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蝶纪的自然视界[超话]##微博公开课##来亿点知识# 我记忆里大概从十年前开始就陆续有商家搞萤火虫放飞活动,每年都会有一片抵制的呼声,但是每年都屡禁不绝。
在很多人的童年记忆里,都有看到过萤火虫。而今,萤火虫已经变得越来越难见到,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萤火虫是一类环境指示生物,它们对环境的要求很高,要有洁净的土壤和水源、足够的湿度、充足的食物,还要有足够黑暗的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萤火虫的栖息地很多都被开发殆尽,加之来自工农业的水质污染,杀虫剂农药的滥用,大面积的光污染……使得萤火虫种群急剧下降。
近年来,萤火虫种群又面临了新的威胁,那就是萤火虫贸易。因为萤火虫越来越难看到,人们又想看萤火虫,一些商家就采用了大量采购萤火虫放飞的形式来招揽游客。这种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
据@寻萤者付新华 和他的团队@守望萤火 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的中国萤火虫活体买卖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在网上经营购买萤火虫的网店已达49家,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活体萤火虫捕捉—收购—线上交易—线下大量批发配送—景区或公园内萤火虫放飞”的产业链,超过五分之一的萤火虫在物流运输过程中死亡。
有些商家号称有大规模饲养的养殖场,这些都是为了掩饰恶行的谎言,如果商家真的按照流程规范饲养和繁殖,恐怕要入不敷出。因为萤火虫繁殖量并不大,且繁殖周期很长,从卵到成虫的发育周期因种类而异,短则几个月到半年,长则一年以上。
此外,萤火虫对土壤、水质、食物的要求很高,单是要保证这几点都很难,需要花费高额成本,还需要成熟的饲养技术,这些商家都不具备也不可能去投入。实际情况就是,商家在有萤火虫分布的地区以低廉的价格找当地人收购,再批量倒卖出去。对于当地人来说,虽然收购价低,但是这是一笔无本的生意,一晚上抓几百只萤火虫快递出去就可以赚几百元,商家的利润则更高。
就萤火虫本身而言,卵和幼虫期长,而成虫寿命短,多数种类成虫后口器退化,仅有一两周的寿命。如果要连续多日放飞,需要捕捉大量的萤火虫,运输和保存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损耗。这些萤火虫放出去以后只不过是昙花一现的风景,很快会死亡,死亡后需要再捕捉新的填补。
此外,萤火虫的自然分布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一些在云南有自然分布的萤火虫种类,在宁波本地就没有。这种异地投放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情况是放生即是放死,萤火虫无法在新的地点生存和繁殖,快速死亡;另一种情况是外来的萤火虫非常适应新的环境,大量繁殖造成入侵,挤压本地萤火虫和其他同类生态位物种的生存空间,导致本地物种受威胁。因为萤火虫对环境要求较高,因此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无论如何选择,对萤火虫本身都不是一件好事,同时造成了一种危险的处境:非原生地的萤火虫投放了大量不适宜本地生存的萤火虫,而原生地的萤火虫被大量捕捉,数量急剧下降。
有人说,那放本地有的种类总可以吧,但是本地的种类从哪来呢?依然是在有萤火虫的地方大量捕捉收购再集体放死,总体结果就是把萤火虫逐渐赶尽杀绝。
所以,萤火虫放飞活动并不“浪漫”,浪漫背后是为了一己之私的冷血和残酷。如果想要看到更多的萤火虫,要做的是可持续的保护,而非杀鸡取卵。作为普通大众,不去看萤火虫放飞活动就是对萤火虫的一种保护。
萤火虫保护,最重要的还是保护萤火虫的栖息地。萤火虫对环境要求很高,有萤火虫的地方,通常环境也是很好的。除了一些山区,在有些城市的市区内也能看到萤火虫。可见,萤火虫挑剔又非那么挑剔,只要把环境维护好,萤火虫还是会在有人居的地方生存,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
在日本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岩户川社区就有一例非常经典的萤火虫复育案例。这个社区是一个依山傍水的小村落,村里有一条小溪,溪中生活着源氏萤的幼虫,所以在当地很容易看到萤火虫。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住户增加,大量生活污水被排到溪中,原本洁净的水变成了臭水沟,萤火虫也随之销声匿迹。1985年,在横须贺萤火虫协会的组织下,岩户川社区开展了源氏萤的再生项目。首先从居民家里的排水系统开始改造,将生活污水集中排到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再改造河岸、清理溪流,创造适宜源氏萤生存的环境。随后,协会组织会员在溪流中放归人工饲养的源氏萤幼虫以及它们的食物川蜷。经过几年的努力,到了2002年,当地已经恢复了萤火虫种群,形成了一大景观。2003年,这个案例获得了当年的河流成就奖。
