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87-----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因为向李某1借高利贷而受控制,陪着李某1接见投资人,其和投资人赵某、郭某等人均是正常朋友交往,从没有向他们介绍、宣传过聚硒康项目,更未从中获利,原判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魏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魏怡菲具有伙同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魏某某在涉案期间从事绘画、广告设计等行业,具有独立且相对丰厚的收入来源,其从事的工作性质与金融行业相距甚远,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魏某某是因为开办广告公司需要向李某1借高利贷,后受到李某1监视控制,魏某某因欠钱理亏同时忌惮李某1的手段和背景而未反抗;魏某某与涉案某1公司、某2公司、某中心无密切联系,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管理人员。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魏某某参与了公开宣传,也不足以证实魏某某明知公司存在公开宣传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证实魏某某确实向一些投资人介绍过项目的实际情况,且大多是在投资人已经投过一笔钱后,其是根据李某1要求,向投资人描述去湖北恩施看到的项目实际情况。这种私下一对一的项目介绍不等同于公开宣传,其本人也未以宣讲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案投资人中包括郭某、赵某、张某1、邓某、马某、罗某、徐某、古某,这些投资人中一部分是通过朋友介绍这种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另一部分系单位员工或股东进行的投资。且投资人与李某1及其员工非亲即友,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3.在案证据无法体现魏某某的行为符合利诱性特征,一审判决就魏某某宣传、介绍项目的优势和保障,并利诱集资参与人继续投资的认定有误。魏某某仅仅是基于对项目考察时所见所闻的客观描述,没有向集资参与人作出过保本保息的承诺,其行为与宣传、利诱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以促成交易为目的。
4.原判认定魏某某以涉案公司股东等管理者身份参与具体募集资金业务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提交的李某1、张某1多份手写证明可以证明魏某某只是帮助张某1代持某2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管理,其代表某2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属于促成合作的居间行为,而非共犯行为
5.本案涉案资金流向不清。涉案钱款中虽有部分流入魏某某账户中,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魏某某的银行卡均由李某1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亦由李某1掌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魏某某募集资金系为自己使用,更没有帮助他人募集资金后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一审法院根据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魏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因为向李某1借高利贷而受控制,陪着李某1接见投资人,其和投资人赵某、郭某等人均是正常朋友交往,从没有向他们介绍、宣传过聚硒康项目,更未从中获利,原判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魏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魏怡菲具有伙同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魏某某在涉案期间从事绘画、广告设计等行业,具有独立且相对丰厚的收入来源,其从事的工作性质与金融行业相距甚远,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魏某某是因为开办广告公司需要向李某1借高利贷,后受到李某1监视控制,魏某某因欠钱理亏同时忌惮李某1的手段和背景而未反抗;魏某某与涉案某1公司、某2公司、某中心无密切联系,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管理人员。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魏某某参与了公开宣传,也不足以证实魏某某明知公司存在公开宣传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证实魏某某确实向一些投资人介绍过项目的实际情况,且大多是在投资人已经投过一笔钱后,其是根据李某1要求,向投资人描述去湖北恩施看到的项目实际情况。这种私下一对一的项目介绍不等同于公开宣传,其本人也未以宣讲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案投资人中包括郭某、赵某、张某1、邓某、马某、罗某、徐某、古某,这些投资人中一部分是通过朋友介绍这种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另一部分系单位员工或股东进行的投资。且投资人与李某1及其员工非亲即友,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3.在案证据无法体现魏某某的行为符合利诱性特征,一审判决就魏某某宣传、介绍项目的优势和保障,并利诱集资参与人继续投资的认定有误。魏某某仅仅是基于对项目考察时所见所闻的客观描述,没有向集资参与人作出过保本保息的承诺,其行为与宣传、利诱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以促成交易为目的。
4.原判认定魏某某以涉案公司股东等管理者身份参与具体募集资金业务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提交的李某1、张某1多份手写证明可以证明魏某某只是帮助张某1代持某2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管理,其代表某2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属于促成合作的居间行为,而非共犯行为
5.本案涉案资金流向不清。涉案钱款中虽有部分流入魏某某账户中,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魏某某的银行卡均由李某1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亦由李某1掌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魏某某募集资金系为自己使用,更没有帮助他人募集资金后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一审法院根据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亲爱的嘉祺,见字如晤。
此刻的夜晚无风无雨,我在房间的角落里读完你的信。这是我们彼此共享的时间。
1000多天的时间里,你完成了很多事情,更多的人认识了你,收获了很多人的喜爱。三年前的那个夏天,你在为自己的梦想,为自己的未来努力着。其实我们才认识不到两年的时间,即使是这样,看着那个夏天的你,我依旧为你骄傲着。
我们认识之后,你的第一个视频是记录深秋下过雨的北京,别墅里遍地的落叶。六百多天里,我在你的相机里见过很多风景,很多美食,很多日常生活。那些都是你生活的碎片,记录着你瞬时的心情。而我很有幸能够见证这些瞬间。
我总说你是小诗人,你是我见过最浪漫却又天马行空的人。你总在幻想很多美好的事情,我们嘉祺眼里的世界格外的生动。平行世界的嘉祺也会是个快乐的小孩子,做着自己想做的事情。
2022的夏天,我收到了嘉祺寄来的信。同样,在这个夜晚我也写下回信寄给嘉祺。
让我们永远期待着下一个美好的夏天吧。
此刻的夜晚无风无雨,我在房间的角落里读完你的信。这是我们彼此共享的时间。
1000多天的时间里,你完成了很多事情,更多的人认识了你,收获了很多人的喜爱。三年前的那个夏天,你在为自己的梦想,为自己的未来努力着。其实我们才认识不到两年的时间,即使是这样,看着那个夏天的你,我依旧为你骄傲着。
我们认识之后,你的第一个视频是记录深秋下过雨的北京,别墅里遍地的落叶。六百多天里,我在你的相机里见过很多风景,很多美食,很多日常生活。那些都是你生活的碎片,记录着你瞬时的心情。而我很有幸能够见证这些瞬间。
我总说你是小诗人,你是我见过最浪漫却又天马行空的人。你总在幻想很多美好的事情,我们嘉祺眼里的世界格外的生动。平行世界的嘉祺也会是个快乐的小孩子,做着自己想做的事情。
2022的夏天,我收到了嘉祺寄来的信。同样,在这个夜晚我也写下回信寄给嘉祺。
让我们永远期待着下一个美好的夏天吧。
其实每个人都在为自己建造一座房子,是现实中的房子,更是精神上的家园。人们每一天的奔忙,也正是为了这心中最纯粹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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