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8月18日,前进区司法局在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前进区城管局全体执法人员参与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前进区振鹏法律服务所主任李振军授课,为大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最新修订亮点、要点,通过新、旧法律条文对比,结合区城管局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实务问题,深入浅出地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法人员应注意事项等方面一一进行了深度的解读。
李振军还当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三项制度”怎样实际操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积极解答。前进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这次专题培训,进一步深刻认识了《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新法对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升了自己依法行政的认知和执法的能力。
本次培训邀请前进区振鹏法律服务所主任李振军授课,为大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最新修订亮点、要点,通过新、旧法律条文对比,结合区城管局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实务问题,深入浅出地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法人员应注意事项等方面一一进行了深度的解读。
李振军还当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三项制度”怎样实际操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积极解答。前进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这次专题培训,进一步深刻认识了《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新法对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升了自己依法行政的认知和执法的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2022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的管理,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原则及程序,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一、《意见》的意义
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伴随着裁量治理转型而出现的一种新兴制度,旨在通过行政机关设定一种规则化的具体判断选择标准来加强对裁量权的自我控制。
在中国本土实践中,最早成功推行裁量基准的是浙江金华,金华市公安局于2004年2月率先在全国推出了《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其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并且“自下而上”,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随后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明确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而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
在国务院的推动下,近年来无论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还是国务院各部门,几乎都颁发了自己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如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也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行政程序立法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专门对“裁量权基准”的定义及其制定机关、程序、效力及依据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修订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并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等等。
可以说本次《意见》的出台,正式从国家层面加强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意见》通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后续各地方个机关对于行政裁量基准标准的制定及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法制统一、坚持程序公正、坚持公平合理、坚持高效便民四项原则。上述四个原则的不仅可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能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意见》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即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一是规定制定主体职责权限。二是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强制性的,这也更加符合裁量基准本身的特性。三是明确要求不重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如《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这样,不仅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同时也可以减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裁量尺度的不一致,最大程度保持裁量基准的一致性。四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根据发布形式,选择不同的制定程序,属于规章的,履行规章制定程序;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时在裁量基准制定前,也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调研,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让行政裁量基准真正做到“拿得出,用得准”。
《意见》要求行政裁量基准要做到事前告知。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除了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等要素外,对于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普胜达高级律师刘逸凡)
2022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的管理,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原则及程序,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一、《意见》的意义
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伴随着裁量治理转型而出现的一种新兴制度,旨在通过行政机关设定一种规则化的具体判断选择标准来加强对裁量权的自我控制。
在中国本土实践中,最早成功推行裁量基准的是浙江金华,金华市公安局于2004年2月率先在全国推出了《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其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并且“自下而上”,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随后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明确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而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
在国务院的推动下,近年来无论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还是国务院各部门,几乎都颁发了自己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如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也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行政程序立法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专门对“裁量权基准”的定义及其制定机关、程序、效力及依据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修订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并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等等。
可以说本次《意见》的出台,正式从国家层面加强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意见》通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后续各地方个机关对于行政裁量基准标准的制定及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法制统一、坚持程序公正、坚持公平合理、坚持高效便民四项原则。上述四个原则的不仅可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能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意见》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即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一是规定制定主体职责权限。二是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强制性的,这也更加符合裁量基准本身的特性。三是明确要求不重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如《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这样,不仅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同时也可以减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裁量尺度的不一致,最大程度保持裁量基准的一致性。四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根据发布形式,选择不同的制定程序,属于规章的,履行规章制定程序;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时在裁量基准制定前,也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调研,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让行政裁量基准真正做到“拿得出,用得准”。
《意见》要求行政裁量基准要做到事前告知。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除了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等要素外,对于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普胜达高级律师刘逸凡)
【#成都ABC类人才可跨区买人才公寓#】日前,成都市住建局网站发布《关于明确跨区购买人才公寓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可不受工作单位注册地限制跨区域优惠购买人才公寓。此外,《通知》要求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人才公寓项目租购报名、资格审核等方面做好管理和服务,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记者了解到,2022年,成都将供应人才公寓2万套。(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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