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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互动指不吞必hui】
人不可能完美无缺,但所谓的“缺陷”,可能正是每个人与众不同的地方。有时候你以为的“缺点”,也能成为你独特的魅力。当你开始接纳自己的不完美,接纳自己的小情绪,接纳自己过往的失败,让自己重新起航,你就能发掘出人生更多的可能。 ​

浙江,嘉兴,某水果店促销力度非常大,好多老顾客都被吸引了过去,刘女士也是水果店的老顾客了,她也办了一张卡6000元,卡上余额竟高达十几万,出于对水果店的信任,老顾客们还纷纷介绍朋友过去,还众筹给老板买了运输车,没想到最后老板却跑路了。

刘女士家附近有一家水果店,都开了有7、8年了,老板一直都是诚信经营,信誉非常好。水果店有很多老顾客,刘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有一天,老顾客们突然被告知,水果店要搞大促销活动,买1000元直接就送3000元,老顾客们都去排队买,刘女士也去了。

接下来,活动是一波接着一波,5月20日那天,干脆就买520元,送4300元,到了第二天又说活动延期一天,又过了十来天,又来了一波买1000元送1000元的。

这么大的优惠力度,没有哪个老顾客能扛得过去的,出于对老板的信任,老顾客们还把朋友都介绍了过去,水果店的会员一下子猛增至600多位。

几波活动下来,刘女士前前后后一共充值了有6000多元,卡内余额竟高达十几万。刘女士看着手机上显示的余额,心里乐开了花,心想,这下终于实现水果自由了。

可刘女士还没开心几天呢,却发现水果店的价格已是水涨船高,一个本地西瓜要120元,原来一箱50多元的杨梅变成了250元,荔枝1箱200元,1小盒桃子95元,2串葡萄568元。有一次,刘女士去买了5种水果,居然花了1500元。

即便是这样的天价 ,刘女士私下里偷偷算了一笔账,还是觉得比外面要优惠得多,于是,惯性思维,便选择继续相信老板。

水果店生意越来越红火,一段时间后,老板便以生意好,需要自己拉货买运输车为由,开口向每位会员借1000元,虽然这次是借钱,会员们都比较谨慎,但因为都是老顾客,对老板非常信任,所以,还是有不少会员把钱借给了他。

老板筹到钱后,又说要去提车,需要关门歇业3天。令刘女士他们没想到的是,老板从此就没了踪影,彻底失踪了。而且,走之前,老板把水果店都搬空了。

老板虽然不见了,但当时电话还是通的,会员们便联系上了他。不过,老板不愿当面协商,只是给了会员一个解决方案,说是会员已经消费的金额可以按7折计算。

刘女士按照这个方案计算了一下,刘女士一共消费了13900元,按7折计算的话也就是9100多,而刘女士卡上只充了6000多,所以,这样算来,刘女士不但拿不到一分钱,而且还得贴钱给老板。于是,忍无可忍的会员们便联名把老板举报到了消协。

消协联系到老板,老板却称,由于亏损严重,他实在经营不下去了,已经把水果店关了,但他还是会给会员一个交代的。

无奈,会员们想再次联系老板协商此事,可是此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会员们都表示,假如联系不到老板,协商不成的话,他们将走法律途径。

那么,水果店老板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去定性呢?

1、水果店的这种大幅度的促销活动,其实是建立在抬高水果价格的基础上的,因为会员购卡时,水果店并没作说明,侵犯了会员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会员来说,存在一种欺诈的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的规定,以刘女士为例,水果店老板应该增加赔偿刘女士3×6000=18000元,退还部分应扣除刘女士消费掉的金额。

2、水果店老板利用会员对他的信任,以生意太好,需要买运输车自己运水果为由,向会员每人借了1000元,后又玩起了失踪,这种行为已构成了诈骗。

水果店老板向每位会员借了1000元,会员一共有600多位,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借给他了,但估计总额也超过了3000-10000元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水果店老板已涉嫌诈骗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此法,根据水果店老板所借金额的不同,应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

平时消费的时候,尽量不要去贪图所谓的优惠,特别是那种办卡之类的提前消费,因为往往优惠的背后就是一个大坑,一不留心就被坑了。你觉得呢?

