试”或是李宁此次跨界的主要出发点,在不影响主业的前提下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达到一个空间内多个消费场景同频共振的目的。
明星资本环伺
行业景气的背后,实为各路资本看好咖啡赛道的发展趋势,不惜砸下真金白银。
2021年无疑是咖啡业大年。据艾媒咨询统计,去年涉及咖啡领域的投融资案例接近20起,总金额接近60亿元,较前两年投资金额明显增加。
资本有多爱咖啡?从平价咖啡品牌Manner可窥见一二。
去年6月16日,Manner完成新一轮融资,字节跳动战略投资部成为新投资人,这是继去年5月底美团龙珠投资后Manner完成的又一轮融资,也是Manner自2020年底以来获H Capital、Coatue Management以及淡马锡等入股后的第四轮融资。四次融资仅耗时六个月,投后估值已达百亿元级别。
就在Manner迅速吸金后一个月,咖啡赛道又一笔重磅融资案例出炉。新兴品牌M Stand于去年7月23日宣布完成B轮融资,由启承资本、黑蚁资本联合领投,高榕资本跟投,老股东CMC资本、挑战者创投在此轮融资中继续加码,投后估值约40亿元。
受几笔重磅案例刺激,去年下半年咖啡领域投资频次明显加快,几乎每月都有相关投融资案例出现,其中不乏腾讯的身影。去年7月,腾讯投资新兴品牌“代数学家咖啡”。这并非腾讯首次涉足咖啡领域,早在2020年5月,腾讯就投资过加拿大咖啡品牌Tims,并在去年2月与红杉等组团投资。
2022年,咖啡赛道依旧火热。在天眼查以“咖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今年以来注册成立的公司信息超过1万条。可以看出,随着资本持续涌入,咖啡赛道不断扩容。
“投资咖啡的时间之门已经打开。”上海某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宋一鸣告诉记者,近期看上了几个挂耳咖啡项目,正在筛选。“好的赛道吸引资本,实力资本助推赛道发展,这是相辅相成的。”
王奕珺表示,不可否认,投资机构在某一阶段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的从众性。但以从业者角度来看,相比过去几年,整个行业的运转秩序以及消费者的需求都在朝好的方向发展。
切入细分领域
当跨界不再新鲜,当“破圈”备受资本推崇,越来越多“闻香而至”的入局者用更加微观的视角审视咖啡产业。其中,以新宝股份、小熊电器、美的集团等为代表的A股上市公司主要从咖啡机这一细分领域切入咖啡产业链。
在平安证券社服教育行业分析师易永坚看来,咖啡机行业景气的背后是近年来消费者对品质生活的追求、咖啡饮用文化的兴起以及国内咖啡市场的快速发展。
艾媒咨询预测,中国咖啡市场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1万亿元。另据全国家用电器工业信息中心数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咖啡机市场规模超13亿元,同比增长19.6%。
作为国内主要的咖啡机出口企业之一,新宝股份在咖啡机代工领域优势较为突出,公司2021年的出口业务占总营收比例接近八成。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热水壶、电热咖啡机、面包机、打蛋机等家用电器。其中,电热类厨房电器营收占总营收比例近50%。公司旗下的百胜图品牌以及东菱品牌均布局咖啡机业务,且两者以不同的定位覆盖不同价位段产品。
在小熊电器的线上旗舰店,咖啡机产品主要为滴漏式、半自动意式等,价格在100元至700元不等。美的线上旗舰店的咖啡机产品也主要是前述两个类别。
国金证券研报显示,半自动咖啡机为目前线上主流产品。随着消费者对咖啡品类的需求不断增加,预计半自动咖啡机占比将持续提升。滴漏式咖啡机因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国产品牌凭借性价比优势主要锁定入门级消费群体。
此外,厨房小家电企业北鼎股份表示,咖啡是公司长期关注的重要场景之一。目前公司围绕咖啡场景已推出手冲咖啡滤杯、咖啡饮品杯、咖啡手冲壶等产品,未来会推出更多咖啡相关新品。
不仅如此,近年来,中石油、中石化、中国邮政等巨头也在切入咖啡产业链。
早在2018年,中石油便推出“好客咖啡”,在旗下昆仑好客便利店售卖现磨咖啡。中石油集团昆仑好客咖啡品牌联合创始人杨富强透露,目前做现磨咖啡的门店超过120家,2021年咖啡产品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2019年9月,中石化易捷发布全新自有品牌“易捷咖啡”。
今年2月,中国邮政官宣其首家“邮局咖啡”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国贸邮政支局。天眼查显示,中国邮政于今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了9个“邮局咖啡POST COFFEE”商标,目前均为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易永坚认为,中石化、中石油等以网点为载体切入产业链下游,天然具备点位和客流优势,同时可以与便利店其他刚需消费绑定销售,扩大了销售面。
上述分析师认为,未来咖啡业必将是一个多玩家、多品类、多业态的竞争格局,要想在咖啡领域实现持续发展,更多还是要靠产品说话。此外,对标成熟咖啡市场,目前国内整体渗透率相对较低,集中度也不高,这对于参与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否则容易在行业洗牌中迷失方向。
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是企业涉嫌犯罪,既然企业涉嫌犯罪就说明企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之规定,再具体到罪名就是符合刑法分则某个条文。既然符合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触犯了具体的罪名,自然也就具备了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既然是单位犯罪,必须要按照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我国单位犯罪规定在刑法第30条,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毕竟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思想,所谓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也只能通过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予以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质上还是自然人具体实施犯罪。既然是企业刑事合规,表明上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法化规制和考察,其实还是对自然人进行教育和感化,预防其继续犯罪。故,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层背后还是对自然人合规,这就必须反思和重新厘定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即将“企业保住”,将“责任人交出去”。
按照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也要进行刑事追究,我国单位犯罪并不是单单处罚单位,而是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处罚的同时也处罚自然人,不过只对犯罪单位中两类人进行刑事处罚,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要处罚这两类人,就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时是主观犯意发起者或者是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故对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自然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罚的应有之义。但需要特别指出,一个单位往往有很多员工,而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可能就是几个负责人,故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惩罚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而是对单位犯罪中不起重要作用或者不起主要作用的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实践中单位犯罪打击面要远远小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原因。
因为目前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故单位犯罪后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时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自然人很有动力,因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达成后就不再对单位提起公诉,自然也就不再追究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但需要注意涉案企业不被追诉是按照刑事合规计划的要求去做的,而犯罪单位两类人不被提起公诉并没有做任何合规计划,只是基于刑法上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而不被追诉,按照企业刑事合规的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否合法、合理和合规等,但企业刑事合规并未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进行重点分析和评判。按照当前司法实践,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也必须进行社会矫正,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要做社会矫正调查报告,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会给居住的社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社区能否接受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被告人符合社区调查报告要求,法院才可以判处缓刑,而且缓刑期间必须要由社区对被告人进行缓刑期间的考察,相当于“社区服刑”。而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通过后犯罪单位两类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本没有进行任何考察,检察机关只是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就将真正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不加任何调查而不予追究,这是否符合司法正义呢?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后作出不起诉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呢?这些诸多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
