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礼建党百年,大型公益进行时# 5月27日下午,重庆北部宽仁医院内分泌代谢病科主任、原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陈静教授,受邀走进华夏航空总部,带来《个人膳食处方——如何科学管理体重》的专题讲座,受“肥胖”困扰的小伙伴们千万别错过![心][心][心]更多活动正在路上… https://t.cn/A6ViN0k5
【随州河湖长制工作获省政府正向激励】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再创佳绩——近日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获悉,在2020年度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中,我市被评为优秀等次,河湖长制多项工作位居全省前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我市推荐的曾都区,作为2020年度河湖长制拟激励对象报省政府,日前已获批准。
过去一年,我市坚持以省定目标河湖长制考核为抓手,精心谋划,强力督办,推进整治,全力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推动河长和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着力解决河库突出问题,促进水域环境面貌和水体水质持续改善,推动河湖长制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坚持以上率下、高位推进。市委、市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全市四级河长常态化巡河,聚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年11名市级河长共巡河73次,其中市级河长巡河50次,全线巡河43次,发现和解决问题117个;65名县级河长巡河516次,解决问题385个;乡镇级河长巡河1652次,解决问题817个。将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对县(市、区)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开展河库综合治理攻坚。我市根据省总河湖长4号令,印发了《随州市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责任清单》,明确全市26项贯彻落实任务清单,并将每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成立7个暗访组,常态化开展巡河暗访,全年交办暗访河库“四乱”问题60个,向水利部上报“四乱”问题26个,全部整改销号。坚持每季度河湖长制督查、市级河流跨县(境)断面水质监测与通报、县级河长巡河履职情况通报、暗访发现问题交办通报,不断完善“四个一”工作制度并向基层延伸。
群策群力治水。市河湖长办、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多次开展全流域水环境调查,督促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清除一批河道“四乱”问题。
市水利和湖泊局加快推进白云湖水环境提升工程、㵐水梁家桥水生态连通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持续开展小水电整治、水库生态泄流、水库河道筑坝拆除、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市住建局完成城区14个黑臭水体治理销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中央、省环保督察,大力推进碧水攻坚战;市农业农村局大力推进长江流域重点区域禁捕,收缴拆解四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渔船2171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涉河涉水生态环境案件查处、河流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城乡综合环境整治等工作;全市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2020年,全市263条河流、705座水库、20个小水电站、6个大中型涵闸、4个大中型灌区、1个大型泵站划界工作全面完成,确权工作进入发证阶段;复核小微水体69465个,全部落实了“一长两员”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完成了城市小微水体整治,完成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
加大宣传培训,引导全社会参与河湖共治共享。全市遴选命名了一批示范河库、示范县、示范河湖长联系单位、示范河湖长人物、示范工作人员,成功创建省级示范成果29个,命名市级示范成果33个,命名县级示范成果30个。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行动,全方位开展河湖长制宣传,重点对市级河长领责的10条河流进行专题宣传,展示推行河湖长制以来河库生态环境改善情况,发送公益短信22万条,引导全社会保护河流。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把“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提升全市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建设幸福河湖”作为工作目标,强化协调,不断深化河长履职尽责,科学编制、优化完善“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加强河流联防联控和河库空间管控,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加大河湖长制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河库社会共治,以良好的河库生态面貌、河湖长制工作新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全媒记者张清、通讯员孔双健)
过去一年,我市坚持以省定目标河湖长制考核为抓手,精心谋划,强力督办,推进整治,全力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推动河长和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着力解决河库突出问题,促进水域环境面貌和水体水质持续改善,推动河湖长制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坚持以上率下、高位推进。市委、市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全市四级河长常态化巡河,聚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年11名市级河长共巡河73次,其中市级河长巡河50次,全线巡河43次,发现和解决问题117个;65名县级河长巡河516次,解决问题385个;乡镇级河长巡河1652次,解决问题817个。将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对县(市、区)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开展河库综合治理攻坚。我市根据省总河湖长4号令,印发了《随州市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责任清单》,明确全市26项贯彻落实任务清单,并将每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成立7个暗访组,常态化开展巡河暗访,全年交办暗访河库“四乱”问题60个,向水利部上报“四乱”问题26个,全部整改销号。坚持每季度河湖长制督查、市级河流跨县(境)断面水质监测与通报、县级河长巡河履职情况通报、暗访发现问题交办通报,不断完善“四个一”工作制度并向基层延伸。
群策群力治水。市河湖长办、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多次开展全流域水环境调查,督促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清除一批河道“四乱”问题。
市水利和湖泊局加快推进白云湖水环境提升工程、㵐水梁家桥水生态连通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持续开展小水电整治、水库生态泄流、水库河道筑坝拆除、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市住建局完成城区14个黑臭水体治理销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中央、省环保督察,大力推进碧水攻坚战;市农业农村局大力推进长江流域重点区域禁捕,收缴拆解四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渔船2171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涉河涉水生态环境案件查处、河流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城乡综合环境整治等工作;全市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2020年,全市263条河流、705座水库、20个小水电站、6个大中型涵闸、4个大中型灌区、1个大型泵站划界工作全面完成,确权工作进入发证阶段;复核小微水体69465个,全部落实了“一长两员”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完成了城市小微水体整治,完成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
加大宣传培训,引导全社会参与河湖共治共享。全市遴选命名了一批示范河库、示范县、示范河湖长联系单位、示范河湖长人物、示范工作人员,成功创建省级示范成果29个,命名市级示范成果33个,命名县级示范成果30个。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行动,全方位开展河湖长制宣传,重点对市级河长领责的10条河流进行专题宣传,展示推行河湖长制以来河库生态环境改善情况,发送公益短信22万条,引导全社会保护河流。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把“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提升全市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建设幸福河湖”作为工作目标,强化协调,不断深化河长履职尽责,科学编制、优化完善“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加强河流联防联控和河库空间管控,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加大河湖长制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河库社会共治,以良好的河库生态面貌、河湖长制工作新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全媒记者张清、通讯员孔双健)
【教育整顿进行时】永兴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整顿,现将永兴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的;
2.领导干部在在检察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8.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9.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10.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11.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2.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3.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14.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5.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6.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9.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20.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在职检察干警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法获利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9)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县内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担任干警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7)在干警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5.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6.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司法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2.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3.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4.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假暂”提供便利等问题。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
2.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6.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的;
8.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
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10.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11.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12.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13.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离任后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3.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或者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4.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5.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者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整顿,现将永兴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的;
2.领导干部在在检察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8.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9.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10.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11.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2.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3.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14.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5.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6.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9.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20.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在职检察干警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法获利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9)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县内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担任干警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7)在干警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5.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6.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司法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2.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3.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4.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假暂”提供便利等问题。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
2.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6.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的;
8.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
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10.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11.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12.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13.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离任后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3.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或者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4.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5.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者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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