这种模式近年来在中国也有一些案例。在云南的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每年夏天都有赏萤活动可以参加,有专门的萤火虫科普互动,持续好几个月的时间,吸引了大量游客。
在湖北咸宁市通山县有面积22平方公里的大耒山生态保育园及珍稀水栖萤火虫种质保护区,保育园由守望萤火虫研究中心运营。大耒山依山傍水,萤火虫资源丰富。当地农民的传统产业是种植水稻,收入微薄。@守望萤火 与当地农民合作,引导他们采用不打农药、不用除草剂、自然溪流灌溉等对环境友好的方式种植水稻,最终生产出来的“亮火虫大米”销售出去以后给农民提高了收入,同时又保护了环境,在当地还发展了萤火虫生态旅游产业,达到了三赢的目的。
以上的案例,都是基于长期的积累和科学的方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总而言之,想在未来持续看到萤火虫生态景观,保护萤火虫的种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就从反对萤火虫放飞商业活动开始吧。
更多萤火虫科普见澎湃新闻原文:https://t.cn/A6ajeZXv
感谢@绿色-西农 提供文中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萤火虫的图片
在很多人的童年记忆里,都有看到过萤火虫。而今,萤火虫已经变得越来越难见到,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萤火虫是一类环境指示生物,它们对环境的要求很高,要有洁净的土壤和水源、足够的湿度、充足的食物,还要有足够黑暗的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萤火虫的栖息地很多都被开发殆尽,加之来自工农业的水质污染,杀虫剂农药的滥用,大面积的光污染……使得萤火虫种群急剧下降。
近年来,萤火虫种群又面临了新的威胁,那就是萤火虫贸易。因为萤火虫越来越难看到,人们又想看萤火虫,一些商家就采用了大量采购萤火虫放飞的形式来招揽游客。这种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
据@寻萤者付新华 和他的团队@守望萤火 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的中国萤火虫活体买卖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在网上经营购买萤火虫的网店已达49家,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活体萤火虫捕捉—收购—线上交易—线下大量批发配送—景区或公园内萤火虫放飞”的产业链,超过五分之一的萤火虫在物流运输过程中死亡。
有些商家号称有大规模饲养的养殖场,这些都是为了掩饰恶行的谎言,如果商家真的按照流程规范饲养和繁殖,恐怕要入不敷出。因为萤火虫繁殖量并不大,且繁殖周期很长,从卵到成虫的发育周期因种类而异,短则几个月到半年,长则一年以上。
此外,萤火虫对土壤、水质、食物的要求很高,单是要保证这几点都很难,需要花费高额成本,还需要成熟的饲养技术,这些商家都不具备也不可能去投入。实际情况就是,商家在有萤火虫分布的地区以低廉的价格找当地人收购,再批量倒卖出去。对于当地人来说,虽然收购价低,但是这是一笔无本的生意,一晚上抓几百只萤火虫快递出去就可以赚几百元,商家的利润则更高。
就萤火虫本身而言,卵和幼虫期长,而成虫寿命短,多数种类成虫后口器退化,仅有一两周的寿命。如果要连续多日放飞,需要捕捉大量的萤火虫,运输和保存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损耗。这些萤火虫放出去以后只不过是昙花一现的风景,很快会死亡,死亡后需要再捕捉新的填补。
此外,萤火虫的自然分布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一些在云南有自然分布的萤火虫种类,在宁波本地就没有。这种异地投放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情况是放生即是放死,萤火虫无法在新的地点生存和繁殖,快速死亡;另一种情况是外来的萤火虫非常适应新的环境,大量繁殖造成入侵,挤压本地萤火虫和其他同类生态位物种的生存空间,导致本地物种受威胁。因为萤火虫对环境要求较高,因此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无论如何选择,对萤火虫本身都不是一件好事,同时造成了一种危险的处境:非原生地的萤火虫投放了大量不适宜本地生存的萤火虫,而原生地的萤火虫被大量捕捉,数量急剧下降。
有人说,那放本地有的种类总可以吧,但是本地的种类从哪来呢?依然是在有萤火虫的地方大量捕捉收购再集体放死,总体结果就是把萤火虫逐渐赶尽杀绝。
所以,萤火虫放飞活动并不“浪漫”,浪漫背后是为了一己之私的冷血和残酷。如果想要看到更多的萤火虫,要做的是可持续的保护,而非杀鸡取卵。作为普通大众,不去看萤火虫放飞活动就是对萤火虫的一种保护。
萤火虫保护,最重要的还是保护萤火虫的栖息地。萤火虫对环境要求很高,有萤火虫的地方,通常环境也是很好的。除了一些山区,在有些城市的市区内也能看到萤火虫。可见,萤火虫挑剔又非那么挑剔,只要把环境维护好,萤火虫还是会在有人居的地方生存,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
