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广西:桂酒(白酒)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围绕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按照“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的发展思路,着力推动桂酒产业创新升级,推进提质增效,增加绿色供给,抓好循环经济,优化区域布局,形成优势明显、独具特色的产业格局,推动我区桂酒产业高质量向前发展。
发展目标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
到2020年全区白酒产业总产量达到20万千升,总产值达到40亿元;到2021年全区白酒产业总产量达到33万千升,总产值达到65亿元;到2022年总产量超过50万千升,总产值超100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
(二)企业规模不断壮大。
力争培育产值超50亿元的白酒企业(集团)1家、产值超10亿元的白酒企业(集团)3家,规上企业数达到20家。
(三)产品品种进一步丰富。
形成米香型白酒为支撑,酱香、浓香型白酒并进,发酵酒、养生酒和创新酒互补的多元桂酒产品体系,打造销售超亿元的单品2~3个。
(四)品牌效应不断提升。
着力培育1~2个在全国有市场影响力的桂酒领军品牌,争取获得2个以上国内知名品牌和3~5个区域性、标志性优势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提升桂酒知名度。
(五)集聚效应明显增强。
以特色产区建设为重点,以特色小镇为中心,到2022年,打造核心产区2个,培育4个桂酒特色小镇。
重点任务
(一)做大做强企业,壮大产业规模。
1.着力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提升桂酒龙头企业实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桂酒企业集团。从米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创新型复合米香白酒、粮食发酵酒、保健酒、等方面培育各酒类企业壮大成为龙头企业。开展白酒10强企业评选活动,对每个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大力培养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充分挖掘小微企业潜力,引导其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自治区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各市适当配套奖励。
3.推动企业重组。鼓励桂酒企业之间进行横向联合、战略重组,推动骨干酒企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多种方式整合区内中小企业,实现规模扩张。支持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参与桂酒产业建设,发展以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桂酒企业的重大兼并重组依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4.加快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支持与全国知名酒企共建联合体,通过股权合作、投资并购等形式承接发达、先进地区的产业、资本转移,利用名企的品牌、市场优势构建竞争共赢发展格局。加快推进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桂平乳泉酒业有限公司,推动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做大做强。
(二)实施强链延链补链工程,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1.做强桂酒制造链。
引导企业紧跟消费升级趋势与市场需求变化,顺应白酒时尚化、个性化、健康化消费趋势,建立米香型、酱香型、浓香型白酒为主,发酵酒、养生酒和创新酒并举的产品结构。做大做强米香型、酱香型、浓香型白酒,推动以桂林三花为代表的米香型白酒向中高端产品转型;丹泉酱香型白酒、乳泉浓香型白酒提高产能;积极探索白酒与果酒、发酵酒、洋酒等酒种的嫁接融合与工艺创新,拓宽产业幅。支持企业多途径探索研究酿造副产物循环、综合、梯次利用,生产生化产品、日化产品、饲料产品及食用菌。
2.延伸发展关联行业。鼓励桂酒企业参与机械装备、印刷包装、商贸物流等行业的一体化建设,加快发展包装材料、彩色印刷、酒瓶酒具、酿造机械、灌装生产线等关联行业,提高相关产业在区内的配套率。
3.推进“酒+N”融合发展。倡导桂酒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互相渗透。开发桂酒旅游商品、纪念品。建设一批彰显桂酒文化的集中展馆、风情街区、主题公园以及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为一体的特色酒庄,策划一批“桂酒+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的精品旅游项目。打造桂酒文旅体验窗口,讲好桂酒故事。支持桂酒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点(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建设特色产区,实现集聚集约发展。
1.建设米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以桂林市为中心,建设以中国米香型白酒代表——桂林三花、湘山为中心的产业集群,申报米香型白酒特色产区。支持企业坚守小曲纯粮酒酿造技艺,引进生物工程、基因工程技术,提升米香型白酒产品品质,提高生产能力。加大米香型白酒市场开拓和品牌宣传,提高品牌影响力。充分利用桂林自然生态资源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厚文化底蕴,结合世界一流国际旅游胜地的打造,推动建设一批桂酒文化场馆、景区设施、示范企业,推进融合发展。
2.建设长寿养生优质白酒产区。以河池市为中心,利用“世界长寿市”的人文景观优势,充分发掘喀斯特地貌溶洞、泉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建设以丹泉洞藏酱香型白酒及天龙泉复合米香型白酒为代表的桂西北长寿养生优质白酒产区。培育带有河池元素的标杆性白酒产品,形成“一品多元”的河池白酒品种群。结合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实现长寿养生优质白酒产区多元化发展。
3.加快培育桂酒特色小镇。结合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托巴马世界长寿之乡和桂林山水的影响,积极培育以丹泉、天龙泉、乳泉井、古岭龙等桂酒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小镇、特色酒庄建设。引导相关产业向特色小镇集聚,形成特色示范区。
(四)加大技改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1.提升桂酒装备。鼓励桂酒企业加快推进酿酒产业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出酒率、贮酒能力及劳动生产率。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新技术在酿酒行业的应用水平,推动桂酒与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等深度融合,加大制曲、酿造、储存等工序的智能化技术应用,打造智能酿造示范企业。
2.提高桂酒品质。鼓励桂酒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企业科研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10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区政府专利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河池建立白酒研究院,开展与桂酒品质、产业化有关技术领域的研究;支持酿造工艺创新,提升成品酒质量和档次。
3.完善标准体系。制订《米香型白酒小曲标准》、《复合米香型白酒》等地方标准。推进酒类企业白酒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程,建立酒类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管防伪追踪追溯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规模以上白酒生产企业开展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实施生态绿色发展。加强白酒产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积极推进白酒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白酒产业循环经济。桂酒生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给予结转抵免。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推进一批重点项目建设。谋划一批、新建一批和扩建一批桂酒重点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推进项目动态实施。积极推进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振兴桂酒百亿丹泉技术改造项目、广西天龙泉酒业有限公司黄酒、配制酒配套设施标准化项目、桂林湘山酒业中高端湘山酒生产基地提质升级技改项目等一批项目建设。
