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重磅!25条优惠政策,助力乡贤返乡创业!
乡贤返乡创业,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如何鼓励乡贤回归,日前,伊川县出台了《关于鼓励乡贤返乡创业的暂行办法》(试行一年),从财政、金融、税费、场地、培训、完善就业保障等方面出台25条优惠政策,为乡贤返乡创业铺路搭桥,造福乡梓。政策内容如下:
一、财政政策
1.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中小微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为创业者本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补贴(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返乡创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市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返乡领办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支持返乡开办旅游民宿和民宿集群。对被评为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品牌旅游民宿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每家2万元;加盟或引进国内知名旅游民宿品牌经营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返乡建设单体建筑5幢以上、床位规模50张以上、投资额1500万以上旅游民宿集群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旅游民宿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年给予销售额2%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局、财政局
4.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产业和品牌化建设。对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进行创业的项目,富硒谷子和富硒红薯连片种植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给予种苗补贴100
元/亩,补贴政策持续3年;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新创办的经营主体,新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三项认证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5万元。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农投会、农洽会、农博会等),获得金奖、优质奖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在洛阳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每年帮助申请市财政对接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5.鼓励创办企业建设“星创天地”。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6.加强产业园区奖补。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以现有各类园区为依托,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性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处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评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2—10万元奖补。对符合政策支持与集体经济建立有一定利益联结机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资金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二、金融政策
7.拓宽信用贷款条件。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和办事流程,对返乡下乡人员信用贷款可采取财产性抵押质押、国资平台、公职人员、企业等多种反担保形式。
责任单位:人社局、科工局、人行
8.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地方配套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科工局、人行
9.对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等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帮助申请市财政5%的补贴,县财政再给予15%的补贴。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10.中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期间,可运用还贷周转金缓解流动资金困难,额度不超过其贷款金额的8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单户企业在用金额不超过1000万,使用时间不超过30日,可免费使用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科工局、人社局、人行
三、税费政策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2.返乡创业企业招用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分别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
13.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全县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5.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
责任单位:税务局、社保中心
16.开发特色险种。以国家补贴险种为重点,扩大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对返乡创业规模化种植特色农业产品50亩以上的和规模化养殖特色畜牧产品的产业,逐步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在省级奖补基础上申请市财政不超过25%的奖补。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科工局、银监办、财政局
四、场地政策
17.享受涉农项目支持政策。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依托全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和优质草蓄项目创业的,建立涉农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的,享受产业发展所需的冷链仓储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
18.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返乡人员在伊川县创办电商企业。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电商企业,对伊川县相关产业做大做强作出积极推动作用的,可以给予资金、配套设施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并且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评定的“互联网+品牌”。
责任单位:商务局
19.加大对乡贤返乡创业用地倾斜力度,在组织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返乡创业乡贤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0.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鼓励返乡乡贤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乡村民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1.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本次伊川县“三清二建”专项治理行动收缴的集体土地、荒山、滩涂和房产、车间、学校等,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逐年减少存量土地。对闲置的工厂、公用设施、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等,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22.优化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向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放。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基地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地址、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开设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的,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培训政策
23.设立200万元返乡下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奖励等。充分发挥县职教中心、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技工学校、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等创业培训资源优势,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将有培训意愿的返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各行业涉网培训,搭建综合培训与特色培训互补的培训平台,根据返乡创业意向和重点产业需求,采用合作订单、定岗定向等方式培养农产品深加工、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强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县内有培训资质、场地、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专业化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工局
六、完善创业保障
24.加强对乡贤回归的政策支持力度,全流程服务乡贤回归。建立县乡两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县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县投资促进中心,乡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为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对接等政务服务。同时,建立一支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联络员服务队伍,从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选派一批有责任心、熟悉政策、善于沟通的人员担任返乡创业联络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过程、一对一、点对点的创业服务。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结对帮扶、创业指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25. 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制度,确保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对返乡创业人员,保障子女入学,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到创业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提供法律援助,优化提升发展环境,加大维权力度,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人社局、社保中心、教体局、司法局
乡贤返乡创业,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如何鼓励乡贤回归,日前,伊川县出台了《关于鼓励乡贤返乡创业的暂行办法》(试行一年),从财政、金融、税费、场地、培训、完善就业保障等方面出台25条优惠政策,为乡贤返乡创业铺路搭桥,造福乡梓。政策内容如下:
一、财政政策
1.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中小微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为创业者本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补贴(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申请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返乡创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市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返乡领办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支持返乡开办旅游民宿和民宿集群。对被评为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民宿,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品牌旅游民宿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每家2万元;加盟或引进国内知名旅游民宿品牌经营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5万元。返乡建设单体建筑5幢以上、床位规模50张以上、投资额1500万以上旅游民宿集群的,帮助申请市财政资金奖励20万元。旅游民宿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年给予销售额2%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局、财政局
4.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产业和品牌化建设。对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进行创业的项目,富硒谷子和富硒红薯连片种植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给予种苗补贴100
元/亩,补贴政策持续3年;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依托伊川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新创办的经营主体,新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三项认证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5万元。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农投会、农洽会、农博会等),获得金奖、优质奖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在洛阳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每年帮助申请市财政对接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5.鼓励创办企业建设“星创天地”。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帮助申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6.加强产业园区奖补。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以现有各类园区为依托,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性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处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评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帮助申请市财政2—10万元奖补。对符合政策支持与集体经济建立有一定利益联结机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资金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二、金融政策
7.拓宽信用贷款条件。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和办事流程,对返乡下乡人员信用贷款可采取财产性抵押质押、国资平台、公职人员、企业等多种反担保形式。
责任单位:人社局、科工局、人行
8.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地方配套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科工局、人行
9.对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等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帮助申请市财政5%的补贴,县财政再给予15%的补贴。
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10.中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期间,可运用还贷周转金缓解流动资金困难,额度不超过其贷款金额的8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单户企业在用金额不超过1000万,使用时间不超过30日,可免费使用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科工局、人社局、人行
三、税费政策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2.返乡创业企业招用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分别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
13.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返乡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全县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15.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
责任单位:税务局、社保中心
16.开发特色险种。以国家补贴险种为重点,扩大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对返乡创业规模化种植特色农业产品50亩以上的和规模化养殖特色畜牧产品的产业,逐步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在省级奖补基础上申请市财政不超过25%的奖补。
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局、科工局、银监办、财政局
四、场地政策
17.享受涉农项目支持政策。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产业优势,依托全县富硒功能农业产业规划和优质草蓄项目创业的,建立涉农返乡创业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的,享受产业发展所需的冷链仓储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
18.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返乡人员在伊川县创办电商企业。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电商企业,对伊川县相关产业做大做强作出积极推动作用的,可以给予资金、配套设施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并且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评定的“互联网+品牌”。
责任单位:商务局
19.加大对乡贤返乡创业用地倾斜力度,在组织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返乡创业乡贤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0.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建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鼓励返乡乡贤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乡村民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1.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本次伊川县“三清二建”专项治理行动收缴的集体土地、荒山、滩涂和房产、车间、学校等,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逐年减少存量土地。对闲置的工厂、公用设施、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等,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22.优化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向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放。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基地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地址、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开设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的,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培训政策
23.设立200万元返乡下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奖励等。充分发挥县职教中心、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技工学校、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等创业培训资源优势,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将有培训意愿的返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各行业涉网培训,搭建综合培训与特色培训互补的培训平台,根据返乡创业意向和重点产业需求,采用合作订单、定岗定向等方式培养农产品深加工、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强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县内有培训资质、场地、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专业化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工局
六、完善创业保障
24.加强对乡贤回归的政策支持力度,全流程服务乡贤回归。建立县乡两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县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县投资促进中心,乡级返乡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设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为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对接等政务服务。同时,建立一支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联络员服务队伍,从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选派一批有责任心、熟悉政策、善于沟通的人员担任返乡创业联络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过程、一对一、点对点的创业服务。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结对帮扶、创业指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25. 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制度,确保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对返乡创业人员,保障子女入学,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到创业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提供法律援助,优化提升发展环境,加大维权力度,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人社局、社保中心、教体局、司法局
520,俞敏洪再度“语出惊人”,又是一片狂喷呀!
