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区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条例》共修改39条,修改后的条例内容共有7章97条。对包括小区物业费、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物业服务人的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后记:长期以来因为很多物业管理是从建设开发商演变过来的,俨然已经在岁月中改变了性质!很多时候一些物业管理已经充当了范围外的角色,很多时候部分物业管理和部分街道合伙欺负欺骗业主,霸占业主共有的各种资源为他们谋私谋利!有的物业还承担了小区内造谣惑众,挑拨离间,通风报信等等角色,导致那些有正义感的业主在这些花钱请来的恶势力面前无可奈何!物业整顿只是开始,百姓的幸福就从平时的衣食住行开始。是不是有物业贪污腐败等等,以后我相信国家还会有政策的
条例》共修改39条,修改后的条例内容共有7章97条。对包括小区物业费、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物业服务人的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后记:长期以来因为很多物业管理是从建设开发商演变过来的,俨然已经在岁月中改变了性质!很多时候一些物业管理已经充当了范围外的角色,很多时候部分物业管理和部分街道合伙欺负欺骗业主,霸占业主共有的各种资源为他们谋私谋利!有的物业还承担了小区内造谣惑众,挑拨离间,通风报信等等角色,导致那些有正义感的业主在这些花钱请来的恶势力面前无可奈何!物业整顿只是开始,百姓的幸福就从平时的衣食住行开始。是不是有物业贪污腐败等等,以后我相信国家还会有政策的
住了十多年,就没见过一分回头钱 德阳人的小区公共收益都哪儿去了?
https://t.cn/A6x5Ewpn
小区里的广告位我见过很多次,在车库栏杆上的、在小区公示牌上的、在电梯里的等等,从我搬进小区的第一天起它们就在那儿。
但是,这些广告位产生的广告费,你见到过吗?反正我倒是从来没见过。
前段时间,最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里面关于小区的公共收益实际上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首先来说说,真的就没有小区能把公共收益返给业主吗?
有,而且德阳就有。
东汽馨苑,德阳人应该都不得陌生,这是德阳数一数二大的小区,小区共有4000多户,据介绍,截至2013年底,该小区住房维修基金有1600多万元。之前这些钱都是由市建设部门代管,由于使用的不确定性,按活期利息结算,年利息仅为5万多元。后来将维修基金划出后,仅2014年当年就实现了利息增值近50万元。其中1500万存为定期,剩余100多万元作为活期,以便灵活使用。利息则从0.35涨到了3.25,涨了近十倍。
看到没,人家的维修基金越用越多,背后是有管理办法的。
另外,小区的共公共收益主要则来自于地面停车费、公共用房用地出租、广告牌等与物业公司的收入分成。东汽馨苑里1700多个地面临时停车位,当时的车位管理费是60元/月,以往60元,是由物管公司扣除20元的管理费后,再和业委会平分。实际上是物管公司拿了2/3,业主只享受到1/3的收益。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成本核算和调查,最终业委会和物管公司达成共识,全额平分,各享一半。所以后来,加上电梯广告、户外摆摊设点、公共用房出租等,东汽馨苑每年多出来的公共收入达近百万元。
还有,2020年11月25日,苏州一小区新入驻物业给全体业主每户发了150元。根据业主的说明,这笔钱是上个月物业公司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
还有,今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壹号小区业委会向居民分发45万元红包,1500户,每户300元。这笔钱就是来自小区两年的公共收益。
3年前,武汉市江岸幸源雅城小区业委会曾在春节前,用小区公共收益给业主每户发了红包,每户100元。
这些都不是个案,有兴趣的朋友们网上可以搜一搜。
再来看回《条例》里面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从开设账户,到款项公布,以及违规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有相关规定。
账户要这样开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印章等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以前的收益资金账户基本都是业委会的账户,现在规定必须要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实际也就能避免业委会的私用风险。
并且,这条规定,对于以前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也有效力。《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本条例施行前开设的业主委员会资金账户,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变更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以前的钱也要转回来
同时,《条例》八十三条明确:“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也就是说,新的《条例》施行后,以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代管的共有部分收益要及时转入到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去。
如何公示账目?
《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对于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条例》第五十二条也做了相同的公示时间要求。
当然,只要有人的地方一定就会有是非,如果我对公示出来的账目有疑问或者异议呢?
