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简单聊聊足球吧
昨晚看到一朋友在说,于是想了下,就说两句
朋友的意见是体制或者说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也就是宏观方面或者说一种不少人的“共识”
在我看来:是爱之深恨之切
我自己的态度是完全可以接受或者说理解的
这里讲一点背景,很早以前我非常困惑几个人一组,通过一些规矩和方法,把一个球踢到一个网里面就这样长达几小时的竞技
那时我以为是非常无聊的,这是我对大部分竞技体育的一种偏见
现在我依然难以爱上诸多竞技类的东西
但是随着自己参加了一些体育活动,运动,再加上自己偶尔的观摩,还有同事朋友的安利,慢慢开始思考这些事儿
最典型的就是奥运会了
这是人类体能/肢体极限交流的一场盛会,想要知道人类今天短跑的极限,跳高的极限,游泳的极限,看奥运会能知道一二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足球,会不会更理性一点了
足球是一种泊来品,在这里发展的时间也不是很长,他仅仅是世界性流行运动的一种
这里我们横向纵向看一下,整体是有发展的,但只是没发展到一个极高的高度而已
这里有个陷阱:国民性的傲慢
也就是我们脑海中“天朝上国”的一种傲慢,我们总以为需要样样完美才是常态,其实在合作和交流高度发达的今天,早跳脱出了“样样第一”的模式
也就是世界上存在某些xx制造,必属精品的国度
也存在金融领先世界的地方,也存在属于我们自己最擅长和做的最好的,也就是世界是品的一种状态,几乎做不到多方位,全局面的最好
那么这样来看,除了足球,还有很多就算举一国之力,也需要非常长的周期来实现的事儿,也有不需要重复造轮子的事儿(当然具备zz性质的东西除外)
这里的傲慢,其实也是一种“不自信”,这在很久以前我就发觉的一个怪象,不少人心目中会不自觉的矮“鬼佬”一截,近代史的一些影响,延续到今天也许就呈现出特别在意如足球一类的事儿
大部分人还是只玩键盘的叶公呢
最后再聊聊半年前听说的一件事
某店因为顾客醉酒发生冲突,之后报J,随后关了一个周
刚开始我是非常愤怒的,想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设计
后来慢慢开始明白,这是一种连坐制的变种,道德不管用,法律也许又不好限定,那么就用这类方式,把管理的责任交付给店铺一类的在事件中具备最大裁决权的一方,这样的管理方式看起来不合理,又或者说不对劲,但确实非常有效的解决了治安管理#创作力计划##遇见美好##生活##情感语录##人生感悟##体育##足球#
昨晚看到一朋友在说,于是想了下,就说两句
朋友的意见是体制或者说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也就是宏观方面或者说一种不少人的“共识”
在我看来:是爱之深恨之切
我自己的态度是完全可以接受或者说理解的
这里讲一点背景,很早以前我非常困惑几个人一组,通过一些规矩和方法,把一个球踢到一个网里面就这样长达几小时的竞技
那时我以为是非常无聊的,这是我对大部分竞技体育的一种偏见
现在我依然难以爱上诸多竞技类的东西
但是随着自己参加了一些体育活动,运动,再加上自己偶尔的观摩,还有同事朋友的安利,慢慢开始思考这些事儿
最典型的就是奥运会了
这是人类体能/肢体极限交流的一场盛会,想要知道人类今天短跑的极限,跳高的极限,游泳的极限,看奥运会能知道一二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足球,会不会更理性一点了
足球是一种泊来品,在这里发展的时间也不是很长,他仅仅是世界性流行运动的一种
这里我们横向纵向看一下,整体是有发展的,但只是没发展到一个极高的高度而已
这里有个陷阱:国民性的傲慢
也就是我们脑海中“天朝上国”的一种傲慢,我们总以为需要样样完美才是常态,其实在合作和交流高度发达的今天,早跳脱出了“样样第一”的模式
也就是世界上存在某些xx制造,必属精品的国度
也存在金融领先世界的地方,也存在属于我们自己最擅长和做的最好的,也就是世界是品的一种状态,几乎做不到多方位,全局面的最好
那么这样来看,除了足球,还有很多就算举一国之力,也需要非常长的周期来实现的事儿,也有不需要重复造轮子的事儿(当然具备zz性质的东西除外)
这里的傲慢,其实也是一种“不自信”,这在很久以前我就发觉的一个怪象,不少人心目中会不自觉的矮“鬼佬”一截,近代史的一些影响,延续到今天也许就呈现出特别在意如足球一类的事儿
大部分人还是只玩键盘的叶公呢
最后再聊聊半年前听说的一件事
某店因为顾客醉酒发生冲突,之后报J,随后关了一个周
刚开始我是非常愤怒的,想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设计
后来慢慢开始明白,这是一种连坐制的变种,道德不管用,法律也许又不好限定,那么就用这类方式,把管理的责任交付给店铺一类的在事件中具备最大裁决权的一方,这样的管理方式看起来不合理,又或者说不对劲,但确实非常有效的解决了治安管理#创作力计划##遇见美好##生活##情感语录##人生感悟##体育##足球#
【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