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夺狗的抚养权?”浙江衢州,80后李先生于2015年时,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徐女士,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未有生育,但徐女士买了一只非常可爱的柯基犬,与其共同生活。平时柯基犬饮食起居均由徐女士负责,而李先生则负责遛狗。
随后二人之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多次交谈后,决定协议离婚。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一辆小汽车及各自名下的存款协商完毕后,却为了徐女士买回来的柯基犬,该如何分配,产生了分歧。
徐女士认为,柯基犬是我买回来的,而且平时都是我负责它饮食起居的,凭什么要给你?
但李先生却认为,自己在家玩游戏之余的时间,都会带它去散步,四年来也当其是亲人一般,因此应该归其所有。
李先生还认为,柯基犬虽然是徐女士买回来的,但买的时候,二人已经结婚,也就是说,徐女士就是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柯基犬不是婚前财产,因此其也应当占有一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这柯基犬,到底归谁所有更合适?
1、网友表示,夫妻二人对房子、汽车、现金都不在乎,反而为一条狗,告上法庭,有点不可思议!
还有爱狗人士说,主人对狗的感情,就像亲人一样。不养狗的人,不会懂这种感觉!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狗虽然是动物,但其仍然属于公民的一种私人财产。徐女士是在婚后购买的,那确实会如李先生所说,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无法调解的,可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3、《民法典》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无法调解的,才依法作出判决。
最终双方同意庭前和解。和解协议如下:
其一、柯基犬归徐女士所有,
其二、李先生需每月支付照看费给徐女士,直至该柯基犬离世。
其三、柯基犬因看病产生的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
其四、李先生有对柯基犬的“探视权”。
有网友表示,房子、车子和现金不比狗狗重要?无法理解!
还有网友说,狗的感情可以培养,何必为了一条狗告上法庭呢?这名网友的意思就是说,李先生还不如自己重新再买一条一样的柯基犬,然后要多点钱,更实在!
对此,您怎么看?
随后二人之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多次交谈后,决定协议离婚。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一辆小汽车及各自名下的存款协商完毕后,却为了徐女士买回来的柯基犬,该如何分配,产生了分歧。
徐女士认为,柯基犬是我买回来的,而且平时都是我负责它饮食起居的,凭什么要给你?
但李先生却认为,自己在家玩游戏之余的时间,都会带它去散步,四年来也当其是亲人一般,因此应该归其所有。
李先生还认为,柯基犬虽然是徐女士买回来的,但买的时候,二人已经结婚,也就是说,徐女士就是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柯基犬不是婚前财产,因此其也应当占有一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这柯基犬,到底归谁所有更合适?
1、网友表示,夫妻二人对房子、汽车、现金都不在乎,反而为一条狗,告上法庭,有点不可思议!
还有爱狗人士说,主人对狗的感情,就像亲人一样。不养狗的人,不会懂这种感觉!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狗虽然是动物,但其仍然属于公民的一种私人财产。徐女士是在婚后购买的,那确实会如李先生所说,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无法调解的,可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3、《民法典》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无法调解的,才依法作出判决。
最终双方同意庭前和解。和解协议如下:
其一、柯基犬归徐女士所有,
其二、李先生需每月支付照看费给徐女士,直至该柯基犬离世。
其三、柯基犬因看病产生的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
其四、李先生有对柯基犬的“探视权”。
有网友表示,房子、车子和现金不比狗狗重要?无法理解!
还有网友说,狗的感情可以培养,何必为了一条狗告上法庭呢?这名网友的意思就是说,李先生还不如自己重新再买一条一样的柯基犬,然后要多点钱,更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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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作品是我的乡愁”,他把石狮民俗画进国画里……】8月7日,是今年二十四节气中的第13个节气——立秋。在这天,不少的年轻人都纷纷晒出了秋天的第一杯奶茶,然而咱厝本土画家吴尚源则晒出了他秋天的第一幅画。吴尚源,南安诗山鳌峰村80后画家,自小喜爱绘画。这些年,他专注于本土文化的创作,作品逐渐在网上走红,成为外地人了解闽南文化的一扇窗口,也勾起了闽南游子对家乡的乡愁。https://t.cn/A6SAT0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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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二人之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多次交谈后,决定协议离婚。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一辆小汽车及各自名下的存款协商完毕后,却为了徐女士买回来的柯基犬,该如何分配,产生了分歧。
徐女士认为,柯基犬是我买回来的,而且平时都是我负责它饮食起居的,凭什么要给你?
但李先生却认为,自己在家玩游戏之余的时间,都会带它去散步,四年来也当其是亲人一般,因此应该归其所有。
李先生还认为,柯基犬虽然是徐女士买回来的,但买的时候,二人已经结婚,也就是说,徐女士就是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柯基犬不是婚前财产,因此其也应当占有一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这柯基犬,到底归谁所有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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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狗虽然是动物,但其仍然属于公民的一种私人财产。徐女士是在婚后购买的,那确实会如李先生所说,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无法调解的,可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3、《民法典》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无法调解的,才依法作出判决。
最终双方同意庭前和解。和解协议如下:
其一、柯基犬归徐女士所有,
其二、李先生需每月支付照看费给徐女士,直至该柯基犬离世。
其三、柯基犬因看病产生的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
其四、李先生有对柯基犬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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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李先生需每月支付照看费给徐女士,直至该柯基犬离世。
其三、柯基犬因看病产生的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
其四、李先生有对柯基犬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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