(五)打造知名品牌,增强桂酒影响力。
1.开展重塑桂酒活动。大力推进“基地品牌化、企业品牌化、产品品牌化”建设,提升桂酒在国内业界的地位。大力振兴丹泉、乳泉井、桂林三花、湘山、天龙泉等一批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名优品牌。
2.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积极申请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称号,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登记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新获得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称号等国家级品牌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大力开拓市场,创新桂酒营销。
1.加大媒体推介力度。组织桂酒品牌推介,联动开拓重点市场、潜力市场,支持企业在机场、高铁站等建设桂酒品牌形象展示店、广告牌。在区内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上优先安排时段、版面播出、刊登广告。对企业在开展广告宣传、参展参会、举办推介会、品鉴会等给予资金补贴。
2.开展定向精准营销。支持酒类流通企业与骨干酒企合作开拓市场,下沉流通渠道,做活销售终端。支持企业结合白酒消费地域属性,分区域开展精准营销,扎实筑固区内市场,积极开拓毗邻我区的广东等省的区外市场,探索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营销网络。
3.积极探索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白酒企业加快电子商务等创新模式建立,规范发展品牌专营店、专卖店,探索跨界营销、旅游营销、体验式营销等新模式拓展消费市场;鼓励区内企业与全国知名电商深化合作,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利用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层面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责任部门参加的桂酒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产业振兴行动。适时召开桂酒振兴推进大会,部署专题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实行督查督办、严格奖惩。
(二)强化财政支持。
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白酒制造、技术改造、装备研发、原料基地、市场开拓等。
(三)强化政策保障。
落实兼并重组、专用设备购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减免或抵扣优惠政策。保障白酒生产经营企业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扶持名录的酒类企业项目优先供地。对桂酒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用电量、用气量按照标准电价、气价收费,其中大工业用户可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变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四)强化金融支撑。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服务桂酒企业力度。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建设白酒专用粮基地。
调整种植结构,推广“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的订单农业模式,打造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的优质原料基地。各市、县统筹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引导白酒生产企业积极参与酿酒专用粮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酿酒专用粮基地建设水平。
(六)加快人才培养。
支持鼓励引进和培养白酒行业管理、科研、生产、销售等方面急需人才。加强“校企”、“院企”合作,大力培养中青年人才专家队伍。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培养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白酒品酒师、酿酒师、技师等技能人才。
(七)加强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强化“小作坊”日常监管,集中力量整治制假售假窝点和集中区域,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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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按照“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的发展思路,着力推动桂酒产业创新升级,推进提质增效,增加绿色供给,抓好循环经济,优化区域布局,形成优势明显、独具特色的产业格局,推动我区桂酒产业高质量向前发展。
发展目标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
到2020年全区白酒产业总产量达到20万千升,总产值达到40亿元;到2021年全区白酒产业总产量达到33万千升,总产值达到65亿元;到2022年总产量超过50万千升,总产值超100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
(二)企业规模不断壮大。
力争培育产值超50亿元的白酒企业(集团)1家、产值超10亿元的白酒企业(集团)3家,规上企业数达到20家。
(三)产品品种进一步丰富。
形成米香型白酒为支撑,酱香、浓香型白酒并进,发酵酒、养生酒和创新酒互补的多元桂酒产品体系,打造销售超亿元的单品2~3个。
(四)品牌效应不断提升。
着力培育1~2个在全国有市场影响力的桂酒领军品牌,争取获得2个以上国内知名品牌和3~5个区域性、标志性优势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提升桂酒知名度。
(五)集聚效应明显增强。
以特色产区建设为重点,以特色小镇为中心,到2022年,打造核心产区2个,培育4个桂酒特色小镇。
重点任务
(一)做大做强企业,壮大产业规模。
1.着力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提升桂酒龙头企业实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桂酒企业集团。从米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创新型复合米香白酒、粮食发酵酒、保健酒、等方面培育各酒类企业壮大成为龙头企业。开展白酒10强企业评选活动,对每个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大力培养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充分挖掘小微企业潜力,引导其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自治区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各市适当配套奖励。
3.推动企业重组。鼓励桂酒企业之间进行横向联合、战略重组,推动骨干酒企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多种方式整合区内中小企业,实现规模扩张。支持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参与桂酒产业建设,发展以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桂酒企业的重大兼并重组依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4.加快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支持与全国知名酒企共建联合体,通过股权合作、投资并购等形式承接发达、先进地区的产业、资本转移,利用名企的品牌、市场优势构建竞争共赢发展格局。加快推进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桂平乳泉酒业有限公司,推动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做大做强。
