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被刮倒砸坏邻居屋顶主人判赔2000#【大风刮倒树木砸坏邻居屋顶,法院:不属不可抗力,主人应赔偿】一阵大风刮过,邻居家的泡桐树倾倒,砸坏南通如东县马某家的屋顶。马某要求邻居赔偿,对方称这是大风刮倒树木所致,属于不可抗力,马某将邻居告上法院。澎湃新闻8月22日从南通市中院获悉,该案经二审,认定树木所有人沈某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判决赔偿原告马某因房屋损坏造成的损失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据沈某陈述,涉案树木距马家很近,高度高于马家房屋,明显增加了马某人身、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维护,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东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某不服上诉。
据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树木折断导致马某房屋受损,表面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种植的树木距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维护,如修剪或移栽,损害结果可以避免,故不能认为损害结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致使树木在大风中倾倒,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认定沈某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https://t.cn/A6SfmziP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据沈某陈述,涉案树木距马家很近,高度高于马家房屋,明显增加了马某人身、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维护,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东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某不服上诉。
据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树木折断导致马某房屋受损,表面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种植的树木距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维护,如修剪或移栽,损害结果可以避免,故不能认为损害结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致使树木在大风中倾倒,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认定沈某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https://t.cn/A6SfmziP
其实我特别特别讨厌告别的场面
虽然我一直都觉得“告别”这两个字是与生俱来的带着一些浪漫的
因为好像面对告别,我不能坦然的说“我真的好想你好想你”,不敢大胆的要求“以后要经常记起我”,不能预见下次见是哪一天哪一年
甚至好像伸出手的拥抱都太过于矫情和庸俗
我想,如果我再豁达一点,或者我再不那么傲娇一点,我应该是享受告别才对的,享受漫无目的,杳无音期的想念
其实我们家后面的路就是银杏路,到秋天也会密密麻麻的铺满银杏叶。但是它终究好像不是我生命里的银杏叶
银杏叶会不会有17岁的味道,意思是银杏叶会不会告诉你我的想念
回家,我走在银杏路上溜溜达达,想起的是未来,不是过去
好像不知道再说什么了,万语填膺,却不知所云
虽然我一直都觉得“告别”这两个字是与生俱来的带着一些浪漫的
因为好像面对告别,我不能坦然的说“我真的好想你好想你”,不敢大胆的要求“以后要经常记起我”,不能预见下次见是哪一天哪一年
甚至好像伸出手的拥抱都太过于矫情和庸俗
我想,如果我再豁达一点,或者我再不那么傲娇一点,我应该是享受告别才对的,享受漫无目的,杳无音期的想念
其实我们家后面的路就是银杏路,到秋天也会密密麻麻的铺满银杏叶。但是它终究好像不是我生命里的银杏叶
银杏叶会不会有17岁的味道,意思是银杏叶会不会告诉你我的想念
回家,我走在银杏路上溜溜达达,想起的是未来,不是过去
好像不知道再说什么了,万语填膺,却不知所云
辽宁鞍山,一女子丈夫因工死亡,姐姐陪她去公司协商赔偿时,心梗发作死亡,女子支付姐姐家人15万元,姐姐家人认为应该赔70万元,将女子及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案例来源: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女子王某的姐姐、哥哥等人,陪她去和公司协商丈夫的后事处理和赔偿事宜。等双方准备离开时,姐姐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姐姐的死亡原因为“心梗”,死亡调查记录中记载:“患者因生气后出现抽搐、意识不清,呼叫120”。
十几天后,王某、王某的儿子和公司签订了关于丈夫徐某的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徐某家人各种工亡赔偿95万余元(具体金额以社保审批为准)。同时还签订徐某的补偿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徐某家人15万元。
事发后,王某支付给姐姐的女儿15万元。
但姐姐家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徐某的家人及公司应当给付补偿和赔偿,姐姐家人虽然收到了15万元,但索要70万元的赔偿被拒,所以把王某、王某的女儿和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王某姐姐家人所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家人主张赔偿有两个依据。
第一个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其规定原文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的赔偿问题,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徐某家人所获赔偿是因为徐某工亡才得到的,而非因王某姐姐死亡所获得,所以这一依据不能适用于本案。
第二个依据是《民法典》的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原文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一条规定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是《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四条,原文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前的规定,更加强调根据实际情况来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所以被有人戏称为“和稀泥条款”。
《民法典》出台后,将赔偿的范围限制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只有法律规定应当分担损失,法院才能判决分担损失。而王某姐姐这种情况,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应当由徐某家人和公司分担损失,所以法院不能适用这一条要求徐某家人和公司分担损失。
