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代孕孩子患病起诉要求退钱# 法院:有过错,不支持】湖南男子向某求子心切,与人签订一份“选性别、包成功”的“代孕服务”协议,总价款76万元,协议承诺“包生健康男孩”。男婴出生后身患系列疾病,向某随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已支付的52万元服务费,同时赔偿其损失20万元。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代孕服务”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澎湃新闻)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代孕服务”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澎湃新闻)
【#男子因代孕孩子患病起诉要求退钱# 法院:有过错,不支持】湖南男子向某求子心切,与人签订一份“选性别、包成功”的“代孕服务”协议,总价款76万元,协议承诺“包生健康男孩”。男婴出生后身患系列疾病,向某随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已支付的52万元服务费,同时赔偿其损失20万元。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代孕服务”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澎湃新闻)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代孕服务”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澎湃新闻)
【#男子因代孕所生孩子患病起诉要求退钱#,法院:有过错,不支持】男子向某求子心切,与人签订一份“选性别、包成功”的“代孕服务”协议,总价款76万元,协议承诺“包生健康男孩”。男婴出生后身患系列疾病,向某随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已支付的52万元服务费,同时赔偿其损失20万元。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代孕服务”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群介绍,一审判决已生效。https://t.cn/A6SGnajH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小孩因治疗疾病而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虽然该婴儿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费用并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项下的费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婴儿的疾病与案涉代孕行为存在必然关联,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务的行为存有过错,故对于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群介绍,一审判决已生效。https://t.cn/A6SGnajH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