(二)实施强链延链补链工程,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1.做强桂酒制造链。
引导企业紧跟消费升级趋势与市场需求变化,顺应白酒时尚化、个性化、健康化消费趋势,建立米香型、酱香型、浓香型白酒为主,发酵酒、养生酒和创新酒并举的产品结构。做大做强米香型、酱香型、浓香型白酒,推动以桂林三花为代表的米香型白酒向中高端产品转型;丹泉酱香型白酒、乳泉浓香型白酒提高产能;积极探索白酒与果酒、发酵酒、洋酒等酒种的嫁接融合与工艺创新,拓宽产业幅。支持企业多途径探索研究酿造副产物循环、综合、梯次利用,生产生化产品、日化产品、饲料产品及食用菌。
2.延伸发展关联行业。鼓励桂酒企业参与机械装备、印刷包装、商贸物流等行业的一体化建设,加快发展包装材料、彩色印刷、酒瓶酒具、酿造机械、灌装生产线等关联行业,提高相关产业在区内的配套率。
3.推进“酒+N”融合发展。倡导桂酒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互相渗透。开发桂酒旅游商品、纪念品。建设一批彰显桂酒文化的集中展馆、风情街区、主题公园以及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为一体的特色酒庄,策划一批“桂酒+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的精品旅游项目。打造桂酒文旅体验窗口,讲好桂酒故事。支持桂酒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点(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建设特色产区,实现集聚集约发展。
1.建设米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以桂林市为中心,建设以中国米香型白酒代表——桂林三花、湘山为中心的产业集群,申报米香型白酒特色产区。支持企业坚守小曲纯粮酒酿造技艺,引进生物工程、基因工程技术,提升米香型白酒产品品质,提高生产能力。加大米香型白酒市场开拓和品牌宣传,提高品牌影响力。充分利用桂林自然生态资源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厚文化底蕴,结合世界一流国际旅游胜地的打造,推动建设一批桂酒文化场馆、景区设施、示范企业,推进融合发展。
2.建设长寿养生优质白酒产区。以河池市为中心,利用“世界长寿市”的人文景观优势,充分发掘喀斯特地貌溶洞、泉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建设以丹泉洞藏酱香型白酒及天龙泉复合米香型白酒为代表的桂西北长寿养生优质白酒产区。培育带有河池元素的标杆性白酒产品,形成“一品多元”的河池白酒品种群。结合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实现长寿养生优质白酒产区多元化发展。
3.加快培育桂酒特色小镇。结合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托巴马世界长寿之乡和桂林山水的影响,积极培育以丹泉、天龙泉、乳泉井、古岭龙等桂酒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小镇、特色酒庄建设。引导相关产业向特色小镇集聚,形成特色示范区。
(四)加大技改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1.提升桂酒装备。鼓励桂酒企业加快推进酿酒产业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出酒率、贮酒能力及劳动生产率。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新技术在酿酒行业的应用水平,推动桂酒与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等深度融合,加大制曲、酿造、储存等工序的智能化技术应用,打造智能酿造示范企业。
2.提高桂酒品质。鼓励桂酒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企业科研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10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区政府专利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河池建立白酒研究院,开展与桂酒品质、产业化有关技术领域的研究;支持酿造工艺创新,提升成品酒质量和档次。
3.完善标准体系。制订《米香型白酒小曲标准》、《复合米香型白酒》等地方标准。推进酒类企业白酒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程,建立酒类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管防伪追踪追溯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规模以上白酒生产企业开展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实施生态绿色发展。加强白酒产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积极推进白酒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白酒产业循环经济。桂酒生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给予结转抵免。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推进一批重点项目建设。谋划一批、新建一批和扩建一批桂酒重点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推进项目动态实施。积极推进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振兴桂酒百亿丹泉技术改造项目、广西天龙泉酒业有限公司黄酒、配制酒配套设施标准化项目、桂林湘山酒业中高端湘山酒生产基地提质升级技改项目等一批项目建设。
(五)打造知名品牌,增强桂酒影响力。
1.开展重塑桂酒活动。大力推进“基地品牌化、企业品牌化、产品品牌化”建设,提升桂酒在国内业界的地位。大力振兴丹泉、乳泉井、桂林三花、湘山、天龙泉等一批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名优品牌。
2.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积极申请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称号,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登记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新获得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称号等国家级品牌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大力开拓市场,创新桂酒营销。
1.加大媒体推介力度。组织桂酒品牌推介,联动开拓重点市场、潜力市场,支持企业在机场、高铁站等建设桂酒品牌形象展示店、广告牌。在区内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上优先安排时段、版面播出、刊登广告。对企业在开展广告宣传、参展参会、举办推介会、品鉴会等给予资金补贴。
2.开展定向精准营销。支持酒类流通企业与骨干酒企合作开拓市场,下沉流通渠道,做活销售终端。支持企业结合白酒消费地域属性,分区域开展精准营销,扎实筑固区内市场,积极开拓毗邻我区的广东等省的区外市场,探索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营销网络。
3.积极探索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白酒企业加快电子商务等创新模式建立,规范发展品牌专营店、专卖店,探索跨界营销、旅游营销、体验式营销等新模式拓展消费市场;鼓励区内企业与全国知名电商深化合作,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利用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层面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责任部门参加的桂酒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产业振兴行动。适时召开桂酒振兴推进大会,部署专题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实行督查督办、严格奖惩。
(二)强化财政支持。
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白酒制造、技术改造、装备研发、原料基地、市场开拓等。
(三)强化政策保障。