对账目有异议咋办?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并且《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基层政府的监督责任:
《条例》第八十三条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为防止公共收益资金“中饱私囊”,《条例》特别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违法挪用要担责
——“业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人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条例》第一百条:“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
面对小区动不动就是十多万甚至几十万的收益,这诱惑力实在是大啊。比如下面这位:
2019年,广元市恒星城一期商住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365420.00元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最后。
看到这里,你有没有想过算一算小区头的广告位有好多个?每个月租出去,物业公司收费是好多?其中又要好多应该分给业主、分到你手上?有些应该自己所得的,就应该去争取哦。
https://t.cn/A6x5Ewpn
小区里的广告位我见过很多次,在车库栏杆上的、在小区公示牌上的、在电梯里的等等,从我搬进小区的第一天起它们就在那儿。
但是,这些广告位产生的广告费,你见到过吗?反正我倒是从来没见过。
前段时间,最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里面关于小区的公共收益实际上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首先来说说,真的就没有小区能把公共收益返给业主吗?
有,而且德阳就有。
东汽馨苑,德阳人应该都不得陌生,这是德阳数一数二大的小区,小区共有4000多户,据介绍,截至2013年底,该小区住房维修基金有1600多万元。之前这些钱都是由市建设部门代管,由于使用的不确定性,按活期利息结算,年利息仅为5万多元。后来将维修基金划出后,仅2014年当年就实现了利息增值近50万元。其中1500万存为定期,剩余100多万元作为活期,以便灵活使用。利息则从0.35涨到了3.25,涨了近十倍。
看到没,人家的维修基金越用越多,背后是有管理办法的。
另外,小区的共公共收益主要则来自于地面停车费、公共用房用地出租、广告牌等与物业公司的收入分成。东汽馨苑里1700多个地面临时停车位,当时的车位管理费是60元/月,以往60元,是由物管公司扣除20元的管理费后,再和业委会平分。实际上是物管公司拿了2/3,业主只享受到1/3的收益。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成本核算和调查,最终业委会和物管公司达成共识,全额平分,各享一半。所以后来,加上电梯广告、户外摆摊设点、公共用房出租等,东汽馨苑每年多出来的公共收入达近百万元。
还有,2020年11月25日,苏州一小区新入驻物业给全体业主每户发了150元。根据业主的说明,这笔钱是上个月物业公司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
还有,今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壹号小区业委会向居民分发45万元红包,1500户,每户300元。这笔钱就是来自小区两年的公共收益。
3年前,武汉市江岸幸源雅城小区业委会曾在春节前,用小区公共收益给业主每户发了红包,每户100元。
这些都不是个案,有兴趣的朋友们网上可以搜一搜。
再来看回《条例》里面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从开设账户,到款项公布,以及违规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有相关规定。
账户要这样开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印章等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以前的收益资金账户基本都是业委会的账户,现在规定必须要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实际也就能避免业委会的私用风险。
并且,这条规定,对于以前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也有效力。《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本条例施行前开设的业主委员会资金账户,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变更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以前的钱也要转回来
同时,《条例》八十三条明确:“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也就是说,新的《条例》施行后,以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代管的共有部分收益要及时转入到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去。
如何公示账目?
《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对于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条例》第五十二条也做了相同的公示时间要求。
当然,只要有人的地方一定就会有是非,如果我对公示出来的账目有疑问或者异议呢?
对账目有异议咋办?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并且《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基层政府的监督责任:
《条例》第八十三条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为防止公共收益资金“中饱私囊”,《条例》特别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违法挪用要担责
——“业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人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条例》第一百条:“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
面对小区动不动就是十多万甚至几十万的收益,这诱惑力实在是大啊。比如下面这位:
2019年,广元市恒星城一期商住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365420.00元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最后。
看到这里,你有没有想过算一算小区头的广告位有好多个?每个月租出去,物业公司收费是好多?其中又要好多应该分给业主、分到你手上?有些应该自己所得的,就应该去争取哦。
【物尽其用 业尽其职】11月3日,济南十一中召开了物业工作期中总结大会。副校长张清福、后勤保障部主任李剑及物业管理服务团队所有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首先由物业执行经理武伟平从人员分工、工作标准、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四个方面汇报了上半学期的物业整体工作,然后由物业公司法人顾经理详细介绍了公司的各项制度、人员管理、主要业绩等内容。
本次会议首先由物业执行经理武伟平从人员分工、工作标准、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四个方面汇报了上半学期的物业整体工作,然后由物业公司法人顾经理详细介绍了公司的各项制度、人员管理、主要业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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