老俞说:“如果没有女性和家庭,男人可能不在乎自己有没有钱。”说实话,此话和你几年前说的“中国女人的堕落导致国家的堕落!”价值观如出一辙。看来老俞是认死理的人,不撞南墙不回头。这一点本人跟你还有几分相似。我知道你指的对象是大约占70%左右的女性。只是这种直刺灵魂的表达,能让女权主义者能轻饶你吗?
以感性判断事物的群体,很难对你的话进行理解的分析,更无法辨别这话的本意。事实你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没有女性和家庭,男人可能真的不那么在乎钱,这完全符合马斯洛的需求理论,绝大男性对女性需求都停留最低一个层次-生理需求,所谓的家庭责任,传宗接代上。只是很多人虚伪不愿意承认罢了!基于这点你的话就非常成立了。把女人当成财产与他人攀比的人大有人在,有多少人是为了精神共通而组建家庭的。在错误价值观的引导下,有多少女性不是为了钱和你结合呢?婚姻当成交易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常态。欧洲很多国家的单身率一直很高,物质文明不断发展,对物质渴求的欲望远远超过了人们对情感需求这就是时代的阵痛。男性女性对立面正不断扩大,爱情和面包取决于那个能努力赚面包的人。
老俞说:“如果没有女性和家庭,男人可能不在乎自己有没有钱。”说实话,此话和你几年前说的“中国女人的堕落导致国家的堕落!”价值观如出一辙。看来老俞是认死理的人,不撞南墙不回头。这一点本人跟你还有几分相似。我知道你指的对象是大约占70%左右的女性。只是这种直刺灵魂的表达,能让女权主义者能轻饶你吗?
以感性判断事物的群体,很难对你的话进行理解的分析,更无法辨别这话的本意。事实你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没有女性和家庭,男人可能真的不那么在乎钱,这完全符合马斯洛的需求理论,绝大男性对女性需求都停留最低一个层次-生理需求,所谓的家庭责任,传宗接代上。只是很多人虚伪不愿意承认罢了!基于这点你的话就非常成立了。把女人当成财产与他人攀比的人大有人在,有多少人是为了精神共通而组建家庭的。在错误价值观的引导下,有多少女性不是为了钱和你结合呢?婚姻当成交易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常态。欧洲很多国家的单身率一直很高,物质文明不断发展,对物质渴求的欲望远远超过了人们对情感需求这就是时代的阵痛。男性女性对立面正不断扩大,爱情和面包取决于那个能努力赚面包的人。
“仁政” 走向 “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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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政” 的思路是为政者 ( 君主或政府) 以己之 “恻隐之心” 来推己及人, “以仁心行仁政”,即要求统治者作为人民的父母官,爱民如子、视民如伤。从儒家 “为民父母” 的譬喻可以看出, “仁政” 是典型的家长制政府。但正如康德和以赛亚·伯林等思想家指出的,家长制是可以想象到的最大的专制主义,是自由的最大敌人。与之相对,“义政” 则是另外一种治国理政的思路。“义政” 首先关注的是 个人利益的取与,以及私人之间的利益规范,其聚焦点在如何对待恶: 一方面是 “不作恶” 和 “禁人为非”,“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 《荀子·强国》) 就很好地表达了 “义” 的这一层意思。另一方面是对恶进行制裁与惩罚。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方面都不仅仅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且也适用于君民 ( 政府 - 人民) 关系,即 “义” 不仅可以规范个人行为,也可以规范君主、政府和国家的行为。
