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双节”出行最新防疫政策发布#!21个问题,疾控专家替你答了】
1.问:我要去天津送孩子上大学,去天津和回沈都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吗?
答:天津作为低风险地区,去之前最好咨询天津当地疾控部门,询问是否需要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返回沈阳后,您需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备,并联系所在社区进行报备,到社区指定的地点,做免费核酸检测。
同时,我们建议广大家长,要学会适时放手,让孩子自行前往学校报到,毕竟孩子长大了需要独立。家长也没有必要跟送到学校,现在高校都禁止送行家长进入校园,家长送孩子去大学报到也没有必要,还容易增加感染风险。
2.问:我要从长沙乘飞机返回沈阳,需要提前做核酸检测吗?
答:长沙属于低风险地区,目前低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三站一场”不需要出示核酸检测证明,但需要出示辽事通健康码。同时,您回到家以后,需尽快到所在社区报备,并到社区指定的地点,做免费核酸检测。
3.问:我要从抚顺到沈阳参加培训班,需要做核酸检测吗?
答:建议您做核酸检测,因为一般培训班都需要外地学员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问:我有亲戚打算假期从厦门来沈阳玩几天,让来吗?能来的话,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厦门作为重点关注地区,如果是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允许来沈。如果不是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沈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在沈期间,还需要再做一次核酸检测。
5.问:我从大连来沈出差,需要提前做核酸检测吗?电子版核酸检测证明有效吗?
答:建议您提前做好核酸检测,因为旅店、宾馆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才能入住。电子版核酸检测证明同样有效。
6.问:“十一”假期我要去丹东玩一天,回来也需要做核酸检测吗?
答:只要离沈返回,不在于外出时间长短,都需要做核酸检测。建议您回来后尽快到所在社区报备,到社区指定地点,免费做核酸检测。
7.问:我明天要从锦州到沈阳,出火车站需要出示核酸检测证明吗?
答:不需要。目前“三站一场”对低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但需要出示辽事通健康码。
8.问:我是公职人员,国庆假期想带孩子到海南旅游,需要提前跟单位和孩子学校报备吗?
答:需要。您和孩子离沈去外地都需要向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报备。回来以后要完成14天健康监测,做一次核酸检测。
9.问:我刚生完孩子,目前在哺乳期,能打疫苗吗?
答:可以接种。目前没有相关数据显示,新冠疫苗对哺乳期母亲和婴儿有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保障哺乳期儿童的健康,可以在接种新冠疫苗之后再进行哺乳。
而我国国家卫建委的建议也是,考虑到母乳喂养对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的重要性,参考国际上通行做法,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关于“双节”出行最新要求
10.疫区来(返)沈人员需要做什么?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3时,国内重点管控地区有四个,分别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泉州市泉港区、厦门市思明区及同安区,在上述地区来(返)沈后需主动登记报备。
以下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备,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8月26日以来,有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泉州市泉港区旅居史
●8月29日以来,有厦门市思明区及同安区旅居史
●与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行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沈人员
11.国内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人员需要做什么?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3时,国内重点关注地区有:福建省莆田市(除仙游县外)、泉州市(除泉港区外)、厦门市(除思明区、同安区外)。
对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入沈后要第一时间再次进行核酸检测。
12.前往疫区和重点管控区域需要做什么?
疾控专家:非必要不前往涉疫地区。鉴于当前疫情形势,建议如非必要,不要前往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等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地区的城市;确需前往的,在出发前及返沈后均应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途中做好个人防护,返沈后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13.中秋、国庆假期能出行吗?出行有什么要求?需要注意些什么?
疾控专家:中秋、国庆出行,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这次国内疫情的局部暴发,提醒人们在出行过程中要把疫情防控这根弦绷得紧些再紧些。
首先,中秋、国庆假期不提倡聚集和聚会。在假期期间,不提倡聚集和聚会,尤其是不允许大规模的聚集。家庭私人聚会聚餐要控制人数和时长,提倡隔位就座,使用公筷公勺。
其次,提倡居家休假、省内游、周边游,出行期间全程做好自我防护,准确记录个人活动轨迹。出行之前要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等级,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如果您所在地是中高风险地区,不能出行。
最后,假期期间如果要离开沈阳,要按规定提前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备。如果跨市外出,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返沈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同时,返沈后,要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做14天自我监测,注意观察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不适症状,一定要及时就诊,同时要跟接诊医生报告自己的旅行情况。
>>>
关于疫苗接种相关问题
14.目前,沈阳疫苗接种情况如何?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6时,全市累计接种733.04万人,未发生严重异常反应。
15.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是否都应该接种疫苗?
疾控专家:从前期对全球各个国家新冠疾病的监测结果来看,60岁以上老人,尤其是随着年龄增加,重症率比较高,死亡率也比较高。这些人群实际上患病之后需要住院,需要救治、抢救的比例也比较大,且住院时间也比较长。所以,从各个国家接种疫苗的策略来说,老年人尤其是有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是疫苗接种的最优先的人群之一,世界卫生组织也是这样建议的。
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接种前,一定要确认基础病控制良好并处于稳定期;不确定自己是否处于稳定期,可咨询医生,在药物控制良好、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接种。
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建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种新冠疫苗。
16.慢性病患者、过敏反应人群能否接种疫苗?