落实兼并重组、专用设备购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减免或抵扣优惠政策。保障白酒生产经营企业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扶持名录的酒类企业项目优先供地。对桂酒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用电量、用气量按照标准电价、气价收费,其中大工业用户可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变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四)强化金融支撑。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服务桂酒企业力度。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建设白酒专用粮基地。
调整种植结构,推广“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的订单农业模式,打造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的优质原料基地。各市、县统筹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引导白酒生产企业积极参与酿酒专用粮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酿酒专用粮基地建设水平。
(六)加快人才培养。
支持鼓励引进和培养白酒行业管理、科研、生产、销售等方面急需人才。加强“校企”、“院企”合作,大力培养中青年人才专家队伍。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培养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白酒品酒师、酿酒师、技师等技能人才。
(七)加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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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特色小镇应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哈哈][围观]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通知提出,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
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近年来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精品特色小镇,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但也出现了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发展的指导引导、规范管理和激励约束,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践探索,现围绕特色小镇发展定位、空间布局、质量效益、管理方式和底线约束等方面,提出普适性操作性的基本指引。
一、发展定位
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明确概念内涵、功能作用和主导产业,将之作为发展特色小镇的基础和前提。
(一)概念内涵。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是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重在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先进要素集聚,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是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新型发展空间。
(二)功能作用。特色小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依托小尺度空间集聚细分产业和企业,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生产力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载体,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生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就近城镇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承接城市要素转移,支撑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三)产业主导。特色小镇应秉持少而精、少而专方向,在确实具备客观实际基础条件的前提下确立主导产业,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宜游则游,找准优势、凸显特色,切不可重复建设、千镇一面,切不可凭空硬造、走样变形,切不可一哄而上、贪多求全。制造业发达地区可着重发展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先进要素集聚地区可着重发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及金融服务类特色小镇,拥有相应资源禀赋地区可着重发展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
二、空间布局
遵循经济规律、城镇化规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谋划设计特色小镇空间布局。
(四)区位条件。特色小镇布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不同地区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在拥有相对发达块状经济或相对稀缺资源的区位进行布局。科学严谨论证布局选址可行性,以优化发展原有产业集聚区为主、以培育发展新兴区域为辅,重点布局在城市群、都市圈等优势区域或其他有条件区域,重点关注市郊区域、城市新区及交通沿线、景区周边等区位。
(五)建设边界。特色小镇应边界清晰、集中连片、空间相对独立、四至范围精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持合理比例。在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下限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平方公里,保障生产生活所需空间和多元功能需要;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原则上不多于5平方公里,保障打造形成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需要,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等类型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强化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等存量片区改造。
(六)空间功能。特色小镇应在聚力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打造优质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结合教育医疗养老育幼资源整体布局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完善商贸流通和家政等商业服务。叠加文化功能,挖掘工业文化等产业衍生文化,建设展示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赋予独特文化内核及印记,推动文化资源社会化利用。叠加旅游功能,促进产业与旅游相结合,寓景观于产业场景,增加景观节点和开敞空间,实现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相统一。
(七)风貌形态。特色小镇建设应体现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尊重原有自然格局,促进地形地貌、传统风貌与现代美学相融合。推进多维度全域增绿,建设“口袋公园”及小微绿地,绿化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可依托既有水系营造蓝绿交织的空间形态。体现建筑外观风格特色化和整体性,控制适宜的建筑体量和高度。注重塑造色彩体系,加强屋顶、墙体、道路等公共空间美化亮化。
三、质量效益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确保特色小镇投入强度够、质效水平高、创新活力足、低碳效应强。