实际上,早在 20 世纪初,梁启超就已经认识到从 “仁政” 走向 “义政” 的必要性。梁启超在 《论权利思想》中谈及 “仁”、“义” 之别时,把 “义” 的观念与 “权利” 观念勾连在一起: “大抵中国善 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仁者,人也,我利人,人亦利我,是所重者常在人也。义者,我也,我不害人,而亦不许人之害我,是所重者常在我也。此二德果孰为至乎? 在千万年后大同太平之世,吾不敢言; 若在今日,则义也者,诚救时之至德要道哉! ”[14]梁启超对 “仁”、 “义” 不同内涵的理解可谓一语中的: “仁” 指向他人利益, “义” 则指向自我权利。他又断定今日之中国更需 “义” 的观念,亦即权利观 念。在后文的论述中,梁启超把主张 “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 的杨朱视为主张权利的哲学家。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解读。学界熟知孟子 “距杨墨”,但实际上,有理由相信,孟子吸取了杨、墨的合理因素,其中就有对杨朱个人权利观念的吸纳。这从孟子 “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 ( 《尽心下》) 的说法中可以得到印证。此外,宋儒有关杨、墨学仁、义而过的说法也颇可玩味: “杨子为我亦是义,墨子兼爱则是仁。”[15] “墨子 ‘兼爱’,行仁而过耳; 杨子 ‘为我’,行义而过耳。”[16]杨朱 “为我” 是 “义” ( 虽然过了) 的说法,表明 “义” 确实与个人权利相关。如前所述,孟子本人对“义” 的论述也体现了这一点。
梁启超也认识到了 “仁政” 的弊病。他说: “夫出吾仁以仁者也,虽非侵人自由,而待仁于人者也,则是放弃自由也。仁焉者多,则待仁于人者亦必多,其弊可以使人格日趋于卑下。( 自注: 欧西百年前以施济贫民为政府之责任,而贫民日益多。后悟此理厘而裁之,而民反殷富焉。君子爱人以德,不 闻以姑息。故使人各能自立而不依赖他人者,上也。若曰吾举天下人而仁之,毋乃降斯人使下己一等 乎?) 若是乎仁政者,非政体之至焉者也。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与其君上也,故遇仁者焉,则为之婴儿; 遇不仁者焉,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17]基于以上认识,梁启超十分坚定地断定,当今社会,“仁政” 非政体之至焉者,而 “义” 乃至德要道。
阿玛蒂亚·森曾区分了两种思考正义的方式: 一种致力于探求完美的正义以及正义的本质,一种着眼于消灭现实世界中明显的不公正。森自己追随后者,认为“着眼于现实世界的视角更容易使人明白, 消除赤裸裸的不公正比寻找完美的公正更重要”[18]。不难发现, “仁政” 更接近于追求完美的政治理念,“义政”则更接近于消除明显的恶和不公正。笔者以为,后一致思方式对发展儒家政治哲学尤为重 要。如果我们仅从 “仁” 和 “仁政” 的视域思考问题,那么我们将会希望政府给那些弱者和无辜者提供帮助和安慰; 如果我们从 “义” 和 “义政” 的视域思考问题,那么,我们将会要求政府尽可能地消除明显的恶和不公正。“希望” 和 “要求” 虽然都对政府提出了某种义务的要求,但后者所产生的义务似乎较前者更为基本而有意义。我们常说 “义不容辞” 而不说 “仁不容辞”,也表明 “义” 相较于“仁”,其义务性更强。
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作恶者没有得到相应且及时的惩罚,那么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作恶者,社 会上就会滋生越来越多的恶。使作恶者得到必然的惩罚,远比道德说教对于国民之心性的塑造更为有 效。慈济伟即认为正义的动机是有条件的: “有正义愿望的人们在遵守规范时既不想吃亏也不图占便宜,而是为了在大家共同接受的规范之基础上公平互利。”公平互利的要求即正义愿望的相互性,而一旦这种相互性条件得不到满足,社会道德秩序就会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陷入恶性循环: “一部分违反大体上公正的规范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惩罚,于是更多的人争相效仿,造成规模越来越大的恶性循 环而不得休止。”[19]所以,对待恶,为政者必须施行 “义政”,手握利刃,斩断一切私人恩情和利益关系,严惩不贷,惟其如此,才能令民心大悦。
