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方明在y情防控期间私逃出城 被村民抓了个现形
按照常理,在相关Z策规定封城的时刻,相关人员应该牢记防疫要求,居家不外出或外出不出城,为防控y情做出一份贡献。但是,2022年3月12日,徐方明在开化城区封城的关键时刻,却叫其女儿将车开到卡口,然后徐方明从另外一边的山上逃出去,与女儿会合。就在其暗自得意的时刻,他们的恶劣行径恰好被我村村民张城花、江绍林俩人看见。
3月12号早上,张城花、江绍林看到这件事情以后,就告诉我S记昨晚逃到村里来了。听了之后,我随即感觉事态非常严重,因为这是违反防疫常态化规定的恶劣行径,更何况此人还是身兼数职的村支书。如果说他成功逃出城,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人去效仿。于是,本人叫上同伴胡宏,一起去到停车场抓徐方明。
徐方明被发现后使用假Z企图蒙混过关 然后后续处罚却令我们大跌眼镜
当时,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徐方明正在车上睡觉。我们发现以后,就把他叫起来,并询问他“你怎么可以逃进来?”他当时面不改色地对我们说,他有通行Z和健康码。结果,我们仔细一看,他的通行Z是假的,而且健康码也是黄码。
当时我们就报了警,但相关的处理却令我们非常不服。他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什.么实质性的处罚,这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所以,我们大家就通过抖音平台,向社会大众投诉这件事情。相关部门迫于压力,才给他停职三个月。然而,在停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徐方明就又到村里上班了。我们去问其中的缘由,镇J委L导却说:“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是停职S记,Z任没有停职,照样可以上班。”我们表示非常震.惊,这难道不是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吗?
后来,J委要到派C所去处理情况,派C所说查不到我们报J记录。后来又叫公A局纪检组去查,我们才知道,原来我们的报J并没有立案。这令我们非常气愤,这简直就是权势一手遮天的表现,完全不倾听群众的呼声。气愤之下,我们将电.话打到镇Z府去,询问我们报J为何不立案,但也是不了了之。后来经过我们的坚持,派C所调查了这件事情。但zui后也只是给了他一个警告和罚款,J委也给他一个党内警告,仅.此而已。
徐方明的处罚与普通人不同,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
正常来说,普通老百姓从封城里面逃出来,起码要Ju留五到十天。然而,就因为徐方明是一个L导干部,所以他只是得到了一个警告,然后就糊弄过去了。而且这个警告还是我们这些普通的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向上举报才得来的。这种行为,有违如今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这种社会蛀虫危害社会,败坏社会风气,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严查他的违规行为,让其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按照常理,在相关Z策规定封城的时刻,相关人员应该牢记防疫要求,居家不外出或外出不出城,为防控y情做出一份贡献。但是,2022年3月12日,徐方明在开化城区封城的关键时刻,却叫其女儿将车开到卡口,然后徐方明从另外一边的山上逃出去,与女儿会合。就在其暗自得意的时刻,他们的恶劣行径恰好被我村村民张城花、江绍林俩人看见。
3月12号早上,张城花、江绍林看到这件事情以后,就告诉我S记昨晚逃到村里来了。听了之后,我随即感觉事态非常严重,因为这是违反防疫常态化规定的恶劣行径,更何况此人还是身兼数职的村支书。如果说他成功逃出城,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人去效仿。于是,本人叫上同伴胡宏,一起去到停车场抓徐方明。
徐方明被发现后使用假Z企图蒙混过关 然后后续处罚却令我们大跌眼镜
当时,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徐方明正在车上睡觉。我们发现以后,就把他叫起来,并询问他“你怎么可以逃进来?”他当时面不改色地对我们说,他有通行Z和健康码。结果,我们仔细一看,他的通行Z是假的,而且健康码也是黄码。
当时我们就报了警,但相关的处理却令我们非常不服。他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什.么实质性的处罚,这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所以,我们大家就通过抖音平台,向社会大众投诉这件事情。相关部门迫于压力,才给他停职三个月。然而,在停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徐方明就又到村里上班了。我们去问其中的缘由,镇J委L导却说:“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是停职S记,Z任没有停职,照样可以上班。”我们表示非常震.惊,这难道不是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吗?
