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考古# 解锁金文中的历史密码:“宅兹中国——宝鸡出土青铜器与金文精华”展在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幕。此次展览由中国国家博物馆联合陕西省文物局、宝鸡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精选宝鸡及其周边地区出土的青铜器文物140余件,其中包括何尊、逑盘、胡簋等国宝级文物,带领观众走进神秘雄奇的青铜器与金文世界。(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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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7日 08:04:03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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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07日 08:04:03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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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孝感新鲜事#昔日,她是黄香故里,楚国别都,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今朝,她是国家南菜北运示范县,2018年全省唯一入围国家级蔬菜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的示范县。
她,就是云梦。近年来,云梦县通过设施菜露地菜一起抓、大路菜精细菜一起上、城郊菜远销菜协调种、特色菜地标菜同发展的方式,倾力种好“一棵菜”,书写出农业产业化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 “密码”,走出了一条从蔬菜产量大县迈向蔬菜产业强县的路子。
科技“加持” , “菜篮子”鼓起了“钱袋子”
立秋刚过,云梦县四季常青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四田,正忙着走村入户指导合作社成员进行花菜育种,“9月中旬移栽,正好赶上下半年蔬菜上市旺季,一定有好价钱”。
四季常青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成立以来,发展会员200多人,辐射周边5个乡镇,目前蔬菜复种面积达到2000多亩,2018年产值1223万元,“2019年只会增不会减”。刘四田的底气来自哪里?科技的力量。
说起种菜经,菜农刘四田更像“菜博士”。机质育苗、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专业术语,他张嘴就来。怎么做到的?刘四田呵呵一笑,跟专家、教授久了,自然“难者不会,会者不难喽”。
云梦县向来就有蔬菜种植的传统。如何做到量、质双优?近年来,云梦县农业农村局主动作为,对内组织农民进行蔬菜种植技术培训,对外与上级农业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提升蔬菜种植和管理技术。他们扎实推进蔬菜标准化生产,建成了7个蔬菜标准化生产核心示范区;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全县销售使用,蔬菜农残抽检合格率达99.5%以上;有10万亩蔬菜通过了无公害产地认证,11个蔬菜品种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白合花菜”更是获得国家地理标志。
质量为本,品牌为先。
“云梦花菜”、“开园香蔬菜”、“田云香蔬菜”、“晒湖莲藕”、“清新白花菜”等品牌,唱响全省乃至全国。
从蔬菜产量大县,到蔬菜品质强县,云梦县华丽转身。2018年,云梦全县蔬菜耕地面积13.02万亩,累计播种面积28.65万亩。全年鲜蔬菜总产量79.59万吨,实现产值16.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5%以上。花菜、藜蒿、莲藕、薯尖等“名、特、优”蔬菜快速发展。
各种“国字号”招牌也纷至沓来。“全国首批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县”“全国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全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花椰菜)”……以“无公害蔬菜”闻名全国的云梦县,2018年又被列入全省唯一的国家级蔬菜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县。
药肥减量增效,发展方可持续
全年每亩化肥农药用量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少10%以上,亩平增产200公斤,增收250元以上,农残抽检合格率达99.8%以上。化肥农药用量 “双减”,亩平却能实现产量、收入“双增”,云梦是如何做到的?
