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招募考试赤峰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招募考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赤峰市疫情防控要求
(一)坚持非必要不离(返)赤倡导在市内、市外的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赤、不返赤,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市外口岸所在县(市、区、旗),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感染风险。
(二)外地来(返)赤人员要求
1.所有来(返)赤人员须提前扫描“落地码”登记,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赤后第一时间在防疫检查点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嘎查)、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在“落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前,先行居家健康监测, 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2.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来(返)赤人员,返赤前须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嘎查)报备,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上海市、北京市、二连浩特市全域(含途经)及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赤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和居家隔离第3、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须集中隔离。   
4.对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赤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5.对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来(返)赤人员(或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抵赤后须先行居家健康监测,于第3、5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方可有序流动。
6.上述以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赤人员,在入赤第一防疫检查点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后,可有序流动。
(三)1.对于市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来(返)中心城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2.对于市内近14天内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但未划定为中风险的旗县区来(返)中心城区人员,抵达后须居家健康监测,于第3、5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市内其他旗县区来(返)中心城区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述三类人员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外,均须在居住地参加区域核酸检测。
4.中心城区防范区内人员(含市外滞留人员)非必要不离赤,如因就医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经属地指挥部批准,持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并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和闭环管理的前提下方可离开。

二、考生分类管理
(一)正常参加考试
考生“国家电子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持本人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须为全国范围内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提供的报告上须准确显示采样时间,要精确到小时。
为保证能够顺利参考,请考生提前预约核酸检测服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提供https://t.cn/A6XFYsyr 。请所有考生务必提前知晓核酸检测报告生成时间,确保考试入场前出示检测结果,以免影响考试。
(二)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2.“国家电子健康码”非绿色的;
3. 参加考试的考生,2022年6月4日(含)以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旅居史的;
4. 参加考试的考生,2022年6月4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5. 参加考试的考生,2022年6月11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6.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三)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1.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
2.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考生;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旅居史,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考生。

三、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须提前14天申领“国家电子健康码”,并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须及时在“国家电子健康码”进行申报更新,有症状的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我市考生考试前14天非必要不离赤、不返赤,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旅途感染风险。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要合理安排时间,按照赤峰市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
3.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4.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5.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相关证明,并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备查。所有考生必须提交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开考前经本人确认签字后上交监考老师。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保持入场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和“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1.及时关注个人及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非必要不购买来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确需购买的,要主动配合落实“集中投递”等防控措施,并在接收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研判认为可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https://t.cn/R2Wxoj6

#赤峰最新疫情通报# #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服务计划招募考试阿鲁科尔沁旗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服务计划招募考试阿鲁科尔沁旗考区考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 阿鲁科尔沁旗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须每日密切关注阿鲁科尔沁旗疫情防控政策,关注“活力阿鲁科尔沁”官方公众号上每日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提前了解并确保自己符合考试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提前准备参加考试所需的核酸检测证明等材料。
  (二)坚持非必要不离(返)阿,倡导在旗内、旗外的广大居民非必要不离阿、不返阿,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市外口岸所在县(市、区、旗),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感染风险。
  (三)外地来(返)阿人员要求
  1.所有来(返)阿人员须提前扫描“落地码”登记(点击https://t.cn/A6ienskZ或到“活力阿鲁科尔沁”公众号每日权威发布里扫描下方二维码),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阿后第一时间在防疫检查点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嘎查)、单位、宾馆(酒店)报备,在“落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前,先行居家健康监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因瞒报、谎报、迟报等引发疫情防控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
  2.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来(返)阿人员,返阿前须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嘎查)报备,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上海市、北京市、二连浩特市全域(含途经)及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阿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和居家隔离第3、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须集中隔离。  
  4.对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阿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须集中隔离。
  5.对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来(返)阿人员(或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抵阿后须先行居家健康监测,于第3、5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方可有序流动。
  6.上述以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阿人员,在入阿第一防疫检查点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后,可有序流动。
  (四)1.对于市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来(返)阿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集中隔离第1、2、3、5、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2.对于市内近14天内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但未划定为中风险的旗县区来(返)阿人员,抵达后须居家健康监测,于第3、5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市内其他旗县区来(返)阿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上述三类人员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外,均须在居住地参加区域核酸检测。
  二、考生分类管理
  (一)正常参加考试
  考生“国家电子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持本人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须为全国范围内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提供的报告上须准确显示采样时间,要精确到小时。
  为保证能够顺利参考,请考生提前预约核酸检测服务。考生须提供https://t.cn/A6XFOAHu 。请所有考生务必提前知晓核酸检测报告生成时间,确保考试入场前出示检测结果,以免影响考试。
  (二)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2.“国家电子健康码”非绿色的;
  3.参加考试的考生,2022年6月4日(含)以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旅居史的;
  4.参加考试的考生,2022年6月4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5.参加考试的考生,2022年6月11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6.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三)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1.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
  2.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考生;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旅居史,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考生。
  三、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须提前14天申领“国家电子健康码”,并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须及时在“国家电子健康码”进行申报更新,有症状的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我旗考生考试前14天非必要不离阿、不返阿,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旅途感染风险。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要合理安排时间,按照阿鲁科尔沁旗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
  3.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4.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5.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相关证明,并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备查。所有考生必须提交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开考前经本人确认签字后上交监考老师。无按规定检测时间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保持入场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和“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1.及时关注个人及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非必要不购买来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确需购买的,要主动配合落实“集中投递”等防控措施,并在接收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研判认为可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阿鲁科尔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3日

【许昌医保新变化!】日前,许昌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一系列新调整拟在2022年7月起实施。

目前,《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全市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和参加职工医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原按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不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按4.2%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调整为6%,仍不建立个人账户。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不变;

(三)退休人员(包括单位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门诊统筹同步实施。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办法暂不变。

第八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对于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内部责任,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加强基金收支信息统计,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在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门诊统筹。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提供我市职工医保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暂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保障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以灵活人员身份缴费的在职人员,下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人;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人。2022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减半。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

(二)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按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

(二)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

(三)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封锁期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待遇可同时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同步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备案地选择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执行我市规定。

第二十四条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初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随着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服务特点,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就诊,接诊医生(医务人员)应核对其身份,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医疗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承受能力,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适时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及其待遇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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