后来,J委要到派C所去处理情况,派C所说查不到我们报J记录。后来又叫公A局纪检组去查,我们才知道,原来我们的报J并没有立案。这令我们非常气愤,这简直就是权势一手遮天的表现,完全不倾听群众的呼声。气愤之下,我们将电.话打到镇Z府去,询问我们报J为何不立案,但也是不了了之。后来经过我们的坚持,派C所调查了这件事情。但zui后也只是给了他一个警告和罚款,J委也给他一个党内警告,仅.此而已。
徐方明的处罚与普通人不同,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
正常来说,普通老百姓从封城里面逃出来,起码要Ju留五到十天。然而,就因为徐方明是一个L导干部,所以他只是得到了一个警告,然后就糊弄过去了。而且这个警告还是我们这些普通的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向上举报才得来的。这种行为,有违如今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这种社会蛀虫危害社会,败坏社会风气,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严查他的违规行为,让其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上海。黄女士为女儿王珺购买一套房产,售价135万元。拿到钥匙后,王珺便开始装修,不料,不久后房主石某看着房价上涨,想再补30万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没有达成协商。然而令王珺想不到的是,旅游回来后,发现 房子锁被人撬了,并重新安装了新锁。于是便报了警,没想到,在法庭上他竟称已将此房又卖给了第三人。
黄女士看中石某即将售出的这套房子后,双方经过协商后,石某以135万元卖给黄女士,并预付了120万元,余下的15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付清。石某同意后,双方签订好买卖合同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黄女士,而黄女士则将这套房子送给女儿王珺居住。
王珺便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后,搬进了新房。不久后,石某找到黄女士称,这里是动迁房,房价一直在涨,让黄女士再补30万元后就办理过户手续。黄女士认为石某涨价太多,要求再低一点,石某没有同意。
之后,双方也没再联系,然而就在王珺外出旅游之际,石某便将房门锁撬开了,并重新上了锁。因此,王珺回来后发现,房门锁被撬了,自己也进不了家门,便报了警。
然而,石某却拒绝向王珺提供房门钥匙,称已与黄女士毁约,并且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户主,而且向法庭递交了房产证,上面确实写着户主为石某。
黄女士一下就听懵了,石某什么时候与自己解除合约了?于是,便向法庭申请拿回房屋产权。
在法庭上,石某称在2016年4月份与黄女士解除了合约。而黄女士则称,当初协商价是135万元,并且也签订了合同,中途他见这个地段属于动迁房,房价一直在涨,认为卖低了,让她再涨点。
双方是因为没有谈好房价,所以他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我并不知情。但是,石某坚持要解除买卖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因为他已将此房卖给了第三人羊某。
而第三人羊某,是一对老夫妻,也打算卖掉老房子,再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住。正好看到石某在中介要售出的房屋,双方经协商,以190万元达成协议,之后交了60万元的定金,然后再将老房子卖掉付清尾款130万元。石某便将房产证、动迁协议书等相关手续存放于羊某处。
当羊某夫妻得知石某这套房子,是一房二主时,顿时崩溃了。而当时买房当天,正好是石某与黄女士在法庭的开庭时间,于是石某让羊某次日与他办理尾款事宜。气愤不已的羊某便拿着这套房产的相关证 件,也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石某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因此,在一审时,因房主为石某,法庭只好让石某赔偿黄女士的违约金6609元;同时,要求第三方在30日内搬出这套房屋。
羊某不服,向法庭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二审中,法庭仍维持原判。随后,羊某只好将石某再次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90万的房款,并承担100万的合同违约金。但是,却一直没有找到石某的行踪。
这个案件,石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合约中,只有守约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有黄女士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石某将房子一房二主,属于什么性质行为?