(八)投入强度。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做强做精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培育竞争优势强的领航企业。确保投资具备一定强度,建设期内建设用地亩均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避免将一般项目组团甚至单体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九)质效水平。特色小镇应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人。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就业质量,单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0人。建设用地亩均缴纳税收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年,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接待游客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万人次/年。
(十)创新活力。特色小镇应聚焦创新创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类特色小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健全研发设计、成果孵化、金融导入、场景应用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等物联网应用,公共设施基本实现智能化。
(十一)绿色低碳。特色小镇应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有条件的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行清洁取暖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和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再生水利用。
四、管理方式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加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全环节管控,建立特色小镇全生命期管理机制。
(十二)方案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导则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单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明确特色产业、四至范围、功能分区、投资运营主体、重点项目、建设方式、投融资模式、盈利模式等事项,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容积率等管控要求。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把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以公布方案草案、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十三)清单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定标准、统一管理原则,建立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纳入清单的应具备本导则提出的基础条件,建设完成后应达到本导则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坚持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人均GDP少于1万美元省份的清单内特色小镇原则上不多于50个,鼓励控制在30个以内。每年年底前公布清单,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实行“窗口指导”,加强监督、引导和督促调整。未纳入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的,各单位各机构不得自行冠名“特色小镇”或自行开工建设。
(十四)动态调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存量特色小镇管理,对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已建设或命名的特色小镇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本导则要求及本省份管理细则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不符合的进行清理或更名。加强增量特色小镇管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动态报送的每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进行及时审核,将通过审核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对清单内特色小镇进行定期评估,实行有进有退、优胜劣汰。
(十五)建设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通过政策激励引导、盘活存量资产、挖掘土地潜在价值等方式,培育专业性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引导大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需要引导平台公司参与,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依规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布局管网、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开展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等探索试验。
(十六)投融资模式。建立以工商资本及金融资本为主、以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的投融资模式。现金流健康的经营性项目、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申请注册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予以中长期融资支持。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按规定分别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五、底线约束
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不突破各项红线底线。
(十七)合规用地底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内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持土地有偿使用,按宗地确定土地用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不得设置排他性竞买条件。
(十八)生态环保底线。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修复监管,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严禁违法违规占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严禁挖湖造景。严防污染物偷排和超标排放,防控噪声和扬尘污染,因地制宜配备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十九)债务防控底线。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不得以地方政府回购承诺或信用担保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综合考虑地方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公共设施开工建设节奏。
