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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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裁量权到底有多大?有底线吗?
本人因与武汉兴业明珠有限公司合同涉嫌诈骗案,于2020.9月份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案号(2020)鄂0116民初5260号,保全执行案号(2020)鄂0116执保789号,就在2020.12.11号本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黄陂区法院莫名其妙的把我申请保全房屋给解封了,本人12.23号收到裁定书出知道,此前毫不知情,解封理由1:申请保全房屋被低债了(查封时显示本人是首轮查封,并不在另案执行中),理由2:说本人查封金额超标(房屋为一般厂房,售价为2800平方,查封面积共计360平方,本人提供的保全金额为1662120元,何来的超额?),此前李圣仕法官通知协调,但协调过程是警告,威胁我的代理人(有监控为证)。朗朗乾坤,在法院这么严肃的地方,法官竟然这么肆无忌惮的把法律当儿戏违规办案,购房协议被法院枉法判定为借贷关系。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给我们带来的灾难!本人在此肯求高层领导的关注!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追责!还我公道!还我血汗钱!韩青兰 ,电话:18008646389。
本人因与武汉兴业明珠有限公司合同涉嫌诈骗案,于2020.9月份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案号(2020)鄂0116民初5260号,保全执行案号(2020)鄂0116执保789号,就在2020.12.11号本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黄陂区法院莫名其妙的把我申请保全房屋给解封了,本人12.23号收到裁定书出知道,此前毫不知情,解封理由1:申请保全房屋被低债了(查封时显示本人是首轮查封,并不在另案执行中),理由2:说本人查封金额超标(房屋为一般厂房,售价为2800平方,查封面积共计360平方,本人提供的保全金额为1662120元,何来的超额?),此前李圣仕法官通知协调,但协调过程是警告,威胁我的代理人(有监控为证)。朗朗乾坤,在法院这么严肃的地方,法官竟然这么肆无忌惮的把法律当儿戏违规办案,购房协议被法院枉法判定为借贷关系。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给我们带来的灾难!本人在此肯求高层领导的关注!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追责!还我公道!还我血汗钱!韩青兰 ,电话:18008646389。
【协力研究 | 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计算?】
编者按
图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休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案号
(2019)苏0303民初4689号
01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于2004年2月6日在被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事安保、清洁工作。因原告不同意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公司培训,被告2019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司龄16年,总共实际工龄超过20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37.17元。被告提供了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工资单等材料,并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判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工作15年零4个月,原告的实际工龄超过20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表确认原告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包含加班费)为4557.4元。原告2019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且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法院支持原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2.76元(计算方式为179天÷365天×15天×4557.4元÷21.75天×200%)。
03
律师分析及提醒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从年休假天数、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两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关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定问题。
(1)由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相关规定,即:(下图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累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
(2)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数按比例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由相关规定,即: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其次:关于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
再者: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实践过程中,除去用人单位已经在未休年休假期间发放的职工日工资,则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工资,即: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注:这里的21.75为月计薪天数,(一年-一年休息日)÷月份 = 月计薪天数,即(365-105)÷ 12 =21.75 。
最后:重点提醒,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出在江苏省内,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但是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4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工资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01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作者简介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主要文章
《婚姻契约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针对企业将派遣用工用工方式转为劳务外包业务模式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新困惑——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引进现状分析及制度建议》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探讨》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编者按
图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休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案号
(2019)苏0303民初4689号
01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于2004年2月6日在被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事安保、清洁工作。因原告不同意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公司培训,被告2019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司龄16年,总共实际工龄超过20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37.17元。被告提供了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工资单等材料,并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判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工作15年零4个月,原告的实际工龄超过20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表确认原告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包含加班费)为4557.4元。原告2019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且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法院支持原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2.76元(计算方式为179天÷365天×15天×4557.4元÷21.75天×200%)。
03
律师分析及提醒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从年休假天数、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两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关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定问题。
(1)由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相关规定,即:(下图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累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
(2)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数按比例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由相关规定,即: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其次:关于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
再者: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实践过程中,除去用人单位已经在未休年休假期间发放的职工日工资,则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工资,即: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注:这里的21.75为月计薪天数,(一年-一年休息日)÷月份 = 月计薪天数,即(365-105)÷ 12 =21.75 。
最后:重点提醒,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出在江苏省内,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但是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4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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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工资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01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作者简介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主要文章
《婚姻契约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针对企业将派遣用工用工方式转为劳务外包业务模式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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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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