民法典规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是否有 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基于欺诈而签订的,经 法 院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主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 效。
(3)在第 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 二人的情况下,原房主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 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黄女士与石某就符合第 二种处理方式,黄女士与石某签订合同在先,与谁在此房住的时间长短无关,因此,黄女士享有优先权。但是羊某可以向法庭申请石某以欺诈方式,向其售房,要求追回房款并索赔违约补偿。
石某以未过户为由,中途要求临时涨价,本就违反了合同条约,虽然房子还未过户,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应当按合同履行职责。而不是一房二卖,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给自己的人生写上一个污点。#社会##买房#
黄女士看中石某即将售出的这套房子后,双方经过协商后,石某以135万元卖给黄女士,并预付了120万元,余下的15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付清。石某同意后,双方签订好买卖合同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黄女士,而黄女士则将这套房子送给女儿王珺居住。
王珺便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后,搬进了新房。不久后,石某找到黄女士称,这里是动迁房,房价一直在涨,让黄女士再补30万元后就办理过户手续。黄女士认为石某涨价太多,要求再低一点,石某没有同意。
之后,双方也没再联系,然而就在王珺外出旅游之际,石某便将房门锁撬开了,并重新上了锁。因此,王珺回来后发现,房门锁被撬了,自己也进不了家门,便报了警。
然而,石某却拒绝向王珺提供房门钥匙,称已与黄女士毁约,并且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户主,而且向法庭递交了房产证,上面确实写着户主为石某。
黄女士一下就听懵了,石某什么时候与自己解除合约了?于是,便向法庭申请拿回房屋产权。
在法庭上,石某称在2016年4月份与黄女士解除了合约。而黄女士则称,当初协商价是135万元,并且也签订了合同,中途他见这个地段属于动迁房,房价一直在涨,认为卖低了,让她再涨点。
双方是因为没有谈好房价,所以他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我并不知情。但是,石某坚持要解除买卖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因为他已将此房卖给了第三人羊某。
而第三人羊某,是一对老夫妻,也打算卖掉老房子,再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住。正好看到石某在中介要售出的房屋,双方经协商,以190万元达成协议,之后交了60万元的定金,然后再将老房子卖掉付清尾款130万元。石某便将房产证、动迁协议书等相关手续存放于羊某处。
当羊某夫妻得知石某这套房子,是一房二主时,顿时崩溃了。而当时买房当天,正好是石某与黄女士在法庭的开庭时间,于是石某让羊某次日与他办理尾款事宜。气愤不已的羊某便拿着这套房产的相关证 件,也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石某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因此,在一审时,因房主为石某,法庭只好让石某赔偿黄女士的违约金6609元;同时,要求第三方在30日内搬出这套房屋。
羊某不服,向法庭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二审中,法庭仍维持原判。随后,羊某只好将石某再次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90万的房款,并承担100万的合同违约金。但是,却一直没有找到石某的行踪。
这个案件,石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合约中,只有守约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有黄女士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石某将房子一房二主,属于什么性质行为?
民法典规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是否有 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基于欺诈而签订的,经 法 院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主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 效。
(3)在第 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 二人的情况下,原房主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 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黄女士与石某就符合第 二种处理方式,黄女士与石某签订合同在先,与谁在此房住的时间长短无关,因此,黄女士享有优先权。但是羊某可以向法庭申请石某以欺诈方式,向其售房,要求追回房款并索赔违约补偿。
石某以未过户为由,中途要求临时涨价,本就违反了合同条约,虽然房子还未过户,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应当按合同履行职责。而不是一房二卖,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给自己的人生写上一个污点。#社会##买房#
心已出家
工作太难
头发一大把一大把地掉啊
年轻人就该多吃苦
不过是拿工作换钱
年轻人可能还得多讲奉献?
或许又会觉得不过就是一点挫折
刚毕业的小年轻都娇生惯养的
没经过社会的毒打罢了
我一整个大无语
每一天都是困难重重啊
每一天都被压的喘不过气[摊手]
想请一个小长假了
只不过还没想好请假条该怎么写
身心俱疲了
工作太难
头发一大把一大把地掉啊
年轻人就该多吃苦
不过是拿工作换钱
年轻人可能还得多讲奉献?
或许又会觉得不过就是一点挫折
刚毕业的小年轻都娇生惯养的
没经过社会的毒打罢了
我一整个大无语
每一天都是困难重重啊
每一天都被压的喘不过气[摊手]
想请一个小长假了
只不过还没想好请假条该怎么写
身心俱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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