二、徐某家人和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王某姐姐家人说的这两条依据都不能成立,那他们主张赔偿就属于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赔偿的原则是过错原则,法律规定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徐某家人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求王某姐姐的死亡与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根据医院的死亡证明,王某姐姐的死亡是因为心梗发作,属于自身疾病。而在徐某家属与其单位商谈徐某工亡后事处理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并不能预见王某姐姐情绪激动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王某姐姐的死亡对于在场人员属于意外事件,与徐某家人和公司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姐姐的家人也不能依据一般侵权获得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姐姐家人的诉讼请求。而且在判决书中还指出:“任何一个人逝去都应令人感到惋惜和遗憾,但如王某姐姐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而让其他各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为我们的善良风俗所无法接受,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无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当事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立场,不能唯结果论,本院亦不能作出其他各方存在过错的、受益人应予补偿的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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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部分,除特别指出外,均为个人观点,非判决原文)
(案例来源: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女子王某的姐姐、哥哥等人,陪她去和公司协商丈夫的后事处理和赔偿事宜。等双方准备离开时,姐姐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姐姐的死亡原因为“心梗”,死亡调查记录中记载:“患者因生气后出现抽搐、意识不清,呼叫120”。
十几天后,王某、王某的儿子和公司签订了关于丈夫徐某的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徐某家人各种工亡赔偿95万余元(具体金额以社保审批为准)。同时还签订徐某的补偿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徐某家人15万元。
事发后,王某支付给姐姐的女儿15万元。
但姐姐家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徐某的家人及公司应当给付补偿和赔偿,姐姐家人虽然收到了15万元,但索要70万元的赔偿被拒,所以把王某、王某的女儿和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王某姐姐家人所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家人主张赔偿有两个依据。
第一个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其规定原文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的赔偿问题,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徐某家人所获赔偿是因为徐某工亡才得到的,而非因王某姐姐死亡所获得,所以这一依据不能适用于本案。
第二个依据是《民法典》的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原文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一条规定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是《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四条,原文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前的规定,更加强调根据实际情况来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所以被有人戏称为“和稀泥条款”。
《民法典》出台后,将赔偿的范围限制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只有法律规定应当分担损失,法院才能判决分担损失。而王某姐姐这种情况,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应当由徐某家人和公司分担损失,所以法院不能适用这一条要求徐某家人和公司分担损失。
二、徐某家人和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王某姐姐家人说的这两条依据都不能成立,那他们主张赔偿就属于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赔偿的原则是过错原则,法律规定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徐某家人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求王某姐姐的死亡与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根据医院的死亡证明,王某姐姐的死亡是因为心梗发作,属于自身疾病。而在徐某家属与其单位商谈徐某工亡后事处理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并不能预见王某姐姐情绪激动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王某姐姐的死亡对于在场人员属于意外事件,与徐某家人和公司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姐姐的家人也不能依据一般侵权获得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姐姐家人的诉讼请求。而且在判决书中还指出:“任何一个人逝去都应令人感到惋惜和遗憾,但如王某姐姐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而让其他各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为我们的善良风俗所无法接受,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无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当事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中立、理性立场,不能唯结果论,本院亦不能作出其他各方存在过错的、受益人应予补偿的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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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部分,除特别指出外,均为个人观点,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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