(二十)房住不炒底线。严防房地产化倾向,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其中住宅用地主要用于满足特色小镇内就业人员自住需求和职住平衡要求。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二十一)安全生产底线。严格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规划、选址、建设、运维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二)监测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动态监管,对违反以上五条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抓紧清理;对行政建制镇错误命名的虚假“特色小镇”、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的“某某小镇”,以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要立即除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时,应加强对项目名称的把关指导,规范使用特色小镇全称、防止简称为小镇,防止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外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国办发〔2021〕33号文件和本导则,是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基本遵循。各省份可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份特色小镇管理细则。本导则发布之日起,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特色小镇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类型特色小镇建设规范性要求 (详见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通知提出,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
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近年来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精品特色小镇,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但也出现了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发展的指导引导、规范管理和激励约束,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践探索,现围绕特色小镇发展定位、空间布局、质量效益、管理方式和底线约束等方面,提出普适性操作性的基本指引。
一、发展定位
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明确概念内涵、功能作用和主导产业,将之作为发展特色小镇的基础和前提。
(一)概念内涵。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是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重在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先进要素集聚,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是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新型发展空间。
(二)功能作用。特色小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依托小尺度空间集聚细分产业和企业,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生产力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载体,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生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就近城镇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承接城市要素转移,支撑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三)产业主导。特色小镇应秉持少而精、少而专方向,在确实具备客观实际基础条件的前提下确立主导产业,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宜游则游,找准优势、凸显特色,切不可重复建设、千镇一面,切不可凭空硬造、走样变形,切不可一哄而上、贪多求全。制造业发达地区可着重发展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先进要素集聚地区可着重发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及金融服务类特色小镇,拥有相应资源禀赋地区可着重发展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
二、空间布局
遵循经济规律、城镇化规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谋划设计特色小镇空间布局。
(四)区位条件。特色小镇布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不同地区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在拥有相对发达块状经济或相对稀缺资源的区位进行布局。科学严谨论证布局选址可行性,以优化发展原有产业集聚区为主、以培育发展新兴区域为辅,重点布局在城市群、都市圈等优势区域或其他有条件区域,重点关注市郊区域、城市新区及交通沿线、景区周边等区位。
(五)建设边界。特色小镇应边界清晰、集中连片、空间相对独立、四至范围精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持合理比例。在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下限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平方公里,保障生产生活所需空间和多元功能需要;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原则上不多于5平方公里,保障打造形成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需要,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等类型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强化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等存量片区改造。
(六)空间功能。特色小镇应在聚力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打造优质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结合教育医疗养老育幼资源整体布局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完善商贸流通和家政等商业服务。叠加文化功能,挖掘工业文化等产业衍生文化,建设展示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赋予独特文化内核及印记,推动文化资源社会化利用。叠加旅游功能,促进产业与旅游相结合,寓景观于产业场景,增加景观节点和开敞空间,实现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相统一。
(七)风貌形态。特色小镇建设应体现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尊重原有自然格局,促进地形地貌、传统风貌与现代美学相融合。推进多维度全域增绿,建设“口袋公园”及小微绿地,绿化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可依托既有水系营造蓝绿交织的空间形态。体现建筑外观风格特色化和整体性,控制适宜的建筑体量和高度。注重塑造色彩体系,加强屋顶、墙体、道路等公共空间美化亮化。
三、质量效益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确保特色小镇投入强度够、质效水平高、创新活力足、低碳效应强。
(八)投入强度。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做强做精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培育竞争优势强的领航企业。确保投资具备一定强度,建设期内建设用地亩均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避免将一般项目组团甚至单体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九)质效水平。特色小镇应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人。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就业质量,单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0人。建设用地亩均缴纳税收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年,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接待游客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万人次/年。
(十)创新活力。特色小镇应聚焦创新创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类特色小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健全研发设计、成果孵化、金融导入、场景应用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等物联网应用,公共设施基本实现智能化。