在日本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岩户川社区就有一例非常经典的萤火虫复育案例。这个社区是一个依山傍水的小村落,村里有一条小溪,溪中生活着源氏萤的幼虫,所以在当地很容易看到萤火虫。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住户增加,大量生活污水被排到溪中,原本洁净的水变成了臭水沟,萤火虫也随之销声匿迹。1985年,在横须贺萤火虫协会的组织下,岩户川社区开展了源氏萤的再生项目。首先从居民家里的排水系统开始改造,将生活污水集中排到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再改造河岸、清理溪流,创造适宜源氏萤生存的环境。随后,协会组织会员在溪流中放归人工饲养的源氏萤幼虫以及它们的食物川蜷。经过几年的努力,到了2002年,当地已经恢复了萤火虫种群,形成了一大景观。2003年,这个案例获得了当年的河流成就奖。
这种模式近年来在中国也有一些案例。在云南的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每年夏天都有赏萤活动可以参加,有专门的萤火虫科普互动,持续好几个月的时间,吸引了大量游客。
在湖北咸宁市通山县有面积22平方公里的大耒山生态保育园及珍稀水栖萤火虫种质保护区,保育园由守望萤火虫研究中心运营。大耒山依山傍水,萤火虫资源丰富。当地农民的传统产业是种植水稻,收入微薄。@守望萤火 与当地农民合作,引导他们采用不打农药、不用除草剂、自然溪流灌溉等对环境友好的方式种植水稻,最终生产出来的“亮火虫大米”销售出去以后给农民提高了收入,同时又保护了环境,在当地还发展了萤火虫生态旅游产业,达到了三赢的目的。
以上的案例,都是基于长期的积累和科学的方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总而言之,想在未来持续看到萤火虫生态景观,保护萤火虫的种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就从反对萤火虫放飞商业活动开始吧。
更多萤火虫科普见澎湃新闻原文:https://t.cn/A6ajeZXv
感谢@绿色-西农 提供文中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萤火虫的图片
明明是安全责任事故,子长安监局却不予认定,究竟卖的是什么药
子长市瓦窑堡镇一农民被雇佣修建自建房死亡,这应该是名副其实的安全责任事故,令人遗憾的是报案后,子长市安监局却不认为是安全事故,以至于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
究竟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呢?第一,这是一个个体的雇佣关系,房主武润平雇佣了张青旺,张青旺在高空作业时坠楼死亡;第二,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而张青旺老人在不具备高处作业的情况下,依然叫老人高处作业,应该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而子长市安监局不予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那么究竟是什么事故呢?为何不告知不予认定的书面报告呢?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雇主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也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在网上有个案例<装修出事故,雇主负刑责>,2021年7月茂华大酒店临时雇佣工人拆除东侧楼顶板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地应急管理局调查后对茂华大酒店 进行行政处罚,建议 依法追究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张某某以及该酒店经营者陆某某刑事责任.理由是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郭某某、董某某进行作业,郭某某、董某某二人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危险性判断不足,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至楼顶作业。
从以上案例,我们清楚的看到子长市张青旺老人死亡事故与之类似,一,都是雇佣关系;二,都是高空作业;三,都是没有进行过高空作业培训.唯一不同的是茂华大酒店的雇主经营者陆某某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子长市自建房雇主至今逍遥法外,没有承担一丁点安全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事故认定分类,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子长市发生的武润平雇佣张青旺修建自建房导致张青旺老人死亡,应该认定为安全事故分类中的死亡事故.
