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聊天记录别删!5月1日起,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APP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https://t.cn/A6wduwVI
【这些信息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除了转账记录,文字、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也都被记录。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打官司的“呈堂证供”?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以下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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