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掩耳盗铃能否掩盖事实真相?】厂内土渗坑,叫水泥砖做的沉淀池;厂外污水横流,叫换管道流的一点污水;污水直排河道,叫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还有什么是你不敢说的?
接群众反映称:位于宝塔区柳林镇的豆友豆制品加工厂,污染严重,其厂内有一土渗坑,内存大量污水,且厂外污水横流,有污水直排河道现象。
5月15日驱车来到该厂实地查看,现场情况确如反映所述,厂内有一土坑,无任何防渗漏设施,里面是满满的污水,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厂外污水横流,且有污水直排河道现象,该厂河道上游河水清澈见底,河道下游却是浑浊不堪,传来阵阵恶臭。
随后举报至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一领导,该领导称:又排了,明天就下去调查。
17日该局一工作人员打电话回复称:我们昨天去看了,不是你举报的那样。在厂内的不是土渗坑,人家是用水泥砖做的沉淀池子,都好着了。而且厂外也没有直排,人家用管道把污水排到城市污水管网了,下面那点污水是前几天人家换管道流出来一点,现在已经收拾干净了。
明明是土渗坑,为什么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看到的就不是土渗坑了,而是水泥砖做的沉淀池?明明是厂外污水横流,为什么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却说换管道流出一点?明明污水直排河道,为什么到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就是排到城市管网了?如果是排入城市污水官网,那么该厂上下游河道水体为何会有如此明显变化?真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了吗?那么该厂污水是否达到入城市官网的预处理标准?
实在想不通,如此回复的其中猫腻,恐有待继续调查。不要再出现领导口中的“又排了”,到时候恐怕掩耳盗铃难掩亡羊补牢损失。
免责声明:本帐号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帐号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qfw_88
接群众反映称:位于宝塔区柳林镇的豆友豆制品加工厂,污染严重,其厂内有一土渗坑,内存大量污水,且厂外污水横流,有污水直排河道现象。
5月15日驱车来到该厂实地查看,现场情况确如反映所述,厂内有一土坑,无任何防渗漏设施,里面是满满的污水,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厂外污水横流,且有污水直排河道现象,该厂河道上游河水清澈见底,河道下游却是浑浊不堪,传来阵阵恶臭。
随后举报至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一领导,该领导称:又排了,明天就下去调查。
17日该局一工作人员打电话回复称:我们昨天去看了,不是你举报的那样。在厂内的不是土渗坑,人家是用水泥砖做的沉淀池子,都好着了。而且厂外也没有直排,人家用管道把污水排到城市污水管网了,下面那点污水是前几天人家换管道流出来一点,现在已经收拾干净了。
明明是土渗坑,为什么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看到的就不是土渗坑了,而是水泥砖做的沉淀池?明明是厂外污水横流,为什么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却说换管道流出一点?明明污水直排河道,为什么到宝塔区生态环境分局就是排到城市管网了?如果是排入城市污水官网,那么该厂上下游河道水体为何会有如此明显变化?真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了吗?那么该厂污水是否达到入城市官网的预处理标准?
