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uild[超话]# 趁现在还在崩讲两句……
我之前对投票这些也是很少理会,一是觉得没有时间,二是嫌麻烦
但是这次我是真的着急,两家咬得真的是太紧了,后面基数越大涨的就越慢
所以大家都动起来好吗,不要觉得那么多人投不差你一个,真的就差你,不需要很多时间的,熟练了以后不到两分钟就完成一票,教程超话里都有,可以去看看,不会的只要你问泡泡们都会教
我也是今天才刚开始投,真的后悔为什么没早点开始,我只是用了空闲时间也快投了百来票,真的不麻烦的,而且从早上看还是49.48%到现在49.82到第一了,你会有那种参与的幸福感和成就感,每个泡泡都在很努力的投票,真的希望泡泡们都可以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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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酒呢!”浙江,宁波。杨女士应一男子的邀请去吃饭,期间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后来男子中途溜走,杨女士觉得很委屈诉苦,当被问及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时,她声称这酒不贵,店里面有价格20多万一瓶的呢。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很快地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男子告诉杨女士他185的身高,自己是做生意的,父母也有不错的工作。按照他对自己的介绍,就是一个高富帅的标准,杨女士感觉还不错,于是两人经常聊天,都感觉对方还不错。
有一天,男子提出邀请杨女士吃饭,杨女士非常的高兴,赶紧订了平时自己经常去的那家火锅店。这个店非常有名,服务态度也很好。
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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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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