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立足“小窗口”, 做好“大服务”#8月10日上午,陆女士来到都匀市沙包堡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户籍业务,户籍窗口辅警刘静耐心接待,将公安推出的便民服务落实到位,为陆女士审核材料、免费复印,细心指导陆女士如何填写表格,引导陆女士免费拍照,一直保持着微笑,让陆女士感到非常的舒心。从陆女士到服务接待岗直至整个业务办理完成,刘静全程陪同,为表示自己的感谢,陆女士亲笔写了一封感谢信交到了户籍窗口。
浙江,杭州。一女子到面馆吃面,她要求店家免费多放些笋干,但店家表示要2元一份。女子很生气地骂了店家,坐在店门口,阻拦别人来就餐,还找人不断地打店家电话,店家无奈下,就报了案。
当时这名女子在家里待着感觉肚子饿了,于是就穿着睡衣到楼下不远的一家面馆。她进了店就点了一碗面,看到店里有她喜欢吃的笋干,于是就跟店家说,做面的时候给她多放一些笋干,她非常喜欢吃。
店家听了就跟她说,他们店里的配菜都是明码标价的,笋干是两元钱一份。如果多笋干,那么就需要多付两元钱。女子听了觉得很不可思议,可能她在别家吃的面,笋干是免费的,所以她觉得这一家也应该是免费提供。
可是店家不想跟她理论太多,只是告诉她,如果多付两元钱可以多放一份笋干,如果不付这两元钱,那么就不加。听完店家的话,女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于是就跟店家理论起来。当她理论不过店家时,她就骂店家。
店家也是比较有原则的,既然不愿意加钱,并且还骂了自己,于是店家告诉她,这碗面不卖她了。女子听了觉得店家盛气凌人,对她很不尊重,于是坚持要店家做这碗面。她说,她骂店家是因为看店家不顺眼,就算是不顺眼,她也一定要吃到这碗面。
可店家也没有惯着她,既然看她不顺眼,又为何要在这里吃面,于是就请女子离开。女子看到自己被赶出来,很是生气。于是她把店里的顾客都赶了出来,然后拿了一个凳子坐在店门口。
有一个人进来吃面,她就阻拦一个,说店里的面卖完了。虽然店家请她离开这里,可是女子就在门口撒泼,一副不罢休的样子。无奈之下,店家报了案。
警方到来后,女子表示,店里所有的配菜点一遍,她都能付得起钱。可是店家就不给她做面,可是别人来了,她又给别人做面,就是不做她的,这摆明就是不尊重她。
等警方走了之后,她又坐在门口,依旧不让别人进去就餐了。而店家也不想惹这样无赖的人。于是她决定,今天就不招待进店来吃面的人,她只做点外餐的。
让店家万万没想到的是,她的外餐电话很快就有人打过来。店家感到很惊喜,可当她接电话时,却傻眼了。电话一接就挂掉,并没有人说话,并且她的电话一直响,都是一接就挂断。
这让店家感到很苦恼,因为这电话它一直占线,那么点外餐的人的电话就打不进来,这个损失很大。店家碰到这种情况之后,也很快反应过来。
原来,女子看到店家不理睬她,于是花钱买了一种呼坏你的电话服务,买了之后,店家的电话就会一直响,根本做不了外餐。
店家看到这种情形,也感到很愤怒,但是她依然不愿意给这位女子做一碗面,于是她又报了案。这一次警方到来之后,感觉事情没那么简单,就把穿睡衣的女子和店家都带离了面馆。
其实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因为女子强行要求店家多放一些笋干,而店家拒绝了,因此女子不停地闹要店家给她做面,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又拒绝给女子做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女子的行为?
