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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当事人对部分判项不服提上诉,仍可调解解决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标签:|诉讼程序|调解书|部分判项
案情简介:2016年,银行以承兑汇票方式为科技公司提供融资8000万余元,因科技公司未在汇票到期前交付全部票据款,卖方数码公司亦未依保兑仓交易模式约定补齐汇票与保证金之间差额致诉。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偿还汇票垫款8000万余元及利息、数码公司就前述款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银行违约金300万余元,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当事人未提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就当事人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亦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亦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②本案中,一审判决第2项内容涉及数码公司所承担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驳回有关数码公司全部诉请。经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调解,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款项,银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亦应相应予以扣除,故对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判决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数码公司与银行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实务要点: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与调解书不冲突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某银行与某数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杜微科,审判员汪军、薛贵忠),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2207/311:38)。
部分当事人对部分判项不服提上诉,仍可调解解决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标签:|诉讼程序|调解书|部分判项
案情简介:2016年,银行以承兑汇票方式为科技公司提供融资8000万余元,因科技公司未在汇票到期前交付全部票据款,卖方数码公司亦未依保兑仓交易模式约定补齐汇票与保证金之间差额致诉。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偿还汇票垫款8000万余元及利息、数码公司就前述款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银行违约金300万余元,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当事人未提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就当事人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亦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亦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②本案中,一审判决第2项内容涉及数码公司所承担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驳回有关数码公司全部诉请。经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调解,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款项,银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亦应相应予以扣除,故对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判决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数码公司与银行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实务要点: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与调解书不冲突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某银行与某数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杜微科,审判员汪军、薛贵忠),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2207/3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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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保贴封闭融资方案
【产品定义】
商票保贴封闭融资是指以核心厂商为风险控制依托,以核心厂商与其上游供应商签订真实原材料供应合同为基础,核心厂商提供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办理贴现并监控供应商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形式。
[点评]
供应商多是贴牌生产(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OEM)企业,大型核心客户以供应商为其贴牌供应商,这些供应商规模偏小,流动资金紧张,但是却有熟练的劳动力、低廉的制造成本、成熟的制造经验等突出优势,在大型核心客户一时不能自己建厂扩大产能的情况下,往往依托这些供应商作为贴牌供应商。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及时供货,核心企业会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要求银行协助监管贴现资金的用途。
【适用对象】
一些特大型企业的核心供应商,这些供应商虽然规模较小,但是,属于特大型企业的核心供应商,特大型企业愿意对这些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
文章选自《商业银行对公授信培训(第五版)》,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联系人: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产品定义】
商票保贴封闭融资是指以核心厂商为风险控制依托,以核心厂商与其上游供应商签订真实原材料供应合同为基础,核心厂商提供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办理贴现并监控供应商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形式。
[点评]
供应商多是贴牌生产(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OEM)企业,大型核心客户以供应商为其贴牌供应商,这些供应商规模偏小,流动资金紧张,但是却有熟练的劳动力、低廉的制造成本、成熟的制造经验等突出优势,在大型核心客户一时不能自己建厂扩大产能的情况下,往往依托这些供应商作为贴牌供应商。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及时供货,核心企业会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要求银行协助监管贴现资金的用途。
【适用对象】
一些特大型企业的核心供应商,这些供应商虽然规模较小,但是,属于特大型企业的核心供应商,特大型企业愿意对这些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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