实在想不通,如此回复的其中猫腻,恐有待继续调查。不要再出现领导口中的“又排了”,到时候恐怕掩耳盗铃难掩亡羊补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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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智库:“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个事项订立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可以见得“阳光”为白合同,一份对内采取保密措施,见不得阳光为黑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合同是逃避税费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虚假合同。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建设领域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发包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维持与发包方的关系,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被迫和发包人签订另外一份或多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为白合同和黑合同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统一了标准,但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黑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那么什么是实质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外,工期、停工、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垫资期限等算不算实质内容?如何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工程施工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是常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备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税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房屋中介作低合同价款,低价合同即“白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以少交税费,高价合同即“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较大风险,其一、一旦被人举报或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但要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可能出现买房人“翻脸”,不认可黑合同而只任何价格较低的白合同,导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三、若买房人将来再次转让转让房产,则可能存在差价大的情况,差价较大也意味增值部分大,增值部分大计税基础也大。
2、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而达到抵押之目的虚假交易(让与担保)。比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因为一些原因,借款人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网签备案到出借人名下,以达到抵押之目的。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白合同,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借款合同是黑合同,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面临的风险是以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抵押可能无效。
三、股份交易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股权增值而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签订一份黑合同,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的“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同样,如上所述,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补交税款和罚款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
股份交易实践中,只要是平价交易,工商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若要低与原来价格转让,因为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不予以办理登记。另外,对于未经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一般会用“当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当发生纠纷后,这种”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应以未经备案的合同为准,对于逃避税费为目的的条款,法院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
2、为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各种原因,股权转让方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一份较高价格的白合同拿给其他股东看,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份价格较低的黑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黑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务实中还存在其他很多虚假交易“黑白”合同,这里就不再逐一列举。
诚信交易、诚实经营不但是一种品德,一种规则,一种踏实,也是一种智慧,总想着占便宜的人终究要吃大亏。
作者简介: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个事项订立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可以见得“阳光”为白合同,一份对内采取保密措施,见不得阳光为黑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合同是逃避税费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虚假合同。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建设领域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发包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维持与发包方的关系,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被迫和发包人签订另外一份或多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为白合同和黑合同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统一了标准,但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黑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那么什么是实质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外,工期、停工、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垫资期限等算不算实质内容?如何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工程施工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是常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备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税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房屋中介作低合同价款,低价合同即“白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以少交税费,高价合同即“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较大风险,其一、一旦被人举报或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但要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可能出现买房人“翻脸”,不认可黑合同而只任何价格较低的白合同,导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三、若买房人将来再次转让转让房产,则可能存在差价大的情况,差价较大也意味增值部分大,增值部分大计税基础也大。
2、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而达到抵押之目的虚假交易(让与担保)。比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因为一些原因,借款人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网签备案到出借人名下,以达到抵押之目的。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白合同,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借款合同是黑合同,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面临的风险是以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抵押可能无效。
三、股份交易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股权增值而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签订一份黑合同,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的“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同样,如上所述,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补交税款和罚款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
股份交易实践中,只要是平价交易,工商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若要低与原来价格转让,因为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不予以办理登记。另外,对于未经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一般会用“当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当发生纠纷后,这种”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应以未经备案的合同为准,对于逃避税费为目的的条款,法院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
2、为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各种原因,股权转让方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一份较高价格的白合同拿给其他股东看,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份价格较低的黑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黑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务实中还存在其他很多虚假交易“黑白”合同,这里就不再逐一列举。
诚信交易、诚实经营不但是一种品德,一种规则,一种踏实,也是一种智慧,总想着占便宜的人终究要吃大亏。
作者简介: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污水泄漏不报:谁在助长企业“霸王心里”】污水泄漏不报:谁在助长企业“霸王心里”网传:延川县一泥浆处理厂污水泄漏造成污染,爆料者称,此次污水泄漏排出比较严重,顺着公路边沟流入河道,在河道中打起好几处土堆进行了拦截。随后,爆料者电话联系了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延川县分局,延川县分局表示,不知道此次污水污染事件。
就此污水泄漏事件,企业是否第一时间上报,从环保部门回复就能得知。
从反映者发布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泥浆处理厂的占地面积之大,是否通过了验收,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是否在规范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该厂污水泄漏不报的背后,究竟是该泥浆处理厂太霸气,还是监管太乏力?
笔者认为,企业虽对地方政府经济、就业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往往发生一些污染事件,地方政府对其处罚“投鼠忌器”,从而使一些企业在违规事故中产生“霸王心里”。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或者纸面上,监管乏力。从而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把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监管当成“耳旁风”,不当回事。
就此,希望延川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对此次污染事件展开调查,尽快把环境污染降到最低,让农村的水更绿山更青,让良好生态环境真正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建设好生态宜居美丽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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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污水泄漏事件,企业是否第一时间上报,从环保部门回复就能得知。
从反映者发布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泥浆处理厂的占地面积之大,是否通过了验收,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是否在规范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该厂污水泄漏不报的背后,究竟是该泥浆处理厂太霸气,还是监管太乏力?
笔者认为,企业虽对地方政府经济、就业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往往发生一些污染事件,地方政府对其处罚“投鼠忌器”,从而使一些企业在违规事故中产生“霸王心里”。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或者纸面上,监管乏力。从而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把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监管当成“耳旁风”,不当回事。
就此,希望延川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对此次污染事件展开调查,尽快把环境污染降到最低,让农村的水更绿山更青,让良好生态环境真正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建设好生态宜居美丽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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