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报开始了 报年报啦!年报宜早不宜迟#奋勇争先担使命 更加出彩当前锋#
漯河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漯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https://t.cn/A6Jhi7Nk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
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
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14.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6.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7.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9.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0.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t.cn/REBwfZA)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t.cn/REBwfZA)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1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在微信的小程序中找到“工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扫一扫登录或通过支付宝中小程序下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通过扫一扫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企业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报。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业务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2985559
技术支持:2932821
市人社局:3132134
市统计局:3136070
市商务局:3177023/3176638
漯河海关:57555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3110035
舞阳县市场监管局:5599316
临颍县市场监管局:8821315
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2127110
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3197797
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3375622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5758133
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2922055
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6868315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也是市场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恰是百年风华 点赞出彩漯河##网友看漯河##漯河好网民#
漯河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漯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https://t.cn/A6Jhi7Nk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
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
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14.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6.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7.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9.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0.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t.cn/REBwfZA)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t.cn/REBwfZA)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1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在微信的小程序中找到“工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扫一扫登录或通过支付宝中小程序下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通过扫一扫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企业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报。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业务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2985559
技术支持:2932821
市人社局:3132134
市统计局:3136070
市商务局:3177023/3176638
漯河海关:57555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3110035
舞阳县市场监管局:5599316
临颍县市场监管局:8821315
市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2127110
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3197797
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3375622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5758133
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2922055
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6868315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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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恰是百年风华 点赞出彩漯河##网友看漯河##漯河好网民#
#平安守护# 【事关2022年机动车尾号限行及货车管控!附: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2019年12月,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洛公〔2019〕155号),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拟在2022年延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和货车管控措施,在前期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机动车减排和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制定了2022年《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拟于近日公布实施。现将通告内容进行公示,并再次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25日至29日
●意见邮箱:
jjzd_jtzxgldd@163.com
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城市区实施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丝路大道(不含)以东、三川大道(不含)以西、邙岭大道(原310国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含快速路)、桥梁。
(二)限行时间:每天8:00至19:00(牡丹文化节期间限行规定,另行通告)。
(三)限行车辆: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不含悬挂新能源号牌)。
(四)限行措施:
1、每周一至周五,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尾号限行。周一限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周二限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周三限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周四限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周五限车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调整为休息日的工作日不限行。
2、针对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按临时发布应对措施执行。
(五)其他规定:
1、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①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无线电监测、押运、保险勘验、事故快速理赔、道路清障、保洁降尘的公有专用车辆。
②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公交车、客运出租汽车、网约车、校车(不含租赁车辆);两轮摩托车和12座(含)以上客车。
③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以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等有明显标识的公有专用车辆和办理有入市通行证的货车。
2、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在两个工作日前通过“洛阳警民通”微信公众号或到“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窗口进行审核备案(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65987060,报备时间:工作日每天9:00至17:00),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婚丧嫁娶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乘坐危急病人等不可预见性抢救伤员用车,当天拨打“122”报备说明情况,对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二、城市区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禁止通行规定
城市区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执行任务的警用摩托车除外)、低速三(四)轮车以及农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
三、货车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
1、主城区:丝路大道(含)以东、二广高速(不含)以西、新310国道(不含)以南、208国道(原洛栾快速路)与S238省道交叉口(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
2、伊滨区:伊滨路(不含)以东、掘丁路(不含)以西、开元大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区域。
(二)限行时间:2022年1月1日0时起开始。
(三)限行车辆类型:本通告所指的货车为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
(四)限行措施:
1、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总质量49吨(不含)以上货车驶入;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驶入;禁止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驶入;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车辆驶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2、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期间,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3、限行区域内,悬挂新能源号牌物流配送货运车辆除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30至19:30)外,其他时段通行不受限制。