1.店家告知女子,他们的配菜是明码标价的,而女子却强行要求店家免费多放一些笋干,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位女子在店家拒绝的情况下,还骂了店家,其目的就是强迫店家提供免费的笋干,因此她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店家有权拒绝。如果女子不达到目的不罢休,那么她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应手到治安处罚。
2.女子在遭到店家拒绝做面的情况下,又进行各种阻拦导致店家的生意无法进行下去,这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这样的行为是也违法的,也将要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此法规,女子已经违反了第四项的规定。并且由于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店家的生意,属于情节较重。并且她的行为还涉嫌强买强卖,因此应将处十五日的拘留,并罚款1000元。
对于经营者来说,碰到这些想贪小便宜,还无理取闹的人确实挺糟心的。其实碰到这些人,不要和他们理论太多,在拒绝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报案处理。
对于这位女子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当时这名女子在家里待着感觉肚子饿了,于是就穿着睡衣到楼下不远的一家面馆。她进了店就点了一碗面,看到店里有她喜欢吃的笋干,于是就跟店家说,做面的时候给她多放一些笋干,她非常喜欢吃。
店家听了就跟她说,他们店里的配菜都是明码标价的,笋干是两元钱一份。如果多笋干,那么就需要多付两元钱。女子听了觉得很不可思议,可能她在别家吃的面,笋干是免费的,所以她觉得这一家也应该是免费提供。
可是店家不想跟她理论太多,只是告诉她,如果多付两元钱可以多放一份笋干,如果不付这两元钱,那么就不加。听完店家的话,女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于是就跟店家理论起来。当她理论不过店家时,她就骂店家。
店家也是比较有原则的,既然不愿意加钱,并且还骂了自己,于是店家告诉她,这碗面不卖她了。女子听了觉得店家盛气凌人,对她很不尊重,于是坚持要店家做这碗面。她说,她骂店家是因为看店家不顺眼,就算是不顺眼,她也一定要吃到这碗面。
可店家也没有惯着她,既然看她不顺眼,又为何要在这里吃面,于是就请女子离开。女子看到自己被赶出来,很是生气。于是她把店里的顾客都赶了出来,然后拿了一个凳子坐在店门口。
有一个人进来吃面,她就阻拦一个,说店里的面卖完了。虽然店家请她离开这里,可是女子就在门口撒泼,一副不罢休的样子。无奈之下,店家报了案。
警方到来后,女子表示,店里所有的配菜点一遍,她都能付得起钱。可是店家就不给她做面,可是别人来了,她又给别人做面,就是不做她的,这摆明就是不尊重她。
等警方走了之后,她又坐在门口,依旧不让别人进去就餐了。而店家也不想惹这样无赖的人。于是她决定,今天就不招待进店来吃面的人,她只做点外餐的。
让店家万万没想到的是,她的外餐电话很快就有人打过来。店家感到很惊喜,可当她接电话时,却傻眼了。电话一接就挂掉,并没有人说话,并且她的电话一直响,都是一接就挂断。
这让店家感到很苦恼,因为这电话它一直占线,那么点外餐的人的电话就打不进来,这个损失很大。店家碰到这种情况之后,也很快反应过来。
原来,女子看到店家不理睬她,于是花钱买了一种呼坏你的电话服务,买了之后,店家的电话就会一直响,根本做不了外餐。
店家看到这种情形,也感到很愤怒,但是她依然不愿意给这位女子做一碗面,于是她又报了案。这一次警方到来之后,感觉事情没那么简单,就把穿睡衣的女子和店家都带离了面馆。
其实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因为女子强行要求店家多放一些笋干,而店家拒绝了,因此女子不停地闹要店家给她做面,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又拒绝给女子做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女子的行为?
1.店家告知女子,他们的配菜是明码标价的,而女子却强行要求店家免费多放一些笋干,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位女子在店家拒绝的情况下,还骂了店家,其目的就是强迫店家提供免费的笋干,因此她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店家有权拒绝。如果女子不达到目的不罢休,那么她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应手到治安处罚。
2.女子在遭到店家拒绝做面的情况下,又进行各种阻拦导致店家的生意无法进行下去,这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这样的行为是也违法的,也将要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此法规,女子已经违反了第四项的规定。并且由于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店家的生意,属于情节较重。并且她的行为还涉嫌强买强卖,因此应将处十五日的拘留,并罚款1000元。
对于经营者来说,碰到这些想贪小便宜,还无理取闹的人确实挺糟心的。其实碰到这些人,不要和他们理论太多,在拒绝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报案处理。
对于这位女子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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