浙江,杭州。陈女士在某店吃饭,点了四斤的鱼,上桌时陈女士感觉分量很少,于是把鱼肉挑出来称发现才两斤,向店主讨要说法,其声称鱼在煮过后会出水,重量少一半属正常,陈女士不赞同店主的说法,于是寻求了帮助。

事发当天,陈女士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某饭店吃饭,几人之前都没有来过这个店,对店里面的菜品并不熟悉,也不知道哪个是招牌菜,于是叫来店员,在店员的介绍下,几人点了不少的菜。

在等待菜品上桌的空挡,陈女士在店内闲逛,在点菜台上看到了样品鱼,鱼的介绍牌上有备注是有机鱼, 陈女士没有吃过所谓的有机鱼,于是就跟店员说要点像样品鱼一样分量的鱼。

很快的陈女士点的鱼上桌了,在大家还没有动筷前,陈女士感觉鱼的分量很少,按照她平常的生活经验,她觉得四斤的鱼不可能是这分量,于是就问了店员鱼的分量是否足够。

店员迟疑了一下,表示是足量的,陈女士一看店员犹豫的回答,再加上对鱼的重量产生质疑,就表示自己要现场称一下。

首先陈女士称了点菜台上的样品鱼,其重量显示是四斤多点,随后称了烧好的鱼,连汤带锅一起也才四斤多点,接着陈女士一块块的把鱼挑出来,上称显示是接近两斤,但是不足两斤。

陈女士很是疑惑,四斤的鱼煮熟了竟然少了一大半,于是质问店长是不是没有上够分量。而店长表示,他们的鱼是一整条分成两半,两半鱼作为两份鱼出售,看到点菜台上的鱼是四斤多,但是到了后台活鱼处理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由于重量存在差异,鱼有的8斤,有的7斤,甚至10斤也有,而鱼在分半的时候也存在偏差,因为鱼的肋骨比较大,分两半时就会不均匀,会导致存在着差异。

同时店长表示鱼在烧的时候会出水,最后剩下一半常理之中。对于店长的说辞,陈女士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提出现场测试称和样品鱼一样的分量来烧制,看烧好后做对比,验证一下是否也是重两斤左右,店主当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表示这要市监局调查判定。

既然店主没有同意陈女士的要求,现场测试鱼在烹饪过程中会有多少损耗,但是陈女士坚持自己的想法,觉得该饭店就是缺斤少两,于是找了一家店做实验。

在这家店称了一条6斤2两的鱼,随后把这条鱼拿到后厨,经过处理这条鱼还有四斤四两,为了更接近陈女士在某店点要的鱼,于是减轻了一点重量 ,只称了4斤1两。

最后经过烧制,也一样把鱼肉挑了出来,发现是3斤8两,也就是说一条四斤多一点的鱼经过烧制后减少了三两,并不是像某饭店主说的少了一半。

不管是什么原因,该饭店确实是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从本事件当中 ,该饭店店主表示他家的鱼都是一条鱼分成两份,而且鱼的重量也不一,表示还会有7斤左右的鱼,在分的过程中又存在偏差 ,明显的是本身已经存在着不足量的可能,但是事先没有告知顾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在点鱼的过程中,该饭店并未告知陈女士,鱼在未烧制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着重量不足的情况,导致陈女士以为鱼是足量的,因此才选择了消费,如果知道自己花了4斤多的钱,得到的却是三斤多或者更少重量的鱼,我想她是不会买的。

2.该饭店在鱼未烧制前已经存在欺瞒顾客的行为 ,在烧制之后表示鱼会出水,重量减少一半是正常现象,但是陈女士做了验证,发现鱼在烧制前与烧制后重量只是减少了3两,明显的饭店店主欺骗了顾客,其行为已经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陈女士在该饭店消费,4斤多大的鱼烧制后只有不到两斤,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只会减少两三两,因此该店欺骗了陈女士,陈女士要权要求三倍赔偿。

开门做生意都是为了盈利,但是不能不择手段,应该做到诚信经营,欺骗的手段也许能图的一时的便宜,但是一旦被发现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只有做到诚信才能走得更远。

您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受欺骗的质疑,您会去验证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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