云梦县农业局蔬菜办高级农艺师张凤英道出了其中的“奥秘”——
近年来,云梦县普及应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对八大蔬菜板块基地,分区域分作物集成推广了绿色施肥技术模式,不断加大蔬菜配方肥、商品有机肥、生物肥、缓控释和水溶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使用比例,不断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使用比重。
同时,以绿色防控技术为主,辅以化学防治的农药减量模式,进行病虫害绿色防控。目前,他们在核心示范区安装了太阳能杀虫灯160盏,黄板5万片,性诱捕器100套,诱杀小菜蛾、菜青虫、蚜虫等害虫。
在陈刘、三集、桂花等蔬菜村完善了水肥一体化设施,开展了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在陈刘村,一个长20米、宽8米、深2米的水泥池里,一堆苦瓜正在慢慢腐烂。刘四田告诉记者:“这是沼液池,专门用于处理蔬菜尾菜和秸秆,既能产生沼液和有机肥,又保护了生态。”
张凤英告诉记者,今年云梦县争取省农业部门和农科院的技术支持,尝试蔬菜尾菜和秸秆综合处理。该项目以蔬菜秸秆和尾菜为原材料,通过厌氧发酵工艺,“吃进”秸秆和尾菜, “吐出”天然气和有机肥,实现田间废弃蔬菜循环利用。目前,他们已处理蔬菜尾菜和秸秆10万公斤。
可持续发展的路径,让菜农尝到了菜优价高甜头。开园香和四季常青合作社共20个蔬菜品种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云梦藜蒿和白合花菜分获全省首届名优蔬菜金奖和银奖,十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35个蔬菜品种获方园有机认证。
近日,记者在隔蒲镇和平村开园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辣椒大棚里看到,每棵辣椒树枝上都悬挂着两三厘米见方的小卡片。合作社负责人龙海强说,这是一种生物药,用于驱虫,安全、杀虫效果好。因为品质上乘,他家的茄子、辣椒尽管每斤比广州过来的同类菜高出整整一元,却依然供不应求。
以菜为源,全面发展
云梦县金土地蔬菜专业合作社位于城关镇白合村,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白合花菜和毛豆的种植、销售。负责人林迟斌告诉记者,金土地合作社服务的菜园已近5万亩,主营两大品种:上半年的花菜和下半年的毛豆,分别销往郑州、长沙、广州等大型蔬菜批发市场。云梦花菜和毛豆的销量占了当地同类菜的30%。
跟金土地合作社一样,城关白合花菜、隔蒲开园香、隔蒲四季常青、云梦鑫成蔬菜、隔蒲余湾等20多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基地和资源优势,蓬勃发展。
营销网络的不断发展,云梦县从事蔬菜经销专业人员达1000余人,蔬菜运销组织(货栈) 50多家。蔬菜产品除主销武汉及周边城市外,还远销北京、天津、广州、郑州等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配套蔬菜保鲜库15处共3000多吨,部分实现了净菜加工保鲜储运与市场有效对接。
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已深度融合蔬菜产业,实现育种、生产、检测、运输、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精准化、智能化、实时化。
云梦农惠公司就是依托农资平台“云农场”,投资建设道桥共星村、隔蒲大余村等5个电商综合服务站,网上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技信息服务,年销售收入达3600万元。
而在金土地合作社,林迟斌向记者展示了一套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每个农户的每一种菜有自己的二维码,客户用手机扫一扫,就可以追溯到产地、种植、采摘时间等信息。”
云梦蔬菜产业化趋势不断凸显。蔬菜加工企业得到了发展壮大,辛店北堤建豪红蔬菜制品公司、隔蒲华光、胡金店金龙、清明河恒兴等 10 余家企业,从事淹制菜、泡菜加工,全县年加工蔬菜15万吨,年加工产值近亿元。
一棵菜,富了一方人,更兴了一座城。(来源:孝感市门户网站 编辑:杨阳)
她,就是云梦。近年来,云梦县通过设施菜露地菜一起抓、大路菜精细菜一起上、城郊菜远销菜协调种、特色菜地标菜同发展的方式,倾力种好“一棵菜”,书写出农业产业化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 “密码”,走出了一条从蔬菜产量大县迈向蔬菜产业强县的路子。
科技“加持” , “菜篮子”鼓起了“钱袋子”
立秋刚过,云梦县四季常青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四田,正忙着走村入户指导合作社成员进行花菜育种,“9月中旬移栽,正好赶上下半年蔬菜上市旺季,一定有好价钱”。
四季常青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成立以来,发展会员200多人,辐射周边5个乡镇,目前蔬菜复种面积达到2000多亩,2018年产值1223万元,“2019年只会增不会减”。刘四田的底气来自哪里?科技的力量。
说起种菜经,菜农刘四田更像“菜博士”。机质育苗、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专业术语,他张嘴就来。怎么做到的?刘四田呵呵一笑,跟专家、教授久了,自然“难者不会,会者不难喽”。
云梦县向来就有蔬菜种植的传统。如何做到量、质双优?近年来,云梦县农业农村局主动作为,对内组织农民进行蔬菜种植技术培训,对外与上级农业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提升蔬菜种植和管理技术。他们扎实推进蔬菜标准化生产,建成了7个蔬菜标准化生产核心示范区;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全县销售使用,蔬菜农残抽检合格率达99.5%以上;有10万亩蔬菜通过了无公害产地认证,11个蔬菜品种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白合花菜”更是获得国家地理标志。
质量为本,品牌为先。
“云梦花菜”、“开园香蔬菜”、“田云香蔬菜”、“晒湖莲藕”、“清新白花菜”等品牌,唱响全省乃至全国。
从蔬菜产量大县,到蔬菜品质强县,云梦县华丽转身。2018年,云梦全县蔬菜耕地面积13.02万亩,累计播种面积28.65万亩。全年鲜蔬菜总产量79.59万吨,实现产值16.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5%以上。花菜、藜蒿、莲藕、薯尖等“名、特、优”蔬菜快速发展。
各种“国字号”招牌也纷至沓来。“全国首批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县”“全国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全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花椰菜)”……以“无公害蔬菜”闻名全国的云梦县,2018年又被列入全省唯一的国家级蔬菜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县。
药肥减量增效,发展方可持续
全年每亩化肥农药用量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少10%以上,亩平增产200公斤,增收250元以上,农残抽检合格率达99.8%以上。化肥农药用量 “双减”,亩平却能实现产量、收入“双增”,云梦是如何做到的?