概言之,“义政” 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就积极方面看,“义” 的实质在于规范个体对食物、财富、职位等社会基本益品的取得和持有 ( 取) 以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交换 ( 与) ,以使这个社会达到基本的公正; 从消极方面看,“义” 强调 “不作恶” 和 “禁人为非” 以及对作恶者的制裁与惩罚, 以维持一个基本公正的良序社会。如果说 “仁政” 走的是由心性到政治的路径,那么,“义政” 则是通过自律、规范、制裁乃至惩罚来塑造国民的心性。孟子太过强调通过 “羞恶之心” 来塑造自律的主体, 而对规范、制裁和惩罚不太重视 ( 虽然也有论及) 。笔者以为,今日发展儒家尤其是孟子的政治哲学也应重视荀子的相关论述。而且,就人性论而言,孟子的性善论其实可以涵括性恶论,亦即它可以充分认识到现实中的恶并解释其来源,因此,其政治哲学并不会排斥规范、制裁与惩罚。不过,它与荀子尤其是法家有异,比如,出于 “仁” 道,当它诉诸制裁和惩罚时,会充分考虑到给予被惩罚者以相应的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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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政” 的思路是为政者 ( 君主或政府) 以己之 “恻隐之心” 来推己及人, “以仁心行仁政”,即要求统治者作为人民的父母官,爱民如子、视民如伤。从儒家 “为民父母” 的譬喻可以看出, “仁政” 是典型的家长制政府。但正如康德和以赛亚·伯林等思想家指出的,家长制是可以想象到的最大的专制主义,是自由的最大敌人。与之相对,“义政” 则是另外一种治国理政的思路。“义政” 首先关注的是 个人利益的取与,以及私人之间的利益规范,其聚焦点在如何对待恶: 一方面是 “不作恶” 和 “禁人为非”,“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 《荀子·强国》) 就很好地表达了 “义” 的这一层意思。另一方面是对恶进行制裁与惩罚。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方面都不仅仅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且也适用于君民 ( 政府 - 人民) 关系,即 “义” 不仅可以规范个人行为,也可以规范君主、政府和国家的行为。
实际上,早在 20 世纪初,梁启超就已经认识到从 “仁政” 走向 “义政” 的必要性。梁启超在 《论权利思想》中谈及 “仁”、“义” 之别时,把 “义” 的观念与 “权利” 观念勾连在一起: “大抵中国善 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仁者,人也,我利人,人亦利我,是所重者常在人也。义者,我也,我不害人,而亦不许人之害我,是所重者常在我也。此二德果孰为至乎? 在千万年后大同太平之世,吾不敢言; 若在今日,则义也者,诚救时之至德要道哉! ”[14]梁启超对 “仁”、 “义” 不同内涵的理解可谓一语中的: “仁” 指向他人利益, “义” 则指向自我权利。他又断定今日之中国更需 “义” 的观念,亦即权利观 念。在后文的论述中,梁启超把主张 “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 的杨朱视为主张权利的哲学家。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解读。学界熟知孟子 “距杨墨”,但实际上,有理由相信,孟子吸取了杨、墨的合理因素,其中就有对杨朱个人权利观念的吸纳。这从孟子 “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 ( 《尽心下》) 的说法中可以得到印证。此外,宋儒有关杨、墨学仁、义而过的说法也颇可玩味: “杨子为我亦是义,墨子兼爱则是仁。”[15] “墨子 ‘兼爱’,行仁而过耳; 杨子 ‘为我’,行义而过耳。”[16]杨朱 “为我” 是 “义” ( 虽然过了) 的说法,表明 “义” 确实与个人权利相关。如前所述,孟子本人对“义” 的论述也体现了这一点。
