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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宏观 | 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承压,支出进一步积极

和同期经济指标一致,3月公共财政收入同比增速3.4%,较1-2月的10.5%显著回落。其中中央财政与税收收入增速下滑尤为明显;但非税收入增速进一步走高,主要是部分地区多渠道盘活闲置资产,以及能源资源价格上涨带动专项收入。

3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速3.4%,较前值10.5%回落了7.1个百分点,未能延续今年开年财政收入的良好表现。结构方面,3月财政收入的下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收入与税收收入的下滑。

具体来看,3月央地财政收入均呈一定程度的回落,其中中央收入下滑幅度较大;中央财政收入同比-4.1%(前值11.3%),存在一定高基数因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同比8.9%(前值9.8%)。而3月税收收入同比录得-0.2%(前值10.1%),较前期明显下滑,拉低3月财政收入0.1个百分点;非税收入则延续了上月的较高增速,同比增速进一步上行1.2个百分点至14.9%,拉高财政收入3.5个百分点。

我们在上篇报告中提到,因2020-2021年暂停了原本应纳入非税收入的特定国有金融机构上缴利润,故过去两年非税收入增速表现较为低迷。而今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大概率将恢复正常上缴活动,故今年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的盘活力度也有望恢复较高增速。从3月数据来看,本次非税收入的显著上行主要源自地方非税收入的上行,如部分地区多渠道盘活闲置资产,以及能源资源价格上涨带动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未来中央非税收入科目有望进一步提高。

从收入进度来看,3月收入占比7.5%,与近年同期基本持平,第一季度收入进度达30%,为2005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主要来自1-2月收入端表现良好。需要注意的是今年收入端的目标增速也偏谨慎。

从分税种的数据我们可以大致看到疫情影响下的微观经济表现。3月税收收入同比增速由1-2月的10.1%回落至-0.2%。分税种来看,除企业所得税在低基数下增速回升之外,其余三大税种均映射出疫情影响下经济活跃度的下降:国内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进入负增长,国内消费税也表现平平。此外,进出口贸易相关税种与车辆购置税也都呈现不同程度的回落与下滑,与同期贸易、汽车等领域的表现一致。而契税在3月同比增速略高于1-2月,但依然为-17.3%的负增长。

3月税收收入的下滑导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较前期显著下行。

分税种来看,四大主要税种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其中的主要下拉力为国内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当月同比下行10个百分点录得-4.0%,拉低财政收入1.2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当月同比下行98个百分点录得-51.3%,拉低财政收入4.1个百分点,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大幅下行大概率与1-2月的超季节性上行有关,故平滑1-3月个税综合来看,1-3月个人所得税累计同比16.5%,较去年仅小幅下行。

除增值税和个税外,国内消费税也表现较为平淡,仅企业所得税在低基数基础上有所回升。其中,3月国内消费税同比较前期下行10.1个百分点至8.6%,映射同期消费景气度有所下行。而企业所得税同比则较前期大幅上行40.3个百分点至45.7%,但存在一定低基数因素。

外贸环节相关税种中,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比下行26.8个百分点至6.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同比下行22.8个百分点至17.6%,关税同比下行22.6个百分点至-8.6%。由此可见,尽管进出口相关税收收入尽管仍为正增长,且出口环节退税增速不低,但仍较1-2月增速有所下行,反映同期进出口均现减速特征。

与进出口相反的是土地和地产相关税种,五项相关税收收入同比较前期回升14.4个百分点至10.6%,为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最高增速,各项税收收入均现不同幅度的回升态势。其中,房产税同比回升3.0个百分点至30.7%,契税同比降幅收窄8.5个百分点至-17.3%,土地增值税同比回升27.1个百分点至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比回升18.6个百分点至31.8%,耕地占用税同比回升20.6个百分点至56.1%。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期土地出让收入仍为负值,因此地产与土地市场的回升趋势还不明朗。

此外,3月车辆购置税同比增速在前期负增的背景下,依然大幅下行18.3个百分点至-32.6%,与同期汽车消费的显著回落互为印证,考虑到疫情影响主要落在4月,这一数据大概率将于4月继续下行。

财政支出端则呈现出仅次于2019年进度的积极姿态。3月公共财政支出同比为10.4%,在前期加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一季度的支出进度达24%。分结构来看,各支出分项中增速由高到低依次有科技、债务付息、农林水事务、文化旅游体育传媒、社保就业、卫生健康、教育、城乡社区事务、交通运输支出、环保。其中,今年以来科技支出始终处于增速较快的领跑水平,反映政策导向;债务付息支出是近年来支出增速较高的分项之一,但一季度-0.1%的增速意味着短期内偿债压力尚可。在“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引导下,3月基建三项同比增速录得9.5%,较前期进一步提升了1.6个百分点。