疾控专家: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患者,如果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血压可维持在相对正常水平,没有糖尿病并发症,原则上可以接种新冠疫苗,具体请按临床医师医嘱执行。在急性发作期、严重慢性疾病患者慎用。
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得接种。因此,要考虑过敏体质的严重程度,并按照临床医师的医嘱执行。
17.备孕、怀孕女性能够接种疫苗?
疾控专家: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基于对上述疫苗安全性的理解,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18.青少年接种疫苗情况如何?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6时,全市12至17周岁接种38.1万人,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19.3至11周岁儿童什么时候可以接种?
疾控专家:目前,国家已批准两款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紧急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了3岁以上。下一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相应人群的接种工作。
20.疫苗对德尔塔变异病毒有效吗?
疾控专家:有效。虽然一些研究报告称,疫苗对抗德尔塔变异株的效力降低了,但接种疫苗还是能降低我们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患上严重疾病的风险,还能降低致死率,对德尔塔变异株同样如此。
21.沈阳有打第三针加强针的吗?什么样的人可以打第三针加强针?普通百姓有必要打吗?
疾控专家:沈阳目前没有开展第三针加强免疫。具体的时间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进行。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很好,重点是外防输入,对输入风险高的,比如海关、边检、航空、隔离点、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完成免疫程序6个月后,可以开展加强接种。
另外,在常规接种当中我们也发现,免疫功能相对较低的人群,以及60岁以上的人群,他们接种后产生的免疫效果没有18至59岁的好,但是这类人群又恰恰是感染后的高危人群。他们感染后出现重症、危重症、死亡的风险要高于其他人群。因此建议对这类人群,在接种后6个月可以开展一剂加强针。 https://t.cn/A6MhRcE9(沈阳发布)
1.问:我要去天津送孩子上大学,去天津和回沈都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吗?
答:天津作为低风险地区,去之前最好咨询天津当地疾控部门,询问是否需要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返回沈阳后,您需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备,并联系所在社区进行报备,到社区指定的地点,做免费核酸检测。
同时,我们建议广大家长,要学会适时放手,让孩子自行前往学校报到,毕竟孩子长大了需要独立。家长也没有必要跟送到学校,现在高校都禁止送行家长进入校园,家长送孩子去大学报到也没有必要,还容易增加感染风险。
2.问:我要从长沙乘飞机返回沈阳,需要提前做核酸检测吗?
答:长沙属于低风险地区,目前低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三站一场”不需要出示核酸检测证明,但需要出示辽事通健康码。同时,您回到家以后,需尽快到所在社区报备,并到社区指定的地点,做免费核酸检测。
3.问:我要从抚顺到沈阳参加培训班,需要做核酸检测吗?
答:建议您做核酸检测,因为一般培训班都需要外地学员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问:我有亲戚打算假期从厦门来沈阳玩几天,让来吗?能来的话,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厦门作为重点关注地区,如果是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允许来沈。如果不是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沈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在沈期间,还需要再做一次核酸检测。
5.问:我从大连来沈出差,需要提前做核酸检测吗?电子版核酸检测证明有效吗?
答:建议您提前做好核酸检测,因为旅店、宾馆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才能入住。电子版核酸检测证明同样有效。
6.问:“十一”假期我要去丹东玩一天,回来也需要做核酸检测吗?
答:只要离沈返回,不在于外出时间长短,都需要做核酸检测。建议您回来后尽快到所在社区报备,到社区指定地点,免费做核酸检测。
7.问:我明天要从锦州到沈阳,出火车站需要出示核酸检测证明吗?
答:不需要。目前“三站一场”对低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但需要出示辽事通健康码。
8.问:我是公职人员,国庆假期想带孩子到海南旅游,需要提前跟单位和孩子学校报备吗?
答:需要。您和孩子离沈去外地都需要向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报备。回来以后要完成14天健康监测,做一次核酸检测。
9.问:我刚生完孩子,目前在哺乳期,能打疫苗吗?
答:可以接种。目前没有相关数据显示,新冠疫苗对哺乳期母亲和婴儿有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保障哺乳期儿童的健康,可以在接种新冠疫苗之后再进行哺乳。
而我国国家卫建委的建议也是,考虑到母乳喂养对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的重要性,参考国际上通行做法,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关于“双节”出行最新要求
10.疫区来(返)沈人员需要做什么?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3时,国内重点管控地区有四个,分别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泉州市泉港区、厦门市思明区及同安区,在上述地区来(返)沈后需主动登记报备。
以下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备,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8月26日以来,有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泉州市泉港区旅居史
●8月29日以来,有厦门市思明区及同安区旅居史
●与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行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沈人员
11.国内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人员需要做什么?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3时,国内重点关注地区有:福建省莆田市(除仙游县外)、泉州市(除泉港区外)、厦门市(除思明区、同安区外)。
对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入沈后要第一时间再次进行核酸检测。
12.前往疫区和重点管控区域需要做什么?
