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土地被强占 ,公然抗法抢车位

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橘洲东路68号和70号梯的业主,我们两梯28户住户和东头的66号7户住户是同栋楼,我们北边20米有栋楼是84号和86号两梯的,他们共28户住户,这两栋楼是2003年由同一个开发商建成的。按照土地使用证我们这栋楼占地是56米长33米宽,楼位于地的中央位置。除了本楼体的占用宽度我们这栋楼北边的外墙往北有10.3米是我们的土地,南边的外墙往南边有9.5米是我们的土地。但我们这两梯楼梯朝向是向南,66号梯朝向是北,具体请看看宗地图和宗地图的标注说明图。84号86号和66号梯利用这一点在2021年2月私建智能道闸将我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大院封闭起来,彻底不让我们停车。


我们多次找他们协商反映,他们都置之不理。八月份找居委协商处理,在居委在场的情况下他们也承认后面的土地我们有使用权,但就是不让我们停车过去。我们逼不得已又向本地的辖区街道办反映,但仍没什么实际的处理结果。后经上访渠道得到以茂名市领导及多部门联合办公方式处理的机会,所幸领导们非常重视,也很快给出了处理意见。负责土地使用证的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根据宗地图明确给出结论按土地使用证北面大院他们只占有4/6左右的使用权,我们70号和68号梯的人占有2/6左右,对方无权私自封闭北面大院不给我们用。市领导也当场给出了处理意见,就是住户能协商就协商好,协商不了的话就要拆他们违建的拦车系统(智能道闸)。后经过街道办从中协商,对方依然不同意。特别是84号和86号的住户他们只占了9.5米的,而我们这边10.3米的地是他们根本就没份的,却仍不让我们使用自己的土地停车。理由一是当时我们这有住户在他们那栋楼买了摩托车房且没有证。这种理由是非常荒谬的,首先住户已经向开发商付了款才买了摩托车房(有购房合同),而买房的价钱就是包括土地的使用权跟房的造价,由于历史原因当时的摩托车房大多都没有办房产证,但这并不影响购买者对摩托车房及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这也是中央推行的房地一体政策,也是后来将房产证土地证两证改为不动产证一证的原因。更何况我们这两梯的住户只有几户人在那里买了摩托车房,我们还有20多户没买他那边摩托车房的为什么也不能去自己的土地停车呢?而我们这半边的土地他们是一分钱也没付出过的,他们完全没有使用权却霸着来用。还有另一个理由更可笑说我们没有给大院管理费,而实情是很多年前我们就已经有人提出交管理费,然后让我们在那边停车,但他们不同意。有两三位我们这边的住户由于摩托车房或车库在本栋楼北边的,前几年也在那里交管理费停车的,现在车位紧张了也被他们强赶了出来,还搞到差点就打起来了并报警处理。退一步说你要管理的话管理你自己的土地啊,我们这半边的大院土地你84号和86号都没份的,凭什么你来管理?而66号梯住户只有7户只占本栋楼5分1人,他们的份额在那半边大院也就是3分1左右(本楼南北边土地距离不同),为什么把我们这边的3分2也给管理掉了?参照最近小区附近新建的电信停车场公示标准,一个车位一个月就600元,对方强占我们半个大院的2/3左右地,最低估计也有8个小车位,一个月他们强抢多少钱?至于准确的车位计算,当时在居委协商时,我们就曾提出可由政府国土部门按土地证比例来算,大家按比例来使用车位。他们一口拒绝了就是一个车位都不给我们用。说到底他们就是靠恶靠蛮来强占,更有甚者我们这边梯有一住户小车库(有证的)就是在北边自己楼下的,有时她会将车停在北边大院空地,就因为这个原因对方都不让她进大院,就是想停车进自己的小车库都不行了,被逼只能将小车停在大院门口进行抗争,这些人野蛮强横到了此种地步。

结果不出所料协商时对方就是不肯同意我们过去停车,最终街道办只能发出通告要求对方在2021年11月26号前要拆除违建的道闸,并张贴在小区门口。

事情到这一步我们真的很感谢市委和市政府的英明处理决策,想着事情终于解决了,天下还有说理的地方。但是11月26号的限期过后一个多月了,街道办城管还没处理行动,期间我们多次问过居委的同志,答复是领导还在研究中。这我们就不太明白了,这件事前前后后反映协商两个多月了,街道办发出通告期限结束也有一个多月了。自然资源局的负责领导对土地权限比例都已有明确说明,市领导都给出了处理意见,剩下的执行都这么难,是对方太凶吗?但城管应该不会怕恶人啊,好不容易2022年1月19号的下午城管部门终于来拆了他们违建的道闸,但仔细一看只是拆了道闸的栏杆。这样做似乎很不彻底,因为道闸包括了摄像头和控制系统,单单拆栏杆不彻底。不出所料对方当天晚上就将栏杆装回去了,我们见到大声指出你们这样装栏杆回去属于抗法行为,是明显抗拒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结果对方不但不理还说叫城管来把所有东西都拆光啊。

至此我们两梯的业主希望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对这种藐视政府抗拒执法对有土地证的土地都这么强抢行为做出彻底地处理,应该将整个道闸系统包括中间的摄像头和栏杆连接桩及其控制系统一并拆除并收缴以防他们再次重装,还应依相关法律对他们处以违建物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而且为了避免对方再次强占我们土地骚扰我们业主停车,应该参照旁边小区楼的东西向围墙的现状,批准我们按照土地证宗地图红线的东西划线位置建围墙和他们分隔开来。

【网络群主,你的责任可大着呢!】文明、和谐、友善是我们应自觉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算在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微信群群主要负起群的管理职责,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会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判定承担相应责任。而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的判定是群主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有助于明晰网络群组管理者失责的标准,划定公民网络行为及言论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

需担责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如“天天看到一些老王八刷存在感,一副恶霸丑样,一把年纪大概断子绝孙没孙子孙女带……死猪不怕开水烫,越烫皮越厚,大家知道这老王八网红是谁吗……”“看,王八对号入座了,还是个智障王八”等,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5月15日、19日,李某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群主李某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轻重的认定,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某与钱某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如“变态”“垃圾”“冲凉不关窗暴露狂”等。其间,孙某与钱某均在群里联系群主赵某,要求其处理。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钱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赵某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与钱某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在孙某与钱某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某不仅及时在群内进行了劝阻,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与孙某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某在群内发布“解散业主群的通知”,随即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某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

其次,赵某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

因此,赵某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许燕玲 刘梦薇

■规则阐释

群主应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规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界人人士认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作出了结果不同的判决。“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泰禾烂尾楼业主到中国院子门口求见黄其森,泰禾集团的工作人员往业主身上泼水。

这么威风?烂尾有理了?业主毕生资产化为乌有,找黄老板理论,有错吗?

全国数十个楼盘烂尾,黄老板从来没有对此发表过任何说法,也从未道歉过,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假复工,进一步欺骗业主!请黄老板出来走走,对社会有个交代! https://t.cn/A6InPRvH

因为视频一次次被删,用以下图片代替。 想看视频的朋友,可以私信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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