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拉运建筑砂石、物料等货运车辆。
4、限行区域内,除渣土、商砼运输等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以外的其他货车,每天22:00至次日6:00通行不受限制;同时需遵守限行区域内禁止货车通行路段的交通标志指示。
5、确需在限行区域、限行时段通行的,达到排放标准货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通行证实行网上办理,用户关注“洛阳交警”微信公众号,登录服务大厅-货车通行证-申请办理。
6、所有货车严禁在城市区高架路、快速路主路及互通立交(无地面替代辅路的除外)通行,一律经由地面交通或快速路辅路行驶。
7、为避免噪音污染,限行范围内禁止所有机动车鸣笛。
(五)绕行路线
所有过境货车和不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一律经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宁洛高速或新310国道、S317省道(原207国道)道路通行;绕行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5号)和2021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区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补充通告》(洛公通〔2021〕15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
特此通告。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2019年12月,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洛公〔2019〕155号),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拟在2022年延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和货车管控措施,在前期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机动车减排和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制定了2022年《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拟于近日公布实施。现将通告内容进行公示,并再次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25日至29日
●意见邮箱:
jjzd_jtzxgldd@163.com
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城市区实施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丝路大道(不含)以东、三川大道(不含)以西、邙岭大道(原310国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含快速路)、桥梁。
(二)限行时间:每天8:00至19:00(牡丹文化节期间限行规定,另行通告)。
(三)限行车辆: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不含悬挂新能源号牌)。
(四)限行措施:
1、每周一至周五,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尾号限行。周一限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周二限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周三限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周四限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周五限车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调整为休息日的工作日不限行。
2、针对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按临时发布应对措施执行。
(五)其他规定:
1、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①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无线电监测、押运、保险勘验、事故快速理赔、道路清障、保洁降尘的公有专用车辆。
②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公交车、客运出租汽车、网约车、校车(不含租赁车辆);两轮摩托车和12座(含)以上客车。
③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以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等有明显标识的公有专用车辆和办理有入市通行证的货车。
2、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在两个工作日前通过“洛阳警民通”微信公众号或到“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窗口进行审核备案(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65987060,报备时间:工作日每天9:00至17:00),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婚丧嫁娶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乘坐危急病人等不可预见性抢救伤员用车,当天拨打“122”报备说明情况,对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二、城市区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禁止通行规定
城市区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执行任务的警用摩托车除外)、低速三(四)轮车以及农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
三、货车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
1、主城区:丝路大道(含)以东、二广高速(不含)以西、新310国道(不含)以南、208国道(原洛栾快速路)与S238省道交叉口(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
2、伊滨区:伊滨路(不含)以东、掘丁路(不含)以西、开元大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区域。
(二)限行时间:2022年1月1日0时起开始。
(三)限行车辆类型:本通告所指的货车为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
(四)限行措施:
1、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总质量49吨(不含)以上货车驶入;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驶入;禁止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驶入;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车辆驶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2、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期间,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3、限行区域内,悬挂新能源号牌物流配送货运车辆除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30至19:30)外,其他时段通行不受限制。
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拉运建筑砂石、物料等货运车辆。
4、限行区域内,除渣土、商砼运输等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以外的其他货车,每天22:00至次日6:00通行不受限制;同时需遵守限行区域内禁止货车通行路段的交通标志指示。
5、确需在限行区域、限行时段通行的,达到排放标准货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通行证实行网上办理,用户关注“洛阳交警”微信公众号,登录服务大厅-货车通行证-申请办理。
6、所有货车严禁在城市区高架路、快速路主路及互通立交(无地面替代辅路的除外)通行,一律经由地面交通或快速路辅路行驶。
7、为避免噪音污染,限行范围内禁止所有机动车鸣笛。
(五)绕行路线
所有过境货车和不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一律经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宁洛高速或新310国道、S317省道(原207国道)道路通行;绕行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5号)和2021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区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补充通告》(洛公通〔2021〕15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
特此通告。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公示公告# 【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商资函〔2021〕52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发挥开放平台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对照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五大类一级指标和30项二级指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优势、查找短板,明确路径、精准施策,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争先进位。
(二)制定具体措施。围绕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通知》精神,请各有关区于2021年底前出台专门文件,加快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改革赋权到位、管理体制顺畅、政务服务高效、统计监测完善等,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三)加强动态管理。依据《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我市将对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市级开发区组织考核,择优选择排名靠前、经济基础好、增长潜力大、发展规划完备的市级开发区推荐升级,并参加全国集中考核排名。对在东部地区综合排名处于最后20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三年内有两次进入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最后5名的,商务部将纳入降级备选名单。
二、强化稳外贸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设利用外资新载体。请各有关区按照《天津市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指引(试行)》(津商资综〔2021〕7号),结合基础条件和产业定位,重点面向欧盟、东盟、东北亚国家或地区,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园区载体、一个头部产业”导向,2022年底前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创建1家国际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将对开放功能强、创新水平高、生态环境好、营商环境优、示范作用大的国际合作园区进行授牌,并在外资促进、园区建设、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强化利用外资促进。落实商务部《“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主导优势产业集聚优势,推进产业链招商和以外引外、以商招商,更好地实现补链、固链、强链、扩链。落实好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纾困政策,在疫情防控、电力供应、服务保障等方面,帮助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解决突出的困难问题。用好用足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等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外贸外资结构,不断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扩大、增速提升。按照《商务部关于梳理国家级经开区外资企业统计部门的通知》(商资统函〔2021〕156号)要求,请各有关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梳理,并将其统计部门调整为国家级经开区。