3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录得10.4%,在1-2月支出显著回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3.4个百分点。3月支出进度表现平稳,占比达9.5%,慢于2017-2019年,快于2020-2021年;但由于1-2月的较快支出,前三个月的支出累计进度达24%,为近年同期的次高水平,仅次于2019年,反映了财政支出节奏前置的特征。

分结构来看,3月同比增速由高到低的分项依次有科技(29.5%,前值15.5%)、债务付息(16.6%,前值-12.9%)、农林水事务(14.0%,前值4.5%)、文化旅游体育传媒(11.0%,前值5.7%)、社保就业(10.5%,前值4.8%)、卫生健康(9.1%,前值4.0%)、教育(7.6%,前值9.1%)、城乡社区事务(7.4%,前值7.6%)、交通运输支出(7.3%,前值14%)和环保(-1.3%,前值11.9%)。其中,基建三分项同比增速由1-2月的8.0%上行至9.5%,与同期新增专项债的发行速度依然稳定有关,但需要注意基建三项同期基数也较低。

此外,一季度以来科学技术支出增速保持领跑水平,中央财政对科技研发的支持亦是近年来的重点保障方向。而随着近年来地方债务存量规模的走高,债务付息支出也成为近年来支出增速较高的分项之一,但今年以来考虑到1-2月该项支出为负,故一季度债务付息整体增速依然较低,录得-0.1%的累计同比,总体来看一季度债务付息支出对其他支出的挤占较往年偏低,但该分项始终为刚性支出。

广义财政的情况类似,土地出让金对收入端形成拖累,但支出端表现积极。一季度土地出让金同比增长-27.4%,而去年三、四季度的同比分别为-9.6%、3.9%。从今年一季度地产相关指标的趋势来看,这一承压过程尚未结束。在土地出让金低增的影响下,3月政府基金预算收入同比增速只有-22.2%;但支出端则在前期同比高增27.9%的基础上进一步上行至69.1%,除去年财政后置所带来的低基数之外,它体现了今年积极的财政节奏,一是新增专项债的发行节奏进一步加快,二是发行到支出的时滞在稳增长诉求下和政策监管下进一步缩短。

土地出让收入是广义财政收入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3月以土地出让收入为主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增速较1-2月的-27.2%小幅回升至-22.2%,依然处于低位徘徊阶段。我们在前期报告中提到,根据过去几轮土地财政小周期的复盘预计本轮土地出让金增速低点预计将出现在一季末二季初,目前土地收入的拐点还未有出现迹象,仍需继续观察。此外,在报告《财政预算报告有哪些关键信息》中我们也特别指出,汇总央地预算后2022年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预计增长0.4%,与目前的累计增速-25.6%有较大距离。

支出方面则有所不同,3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在前期高增27.9%的基础上进一步高增至69.1%,一是今年以来新增专项债的发行节奏进一步加快;二是发行到支出的时滞在稳增长诉求下和政策监管下进一步缩短,“目前已经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8528亿元,占发行额的68%”[1],叠加去年已发行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债,或能形成小部分资金支出;三是去年财政节奏过于后置导致的基数较低。

展望后续,二季度是开工与发债的传统高峰期,支出增加是大概率事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各地政府能应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大部分新增专项债的发行工作,则二季度支出增速有望进一步提高[2]。

总体来看,3月财政收入呈现出三个特征:一是疫情影响之下的财政收入减少,二是稳增长诉求之下的财政支出积极,三是土地出让收入的降幅较大,对地方财政的平衡带来一定挑战。与此对应,后续一则是应关注稳增长的节奏,新增专项债的发行节奏是否会如期加快;二则是应关注狭广义赤字率的变化,我们在前期报告中对广义赤字率进行了简单测算,预计将较去年进一步提升至8.0%左右,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亦表示“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赤字率、债务结构和支出政策,熨平短期经济波动”[3],未来财政政策也可能在预算报告之外更加灵活;三则应关注地产政策,从经济平衡和财政平衡的角度来说,地产领域如何演进会是关键的影响线索之一。

【合肥市场监管部门对五起价格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对全市连锁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重要场所开展价格秩序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 合肥市瑶海区某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合肥市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医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未明码标价。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合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
4月20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净菜销售,在其经营现场商品标牌分别标注有2—3人超值套餐原价35.6元,现价24.9元;3—4人超值套餐原价54.5元,现价36.9元等内容,经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标注的原价销售记录,涉嫌虚构商品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合肥市某连锁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
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某生鲜连锁超市民生商品涨价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从其管理系统3月17日、18日、19日和4月17日、18日、19日的部分商品销售记录来看,进销差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目前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已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如有市民发现有不法商家趁疫情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时保持您的手机畅通,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知识#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2)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已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2)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

出资人
房屋登记
法律规定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图片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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