张青旺是63岁的老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已经超过了60岁的法定年龄,一个63岁的老人外出谋生,本来就是社会的悲剧,死亡后最起码的安全事故责任不予认定,致使责任人逍遥法外,不得不说子长相关部门有一定的责任.
安全事故的认定关系到受到伤害的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一旦子长相关部门初步认定,那么不得不报延安市人民政府确认.我认为之所以不认定,又不给家属书面的理由,客观上涉嫌”瞒报”.尤其是自建房整动阶段出现了修建自建房,这样的可能性更大.
事件发生后,瓦窑堡镇工作人员把一场本来是安全事故的责任揽到了自己手里,活生生的说成了简单的民事赔偿,经过亡者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最后把一场安全责任说成了民事赔偿的司法程序,法盲啊!干部当法盲坏事!一旦是领导干部当法盲,危害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
在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进行工作生产的时候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说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即使是这样发生工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也是有的, 但是一旦造成了大规模的工伤或者是工亡现象,那么就构成了安全事故,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国家安全监督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就包括了子长自然人武润平雇佣张青旺的雇佣关系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子长市瓦窑堡镇一农民被雇佣修建自建房死亡,这应该是名副其实的安全责任事故,令人遗憾的是报案后,子长市安监局却不认为是安全事故,以至于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
究竟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呢?第一,这是一个个体的雇佣关系,房主武润平雇佣了张青旺,张青旺在高空作业时坠楼死亡;第二,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而张青旺老人在不具备高处作业的情况下,依然叫老人高处作业,应该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而子长市安监局不予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那么究竟是什么事故呢?为何不告知不予认定的书面报告呢?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雇主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也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在网上有个案例<装修出事故,雇主负刑责>,2021年7月茂华大酒店临时雇佣工人拆除东侧楼顶板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地应急管理局调查后对茂华大酒店 进行行政处罚,建议 依法追究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张某某以及该酒店经营者陆某某刑事责任.理由是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郭某某、董某某进行作业,郭某某、董某某二人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危险性判断不足,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至楼顶作业。
从以上案例,我们清楚的看到子长市张青旺老人死亡事故与之类似,一,都是雇佣关系;二,都是高空作业;三,都是没有进行过高空作业培训.唯一不同的是茂华大酒店的雇主经营者陆某某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子长市自建房雇主至今逍遥法外,没有承担一丁点安全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事故认定分类,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子长市发生的武润平雇佣张青旺修建自建房导致张青旺老人死亡,应该认定为安全事故分类中的死亡事故.
张青旺是63岁的老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已经超过了60岁的法定年龄,一个63岁的老人外出谋生,本来就是社会的悲剧,死亡后最起码的安全事故责任不予认定,致使责任人逍遥法外,不得不说子长相关部门有一定的责任.
安全事故的认定关系到受到伤害的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一旦子长相关部门初步认定,那么不得不报延安市人民政府确认.我认为之所以不认定,又不给家属书面的理由,客观上涉嫌”瞒报”.尤其是自建房整动阶段出现了修建自建房,这样的可能性更大.
事件发生后,瓦窑堡镇工作人员把一场本来是安全事故的责任揽到了自己手里,活生生的说成了简单的民事赔偿,经过亡者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最后把一场安全责任说成了民事赔偿的司法程序,法盲啊!干部当法盲坏事!一旦是领导干部当法盲,危害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
在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进行工作生产的时候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说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即使是这样发生工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也是有的, 但是一旦造成了大规模的工伤或者是工亡现象,那么就构成了安全事故,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国家安全监督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就包括了子长自然人武润平雇佣张青旺的雇佣关系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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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cn/A6apsa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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