梁启超也认识到了 “仁政” 的弊病。他说: “夫出吾仁以仁者也,虽非侵人自由,而待仁于人者也,则是放弃自由也。仁焉者多,则待仁于人者亦必多,其弊可以使人格日趋于卑下。( 自注: 欧西百年前以施济贫民为政府之责任,而贫民日益多。后悟此理厘而裁之,而民反殷富焉。君子爱人以德,不 闻以姑息。故使人各能自立而不依赖他人者,上也。若曰吾举天下人而仁之,毋乃降斯人使下己一等 乎?) 若是乎仁政者,非政体之至焉者也。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与其君上也,故遇仁者焉,则为之婴儿; 遇不仁者焉,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17]基于以上认识,梁启超十分坚定地断定,当今社会,“仁政” 非政体之至焉者,而 “义” 乃至德要道。
阿玛蒂亚·森曾区分了两种思考正义的方式: 一种致力于探求完美的正义以及正义的本质,一种着眼于消灭现实世界中明显的不公正。森自己追随后者,认为“着眼于现实世界的视角更容易使人明白, 消除赤裸裸的不公正比寻找完美的公正更重要”[18]。不难发现, “仁政” 更接近于追求完美的政治理念,“义政”则更接近于消除明显的恶和不公正。笔者以为,后一致思方式对发展儒家政治哲学尤为重 要。如果我们仅从 “仁” 和 “仁政” 的视域思考问题,那么我们将会希望政府给那些弱者和无辜者提供帮助和安慰; 如果我们从 “义” 和 “义政” 的视域思考问题,那么,我们将会要求政府尽可能地消除明显的恶和不公正。“希望” 和 “要求” 虽然都对政府提出了某种义务的要求,但后者所产生的义务似乎较前者更为基本而有意义。我们常说 “义不容辞” 而不说 “仁不容辞”,也表明 “义” 相较于“仁”,其义务性更强。
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作恶者没有得到相应且及时的惩罚,那么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作恶者,社 会上就会滋生越来越多的恶。使作恶者得到必然的惩罚,远比道德说教对于国民之心性的塑造更为有 效。慈济伟即认为正义的动机是有条件的: “有正义愿望的人们在遵守规范时既不想吃亏也不图占便宜,而是为了在大家共同接受的规范之基础上公平互利。”公平互利的要求即正义愿望的相互性,而一旦这种相互性条件得不到满足,社会道德秩序就会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陷入恶性循环: “一部分违反大体上公正的规范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惩罚,于是更多的人争相效仿,造成规模越来越大的恶性循 环而不得休止。”[19]所以,对待恶,为政者必须施行 “义政”,手握利刃,斩断一切私人恩情和利益关系,严惩不贷,惟其如此,才能令民心大悦。
概言之,“义政” 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就积极方面看,“义” 的实质在于规范个体对食物、财富、职位等社会基本益品的取得和持有 ( 取) 以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交换 ( 与) ,以使这个社会达到基本的公正; 从消极方面看,“义” 强调 “不作恶” 和 “禁人为非” 以及对作恶者的制裁与惩罚, 以维持一个基本公正的良序社会。如果说 “仁政” 走的是由心性到政治的路径,那么,“义政” 则是通过自律、规范、制裁乃至惩罚来塑造国民的心性。孟子太过强调通过 “羞恶之心” 来塑造自律的主体, 而对规范、制裁和惩罚不太重视 ( 虽然也有论及) 。笔者以为,今日发展儒家尤其是孟子的政治哲学也应重视荀子的相关论述。而且,就人性论而言,孟子的性善论其实可以涵括性恶论,亦即它可以充分认识到现实中的恶并解释其来源,因此,其政治哲学并不会排斥规范、制裁与惩罚。不过,它与荀子尤其是法家有异,比如,出于 “仁” 道,当它诉诸制裁和惩罚时,会充分考虑到给予被惩罚者以相应的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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