云梦县农业局蔬菜办高级农艺师张凤英道出了其中的“奥秘”——
近年来,云梦县普及应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对八大蔬菜板块基地,分区域分作物集成推广了绿色施肥技术模式,不断加大蔬菜配方肥、商品有机肥、生物肥、缓控释和水溶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使用比例,不断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使用比重。
同时,以绿色防控技术为主,辅以化学防治的农药减量模式,进行病虫害绿色防控。目前,他们在核心示范区安装了太阳能杀虫灯160盏,黄板5万片,性诱捕器100套,诱杀小菜蛾、菜青虫、蚜虫等害虫。
在陈刘、三集、桂花等蔬菜村完善了水肥一体化设施,开展了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在陈刘村,一个长20米、宽8米、深2米的水泥池里,一堆苦瓜正在慢慢腐烂。刘四田告诉记者:“这是沼液池,专门用于处理蔬菜尾菜和秸秆,既能产生沼液和有机肥,又保护了生态。”
张凤英告诉记者,今年云梦县争取省农业部门和农科院的技术支持,尝试蔬菜尾菜和秸秆综合处理。该项目以蔬菜秸秆和尾菜为原材料,通过厌氧发酵工艺,“吃进”秸秆和尾菜, “吐出”天然气和有机肥,实现田间废弃蔬菜循环利用。目前,他们已处理蔬菜尾菜和秸秆10万公斤。
可持续发展的路径,让菜农尝到了菜优价高甜头。开园香和四季常青合作社共20个蔬菜品种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云梦藜蒿和白合花菜分获全省首届名优蔬菜金奖和银奖,十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35个蔬菜品种获方园有机认证。
近日,记者在隔蒲镇和平村开园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辣椒大棚里看到,每棵辣椒树枝上都悬挂着两三厘米见方的小卡片。合作社负责人龙海强说,这是一种生物药,用于驱虫,安全、杀虫效果好。因为品质上乘,他家的茄子、辣椒尽管每斤比广州过来的同类菜高出整整一元,却依然供不应求。
以菜为源,全面发展
云梦县金土地蔬菜专业合作社位于城关镇白合村,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白合花菜和毛豆的种植、销售。负责人林迟斌告诉记者,金土地合作社服务的菜园已近5万亩,主营两大品种:上半年的花菜和下半年的毛豆,分别销往郑州、长沙、广州等大型蔬菜批发市场。云梦花菜和毛豆的销量占了当地同类菜的30%。
跟金土地合作社一样,城关白合花菜、隔蒲开园香、隔蒲四季常青、云梦鑫成蔬菜、隔蒲余湾等20多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基地和资源优势,蓬勃发展。
营销网络的不断发展,云梦县从事蔬菜经销专业人员达1000余人,蔬菜运销组织(货栈) 50多家。蔬菜产品除主销武汉及周边城市外,还远销北京、天津、广州、郑州等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配套蔬菜保鲜库15处共3000多吨,部分实现了净菜加工保鲜储运与市场有效对接。
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已深度融合蔬菜产业,实现育种、生产、检测、运输、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精准化、智能化、实时化。
云梦农惠公司就是依托农资平台“云农场”,投资建设道桥共星村、隔蒲大余村等5个电商综合服务站,网上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技信息服务,年销售收入达3600万元。
而在金土地合作社,林迟斌向记者展示了一套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每个农户的每一种菜有自己的二维码,客户用手机扫一扫,就可以追溯到产地、种植、采摘时间等信息。”
云梦蔬菜产业化趋势不断凸显。蔬菜加工企业得到了发展壮大,辛店北堤建豪红蔬菜制品公司、隔蒲华光、胡金店金龙、清明河恒兴等 10 余家企业,从事淹制菜、泡菜加工,全县年加工蔬菜15万吨,年加工产值近亿元。
一棵菜,富了一方人,更兴了一座城。(来源:孝感市门户网站 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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