疾控专家:非必要不前往涉疫地区。鉴于当前疫情形势,建议如非必要,不要前往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等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地区的城市;确需前往的,在出发前及返沈后均应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途中做好个人防护,返沈后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13.中秋、国庆假期能出行吗?出行有什么要求?需要注意些什么?
疾控专家:中秋、国庆出行,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这次国内疫情的局部暴发,提醒人们在出行过程中要把疫情防控这根弦绷得紧些再紧些。
首先,中秋、国庆假期不提倡聚集和聚会。在假期期间,不提倡聚集和聚会,尤其是不允许大规模的聚集。家庭私人聚会聚餐要控制人数和时长,提倡隔位就座,使用公筷公勺。
其次,提倡居家休假、省内游、周边游,出行期间全程做好自我防护,准确记录个人活动轨迹。出行之前要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等级,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如果您所在地是中高风险地区,不能出行。
最后,假期期间如果要离开沈阳,要按规定提前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备。如果跨市外出,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返沈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同时,返沈后,要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做14天自我监测,注意观察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不适症状,一定要及时就诊,同时要跟接诊医生报告自己的旅行情况。
>>>
关于疫苗接种相关问题
14.目前,沈阳疫苗接种情况如何?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6时,全市累计接种733.04万人,未发生严重异常反应。
15.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是否都应该接种疫苗?
疾控专家:从前期对全球各个国家新冠疾病的监测结果来看,60岁以上老人,尤其是随着年龄增加,重症率比较高,死亡率也比较高。这些人群实际上患病之后需要住院,需要救治、抢救的比例也比较大,且住院时间也比较长。所以,从各个国家接种疫苗的策略来说,老年人尤其是有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是疫苗接种的最优先的人群之一,世界卫生组织也是这样建议的。
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接种前,一定要确认基础病控制良好并处于稳定期;不确定自己是否处于稳定期,可咨询医生,在药物控制良好、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接种。
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建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种新冠疫苗。
16.慢性病患者、过敏反应人群能否接种疫苗?
疾控专家: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患者,如果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血压可维持在相对正常水平,没有糖尿病并发症,原则上可以接种新冠疫苗,具体请按临床医师医嘱执行。在急性发作期、严重慢性疾病患者慎用。
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得接种。因此,要考虑过敏体质的严重程度,并按照临床医师的医嘱执行。
17.备孕、怀孕女性能够接种疫苗?
疾控专家: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基于对上述疫苗安全性的理解,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18.青少年接种疫苗情况如何?
疾控专家:截至9月15日16时,全市12至17周岁接种38.1万人,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19.3至11周岁儿童什么时候可以接种?
疾控专家:目前,国家已批准两款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紧急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了3岁以上。下一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相应人群的接种工作。
20.疫苗对德尔塔变异病毒有效吗?
疾控专家:有效。虽然一些研究报告称,疫苗对抗德尔塔变异株的效力降低了,但接种疫苗还是能降低我们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患上严重疾病的风险,还能降低致死率,对德尔塔变异株同样如此。
21.沈阳有打第三针加强针的吗?什么样的人可以打第三针加强针?普通百姓有必要打吗?
疾控专家:沈阳目前没有开展第三针加强免疫。具体的时间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进行。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很好,重点是外防输入,对输入风险高的,比如海关、边检、航空、隔离点、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完成免疫程序6个月后,可以开展加强接种。
另外,在常规接种当中我们也发现,免疫功能相对较低的人群,以及60岁以上的人群,他们接种后产生的免疫效果没有18至59岁的好,但是这类人群又恰恰是感染后的高危人群。他们感染后出现重症、危重症、死亡的风险要高于其他人群。因此建议对这类人群,在接种后6个月可以开展一剂加强针。 https://t.cn/A6MhRcE9(沈阳发布)
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或将出台!分类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或将出台!分类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在医保控费力度趋严,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医保支付标准终将出台。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并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并指出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回顾
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在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而国内,虽然还未统一标准,但是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道路上摸索尝试。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药价的形成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支付价格,是地板价,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可能由患者和医院共同负担。
我们知道原来的药价由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然后通过各省市招标又形成了实际的成交价格。
自2015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自此,医院药品销售价格的“二元定价机制”由之前的“发改委定价+中标价”向“中标价+医保支付标准”转变。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再次发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过到目前为止,正式稿一直未发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开始在国家集采以及医保谈判药品上尝试统一相关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2月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有关情况。本次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其中47个药品申请了保密,不对外公布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保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而对于国家集采药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集采扩围相关文件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该局对人大代表就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案的答复函中也透露了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全国医保目录的构想及实现方式。
目前,各地也不乏有探索的经验值得高层借鉴,浙江、福建、安徽、天津等地都在探索实践。未来,不仅同用通用名下统一支付标准,医院内与零售市场也将实现价格协同。
一旦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后,留个市场选择的机会加大,竞争也更加公平有效,产品品牌及品质作用也将凸显。同品同质同价之后,拼的就是品牌,同一个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对价格敏感的患者会选择价格便宜的药品,更看重品牌的患者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而选择原研药。两者选择都有道理,留给市场(患者)来决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