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开展资本市场普法宣传活动】8月19日,由亳州市政府主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院、市司法局、市法宣办承办的资本市场普法宣传活动在华安证券亳州营业部会议室举办。
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涛以“资本市场、证券行业法律风险防控”为题,从刑事风险防控、典型案例、涉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三个方面,对刑法、民法典、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市中院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负责人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别从金融系统中常见的犯罪类型、罪名、量刑,以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宣讲,呼吁企业员工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合法经营,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下一步,亳州市将持续加强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教育宣传,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助力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法治营商环境。
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涛以“资本市场、证券行业法律风险防控”为题,从刑事风险防控、典型案例、涉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三个方面,对刑法、民法典、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市中院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负责人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别从金融系统中常见的犯罪类型、罪名、量刑,以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宣讲,呼吁企业员工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合法经营,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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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 【防患未然警惕传销陷阱 切勿上当受骗】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近日,仲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联合区科技创新局、沥林镇政府,到沥林新镇社区及周边开展开展“守护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范虚假投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的意识。
活动现场,通过进社区派发宣传单张、以案说法、邀请律师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入公共场所,普及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相关知识,有效引导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活动中,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26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40余人次。
通过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携手共创文明城市##我为群众办实事##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广东公安
活动现场,通过进社区派发宣传单张、以案说法、邀请律师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入公共场所,普及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相关知识,有效引导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活动中,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26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40余人次。
通过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携手共创文明城市##我为群众办实事##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广东公安
#案件播报# 【滥用金融机构实控权实施金融犯罪的定性分析】“明天系”金融犯罪案是一起利用、操控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类型案件,所涉金融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些罪名所要求的是不同的犯罪主体,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而且往往要求行为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罪名,其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主体。本案认定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作为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一般主体,是否能够同时构成上述相关罪名?是否存在定罪上的逻辑矛盾?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基础在于明天控股具备金融机构实控人的身份,其能够直接支配、操控金融机构。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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