故,笔者认为首先要认真分析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或犯意都是由自然人发起,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也是由自然人具体实施,惩罚单位犯罪其实实质是就是惩罚自然人犯罪。刑法上认定自然人犯罪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同理,认定单位犯罪也要基于上述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但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仅仅从构成要件上未必能够区分开来,因为单位本身并不是真正有“意识的人”,单位的“主观意志”是依靠自然人的主观意志体现出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要紧紧围绕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如19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能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拟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既然法律上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不能将本来属于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这样不但违背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初衷,而且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既然我国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明确的界限,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来是为了挽救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六稳”“六保”政策,绝对不能让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检察机关在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时并不单单将涉案单位合规计划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审查即可,相反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要认真审查,只有确定属于单位犯罪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按照当前试点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合规计划后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后,符合企业刑事合规要求的,可以对涉案企业不起诉。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就意味着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不起诉。笔者建议,为了避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尝试改变单位犯罪的惩罚模式,即对犯罪单位两类人是否起诉并不依据企业刑事合规报告,而是采取单独的调查程序。这样相当于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区分开来,只是在定罪上采取一致观点,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严格区分。这样可以避免对两类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评估不足,也能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犯罪逃避法律打击。
当然,为了避免企业在刑事合规过程中委曲求全、违心认罪,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应该引进刑法上期待可能性原理、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等为涉案企业出罪寻找更多的路径和借口,直接对涉案企业作出法定不起诉,进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多视角的路径和思路。
以上在厘清企业刑事合规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区别之外,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诉讼模式也有必要进行改造,这样不但可以彻底解放检察机关的手脚,而且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消除潜在的风险。
按照当前的试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起主导作用,但检察机关的责任却远不是简单的主导,绝对不能改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只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种处理方式而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7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企业刑事合规只是一种特殊方式的不起诉。从目前试点情况上看,企业刑事合规后不起诉一般是按照酌定不起诉处理,当然有的学者建议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应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而不宜采取酌定不起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笔者普通主张应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毕竟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适用于未成年案件),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用到企业刑事合规之中,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要比酌定不起诉更符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因为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就没有继续对涉案企业考察的权力,而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则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后,就没有必要再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因为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太过谨慎,适用的比率低,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特意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其实按照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太苛刻,不但要求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而且要求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就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等。当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才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按照当前司法改革趋势和刑事政策,既然要搞企业刑事合规,无形中就要加大对涉刑企业不起诉的力度和比例,那么酌定不起诉就应该得到大量应用。同时2021年4月份我国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不起诉案件的比例势在必行,自然企业刑事合规就要大量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按照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一旦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也就没有权力继续对企业跟踪考察,那么企业到底是否真正按照合规计划规范经营,犯罪单位的两类人是否能够痛改前非等,这些问题往往无法进行评估和预测。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酌定不起诉最为顾虑的问题,再加上当前开展的政法教育整顿工作,一旦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出现了问题,则案件就要接受复查。面对严峻的现实,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比率不高,检察机关不敢真正放开手脚去干。