(六)加强区域合作共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产业对接,务实开展合作共建,在产业规划、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协同促进,开展产业转移和承接,深化产业链配套合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区内企业和商协会组织采用市场化机制参与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运营“区中园”,推动合作走深走实。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协同发展。
三、积极有序引导绿色低碳发展
(七)推进“双碳”工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的新路径。国家级经开区要科学设定“双碳”目标和路线图,探索编制碳排放清单,制定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持续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等绿色指标,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形成低碳产业主导的产业体系。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分布式能源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利用等新型技术研发和应用。
(八)打造绿色发展品牌。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和国际合作生态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绿色发展联盟平台作用,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引进与服务活动。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九)加大放权赋能力度。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依法有序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适宜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强化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设立涉外服务窗口,提升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推进京津冀国家级经开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十)加强经验复制推广。要深入研究海南自贸港、自贸试验区等创新经验做法,加快在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国家级经开区要及时总结创新提升实践案例,梳理提升发展质量、稳外贸稳外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下一步发展方向,加大宣传力度。请于12月6日前将创新提升实践案例(1篇及以上,篇幅2000字左右)报送我局,电子邮箱:genan@tj.gov.cn。
五、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商务部与国家开放银行、进出口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和项目对接。
(十二)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国家级经开区要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统计职责,严把统计质量关,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挥市开发区协会平台作用,做好国家级经开区运行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咨询服务。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请各有关区全面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指导协调,制定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国家及本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有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加快创新提升,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资综合处 葛楠;
联系电话:022-58665978、13001381939)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商资函〔2021〕52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发挥开放平台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对照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五大类一级指标和30项二级指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优势、查找短板,明确路径、精准施策,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争先进位。
(二)制定具体措施。围绕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通知》精神,请各有关区于2021年底前出台专门文件,加快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改革赋权到位、管理体制顺畅、政务服务高效、统计监测完善等,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三)加强动态管理。依据《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我市将对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市级开发区组织考核,择优选择排名靠前、经济基础好、增长潜力大、发展规划完备的市级开发区推荐升级,并参加全国集中考核排名。对在东部地区综合排名处于最后20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三年内有两次进入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最后5名的,商务部将纳入降级备选名单。
二、强化稳外贸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设利用外资新载体。请各有关区按照《天津市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指引(试行)》(津商资综〔2021〕7号),结合基础条件和产业定位,重点面向欧盟、东盟、东北亚国家或地区,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园区载体、一个头部产业”导向,2022年底前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创建1家国际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将对开放功能强、创新水平高、生态环境好、营商环境优、示范作用大的国际合作园区进行授牌,并在外资促进、园区建设、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强化利用外资促进。落实商务部《“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主导优势产业集聚优势,推进产业链招商和以外引外、以商招商,更好地实现补链、固链、强链、扩链。落实好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纾困政策,在疫情防控、电力供应、服务保障等方面,帮助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解决突出的困难问题。用好用足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等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外贸外资结构,不断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扩大、增速提升。按照《商务部关于梳理国家级经开区外资企业统计部门的通知》(商资统函〔2021〕156号)要求,请各有关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梳理,并将其统计部门调整为国家级经开区。
(六)加强区域合作共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产业对接,务实开展合作共建,在产业规划、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协同促进,开展产业转移和承接,深化产业链配套合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区内企业和商协会组织采用市场化机制参与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运营“区中园”,推动合作走深走实。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协同发展。
三、积极有序引导绿色低碳发展
(七)推进“双碳”工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的新路径。国家级经开区要科学设定“双碳”目标和路线图,探索编制碳排放清单,制定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持续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等绿色指标,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形成低碳产业主导的产业体系。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分布式能源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利用等新型技术研发和应用。
(八)打造绿色发展品牌。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和国际合作生态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绿色发展联盟平台作用,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引进与服务活动。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九)加大放权赋能力度。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依法有序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适宜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强化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设立涉外服务窗口,提升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推进京津冀国家级经开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十)加强经验复制推广。要深入研究海南自贸港、自贸试验区等创新经验做法,加快在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国家级经开区要及时总结创新提升实践案例,梳理提升发展质量、稳外贸稳外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下一步发展方向,加大宣传力度。请于12月6日前将创新提升实践案例(1篇及以上,篇幅2000字左右)报送我局,电子邮箱:genan@tj.gov.cn。
五、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商务部与国家开放银行、进出口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和项目对接。
(十二)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国家级经开区要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统计职责,严把统计质量关,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挥市开发区协会平台作用,做好国家级经开区运行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咨询服务。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请各有关区全面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指导协调,制定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国家及本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有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加快创新提升,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资综合处 葛楠;
联系电话:022-58665978、1300138193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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