(十一)绿色低碳。特色小镇应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有条件的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行清洁取暖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和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再生水利用。
四、管理方式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加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全环节管控,建立特色小镇全生命期管理机制。
(十二)方案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导则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单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明确特色产业、四至范围、功能分区、投资运营主体、重点项目、建设方式、投融资模式、盈利模式等事项,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容积率等管控要求。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把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以公布方案草案、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十三)清单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定标准、统一管理原则,建立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纳入清单的应具备本导则提出的基础条件,建设完成后应达到本导则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坚持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人均GDP少于1万美元省份的清单内特色小镇原则上不多于50个,鼓励控制在30个以内。每年年底前公布清单,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实行“窗口指导”,加强监督、引导和督促调整。未纳入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的,各单位各机构不得自行冠名“特色小镇”或自行开工建设。
(十四)动态调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存量特色小镇管理,对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已建设或命名的特色小镇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本导则要求及本省份管理细则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不符合的进行清理或更名。加强增量特色小镇管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动态报送的每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进行及时审核,将通过审核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对清单内特色小镇进行定期评估,实行有进有退、优胜劣汰。
(十五)建设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通过政策激励引导、盘活存量资产、挖掘土地潜在价值等方式,培育专业性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引导大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需要引导平台公司参与,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依规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布局管网、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开展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等探索试验。
(十六)投融资模式。建立以工商资本及金融资本为主、以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的投融资模式。现金流健康的经营性项目、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申请注册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予以中长期融资支持。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按规定分别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五、底线约束
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不突破各项红线底线。
(十七)合规用地底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内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持土地有偿使用,按宗地确定土地用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不得设置排他性竞买条件。
(十八)生态环保底线。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修复监管,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严禁违法违规占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严禁挖湖造景。严防污染物偷排和超标排放,防控噪声和扬尘污染,因地制宜配备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十九)债务防控底线。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不得以地方政府回购承诺或信用担保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综合考虑地方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公共设施开工建设节奏。
(二十)房住不炒底线。严防房地产化倾向,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其中住宅用地主要用于满足特色小镇内就业人员自住需求和职住平衡要求。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二十一)安全生产底线。严格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规划、选址、建设、运维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二)监测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动态监管,对违反以上五条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抓紧清理;对行政建制镇错误命名的虚假“特色小镇”、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的“某某小镇”,以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要立即除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时,应加强对项目名称的把关指导,规范使用特色小镇全称、防止简称为小镇,防止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外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国办发〔2021〕33号文件和本导则,是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基本遵循。各省份可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份特色小镇管理细则。本导则发布之日起,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特色小镇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类型特色小镇建设规范性要求 (详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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