故,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更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为适宜。鉴于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故要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改造为真正适合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的不起诉制度(比如将罪刑条件改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将考验期延长至1到3年等),更好地实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标,顺应我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和背景!
同时,对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享有考验期内的监督权,这样对企业真正按照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合法经营以及犯罪单位两类人彻底丧失人身危险性并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这无形中又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当前刑事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相对于短缺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如此神圣的职责,将是对检察队伍最严峻的考验!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20日20点50分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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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单位犯罪,必须要按照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我国单位犯罪规定在刑法第30条,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毕竟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思想,所谓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也只能通过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予以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质上还是自然人具体实施犯罪。既然是企业刑事合规,表明上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法化规制和考察,其实还是对自然人进行教育和感化,预防其继续犯罪。故,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层背后还是对自然人合规,这就必须反思和重新厘定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即将“企业保住”,将“责任人交出去”。
按照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也要进行刑事追究,我国单位犯罪并不是单单处罚单位,而是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处罚的同时也处罚自然人,不过只对犯罪单位中两类人进行刑事处罚,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要处罚这两类人,就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时是主观犯意发起者或者是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故对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自然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罚的应有之义。但需要特别指出,一个单位往往有很多员工,而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可能就是几个负责人,故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惩罚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而是对单位犯罪中不起重要作用或者不起主要作用的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实践中单位犯罪打击面要远远小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原因。
因为目前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故单位犯罪后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时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自然人很有动力,因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达成后就不再对单位提起公诉,自然也就不再追究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但需要注意涉案企业不被追诉是按照刑事合规计划的要求去做的,而犯罪单位两类人不被提起公诉并没有做任何合规计划,只是基于刑法上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而不被追诉,按照企业刑事合规的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否合法、合理和合规等,但企业刑事合规并未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进行重点分析和评判。按照当前司法实践,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也必须进行社会矫正,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要做社会矫正调查报告,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会给居住的社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社区能否接受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被告人符合社区调查报告要求,法院才可以判处缓刑,而且缓刑期间必须要由社区对被告人进行缓刑期间的考察,相当于“社区服刑”。而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通过后犯罪单位两类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本没有进行任何考察,检察机关只是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就将真正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不加任何调查而不予追究,这是否符合司法正义呢?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后作出不起诉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呢?这些诸多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
故,笔者认为首先要认真分析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或犯意都是由自然人发起,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也是由自然人具体实施,惩罚单位犯罪其实实质是就是惩罚自然人犯罪。刑法上认定自然人犯罪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同理,认定单位犯罪也要基于上述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但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仅仅从构成要件上未必能够区分开来,因为单位本身并不是真正有“意识的人”,单位的“主观意志”是依靠自然人的主观意志体现出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要紧紧围绕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如19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能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拟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既然法律上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不能将本来属于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这样不但违背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初衷,而且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既然我国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明确的界限,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来是为了挽救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六稳”“六保”政策,绝对不能让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检察机关在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时并不单单将涉案单位合规计划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审查即可,相反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要认真审查,只有确定属于单位犯罪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按照当前试点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合规计划后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后,符合企业刑事合规要求的,可以对涉案企业不起诉。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就意味着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不起诉。笔者建议,为了避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尝试改变单位犯罪的惩罚模式,即对犯罪单位两类人是否起诉并不依据企业刑事合规报告,而是采取单独的调查程序。这样相当于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区分开来,只是在定罪上采取一致观点,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严格区分。这样可以避免对两类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评估不足,也能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犯罪逃避法律打击。
当然,为了避免企业在刑事合规过程中委曲求全、违心认罪,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应该引进刑法上期待可能性原理、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等为涉案企业出罪寻找更多的路径和借口,直接对涉案企业作出法定不起诉,进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多视角的路径和思路。
以上在厘清企业刑事合规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区别之外,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诉讼模式也有必要进行改造,这样不但可以彻底解放检察机关的手脚,而且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消除潜在的风险。
按照当前的试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起主导作用,但检察机关的责任却远不是简单的主导,绝对不能改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只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种处理方式而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7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企业刑事合规只是一种特殊方式的不起诉。从目前试点情况上看,企业刑事合规后不起诉一般是按照酌定不起诉处理,当然有的学者建议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应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而不宜采取酌定不起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笔者普通主张应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毕竟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适用于未成年案件),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用到企业刑事合规之中,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要比酌定不起诉更符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因为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就没有继续对涉案企业考察的权力,而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则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后,就没有必要再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因为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太过谨慎,适用的比率低,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特意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其实按照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太苛刻,不但要求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而且要求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就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等。当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才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按照当前司法改革趋势和刑事政策,既然要搞企业刑事合规,无形中就要加大对涉刑企业不起诉的力度和比例,那么酌定不起诉就应该得到大量应用。同时2021年4月份我国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不起诉案件的比例势在必行,自然企业刑事合规就要大量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按照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一旦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也就没有权力继续对企业跟踪考察,那么企业到底是否真正按照合规计划规范经营,犯罪单位的两类人是否能够痛改前非等,这些问题往往无法进行评估和预测。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酌定不起诉最为顾虑的问题,再加上当前开展的政法教育整顿工作,一旦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出现了问题,则案件就要接受复查。面对严峻的现实,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比率不高,检察机关不敢真正放开手脚去干。
故,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更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为适宜。鉴于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故要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改造为真正适合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的不起诉制度(比如将罪刑条件改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将考验期延长至1到3年等),更好地实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标,顺应我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和背景!
同时,对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享有考验期内的监督权,这样对企业真正按照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合法经营以及犯罪单位两类人彻底丧失人身危险性并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这无形中又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当前刑事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相对于短缺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如此神圣的职责,将是对检察队伍最严峻的考验!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20日20点50分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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